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晨:HACCP体系在上海水源地管理中的创新与应用》

  • 来源专题:水环境治理与保护
  • 编译者: 王阳1
  • 发布时间:2023-07-30
  • 2016年底,随着金泽水源地的投用,上海市已实现由长江口青草沙、陈行、东风西沙和黄浦江上游组成的“两江并举、集中取水、水库供水、一网调度”的水源地格局。然而由于上游来水水质和自然条件等因素,水源地实际管理和原水水质保障面临一系列风险和挑战。因此,建立完善科学的水源地管理体系,降低原水供应风险,是水源地实现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基础,也为上海2035规划“提高入户水质,满足直饮需求”目标提供技术保障。

     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s,HACCP)作为用于食品行业中的一套识别、评估和控制风险的方法,通过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危害分析,确定关键控制点,建立有效的关键限值和控制措施,通过监控和纠偏措施使产品达到安全要求。自20世纪90年代,HACCP体系就被广泛应用于供水系统中,但主要集中在水厂出厂水和二次供水水质管理,针对水源地的应用较少。 本文以上海水源地为例,阐述了HACCP体系在上海水源地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基于HACCP原理识别出影响水源地水质的主要风险因素,建立关键控制点,确定了关键限值和纠偏措施,从过程管理的角度保障水源地原水供应。

    本文以上海典型水源地为分析目标,探索HACCP体系在水源地管理中的应用过程。 通过供水环节描述、显著风险点和关键控制点识别、监控指标和关键限值的建立、纠偏措施的制定,分析了HACCP体系在水源地管理中的过程和实施建议。 

  • 原文来源: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A2MjY1Nw==&mid=2655121154&idx=1&sn=25988b7f8c02f99caec7150b32669cb7&scen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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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度解析 《长江保护法》的流域管理体制创新 .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    来源:《环境保护》   作者:邱秋   2021/3/2 14:47:15    我要投稿    所属频道: 环境修复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流域管理体制   流域立法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讯 :摘要:《 长江保护法 》立足国情,超越既有立法中的“部门”与“地方”结构,在保留既有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多重流域统筹协调,推动了我国 流域管理体制 从“条块分割”到“统筹协调”的重大变革。《长江保护法》以国家和地方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长江流域横向管理关系,以综合管理“统筹协调”长江流域自然地理空间和法律管理空间,以规范政府职能“统筹协调”长江流域权力配置之重叠、冲突和空白。在中央层面,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流域性重大事项;在地方层面,长江流域地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地方协同合作;对当前长江流域亟须“统筹协调”的关键事项,采用直接列举的方法,按照面向长江的流域性问题――长江流域的特殊性问题的逻辑结构,设计了具体的机制和制度。《长江保护法》即将生效,应尽快制定配套立法,助力长江流域“统筹协调”落地实施。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为特定 流域立法 。综观域外流域立法,流域管理体制及其具体的制度设计是流域特别法的重中之重。条块分割、部门分割、多头管理的管理体制是制定《长江保护法》的直接原因之一,也是治疗“长江病”最为关键的地方[1]。《长江保护法》立足国情,超越既有立法中的“部门”与“地方”结构,创造性地以多重流域统筹协调,为长江流域破解“九龙治水”“各自为政”的“条块分割”型传统管理体制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方案。   从“条块分割”到“统筹协调” ――流域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 《长江保护法》第一章中以国家和地方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为核心,确立了长江流域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并在后续章节科学合理划定各方职责边界,理顺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建立起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长江流域管理体制,推动我国流域管理体制从“条块分割”到“统筹协调”的重大变革。 以国家和地方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长江流域横向管理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的是“条条+块块”的立法模式,按照部门和行政层级立法。根据《水法》等30余部流域相关立法,以及长江流域19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立法,我国在长江流域形成了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地方政府与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分工合作的管理体制。自然地理上具有整体性、系统性的长江流域空间,在行政管理中被分割为各部门对山水林田湖草等流域诸要素和不同功能的“条条”管理,以及基于行政区域的“块块”管理。在这种传统的管理体制之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各部门与地方政府各部门之间只有纵向上的分级管理,而缺乏“条条”与“块块”之间必要的横向统筹协调,形成“条块分割”的碎片化管理体制。 作为我国首部流域特别法,《长江保护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新生事物,以着力解决涉及全流域的重大问题,协调现有冲突、填补立法空白为主要任务,对于国家和地方层面相关立法已解决的问题,流域立法不必重复规定[2]。基于这一立法定位,《长江保护法》在管理体制设计上,不是推倒重来,而是有所继承、有所突破的补充型立法。在继承和保留既有管理体制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系统治理”的基本原则,针对“条块分割”的重大缺陷,构建“统筹协调”的新型长江流域管理体制。流域空间在自然地理上的整体性、系统性与行政管理上的分割性、碎片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行政部门间与行政区域间协同合作的重要性。《长江保护法》在管理体制上的首要突破是建立了国家和地方流域协调机制,填补传统管理体制在横向统筹协调方面的空白。