《全国碳交易市场正式“开市”》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1-02-17
  • 本月起,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启动施行,标志着酝酿10年之久的全国碳市场终于“开门营业”。按照要求,企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折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煤,即纳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等信息并接受监管。

    碳市场被视为利用市场机制应对气候变化的风向标。多位专家指出,这是我国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将温室气体控排责任压实到企业,通过市场倒逼机制,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但因尚处初期,全国碳市场仍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从建成、完善到真正实现交易仍需过程。

    试点走向全国,成交量有望翻倍

    “这项工作从2011年起试点先行,截至2020年8月,7个试点省市碳市场共覆盖钢铁、电力等20多个行业、接近3000家企业,累计成交量超过4亿吨、成交额超过90亿元。”生态环境部气候司司长李高介绍。

    试点实践证明,利用市场化手段解决碳排放问题,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湖北碳市场现有各类主体9800多个,有效覆盖了工业领域的温室气体排放。其中电力、钢铁、水泥和化工四大行业的排放量,占纳入企业的81%。”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纳入企业累计实现减排收益3.5亿元,市场化减排激励机制初步形成。另有217万吨省内贫困地区产生的碳减排量进入市场交易,带动收益超5000万元。

    李高表示,以试点为基础,全国碳市场自2017年底启动筹备,经过基础建设期、模拟运行期,如今进入真正的配额现货交易阶段。除了首批纳入2225家发电企业,钢铁、化工、电解铝等行业也已经做了长期准备,下一步要考虑加快纳入。

    “我国发电行业全年碳排放总量约为40亿吨。因此,尽管目前只有电力一个行业参与交易,全国市场启动后也将成为全球最大碳市场。”北京绿色交易所总经理、北京绿色金融协会秘书长梅德文进一步称,多方预测显示,2021年,全国碳市场成交量或达到2.5亿吨,为2020年各个试点交易总量的3倍。未来碳市场覆盖范围逐步扩大,整个“十四五”期间交易量较“十三五”有望增加3-4倍。到2030年实现碳达峰,累计交易额或将超过1000亿元。

    参与度不足导致碳价频繁波动

    李高同时指出,我国碳排放量在一定程度上仍将继续增长,与发达国家在已经达峰、逐年下降的情况下建立碳市场不同。也正因此,全国碳市场建设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

    对此,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坦言,各大试点市场虽取得了不少成绩,但长期存在价格波动较大、活跃度不足等问题。由试点向全国过渡的过程中,碳价是市场能否成功运转的关键。“好的市场需要一个有效的价格机制和很高的市场参与度,完善价格机制是首要任务。各大试点均以电力行业作为主要参与对象,后来才逐渐扩展到其它工业领域,涉及的企业单位仍然较少,再加上准入门槛限制,碳市场活跃度并不算高。以碳中和目标为契机,需要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专业人员,同时加入更多交易产品,以提高碳市场的有效性。”

    以北京碳市场为例,自2013年11月开市以来,其成交价格一直位居七大试点之首。但记者梳理发现,碳价波动同样频繁,比如近半年成交均价低至约10元/吨,而高点却近100元/吨。

    “企业参与市场的积极性,与碳价走势息息相关。碳配额是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允许排放二氧化碳的上限,配额用尽,企业就需要花钱购买碳排放权。然而,很多企业平时不积极,直到发现配额不足时才扎堆抢购,供小于求的情况难免推高价格,导致一年不同时期碳价差别很大。”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教授王科称,这种现象背后反映出企业减排意识不强的问题。只有将交易行为平摊到全年,抓住合适时机“高卖低买”,才能避免碳价过高、加重成本。

    尽快开展线上第一单碳交易

    那么,企业如何更好地参与全国碳市场?王科建议换个视角,把碳配额作为一种资产进行管理,像大宗商品一样参与买卖。“碳市场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买卖配额,或加重企业负担,而是用经济手段推动企业深度参与减排。一方面,碳减排是一项长期任务,不能到了履约监管时才急着购买配额、应付交差;另一方面,企业如果能积极主动减少排放,自己'省'下来的配额还可以卖给别人,从中获取一定收益。”

    王科还称,作为碳市场的初始环节,碳配额的分配直接影响减排成本及交易积极性。主管部门需谨慎把握初始配额的松紧程度。分配过松,对企业约束力不够,减排压力反被减弱;由于碳价暂时无法通过电价传导,分配也不宜过紧,造成企业成本上升过快。全国碳市场刚刚运行,需要做好风险控制,真正督促和帮助企业减排。

    在电力行业的基础上,清华大学气候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何建坤提出,“十四五”期间,力争将石油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行业,年综合能耗达到1万吨标准煤的企业纳入其中。既包括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直接排放,也要重视电力和热力使用的间接排放。在我国电力市场尚缺乏价格传导机制的情况下,将促进电力消费部门节电与发电部门提效的联动,这也是我国碳市场设计区别于发达国家的一个特点。

