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021年生产煤矿煤炭装卸无尘化 运煤车辆封闭运输》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0-01-01
  • 贵州省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布《贵州省煤炭清洁化储装运卸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储煤场所标准化,煤炭装卸无尘化,煤炭运输全封闭。

    《方案》提出,2020年全省储煤场所实施标准化改造建设,50%以上实现封闭式管理;2021年所有储煤场所建成封闭式,严禁煤炭露天堆放,储煤场所污水全部实现达标排放;2021年后未实现封闭式管理的储煤场所不得生产运营。

    环境敏感区范围坚决不建。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等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范围新建储、配煤场。

    城市规划区边界原则不建。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及城镇常年主导风上风向、居民聚集区、旅游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影响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各类储煤场。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客运专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各类储煤场。

    《方案》明确,2020年所有煤炭装载转卸点必须有完善的消尘降尘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2021年所有生产煤矿要实现煤炭装卸无尘化;2021年后煤炭装载转卸点未实现无尘化管理的不得生产运营。

    所有新建煤矿、洗(选)煤厂、 煤炭堆煤场(储煤场、售煤场)、煤炭集运站(装车站)储煤场优先采取筒仓储煤,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采取其他封闭形式,防止煤尘飞扬污染环境。

    此外,2020年50%运煤车辆实现封闭运输;2021年所有运煤车辆实现封闭运输;2021年后未实现封闭运输的车辆不得运输煤炭。

    井工矿及洗(选)煤厂、电厂场内要建设、完善密封式运煤廊道,露天煤矿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封闭走廊内设置喷雾洒水设施,降低廊内粉尘,并保持正常通风。鼓励采取管状皮带运输等技术先进、安全高效、洁净环保、效益显著的新型煤炭运输方式。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财政厅

    黔能源煤炭〔2019〕222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清洁化储装运卸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25号)、《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黔府发〔2018〕26号)的要求,为实现我省煤炭清洁化绿色发展,加强煤炭储装运卸各环节流程管控,积极营建煤炭清洁化产运销环境,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贵州省煤炭清洁化储装运卸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8日

    贵州省煤炭清洁化储装运卸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煤炭清洁化储装运卸管理,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煤炭生产、存储、装卸、运输等各环节,积极营建和谐、绿色、环保的煤炭清洁化产运销环境,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25号)、《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黔府发〔201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以煤炭储运方式调整为导向,坚持统筹“场、尘、路、车”综合治理,组织开展煤炭清洁生产、清洁存储、清洁装卸、清洁运输,着力全链条治理煤炭出井运输、储煤场堆放、煤炭装卸、运煤车辆扬尘污染等,提升煤炭清洁化产运销水平,促进全省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目标

    发挥省委省政府领导领衔推进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工作机制作用,以煤炭高质量发展和基础能源产业振兴为契机,统筹协调解决煤炭“储、装、运、卸”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推动基础能源产业振兴和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煤炭产销储运全流程治理,实施绿色兴企战略,推进矿山储煤场所建设标准化、运输装卸无尘化,实现煤炭清洁化储装运卸闭环管理。

    ——储煤场所标准化。2020年全省储煤场所实施标准化改造建设,50%以上实现封闭式管理;2021年所有储煤场所建成封闭式,严禁煤炭露天堆放,储煤场所污水全部实现达标排放;2021年后未实现封闭式管理的储煤场所不得生产运营。

    ——煤炭装卸无尘化。2020年所有煤炭装载转卸点必须有完善的消尘降尘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2021年所有生产煤矿要实现煤炭装卸无尘化;2021年后煤炭装载转卸点未实现无尘化管理的不得生产运营。

    ——煤炭运输全封闭。2020年50%运煤车辆实现封闭运输;2021年所有运煤车辆实现封闭运输;2021年后未实现封闭运输的车辆不得运输煤炭。

    二、工作任务

    (一)优化储煤场选址

    1.环境敏感区范围坚决不建。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等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范围新建储、配煤场。

    2.城市规划区边界原则不建。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及城镇常年主导风上风向、居民聚集区、旅游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影响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各类储煤场。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客运专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各类储煤场。