在中央层面,《长江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在地方层面,《长江保护法》第六条规定,“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以综合管理“统筹协调”长江流域自然地理空间和法律管理空间 长江流域是我国跨省级行政区域最多、流域功能最为复杂的流域。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采用分散立法模式,在“条条+块块”的立法模式下,对长江流域的开发、利用、保护和修复等缺乏统筹考虑。《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多部法律均有水资源保护的相关内容,但都限于保护某一项功能而忽视其他功能,法律法规冲突多、衔接少,这是导致长江流域多部门、多层级事权重叠、交叉、空白的直接原因。新形势下长江流域作为长江经济带这一国家战略的支撑与载体,其内涵已经超出水体单元、水系单元的范畴,发展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土空间开发单元,需要在客观上要求实行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统一的流域综合管理[3]。 《长江保护法》坚持系统观念,增强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4]。在管理体制上充分体现其综合法的定位,以“保护法”+“开发法”的新模式,统筹考虑长江流域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键环节,构建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统一管理的体制机制。在《长江保护法》中,长江流域国家和地方协调机制的职责配置,均超越了《水法》等环境保护立法中水资源管理、水环境管理的范畴,并向“山水林田湖草统筹治理”的流域综合管理发展。《长江保护法》在管理体制上的重要突破之二,是《长江保护法》中的长江流域,在管理空间上,已从“水系空间”升级为“以水为核心要素的多元国土空间”,真正实现了自然地理空间和法律管理空间的一致。但是,综合不等于“面面俱到”。在统筹协调的具体制度上,《长江保护法》有所为有所不为,面向长江的流域性问题和长江流域的特殊性问题,夯实“统筹协调”的具体内涵。一方面,面向长江的流域性问题,重点赋予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建立长江流域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第九条)、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第十三条)、河湖岸线保护(第二十六条)、河湖岸线修复(第五十五条)等流域统筹协调的具体职能;另一方面,面向长江流域的特殊性问题,建立了统一的长江流域标准体系(第七条)、长江流域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第八条)、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第十条),长江流域防灾、减灾、抗灾、救灾体系建设(第十一条)。通过上述系统性制度设计,建立起全流域水岸协调、陆海统筹、社会共治的综合协调管理体系[5]。 以规范政府职能“统筹协调”长江流域职能配置之重叠、冲突和空白 在分散立法模式下,长江流域各政府主体之间存在普遍和明显的职能重叠、交叉与空白。长江流域涉水各部门“依法履职”也“依法打架”,突出表现为:规划编制无法协调、流域水资源利用与水污染防治割裂与矛盾、水工程管理与水量调度困难、长江水道和航道交叉管理等[6]。2018年开始的国务院和地方机构改革,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7],对长江流域相关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进行了调整,消除了一些部门职能冲突,例如,对水行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的水质监测及信息发布职能的调整。但是,国务院和地方机构改革只是“半步前进”,现行立法关于流域管理职能之间的重叠、冲突和空白仍然普遍存在。 《长江保护法》在管理体制上的重要突破之三,是统筹协调长江流域政府主体职能配置的重叠、冲突和空白。为此,仅在总则中规定长江流域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是远远不够的,《长江保护法》还将管理体制的设计按其逻辑性和层次性落实到各具体章节的具体制度中去,针对现行立法的重叠、冲突和空白之处,逐项直接配置各类政府主体在长江流域管理中的具体权力,统筹协调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各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各部门等政府主体之间的职能配置重叠、冲突和空白。据统计,《长江保护法》是对政府责任要求最多的法律之一,共有62条有关政府的责任规定,占法律条文总数的65%。《长江保护法》通过对长江流域管理不同层级相关政府主体职能的逐项配置和直接配置,防止政府职能的缺位、越位、错位等问题,避免在齐抓共管中出现部门间推诿和监管盲区。 中央协调: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流域性重大事项 《长江保护法》首创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在中央层面统筹协调流域性重大事项。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基本职能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聚焦审批权、决策权、协调权、监督权,主要起协调、沟通、监督的作用,其地位相对中立超脱。《长江保护法》第四条对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基本职能进行了概括性地授予,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政策和规划具有战略导向性,对重大政策、规划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议,有利于加强长江流域管理的宏观统筹,在决策前避免流域内的政策、规划冲突。二是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通过主持会商、协商等方式,统筹协调、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及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之间在重大事项方面的利益诉求和管理工作,对流域内的核心关切、重大关切,如组织建立完善长江流域相关标准、监测、风险预警、评估评价、信息共享等体系,组织协调联合执法等进行必要的统筹协调。三是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以多种方式,督促、检查和参与打击长江采砂等流域层面的长江保护重要工作,考核评价其落实情况。因此,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是中央层面的流域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长江保护工作,解决的是涉及全流域层面的重大事项,实质是中央政府从流域整体利益出发,加强对流域重大事务的管理[8]。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协调对象 流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管理单元,既需要中央协调,也需要部门和地方管理。