    记者了解到,生态环境部将尽快在线上开展第一单碳排放权交易。“我们将抓紧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中开户,做好发电行业率先开展交易的一系列准备工作。”李高透露。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011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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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4-17
    • 4月1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2025年4月2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预分配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不开展预分配。  自2025年7月起,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通过管理平台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的月度信息化存证,并对存证数据进行技术审核。2025年10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完成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1—6月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月度信息化存证补报工作。  原文如下:  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统筹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工作,保障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现将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数据质量管理、配额分配与清缴等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管理  (一)名录制定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按年度分行业制定。对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年度直接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名录制定的具体要求见附件1。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2024、2025和2026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对象。重点排放单位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后,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同行业和相同种类温室气体管理,避免重复管控。  (二)名录公布  2025年5月1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2024和2025年度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为https://www.cets.org.cn)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名录公开格式见附件2),并将有关权利义务及时告知重点排放单位。2026年度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于2025年10月31日前公布。  (三)账户开立  2025年5月15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新纳入的重点排放单位开立管理平台账户,并激活排放管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与交易管理、自愿减排市场注册登记与交易管理等业务功能。重点排放单位账户开立流程和开户申请材料要求可通过管理平台下载。  二、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核算报告与核查技术规范(见附件3),组织开展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四)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2025年6月3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通过管理平台制定2025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完成技术审核。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无需补报。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2026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制定工作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月度信息化存证  自2025年7月起,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通过管理平台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的月度信息化存证,并对存证数据进行技术审核。2025年10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完成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1—6月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月度信息化存证补报工作。  (六)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2025年6月3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完成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工作。  (七)开展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审核  2025年6月3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审核(以下简称核查)工作,并通过管理平台向重点排放单位告知核查结果。8月31日前,完成对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的核查及核查结果告知工作。  (八)其他企业数据质量管理要求  对于年度直接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独立电炉短流程钢铁生产企业、独立钢压延加工企业和非硅酸盐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按照本通知附件3所列的核算报告与核查技术规范,开展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其中,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提交截止日期由2025年3月31日调整至6月30日。  (九)开展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评估  2025年12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对2024年度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通过管理平台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管理  (十)配额预分配  2025年4月2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预分配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不开展预分配。  (十一)配额核定与分配  2025年7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基于2024年度核查结果,按照配额分配方案核定2024年度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应发放配额量,并向注登机构书面报送相关数据表,进行核定配额的注册登记。8月2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分配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 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2024年度配额核定工作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碳排放配额发放工作于10月20日前完成。  (十二)配额清缴  2025年12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时足额完成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  四、加大推进力度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存在的工艺复杂、数据基础薄弱、碳排放管理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增加管理与技术审核人员,落实工作保障经费,开展数据质量风险点识别和防控等技术攻关,及时总结凝练数据质量管理成效与案例,高质量完成本通知要求的重点工作。  (十四)加强能力建设  生态环境部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技术支撑单位开展政策解读和能力建设培训,依托相关行业协会对新纳入的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政策宣贯。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大技术帮扶力度,针对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组织开展专题培训,2025年内实现对重点排放单位及其碳排放管理人员的全覆盖。  (十五)加强监督执法  各级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将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和配额清缴履约等纳入日常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特此通知。
  • 《全国碳市场累计成交额实现近270亿元》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4-07-22
    • 在7月21日举办的“中国碳市场大会2024·武汉”上,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致辞中强调,碳市场运行总体平稳有序,将坚定不移地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加快将钢铁、水泥、铝冶炼等重点排放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范畴。 会议同期发布的《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4)》明确指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和成交额较第一个履约周期分别显著增长47.01%和125.26%。2024年上半年,月均成交量高达366.82万吨,同比增长174.90%。此外,2023年全国火电碳排放强度较2018年下降了2.38%,电力碳排放强度较2018年下降了8.78%。 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之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于2024年1月正式启动,成为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市场政策工具。这两个碳市场既各有侧重、独立运行,又互补衔接、互联互通,共同构成了全国碳市场体系的坚实基础。 截至7月15日,全国碳市场碳配额累计成交量已达4.65亿吨,累计成交额接近270亿元。报告显示,自2021年7月启动上线交易以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顺利完成两个履约周期的建设与运行,覆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达51亿吨,占全国排放总量的40%以上,成为覆盖排放量最大的市场。 黄润秋部长表示,未来将继续加大全国碳市场建设力度,加速将钢铁、水泥、铝冶炼等重点排放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持续强化数据质量管理,逐步推行配额有偿分配机制,不断丰富交易主体、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积极研究探索碳金融活动的可行路径。这旨在充分发挥碳市场推动低成本温室气体减排的功能,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