    (二)规范储煤场建设

    3.加强封闭式储煤场建设。所有新建煤矿、洗(选)煤厂、 煤炭堆煤场(储煤场、售煤场)、煤炭集运站(装车站)储煤场优先采取筒仓储煤,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采取其他封闭形式,防止煤尘飞扬污染环境。

    4.加快储煤场设施设备改造。所有生产(建设)煤矿储煤场、露天储煤场,应在2021年全部改造为封闭式或采取严密围挡措施,采取有效防燃措施;煤泥临时堆放场应采取防渗、防尘、防雨水冲刷等措施,渗滤液应收集、净化处理。堆煤场(储煤场、售煤场)防尘喷淋洒水、洗车等应优先使用中水,并实现闭路循环。

    5.鼓励实施“公转铁”运输。进一步加快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已规划铁路设施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采用铁路运输方式,新、改、扩建煤矿规划设计时,要统筹考虑煤炭装卸、优化工业广场布置,优先考虑铁路或管状皮带运输,确不具备铁路运输条件的,运输公路应硬化铺油。

    6.绿化矿(场)区环境。在矿、场区空闲地、运煤道路两侧种植常青树木、植被和花卉等,美化矿区环境,缓解尘埃污染,控制水土流失,提高防风固沙、净化空气能力。

    (三)实施煤炭装卸无尘化管理

    7.建设完善封闭式运输系统。井工矿及洗(选)煤厂、电厂场内要建设、完善密封式运煤廊道,露天煤矿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封闭走廊内设置喷雾洒水设施,降低廊内粉尘,并保持正常通风。鼓励采取管状皮带运输等技术先进、安全高效、洁净环保、效益显著的新型煤炭运输方式。

    8.加快无尘散装堆煤系统建设。煤炭堆煤场(储煤场、售煤场)、公路煤炭集运站鼓励建设无尘散装堆煤系统,设置固定装卸位置并采取封闭措施;不能固定位置的,应在装卸的同时采取喷淋洒水等降尘措施。

    9.规范铁路煤炭集运站装车。采用全封闭皮带式运输方式装车;逐步淘汰铲车等易产生煤尘污染的煤炭装卸作业方式。铁路煤炭集运站(装车站)要安装固定或移动式煤尘抑尘剂自动喷淋装置,对装车后的煤炭喷洒抑尘剂进行覆盖。站台内运输通道要清洁,做到车辆通行不起尘。

    10.加强煤炭装载过程管控。煤炭装卸应当采取封闭和喷淋等方式防止扬尘,煤炭装载点原则上应设置在封闭的储煤场内部,不能设置在储煤场内部的,尽量采用皮带输送装载,对皮带走廊进行封闭。装载机装载时应在储煤场棚内完成,装载过程中利用储煤场棚内喷淋抑尘、防风抑尘装置抑尘;装载时要控制车辆运载量,不得超过车辆货箱落煤、洒煤高度,装完要平整压实并关盖上锁,防止散煤撒落。

    (四)强化运输管控

    11.推进运煤车辆标准化。煤炭的装载面不能超出车厢, 严禁超限超载。逐步推进公路运煤车辆环保升级,推广“散改集”公路运输。促进煤炭集装化、厢式化、标准化运输应用。2020年50%运煤车辆实现封闭运输;2021年完成所有运煤车辆封闭运输;2021年后未实现封闭运输的车辆不得运输煤炭。

    12.保持车身整洁。所有堆煤场(储煤场、售煤场)应设置洗车平台,运输车辆驶离堆煤场前应清洗轮胎及车身,确保清洁上路。同时,控制车辆装载煤炭水分量,杜绝或避免因水分过多而致煤泥浆落地以及水分过少而致扬尘。

    13.防止散煤撒落。公路运输过程中要采取有效封闭措施,且控制车速,防止风刮或雨淋而导致的扬尘或煤泥掉落。同时要加强公路维护保养,防止道路损坏、路面不平、车辆颠簸产生扬尘。