根据《长江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协调对象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它们按照职责分工直接执行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该条还明确了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河湖长之间的关系。在现行立法中,地方政府、河湖长均在一定范围内对流域管理相关事务具有统筹协调的职能。行政区域是国家政治和经济社会中的基本管理单元,地方政府对本区域内的流域诸要素实施管理,统筹协调本区域内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推动流域综合管理在地方层面的实施。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9];2017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将河长制吸纳进国家法律;截至2018年6月,全国所有河湖已经全面落实河长制[10]。各级河长则聚焦省级及省级以下河湖流域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11]。河长制在现行科层管理体制下,通过工作机制创新,打破科层体制中各部门之间难以协调沟通的困境,强化职能部门间的横向协作[12]。在统筹协调的范围上,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仅仅统筹协调部际关系、省际关系和部省关系,不直接协调流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不直接决定流域各市、县级河长的工作。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河湖长之间分工负责、相互补充,分别在不同层级和职能范围内补齐流域统筹协调的短板。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与流域管理机构的关系 水利部、生态环境部等国务院部门先后在长江流域设置一些流域层面的管理机构。早在1950年,水利部就在长江流域设立了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2002年《水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作为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其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2017年以来,生态环境部根据《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方案》,将流域作为管理单元,优化流域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配置,实现流域环境保护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提高环境保护整体成效[13]。截至2019年7月,包括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在内的七大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全部成立[14]。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国务院部门内设的流域管理机构,都有协调长江流域层面事权的法定职能。但是,根据《长江保护法》,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承担的是流域综合管理职能,属于中央层面对长江全流域重大事项的战略协调;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等流域管理机构,是水利部等国务院部门的派出机构,仍然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授予或委托的范围内行使其流域管理职能,属于对长江流域管理具体事务的专项协调。这种以部门职能为基础的流域管理,不具有统筹协调“山水林田湖草”的能力,无法实现以水资源为核心的流域多要素综合管理。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组成机构 作为中央层面的流域性协调机制,国家流域协调机制的重要职能是为全流域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意见。《长江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等开展科学技术等专业咨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长江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 地方协调:长江流域地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地方协同合作  流域协调不仅在中央层面存在,更在流域内各个地方层面广泛存在。《长江保护法》建立长江流域地方协调机制,促进区域治理协同,创新流域地方层面的统筹协调。 长江流域地方协作机制的主要特点 《长江保护法》第六条规定,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建立长江流域地方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首先,长江流域地方协作机制是长江流域地方之间的一种区域协同治理机制,是区域内政府等相关利益主体跨越行政区划的限制采取协同合作的方式开展治理活动的机制[15]。其次,长江流域地方协作机制所统筹协调的跨行政区域重大事项,属于子流域层面或区域层面,而非全流域层面。再次,长江流域地方协作机制包括同级行政区域之间的协作机制和非同级行政区域之间的协作机制,实质是各行政区域从流域生态的整体性以及生态修复利益的外部性出发,共同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区际公共问题进行合作协调。通过行政区域间的合作协调,避免各行其是,在法规与标准、规划与监督等方面形成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体制壁垒。最后,长江流域地方协作机制离不开科层体制的保障,否则地方协同治理及其组织结构都很可能陷入失灵的尴尬境地[16]。例如,基于政府间博弈竞争的分析框架,地方政府对辖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概率取决于中央政府的监管成本和处罚力度,而在缺乏有效监督和处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是不治理,地方政府间的“囚徒困境”导致流域水污染越来越严重[17]。 长江流域地方协作机制的协作事项 长江流域地方协作机制的协作事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地方协作立法。地方协作立法包括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是地方在政府合作背景下所开展的区域立法协调活动,通过建立联络协调机构或机制等方式,就立法调研、立法清理和立法规划等立法活动展开地方合作[18]。2015年《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设区的市,包括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地方立法权。地方协作立法具有广阔的空间。二是地方协作编制规划。《长江保护法》针对长江大保护中特别突出的规划编制无法协调的问题,在第二章中建立了完整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明确了各类规划的效力,有助于各级、各类规划在编制内容和编制程序上的对接。三是地方协作监督执法等。通过协调议事、联合执法、执法协作、信息通报等方式,各级地方政府开展必要的流域合作监督、合作执法。