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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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

    • 来源专题:食品安全与健康
    • 编译者:杨娇
    • 发布时间:2025-03-25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 (2025年3月13日) 为进一步理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全链条监管合力,坚决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食用农产品协同监管 (一)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推进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和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履行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认真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研究解决本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问题,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和盲区。乡镇政府要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二)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发挥承诺达标合格证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中的衔接作用。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使用相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依法予以查处,加强食用农产品上市前禁限用药物和易超标常规药物残留速测把关。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强化进货查验,指导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法开展入场查验和抽样检验,加大禁限用药物和易超标常规药物残留速测力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问题通报协查机制,完善不合格产品闭环处置流程。 (三)强化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出证查验。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出证管理,建立完善屠宰检疫出证信息化系统,推进肉类产品品质检验无纸化出证,明确检验检疫证明公开查验途径。完善禁止对牲畜、禽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作为肉类产品进货查验的基础凭证;积极探索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四)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作和执法合作机制。农业农村部要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及反馈机制,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范,强化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联动;密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协调协作,对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整顿。 二、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 (五)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准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部门应严格落实许可审查要求,严禁擅自改变许可条件或未经审查即予许可,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地方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门以外的部门实施许可的,应符合法律授权规定,明确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许可决定责任分工,完善许可和监管工作衔接机制。加强传统特色食品加工制作工艺保护,与现代检测技术有机衔接,确保食品特色和质量安全。 (六)完善特殊食品注册许可制度。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严格开展特殊食品注册、备案、生产许可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品种实施优先审评审批。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协作,开展特殊食品技术联动、专家联审;统筹完善食品健康声称和保健食品功能声称相关工作。 (七)完善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检查履职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做好许可审查、监督检查、注册核查等专业检查工作。强化培训考核和统一调配使用,提升专业检查能力和水平。 三、加快建立食品贮存监管机制 (八)加强食品贮存安全监管。农业农村、海关、市场监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依职责建立健全食品贮存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要求。加强对从事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原料等贮存主体的监督检查,规范贮存经营行为。 (九)落实食品贮存主体责任。食品贮存主体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备的食品贮存条件,实施食品贮存全过程记录,严格风险管控。食品贮存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进行贮存。食品贮存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明确入库出库交付查验要求,严格交付衔接和入库出库管理。 (十)强化食品贮存属地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明确食品贮存的部门监管和行业管理责任,督促属地食品贮存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食品贮存业务的,应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围。 四、加快建立食品运输协同监管机制 (十一)建立实施散装液态食品运输准运制度。依法建立散装液态食品运输准运制度,明确运输散装液态食品车辆的食品安全准入条件和技术标准,核发食品准运证明,确保专车专用。制定实行运输准运制度的散装液态食品重点品种目录。 (十二)加强食品运输全过程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建立健全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运输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的协同监管机制,研究制定运输电子联单管理要求,加强交付、装卸、运输管理和运输工具日常管理,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压实各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污染变质风险。 五、健全食品寄递安全和配送安全管理 (十三)强化食品寄递安全管理。邮政管理部门要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防范利用寄递渠道寄递假冒伪劣食品。邮政管理部门要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协作,加大对寄递环节涉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的核查处置力度,依法打击利用寄递渠道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十四)加强网络订餐配送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网络订餐平台、餐饮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落实网络订餐配送环节食品安全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纳入网约配送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网络订餐平台、餐饮经营者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实际建立适合网络订餐配送行业劳动者的培训模式,强化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培训。 六、加强网络食品销售新业态监管 (十五)压实网络食品销售从业主体责任。网络交易平台企业要按规定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审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入网销售主体资质,规范主体信息、食品信息刊载公示,依法对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展示、药物残留检测等进行检查把关;加强入网销售行为过程管控,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置。主播及其服务机构要规范开展营销活动,依法对其推荐的食品进行查验。广告活动参与者要依法开展食品类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把质量安全关,保持线上线下同标同质。从业主体明知或应知产品违法但未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强化网络销售食品安全问题协同治理。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网信、广电等部门明确直播带货、私域电商、社区团购等网络食品销售新业态治理要求,依职责加强网络销售食品安全问题信息监测通报和协查处置。网信部门对各部门通报的网络销售食品安全方面的不实虚假信息配合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强化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七、健全餐饮服务综合监管机制 (十七)加强网络订餐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网信等部门对存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情形的平台依法处置。推动平台和商户实行“互联网+明厨亮灶”,强化无堂食外卖监管和社会监督。 (十八)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协同管理。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强化对本行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抽检监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十九)完善校园食品安全协同管理机制。