    (五)完善管理体系建设

    14.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储、装、运、卸”清洁化管理制度,整合各部门和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管,明确“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负责”。让责任人自觉对现有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推进煤炭行业清洁储装运卸管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15.强化责任管理。在储煤场、运煤走廊等各环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督促煤炭生产、加工、运输各环节落实责任。企业在抓好安全生产的同时,也要抓好煤炭清洁化产运销,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做好矿山“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做好绿色储运。

    16.提高全员环保意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煤炭清洁运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引导煤炭生产、加工、运输企业职工摒弃陈规陋习,培养绿色环保的储运理念,增强职工环保意识,共同提升煤炭污染防治水平,大力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国家、省环保部门关于煤炭储、装、运卸清洁化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和任务分解,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煤炭储运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要求。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二)建立激励机制。研究建立运输车辆加装、更换污染防控装置的激励机制;规范铁路运输辅助作业环节,落实绿色储运支持政策。煤矿“两化”改造、电厂存煤奖励要与清洁储运挂钩。统筹省级涉煤资金支持煤炭清洁化储装运卸,鼓励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进一步细化激励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三)强化目标考核。加强煤炭运输货车、皮带走廊、储煤场装卸等改造工程进度考核。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各煤矿企业、电厂及堆煤场(储煤场、售煤场)要按照目标计划要求倒排工期,限期完成改造工作;对不能按期完成的,到期停止生产运营。要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州)、县(市、区、特区)打赢蓝天保卫战成效考核范围。建立考核激励和容错机制,及时表彰工作成绩突出,以及敢于开拓创新、敢于担当的先进典型。对煤炭清洁化运输先进企业在手续办理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支持;对煤炭运输污染治理不力、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突出的单位要进行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四)落实责任分工。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明确牵头部门,分解细化目标,做好煤炭储、装、运、卸清洁化管理工作,坚决打击超限超载违法行为。重点产煤地区要加大力度、率先垂范。

    (五)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大对煤炭清洁储运管理的宣传。适时开展经验交流、经验总结、经验分享等活动,及时展示工作成效,宣传推广优秀成果,为落实各项措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建立完善举报机制,支持公众积极有效参与和监督,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举报严重污染的运输车辆、储煤场所等,对经调查核实的被举报车辆和储煤场所要限期整改,并采取禁运等相应制裁措施。