长三角地区是长江流域中区域协同治理的先行者,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在水污染、空气污染防治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治经验,如共同制定实施《长三角区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效助推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共享、预报预警、应急联动、联合执法和科研合作[19]。  具体机制和制度:夯实长江流域“统筹协调”的关键事项  针对当前长江流域亟须“统筹协调”的关键事项,《长江保护法》采用直接列举的方法,按照面向长江的流域性问题―长江流域的特殊性问题的逻辑结构,设计了具体的机制和制度。 面向长江的流域性问题: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下的具体机制 《长江保护法》在概括规定了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基本职能后,还面向长江的流域性问题,列举了若干应当由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设立具体机制和制度进行统筹协调的关键事项。 (1)健全长江流域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监测是流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覆盖中央、地方及有关部门,基于行业和区域的长江流域监测网络体系。但是,目前的长江流域监测网络体系多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地区内的监测网络体系,存在水源地水质监测等关键监测数据不能覆盖全流域、监测频度不充分、监测对象不一致、监测标准不统一、监测程序不明确、监测职能设置存在明显重叠和冲突、信息监测与信息发布职能割裂、监测系统重复与缺失并存以及缺乏有效数据公开共享机制等问题[20]。针对上述问题,《长江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应当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已经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长江流域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提供监测基础和信息保障。 (2)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 自然地理与管理人文信息的共享互联,为流域综合决策和流域综合管理提供坚实的科技支撑。例如,江苏省建设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法律法规与政策、流域综合规划、应急处置等信息的共享与互联,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以及蓝藻应急防控决策、指挥,提供科学、及时、高效与高质量数据和综合信息支撑服务。《长江保护法》第十三条明确要求,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共享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 (3)“统筹协调”河湖岸线保护和河湖岸线修复 河湖岸线是长江流域水陆交界过渡地带的重要发展资源,具有防洪、港口、交通、景观、工农业利用等多元功能。岸线管理与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事权不清、多头管理,加剧了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的无序开发、过度开发。保护和修复河湖岸线是关系长江流域绿色发展的关键事项,需要从中央层面进行全流域统筹协调。《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由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同时,以“下禁令”的方式,严格限制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的特定开发利用活动。《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修复规范,确定岸线修复指标。 面向长江流域的特殊性问题:国务院相关部门统筹协调下的具体制度 《长江保护法》面向长江流域的特殊性问题,列举了若干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牵头“统筹协调”的关键事项。 (1)长江流域标准体系和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建设 由于人口稠密、经济发达,长江流域是世界水资源开发、调度频率和强度最高的流域之一,居民对生态资源的生存依赖度极高,在长江流域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路子,建设只适用于长江流域的标准体系尤为必要。长江流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丰富的自然资源,建立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摸清长江流域自然资源家底,有利于科学规划和精准决策。长江流域标准体系和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建设,不仅是面向长江流域的特殊性问题,而且涉及的管理部门多,属于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牵头“统筹协调”的关键事项。《长江保护法》第七条明确列举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既分工又协作,建立健全适用于长江流域的特殊标准体系。《长江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建立长江流域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其中,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长江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长江流域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统筹协调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组织专项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水生生物的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 (2)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与灾害应对体系建设 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与灾害应对体系建设是典型的面向长江流域的特殊性问题。长江流域船舶、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污染问题突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流域生态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围绕谁来统筹协调、如何统筹协调,《长江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船舶、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具有长江流域特殊性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并强调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长江流域是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灾害应对体系建设永远是流域生态安全保障的重中之重。