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征管让环境保护税真正发挥作用》

  • 来源专题:大气污染防治
  • 编译者: APC
  • 发布时间:2019-06-29
  • 《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设立环保税,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生态环境意识和税法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责任。  

    由于环保税具有其独特的技术规范,因此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征收难点。本文从环保税征管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4种计算方法着眼,对各自的利弊进行分析,以求提出切实可行的征管建议,确保环保税法顺利推行。  

    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利弊分析。要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原则,需要准确动态地掌握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依据《环境保护法》,污染物的排放量有4种顺序计算方式:一是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是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是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是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污染物具有特殊性,计算污染当量需要动态掌握排污数据信息,因此按照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进行计算,是当前的首选方法,但也存在缺陷。一是由于自动在线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尚不够完善,各厂家设备并不兼容,设备精准程度不够稳定,容易导致数据有偏差。二是只有较大规模企业才有安装,并且只能针对部分污染物进行监测。没有安装在线监控的小型企业以及不能在线监测的部分污染物需采用第二种方法计算。  

    采用第二种计算方式最为直接,以前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费核算多采用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监督性监测报告,并辅以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方法。但自费改税后,受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生态环境部门人力不足等影响,很难及时提供完整的数据给税务部门,因此纳税人自行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有效监测数据报告作为纳税依据成了必然选择。  

    第三种计算方法利用产排污系数、物料核算等方法来核定排污量是前两种方式的补充,这种方法存在如下缺陷: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要求;用这种方法来计算企业环保税,有一定的不合理,因为这种理论推算值反映的是同行业企业的平均水平,不能准确反映单个企业环保投入的真实水平,这有违环保税法出台的初衷。但采用这种方式对纳税人来说成本最低。  第四种计算方法采用抽样测算的方法来核定计算,这种方式只是对企业特定的几个指标进行抽样监测,没有完整的数据信息,还需结合前面三种方法才能核算出企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因此这种方法更适合。

    环保税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规范要求,税务征收机构要科学合理地完成环保税征管,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难点,有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两个部门配合共同完成一项税收工作,有可能发生推诿扯皮的现象,这就要求部门之间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这也有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配合机制。同时,两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将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提供给共享平台,而税务部门可将纳税人减免税额、欠缴税额以及风险疑点等提供给共享平台。二是多采用实测与抽查相结合机制,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目前环保税征收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难免会出现纳税人趁机利用监测设备或技术漏洞避税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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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改革环境保护税,将VOCs纳入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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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08-06
    • 7月31日上午,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王东伟表示,随着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现行地方税制度体系不够完善、结构不尽合理、税权配置不够健全等问题日益突出。提出“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改革环境保护税,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纳入征收范围。” 原文涉及到VOCs纳入征收范围的内容如下: 第一,拓展地方税源。在现行规模较大的几个税种中,消费税全部归属中央,主要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下一步,考虑将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统筹考虑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税收征管能力等因素,分品目、分步骤稳妥实施,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改革环境保护税,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征收范围。 结合历年的将VOCs纳入征税范围的相关政策文件,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在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其中将VOCs纳入税收范围是这一进程中的关键措施。以下是总结的VOCs纳入税收范围的历程及相关的意见汇总: 初始阶段: 2016年1月,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首次明确了VOCs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和法律责任,为VOCs的综合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政策提出: 2017年9月,环境保护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研究将VOCs排放适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畴。 行动计划: 2018年7月,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研究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 法律实施: 2018年1月,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虽然设立了44种大气应税污染物,但VOCs整体未纳入征税范围。 持续推进: 2020年,生态环境部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出“十四五”时期要研究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 政策深化: 2021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完善VOCs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适时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 明确目标: 2024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开《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快把VOCs纳入税收范围。 财政部表态: 2024年7月,财政部副部长王东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改革环境保护税,将VOCs纳入征税范围,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权,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专家意见: 专家建议,可考虑重点行业,对每一排放口的VOCs均征环保税,实现减污降碳协同作用。 实施意义: 将VOCs纳入税收范围,标志着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有助于推动重点行业转型升级和清洁化改造,实现高质量发展。 经济效益分析: 研究表明,开征VOCs环境保护税能带来VOCs排放的显著下降,税收规模较大,对宏观经济与行业影响进行分析。 目标设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提出到2025年,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10%以上,实现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 通过这一系列政策的提出和实施,可以看出我国在将VOCs纳入税收范围方面的决心和行动。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环境治理效率,促进绿色发展,也是对全球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贡献。随着相关政策的逐步完善和实施,预计VOCs的排放将得到更有效的控制。 更多推荐 来源:VOCs减排工作站 ※辛苦看完文章的您在文末点一下【在看】, 这样我们就能出现在您的常读订阅号列表里,让您第一时间了解行业动向! 免责声明:所载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及业内人士投稿,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文中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所有文章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和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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