    贵州省能源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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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序推动落后产能淘汰。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综合运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有序推动生产设施老旧、工艺水平落后、环境管理水平低下的独立焦化、烧结、球团、热轧企业和落后煤炭洗选企业退出市场。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严禁违规新增钢铁、水泥(熟料)、焦化、电解铝、平板玻璃(不含光伏压延玻璃)产能。鼓励钢铁行业龙头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到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达15%。 (五)开展传统产业集群排查整治。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涉气产业集群要制定发展规划。开展石灰岩、陶瓷等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一群一策”制定整治提升方案,实施拉单挂账式管理,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高水平打造皖北等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持续加强产业集群环境治理。结合“绿岛”项目等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涂装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活性炭再生中心;推进建设钣喷共享中心,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 (六)推动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产业健康发展。深化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双招双引”,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对标提升行动,系统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快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 (七)加快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深入实施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倍增工程,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5%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0%左右。加快推进天然气入皖管道建设,提升城镇燃气管网覆盖率,增强天然气供应能力,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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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推动货物运输清洁化。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推进多式联运,大宗货物“散改集”,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力争年均增长15%。在合肥市推广采取公铁、公水联运等“外集内配”物流方式。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钢铁、火电、水泥、有色、焦化、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到2025年,铁路、水路货运量分别比2020年增长10%和12%左右,钢铁、煤炭、焦化、火电、有色等行业清洁运输(含新能源车)比例达到80%,建材(含砂石骨料)清洁运输比例达到60%。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最大程度发挥既有线路效能,精准补齐工矿企业、港口、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短板,“十四五”末基本实现长江干线港口铁水联运设施联通。重要港区在新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时,原则上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扩大现有作业区铁路运输能力。对重点区域城市铁路场站进行适货化改造。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强化土地利用、验收投运、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 (十二)强化新能源车辆推广和汽车排放监管。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车辆(应急车辆除外)原则上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特别用途等因素外)全部购置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支持清洁运输企业发展,推广使用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在中心城区先行开展新能源渣土车推广试点工作,合肥等有条件的市引导在新建重点建设项目全面推广使用新能源渣土车;推动省、市属国有企业先行推进运输车辆新能源化。加快高速服务区快充站建设,力争到2025年,重点区域高速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80%,其他地区不低于60%。强化新生产、销售货车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尾气排放不达标等行为,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鼓励重点区域城市开展燃油蒸发排放控制检测。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和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强化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执法。 (十三)加快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推动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及改造,提高岸电使用率。大力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鼓励中心城市铁路站场及煤炭、钢铁、冶金等行业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到2025年,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重点区域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民用运输机场场内电动车辆占比达到25%以上。 (十四)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开展打击非标油品专项行动,严厉追究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主体责任。加大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抽查力度,有效控制卸油、储存、加油等环节污染,提高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 五、提升面源污染精细化治理水平 (十五)加强建筑工地、道路扬尘污染和矿山综合治理。推动全省1万平方米以上规模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监管平台,到2025年底,安装接入率达70%以上,合肥等有条件的市力争达到100%。开展道路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工程造价不可竞争性费用,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推动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提高城市道路保洁质量和效率。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40%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90%左右,县城达70%左右。加强城市公共裸地扬尘管控,对在建工地、闲置地块等裸露土地开展排查建档,因地制宜落实抑尘措施。严格落实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放场所主体责任,完善露天堆场防风网、喷淋装置、防尘屏障等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推动矿山综合治理,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 (十六)深化群众“家门口”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开展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制定实施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对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督促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大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在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 (十七)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和禁烧机制。