《长江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加强长江流域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防御、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体系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3)依法开展对长江流域特定类型和特殊区域案件的联合执法 长江流域涉及19个省(区、市)的陆域与水域,执法环境复杂。对于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案件、重大违法案件等特定类型的案件,以及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等特殊区域的案件,在常规执法之外,往往需要相关执法主体之间的联合行动,开展综合性整治的执法活动。例如,非法采砂通常会跨行政区域作案,大部分采砂船涉嫌非法改装,3~4个小时可能就有几万元甚至更多的暴利,往往还涉及暴力抗法。为提升执法效力,通常由多地的公安、水政、海事等行政部门联合执法[21]。《长江保护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对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配套立法:助力长江流域“统筹协调”落地实施 以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为代表的多重流域统筹协调,是《长江保护法》在流域管理体制上的重大创新。在避免对现行流域管理体制“伤筋动骨”的情况下,较好地弥补了“条块分割”式传统管理体制的不足,实现了制度创新与既有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的紧密衔接。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即将生效,还需要尽快完善配套立法,助力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等制度尽早落地实施,特别是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组织形式、启动方式、协调方式、协调程序,以及不服从协调、怠于协调或协调不当的法律后果。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长江流域立法研究”(15ZDB177);湖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湖北省湿地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邱秋:湖北经济学院教授、湖北水事研究中心研究员 分享到: 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资讯 投稿联系: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换成@) 北极星环保网声明:此资讯系转载自北极星环保网合作媒体或互联网其它网站,北极星环保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 《工信部印发《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应用实施意见》》

    • 来源专题:智能制造
    • 编译者:icad
    • 发布时间:2023-09-04
    • 工信部科〔2023〕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 现将《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应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8月15日 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应用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准确把握产业技术现状,有效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实施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以下简称技术体系)建设和应用,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支撑产业基础能力建设,打造体系化竞争新优势,实现高水平产业科技自立自强,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围绕制造业典型产品的关键技术、物料清单、重点生产企业等技术供给线,以及研发设计工具、生产制造装备、标准、质量、管理服务、关键软件等技术支撑线,构建系统化、标准化的技术体系。依托技术体系,找准产业技术短板和强项,全面支撑产业科技创新工作,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有力支撑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 (二)基本原则 系统思维,科学分析。围绕重点产业典型产品生命周期,全面厘清技术体系发展现状,精准定位技术短板弱项和长板优势,针对性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先进技术推广。 企业主导,多方联动。加强供需联动,充分调动龙头企业积极性,发挥各类创新平台作用,深化产业链上下游、产学研协同,促进技术体系建设和推广应用。 央地协同,分类实施。面向国家战略发展亟需,围绕重点产业,聚焦典型产品构建技术体系。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因地制宜推动优势特色产业技术体系建设。 动态监测,定期更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开展技术体系动态监测,定期更新技术体系,为动态调整技术攻关方向、防范产业链供应链风险、制定相应措施提供支持。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形成一套科学适用、标准规范的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构建方法,基本建立涵盖制造业各门类重点产业典型产品的技术体系,分类分级建立短板技术攻关库、长板技术储备库及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库。通过有效应用,技术体系效能初步显现,产业科技攻关更加全面和精准,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新技术推广更有成效,标准、质量、关键软件等产业基础能力建设显著增强;在指导地方开展产业链强链补链、区域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成效显著;引导企业供应链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企业技术研发体系持续优化。 到2027年,建成先进的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全面形成横向协同、纵向联通的技术体系网络。