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规范化、标准化推进秸秆科学还田。健全收储运服务体系,不断提高产业化利用水平和效益,提高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到2025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加强秸秆焚烧监控等视频资源共享,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发挥网格化监管体系作用,依托基层组织,强化日常和重点时段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焚烧行为。 六、推动重点行业领域污染物减排 (十八)加强VOCs综合治理。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密闭收集处理。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城市和重点工业园区,2024年底前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十九)加快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推动现有高VOCs含量产品生产企业加快产品升级转型,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加大工业涂装行业、包装印刷行业及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确保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符合标准的产品。 (二十)加快涉气重点行业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全省钢铁冶炼企业、燃煤锅炉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独立烧结、球团、热轧企业参照钢铁超低排放标准力争完成改造。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积极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 (二十一)推动农业和工业领域大气氨污染防控。推广水稻侧深施肥和小麦、玉米种肥同播。推广低蛋白日粮和全混合日粮等精准饲喂技术。研究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措施,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行覆盖式处理与利用粪污技术。加大企业氨排放监管力度,工业企业严格执行恶臭异味防治要求和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排放标准。 七、推进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和联防联控 (二十二)完善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机制。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市依法编制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推进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更加注重PM2.5治理。2020年PM2.5浓度低于40微克/立方米的合肥、滁州、六安、马鞍山、安庆5个未达标市,“十四五”期间实现稳定达标;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6个未达标市,明确“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阶段目标;芜湖、宣城、铜陵、池州、黄山5个已达标市,巩固改善空气质量。 (二十三)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完善“省—市—县”重污染天气应对三级预案体系,统一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制定《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指南》,常态化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鼓励各市对辖区内规模较大的非重点行业开展绩效评级。持续增补扩充应急减排清单,确保覆盖所有涉气企业。深化区域大气污染应急联动机制,位于同一区域的城市依法依规完善应急响应措施。 (二十四)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发挥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作用,强化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鼓励支持省内毗邻市、县(市、区)开展联防联控。积极推动建立皖北省际毗邻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动交界地区联合交叉执法。对省界两侧20公里内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 八、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 (二十五)加强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加强数据联网共享,实现县城全覆盖。加密皖北六市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快构建皖北大气环境智慧监管数字化治理体系。加强重点区域城市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开展非甲烷总烃和挥发性有机物的自动监测以及光化学监测。继续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升级省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提升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 (二十六)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健全完善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三个全覆盖”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提高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省级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 (二十七)加强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支持开展低浓度、大风量、中小型VOCs排放污染治理技术研究。支持分类型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研究。开展VOCs排放污染治理、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研发。到2025年,各市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实现逐年更新。 九、完善生态环境法治和经济政策体系 (二十八)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治保障,严格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移动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依法惩戒环境污染责任主体。落实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低(无)VOCs含量产品标识制度、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技术要求。严格落实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铁路内燃机车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快出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时开展相关法规、标准培训和宣传解读。 (二十九)发挥价格税费政策激励约束作用。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尖峰电价政策。落实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继续对港口岸基两部制用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对港口货物装卸、港口设施服务、港口岸电运营商、机场岸基用电执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鼓励各市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加强省内天然气管道短输价格定期校核,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合理调整价格。加强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统一开展年度定期校核调整。建立完善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完善铁路运价调整机制,研究推行“一口价”收费政策。推广采用“量价互保”协议运输模式。完善建筑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管机制,落实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税制改革政策。 (三十)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引导。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加强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统筹,强化对减污降碳协同项目的支持力度。