技术体系全面应用于产业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有效指导地方制造业技术创新和产业集聚发展,有效引导企业建立先进的研发体系和科学的供应链管理体系,为制造业科技自立自强和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技术体系建设 技术体系用“1295”来概括,即:按照产品生产流程或产品组成环节构建1套环环相扣的评估分析框架,围绕产业技术供给和支撑2条主线,形成关键技术、物料、企业、研发设计、制造装备、质量、标准、管理服务、关键软件9张清单,依据技术成熟度和制造成熟度模型,对比国内外差距,形成5个评估等级。 (一)技术体系构成 1. 关键技术梳理分析典型产品中包含的主要技术,包括主要特征指标、国内外技术发展情况、技术发展差距等,全面反映技术发展状况,形成关键技术清单。 2.物料梳理分析典型产品关键技术涉及的关键材料、元器件或零部件等物料,包括国内外主要物料的比较、物料来源的多元化与稳定性等,全面反映供应链物料情况,形成关键物料清单。 3.企业梳理分析典型产品关键物料的主要生产企业,包括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规模、企业分布、上下游协作及专利情况等,全面反映生产企业发展水平,形成重点生产企业清单。 4.研发设计梳理分析典型产品研发设计过程中使用的主要软硬件工具,包括国内外研发设计企业、研发设计能力及工具应用水平等,全面反映研发设计工具发展现状,形成典型产品研发设计工具清单。 5.制造装备梳理分析典型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制造装备,包括国内外制造装备生产水平、生产企业、市场应用和发展差距等,全面反映制造装备的发展状况,形成主要制造装备清单。 6.质量梳理分析典型产品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质量管理与控制情况,包括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质量工程技术、检测装备与仪器、质量工具软件等,全面反映典型产品质量现状,形成质量清单。 7.标准梳理分析典型产品生命周期过程涉及的主要标准,包括各类标准、标准主要制定机构、标准缺失度等,全面反映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实施情况,形成主要标准清单。 8.管理服务梳理分析典型产品生产过程中所需的数字化、绿色化等管理服务,包括国内外数字化与绿色化解决方案服务商、公共服务平台配套成熟度与国内外服务能力差距等,全面反映管理服务发展水平,形成管理服务清单。 9.关键软件梳理分析典型产品生产和应用中使用的业务管理类、生产控制类、基础通用类等关键软件,包括国内外关键软件主要服务商、软件应用水平和发展差距等,全面反映关键软件发展现状,形成关键软件清单。 (二)技术体系评价等级 技术体系评价包括9个方面的总体评价和具体评价,按照技术成熟度和制造业成熟度设置5个等级,全面反映产业链关键技术的发展水平、基础共性程度、差距和赶超难度(依据技术成熟度,将关键技术又分为无自主能力的技术、需产业化的技术和成熟的可大面积推广的技术3类);物料的国内外差距和供应商来源多样性稳定性;企业的整体水平和上下游协作水平;研发设计工具的成熟度、差距和赶超难度;生产制造装备和质量工程技术的差距和赶超难度;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数字化发展水平、绿色化发展水平、公共服务平台配套成熟度等。 三、技术体系评估、更新与拓展 (一)科学评估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技术体系建设的全面性、实时性、精准性、先进性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适时对技术体系在支撑科技攻关、制定项目指南、项目过程管理、鉴定验收评价等应用情况开展评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技术体系在科技攻关支撑度、招商引资影响力、社会与经济效益贡献度、企业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建设及应用情况进行评估。 (二)动态更新 建立技术体系信息监测服务平台,对技术体系进行动态监测,根据技术发展、产品迭代与行业应用情况,及时更新技术体系。同时,动态调整短板技术攻关库、长板技术储备库及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库,定期编制技术体系诊断分析报告,根据监测结果,对技术体系建设成效进行验证。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和产业布局需求,动态更新本地区技术体系的建设情况。 (三)合理拓展 针对重点行业典型产品涉及的断点和卡点,采取类比推理“剥洋葱”的方法,运用技术体系方法进一步深入挖掘问题和研究评估,逐步完善形成环环相扣、层层深入的技术体系架构,以全面识别、精准定位断点卡点,找准攻关和技术推广的发力点。同时,通过梳理厘清不同产业链间的关联性,凝练基础共性问题,进一步形成可信息互通、协同合作的技术网络体系。 四、技术体系应用 (一)支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支撑制定科技攻关项目指南,精准确定攻关项目。依据技术体系中短板弱项,按照技术评估等级,围绕典型产品涉及的核心技术、制造装备、质量及关键软件等,梳理关键技术问题,建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目录,做到全面准确,防止漏项和重复立项。与科技创新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衔接,有效支撑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 (二)支撑科技成果产业化 依据技术体系和技术评估等级确定成果清单,分类开展产业化工作,围绕重点行业典型产品,加强与现有载体的对接,避免无效的成果转化。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充分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形成产业化合力。依托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质量评价实验室等产业共性技术平台,加强中间试验能力建设和产业化综合保障服务。 (三)支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应用技术体系,精准识别长板优势,形成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针对行业特点开展技术推广,实现全行业技术进步,有效提升质量效益,加速推进数字化转型,实现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作用,用好标准、认证等工具,加强供需对接,匹配、共享资源,形成工作联动,不断提升技术推广的质量和效率。 (四)支撑产业技术基础能力建设 依据技术体系,系统梳理产业技术基础能力,支撑标准制定和推广,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支撑质量检测、试验能力建设,持续提升产业质量技术和管理水平。支撑计量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测量的精度和有效性。支撑科技成果、产业信息和知识产权能力建设,为产业技术进步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五)支撑区域产业发展 依据区域产业技术体系,全面反映区域内产业发展情况,精准开展产业链补链强链,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和创新资源配置,针对性开展招商引资,培育和引进优质企业,形成高水平创新型企业梯队。统筹区域内产业基础能力,为优化投资环境、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实现产业分工深化和集聚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六)支撑企业技术研发和供应链管理 企业依据自身技术体系,准确评估企业技术研发和供应链管理状况,找准技术优势和短板,优化研发管理体系,有效开展技术研发,促进技术进步,保持竞争优势。加强供应链管理,持续优化合格物料和供应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防控机制,统筹安全、效率和成本,不断完善供应链管理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技术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技术体系与产业政策法规的衔接,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作用,统筹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智库等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创新链与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建立央地协同、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的技术体系建设和应用。 (二)强化基础保障 加强产业技术基础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标准化技术机构等支撑能力,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有效支撑技术体系建设与应用。面向行业、地方和企业,开展多层次的技术体系构建方法和应用培训。依托技术体系信息监测服务平台,为技术体系构建、评估、更新、拓展和应用提供支撑和服务。 (三)注重数据安全 提高对技术体系相关数据的安全防范意识,持续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先进的数据安全管理机制,按规定进行分级分类管理,规范数据收集、更新和分析等行为。定期对技术体系建设和应用工作开展数据风险评估,对相关服务平台进行安全监测,防范数据安全风险。 (四)推进开放合作 强化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技术体系共建共享与交流合作,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深度协作、创新资源优势互补。充分发挥技术体系作用,加强国际技术交流合作,在技术、物料、供应商、产业基础能力和服务等方面开展精准对接,持续加强市场、规则等方面软联通,稳步扩大标准等制度性开放,支撑新发展格局构建。 附件: 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框架 填表说明: 1.各表中的环节(简称“环”)的划分要统一,可根据装备或产品的特点,按照组成部分(如离散型制造)或制造流程(如流程型制造)进行划分。同时,对于环的划分需给出明确的划分依据说明,可包括参考标准、参考文献等。 2.表中涉及的总体评价需结合具体注释说明进行分析。 3.表格应尽量细化到若干的具体技术,分析其具体的技术指标,分别填写相关内容。 4.根据行业属性,不适用的表格需填写“不涉及”。 5.表4主要关注研发设计中所使用的工具,包括软件和硬件。表9关键软件清单为生产制造过程中所使用的软件,包括研发设计类、业务管理类、生产控制类、基础通用类等软件。如软件本身是产品/装备的重要组成,需单独列为“环”,表9中如涉及到表4中研发设计类软件可注明同表4。 注:①共分为1—5颗★,★越多代表总体水平越高。其中,1颗★属于“卡脖子”领域,在产品和技术上对外高度依赖,自给率非常低。2颗★代表技术属于“卡脖子”领域,在产品和技术上对外依赖,技术和产品整体缺乏竞争力,自给能力较弱。3颗★代表自主技术和产品处于“能用”阶段,环节内部分技术和产品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竞争力,自给率处于中等水平。4颗★代表自主技术和产品处于“易用”阶段,环节内部分技术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自给率较高。5颗★代表环节内自主技术和产品处于“好用”阶段,具有很强国际的竞争力,技术水平国内领先,自给率高。 ②共分为1—5个等级,数字越大代表技术发展水平等级越高。其中,1级代表自有技术能力弱,严重受制于人。2级代表自有技术能力较弱,关键技术受制于人。3级代表自有技术取得一定突破,跟跑国际领先水平。4级代表自有关键技术较为成熟,部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5级代表自有技术体系建立完善,关键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③共分为1—5个等级,数字越大代表基础共性程度越高。其中,1级代表关键技术仅为本环节生产对象的特有技术。2级代表关键技术适用于本细分领域。3级代表关键技术适用于该行业。4级代表关键技术适用于多数行业。5级代表关键技术广泛适应于各产业。 ④共分为1—5个等级,数字越大代表差距和赶超难度越大。其中,1级代表所处水平与国外基本无差距。2级代表所处水平与国外有1—3年差距。3级代表所处水平与国外有3—5年差距。4级代表所处水平与国外有5—10年差距。5级代表所处水平与国外有10年以上差距。 主要特征指标:围绕国内外可对比的技术指标来描述。 ⑤无自主能力的技术对应关键技术清单总体评价中的1级,表示技术对外完全依赖,处于科技攻关阶段;需产业化的技术对应关键技术清单总体评价中的2—3级,2级表示技术已通过科技攻关阶段并处于成果商业化运作小批量生产阶段,3级表示产品和工艺过程趋于成熟但仍未完成产业化阶段;成熟的可大面推广的技术对应关键技术清单总体评价中的4—5级,4级表示技术已经初步成熟并可应用于个别行业领域,5级表示技术先进成熟并可开展大面积推广。 注:①共分为1—5颗★,★越多代表总体水平越高,总体评价可结合物料供应商国内外差距、物料来源多样性和稳定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②共分为1—5个等级,数字越大代表差距越大。1级代表国内物料市场占有率高,已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国际市场占有率位居前列。2级代表国内物料市场占有率较高,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竞争力。3级代表国内物料处于“能用”阶段,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4级代表物料主要来自国外,国内物料处于“不好用”阶段。5级代表国内尚无相关物料供应商,受制程度高。 ③共分为1—5个等级,数字越大代表情况越好。总体评价可结合多样性和稳定性给出评价。在多样性评价方面,1级代表供应商来源单一。2级代表供应商数量偏少,且均为国外供应商。3级代表有一定数量供应商,绝大部分产品供应来源于国外。4级代表供应商较为多样化,部分供应商来源于国外。5级代表供应商来源多元化,极端情况下具备替代方案。在稳定性方面,1级代表核心产品的主要供应商极不稳定,受制程度很高,受国际形势变化影响非常大。2级代表核心产品的供应商不稳定,受制程度较高,受到国际形势变化的影响。3级代表核心产品的供应商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国内或友好国家供应商占有一定的比例。4级代表核心产品的供应商较为稳定,以国内或友好国家供应商为主。5级代表核心产品的供应商稳定,以国内供应商为主。 注:①分为4种水平: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需分别填写国外和国内占有率或整体发展水平位居前三位的企业。 ②共分1—5级,数字越大代表情况越好。