落实好货币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按要求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有序做好绿色金融综合评价试点,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提高对绿色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强化保障措施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市人民政府依法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抓实抓细各项工作,完成省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省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出台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 (三十二)严格考核监督。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激励;对未完成目标的市,采取措施实施惩戒;对问题突出的市,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组织对重点区域开展监督帮扶。 (三十三)强化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安徽),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推动老旧高污染车辆、机动车排放检验等信息共享。 (三十四)注重宣传引导。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基本理念和知识,广泛宣传《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十条》,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素养。持续开展“美丽安徽我是行动者”活动,加快建设碳普惠制度体系,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完善公众监督和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党政机关带头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积极推广应用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国有企业要带头实施绿色生产,深入推进治污减排。
  • 《贵州:推动煤炭产业结构调整 提高煤炭产能产量》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2-12-26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发〔2022〕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精神,推动我省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煤炭产能产量,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坚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聚焦建成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和西南地区煤炭保供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实施煤矿“六个一批”分类处置,进一步压减小煤矿数量,推动煤炭产业规模化、智能化发展,加大国有企业煤炭资源开发力度,加快培育和释放煤炭优质产能,稳步提升煤矿安全保障和生产供应能力,为我省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提供坚强有力的基础能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省生产和在建煤矿数量总体控制在500处以内。到2025年,60万吨/年以上生产煤矿产能占比70%以上,国有企业煤炭产能、产量占比均提高10%以上。到2030年,生产煤矿平均产能90万吨/年以上,国有企业煤炭产能、产量占比均提高20%以上。 ——供应能力大幅增强。到2025年,生产煤矿产能2.5亿吨/年,原煤产量1.8亿吨、力争达到2亿吨,外调煤量3000万吨以上。到2030年,生产煤矿产能3亿吨/年,原煤产量2.4亿吨。在六盘水、毕节、黔西南布局建设大型煤炭储备基地,煤炭产供储销体系更加完备。 ——智能化水平加快提升。到2025年,煤矿基本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占比65%以上,累计建成智能煤矿50处以上。到2030年,煤矿全部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占比90%以上,基本实现智能化采掘作业,累计建成智能煤矿100处以上。 ——安全形势根本好转。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大幅提升,重大灾害防治和安全监管效能显著增强,较大及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重点任务 (一)提升煤炭产业集中度。加快优化调整煤炭产业开发布局,培育一批煤炭产能500万吨/年以上的重点产煤县和煤矿企业,提升六盘水、毕节、黔西南煤炭产业支撑地位,支持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加大煤炭资源开发力度。到2025年,推动六盘水、毕节、黔西南煤炭产能总量达到2.0亿吨/年、产量1.6亿吨,推动盘江煤电集团煤炭产能达到7000万吨/年、产量5000万吨,培育煤炭产能500万吨/年以上的煤炭企业8户以上。到2030年,推动盘江煤电集团煤炭产能达到10000万吨/年、产量8000万吨。(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国资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盘江煤电集团) (二)实施“六个一批”分类处置 1.新建一批。加快推进国家、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及设立,推动新建一批产能9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依法依规、积极有力推进露天煤矿建设。到2025年,累计推动20处以上新建煤矿开工建设,设计生产能力2000万吨/年以上;建成投产10处,释放产能1000万吨/年。到2030年,累计推动40处以上新建煤矿开工建设,设计生产能力5000万吨/年以上;累计建成投产20处,释放产能2500万吨/年以上。 2.技改一批。支持煤矿通过技术改造提升生产能力。优化煤矿技改扩能手续审批流程,加快推动具备资源条件的煤矿提升规模。到2025年,累计推动50处以上煤矿技改扩能,产能4500万吨/年以上;建成投产25处,释放产能2250万吨/年以上。到2030年,累计推动100处以上煤矿技改扩能,产能9000万吨/年以上;建成投产50处,释放产能4500万吨/年以上。 3.提升一批。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入实施“一优三减”(优系统、减水平、减头面、减人员),加快装备升级,全力推进瓦斯等灾害治理,实现“抽掘采”动态平衡,保持正常采掘关系,实现稳产达产,切实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煤炭产能利用率。到2025年,生产煤矿全部达到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年产量提升1500万吨。2030年,年产量提升3000万吨以上。 4.整合一批。以同一构造单元由一个主体企业开发为方向,有序推进煤矿优化布局及资源整合。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对产能9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开展与相邻煤矿资源整合可行性论证,按照资源最大化利用原则,积极推动煤矿资源整合。到2025年累计支持60处以上煤矿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整合,建成投产20处,释放产能2000万吨/年以上。到2030年,累计支持150处以上煤矿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整合,建成投产50处,释放产能5000万吨/年以上。 5.盘活一批。推动资源条件好、符合产业政策的停产煤矿尽快复产,发挥既有产能作用,促进增产增供。推动储量多、产能大、手续齐全的停建煤矿加快复工,促进早日建成投产。到2025年,累计推动100处以上煤矿安全有序复工复产,50处实现正常生产、释放产能2000万吨/年以上。 6.淘汰一批。有序推进煤炭资源差、灾害重的市县整体退出,积极引导资源枯竭、与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重叠且难以调整、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等煤矿淘汰退出。凡存在重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一律停产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对拒不整改、擅自复产、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依法关闭。 (牵头单位: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林业局、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三)严格煤矿项目准入。严格煤矿规模、技术装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准入。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优化重组(产能置换)方案,鼓励具备条件的低瓦斯、高瓦斯煤矿改造提升到60万吨/年以上。鼓励煤矿采用综采工艺,严格审批高档普采工艺,严格限制炮采工艺。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未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撤销其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四)破解涉法涉诉难题。