1级代表国内企业尚未建立协作关系或由于环节缺失而无法形成合作,2级代表上下游部分环节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3级代表上下游关键环节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4级代表上下游关键环节建立起广泛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5级代表上下游企业合作紧密、协同创新成果得到广泛应用、形成了整体竞争优势。 注:①共分为1—5颗★等级,★越多代表总体水平越高,需结合本表其它列的评价等级进行综合分析。 ②共分为1—5个等级,数字越大代表成熟度越高。1级代表国内无相关设计研发类工具。2级代表国内有相关设计研发工具,但工具自主化率偏低。3级代表国内有相关设计研发工具,具备一定自主知识产权,开展一定范围的推广应用。4级代表设计研发工具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应用生态环境较为完善。5级代表完全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 ③共分为1—5个等级,数字越大代表差距和赶超难度越大。其中,1级代表所处水平基本无差距。2级代表所处水平与国外有1—3年差距。3级代表所处水平与国外有3—5年差距。4级代表所处水平与国外有5—10年差距。5级代表所处水平与国外有10年以上差距,赶超难度非常大。 注:①共分为1—5颗★等级,★越多代表总体水平越高。总体评价结合国内生产制造设备能力和差距等因素进行整体综合分析。 ②共分为1—5个等级,数字越大代表差距和赶超难度越大。其中,1级代表所处水平基本无差距。2级代表所处水平与国外有1—3年差距。3级代表所处水平与国外有3—5年差距。4级代表所处水平与国外有5—10年差距。5级代表所处水平与国外有10年以上差距,赶超难度非常大。 静态突破年限:国内生产出与国外当前同等水平产品所需要的最短时间。 注:根据“质量是研发设计决定的,是生产制造实现的,是检验检测保证的”的理念,质量贯穿产品的全生命周期,需要各种质量工程技术。其中,质量设计技术是在产品或制造的设计过程中,围绕质量特性的相关设计控制技术。如:设计参数优化技术、可靠性设计技术等。制造过程质量控制技术是在产品加工制造过程中,围绕产品质量特性的相关控制技术。如:在线测量控制技术、设备稳定性保证技术等。检测和试验技术是涉及产品质量特性的测量、检验、试验相关技术。如校准技术等。质量保障技术:涉及产品交付运营过程中为确保用户的持续使用要求和后续质量改进而开展的产品质量控制相关技术。如:使用与维修任务分析技术(OMTA)、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FRACAS)等。 ①共分为1—5颗★等级,★越多代表总体水平越高。1★代表质量工程技术缺失,国内无相关质量工程技术机构。2★代表质量工程技术较弱,缺少权威机构。3★级代表质量工程技术存在差距,具有较为知名的质量工程技术机构。4★代表部分国内质量工程技术存在差距,具有国际知名的质量工程技术机构。5★代表质量工程技术与国外处于同一水平线,具有国际先进的质量工程技术机构。 ②共分为1—5个等级,数字越大代表差距和赶超难度越大。其中,1级代表所处水平基本无差距。2级代表所处水平与国外有1—3年差距。3级代表所处水平与国外有3—5年差距。4级代表所处水平与国外有5—10年差距。5级代表所处水平与国外有10年以上差距,赶超难度非常大。 注:标准类别包括: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以及企业主导的事实标准。 ①共分为1—5颗★等级,★越多代表总体水平越高。1颗★代表国内在该领域标准严重缺失,无自主标准且缺乏应用,标准受制于人且难以突破,技术话语权严重缺失,标准必要专利由国外企业掌握。2颗★代表国内在该领域标准较为缺失,自主标准数量不足且应用较少,自主标准与当前产业发展水平匹配性不足,存在较多尚未覆盖的新技术、新产品。国内已有等同采用国际标准,但缺乏技术话语权。3颗★代表国内已有一定数量的自主标准,但标准体系尚不完善,自主标准适用性与当前产业发展水平基本匹配,标准数字化开始推进,存在一些尚未覆盖的新技术、新产品,企业对该领域标准的执行情况较好,标准在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得到了一定的政策采信,国内在该领域参与制定了国际标准,在一些细分领域形成了一定的技术话语权。4颗★代表国内在该领域标准较完备,已有较成熟的标准体系,自主标准与标准数字化应用较为广泛,且对产业发展发挥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企业对该领域标准的执行情况很好,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开展较为广泛,标准在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具有较多的政策采信,国内在该领域参与较多国际标准制定,该领域国内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并形成了较大的技术话语权。5颗★代表该领域标准完备且充分,标准体系健全,具有前瞻性,自主标准与标准数字化应用广泛,对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企业对该领域标准的执行效果显著,企业达标率较高,组织了广泛的标准宣贯和培训,标准在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得到了广泛的政策采信,在该领域已建立了国际标准化主导地位。 注:①共分为1—5颗★等级,★越多代表总体水平越高。总体评价结合国内外主要服务商差距、数字化发展水平和绿色化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②共分为1—5个等级,数字越大代表数字化发展水平越高。1级代表不具备相关数字化转型发展能力。2级代表部分采用了自动化技术、信息技术手段对生产活动进行改造提升,初步实现了业务的数据共享。3级代表对所涉及的装备、系统进行集成,实现跨环节的数据共享。4级通过数字化手段将生产制造过程中人员、资源、制造等数据进行充分挖掘和应用,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升效果明显。5级代表基于数字化技术实现产业迭代升级,产业链高效协同,加速形成新模式新业态。 ③共分为1—5个等级,数字越大代表绿色化发展水平越高。1级代表产品能耗水平高,污染物处理能力弱,绿色化发展意识普遍不强。2级代表能耗水平较高,污染物处理能力较弱,绿色制造服务能力不强。3级代表已经建立了绿色化发展机制,初步开展了节能、污染物防控等工作,形成了一批绿色技术/解决方案服务商。4级代表绿色低碳技术得到拓展应用,能耗水平和碳排放强度稳步降低,绿色技术/解决方案服务体系较为完善。5级代表能耗水平低,实现了碳达峰,绿色技术/解决方案服商体系完善。 ④共分为1—5个等级,数字越大代表配套成熟度越高。1级代表暂无相关公共服务平台。2级代表具有相关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力单一化。3级代表具有相关公共服务平台,提供部分必要的公共服务项目。4级代表服务平台具备信息服务、融资服务、技术创新服务、创业服务、培训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市场开拓、法律服务等共性服务项目。5级代表平台聚焦产业特色和应用需求,建立了专业化的信息服务、融资服务、技术创新服务、创业服务、培训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市场开拓、法律服务等在内的完整服务项目。 注: ①共分为研发设计类、业务管理类、生产控制类、基础通用等软件。 ②共分为1—5颗★等级,★越多代表总体水平越高。总体评价包括国内外企业实力对比、差距和赶超难度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③共分为1—5个等级,数字越大代表差距和赶超难度越大。其中,1级代表所处水平基本无差距。2级代表所处水平与国外有1—3年差距。3级代表所处水平与国外有3—5年差距。4级代表所处水平与国外有5—10年差距。5级代表所处水平与国外有10年以上差距,赶超难度非常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