分级建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市(州)人民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负责人、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有关同级司法机关等参与的煤矿涉法涉诉化解联席会议制度,聚焦化解煤矿涉法涉诉问题的主要矛盾,实施重点突破,“一企一方案”开展专项攻坚行动,推动一批煤炭资源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涉法涉诉煤矿逐步恢复生产建设秩序,有效盘活存量煤炭资源。(牵头单位: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各产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 (五)强化煤炭人才供给。完善煤炭行业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体系,促进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职务的贯通发展,打破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职务职业岗位调整、职业晋级的界限,推动学分、学历、学位和技能等级互认互通,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快推进贵州生态和能源职业学院筹建工作,优化本省高等院校涉煤专业设置、加大招生力度,开展煤矿相关专业人才继续教育,鼓励校企合作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持续推进煤矿企业招工招生一体化和新型学徒制,完善煤炭人才培养体系。(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能源局、省有关院校、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六)推进煤矿智能开采。加快推进机械化、智能化升级改造,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技术与传统采矿技术深度融合,推动实施智能煤矿建设示范工程,建设一批综合机械化、采掘智能化矿井。(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七)保障矿井供电安全。加快推动煤矿“双回路”供电保障“一矿一策”方案落实,强化煤矿供电系统电源点供给保障能力建设,健全矿井“双回路”供电系统,为煤矿实现机械化、智能化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确保煤矿供用电系统安全可靠。(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贵州电网公司、金州电力集团、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八)加强矸石堆场用地供给。煤矿矸石堆场用地应供尽供。推动矸石分类利用,将煤矿井下矸石按非煤矸石(不含碳)、煤矸石进行分类管理,减少煤矸石产出。加强矸石在新型建材、塌陷区治理、土地整治、生态修复等领域的高值化利用。探索以租用荒沟用矸石填沟造地的方式利用矸石;鼓励煤矿充填开采,对充填开采出的煤量每年按规定折算煤炭产能指标。(牵头单位: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 (九)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机制,完善煤矿企业安全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地质保障,强化灾害防治过程管控,狠抓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尽责,实现由查矿向查人、查隐患向查责任落实转变。紧盯重点环节、重点煤矿企业,依法严厉打击煤矿不按设计施工、超层越界、隐蔽作业、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和规范“互联网+监管”执法相关工作,及时研究执法新情况、新问题,做到分析研判风险“一矿一册”,精准执法“一矿一策”。(牵头单位: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责任单位:省应急厅、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十)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在遵义、六盘水、安顺、毕节、黔西南等产煤市(州)及有关产煤县(市、区、特区)政府以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班子配备中,要注重选配善统筹、懂行业并具有一定专业背景的负责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5%。不断改进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强化安全经费和执法装备保障,切实提升政府依法监管效能。(牵头单位: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 四、政策措施 (十一)提高煤炭资源配置效率。鼓励煤炭资源连片开发。采矿权可与相邻采矿权、探矿权优化重组。周边仅有一个采矿权的“边角”资源、与周边采矿权人为同一主体的“夹缝”资源、周边采矿权人不是同一主体的“夹缝”资源但已达成整体开发协议的,探索资源储量交易新机制。支持煤矿增列煤层气矿业权。(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十二)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增加资源配置的煤矿企业,一次性缴纳出让区块成交价(或矿业权出让收益)有困难的,按照《贵州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能源局、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十三)完善探矿权管理机制。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十四)加快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对需要修编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加快组织规划修改编制、报批工作;对尚未纳入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开发项目,加快组织规划编制工作。在规划编制及修编过程中,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及建设规模调整等手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十五)统筹实施煤炭产能置换。支持闲置煤炭产能或未达产煤矿适当调减部分产能用于省内其他煤矿提升产能规模。煤矿产能置换涉及注销关闭煤矿采矿权的,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责任主体后,可办理产能置换等相关手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十六)适当降低设计服务年限。拟提升产能至90万吨/年的煤矿,其可采储量不足且周边无煤炭资源可配置的,可适当降低设计服务年限。(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十七)持续改善监管环境。聚焦保障煤矿正常生产建设时间,优化监管检查频次,避免重复、简单、无效执法,严格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处罚效率,严肃处理口头执法、随意停矿等违规行为,杜绝“一次事故、全面停产”等简单粗暴处置方式,不断提升政府依法行政和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十八)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统筹用好能源行业各类专项资金,充分发挥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加大财政资金对煤炭产能提升、安全生产投入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快解决煤炭产业发展资金问题,推动煤炭产业转型升级。(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五、组织保障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能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相关细化方案和工作措施,统筹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产煤市(州)政府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和任务安排。 (二十)强化激励措施。将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各项任务以及煤矿安全生产、煤炭产能利用率、煤炭产量、电煤供应量等作为地方政府推动煤炭产业发展成效的关键评价指标,对成效明显的地区,在财政资金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 (二十一)强化责任落实。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照方案明确的目标,主动认领和分解任务,细化任务落实措施,明确任务落实人员,加强协调配合,层层压实责任,共同做好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各项工作。 (二十二)强化考核问责。加强对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工作的督促检查,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及时总结推广、树立典型、示范带动;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敷衍塞责的,及时通报问责整改,确保任务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