教育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全过程管理制度。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完善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资质评审制度,建立供应商不良记录清单,推动优质安全食材进入学校食堂。推动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集中招标采购,建立采购数字化平台,规范食材采购、供应、验收、结算等流程。教育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高效规范运行,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时办理反馈或直送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承包经营、食材供应、供餐等经营主体准入许可,依法查处涉及学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八、完善进口食品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二十)强化进口食品部门监管联动。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同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海关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在生产加工环节发现企业将进口的非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依法依规处置并向同级海关通报;海关对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问题,应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依法依规处置。有关部门应依职责加强对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管。 (二十一)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监管制度。商务部要会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负面清单,将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食品以及因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启动应急处置的食品等列入负面清单并实时调整。海关要根据市场监管部门需要,按规定提供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及境内服务商等相关信息,及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召回监管力度,督促相关责任方及时召回。 九、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强化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指导作用,整合优化食品安全领域技术资源,提高支撑保障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有效协同,确保食品安全全链条、各环节监管有机衔接,责任全面落实。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

    • 来源专题:智能制造
    • 编译者:icad
    • 发布时间:2025-04-14
    •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全文如下。 为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以增收减负提升消费能力,以高质量供给创造有效需求,以优化消费环境增强消费意愿,针对性解决制约消费的突出矛盾问题,现就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城乡居民增收促进行动 (一)促进工资性收入合理增长。 实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支持计划。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结合形势变化加大就业支持力度,促进重点群体就业。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开展专项技能培训行动,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科学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加大重点工程项目和中小型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工代赈实施力度,扩大劳务报酬发放规模。 (二)拓宽财产性收入渠道。 多措并举稳住股市,加强战略性力量储备和稳市机制建设,加快打通商业保险资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职)业年金基金等中长期资金入市堵点,强化央企国企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和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等行为。进一步丰富适合个人投资者投资的债券相关产品品种。 (三)多措并举促进农民增收。 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探索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实施农村低收入人口提能增收行动,持续实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行动,促进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消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发展庭院经济、林下经济、民宿经济,落实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强化产业联农带农。 (四)扎实解决拖欠账款问题。 加快推进落实偿还拖欠企业账款工作,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对拖欠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账款“应付快付、应付尽付”,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失信约束,健全清欠长效机制。 二、消费能力保障支持行动 (五)加大生育养育保障力度。 研究建立育儿补贴制度。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实施儿科服务年行动,加大儿科服务供给。在儿童季节性疾病高发期,加大综合医院夜间儿科门(急)诊开放力度。 (六)强化教育支撑。 扩大学龄人口净流入城镇的教育资源供给。2025年提高部分学生资助补助标准,扩大政策覆盖面,延续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政策。推动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紧密对接创新链、产业链,提高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适配程度。 (七)提高医疗养老保障能力。 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理调整机制,2025年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推动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八)保障重点群体基本生活。 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推动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提高专项救助水平,强化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加强完全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向困难群众发放救助金或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等。 三、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行动 (九)优化“一老一小”服务供给。 推进全社会适老化改造,支持地方试点探索、整体推进多层建筑加装电梯和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积极发展抗衰老、银发旅游等产业,释放银发消费市场潜力。鼓励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用人单位办托和托幼一体服务。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托育服务,完善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对普惠托育机构给予场地支持和运营补助等。 (十)促进生活服务消费。 加强服务供给能力建设,支持服务消费场景创新、业态融合、产业集聚。提升餐饮服务品质,支持地方发展特色餐饮。加大家政服务培训力度,鼓励更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设家政相关专业,组织实施巾帼家政提质扩容专项培训工程,完善家政行业标准规范体系和信用体系。结合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和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加快配齐购物、餐饮、家政、维修等社区居民服务网点。 (十一)扩大文体旅游消费。 深化线上线下、商旅文体健多业态消费融合,创新多元化消费场景。支持旅游景区景点、文博单位拓展服务项目,合理延长经营时间,扩大接待规模。支持各地增加优质运动项目和特色体育赛事供给。优化营业性演出、体育赛事和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批流程,安全可控提高可售(发)票数量,严格落实巡演项目首演地内容审核负责制,推行“一次审批、全国巡演”。 (十二)推动冰雪消费。 启动实施冰雪旅游提升计划,组织开展冰雪消费季等促消费活动,建设一批冰雪主题高品质旅游景区、度假区,支持冰雪资源富集地区建设全球知名冰雪旅游高质量目的地。鼓励各地因时因地丰富冰雪场地和消费产品供给。 (十三)发展入境消费。 有序扩大单方面免签国家范围,优化完善区域性入境免签政策。推出更多优质入境旅游线路和服务,提高境外旅客在华旅游便利化水平,培育面向国际的医疗、会展等市场。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支持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口岸开设免税店。支持更多优质商户成为离境退税商店,推广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 (十四)稳步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 扩大电信、医疗、教育等领域开放试点。聚焦居民消费升级需求,推动医疗健康、文化娱乐等优质生活性服务进口。推动将露营、民宿、物业服务、“互联网+医疗”等服务消费条目纳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四、大宗消费更新升级行动 (十五)加大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力度。 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地方加力扩围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推动汽车、家电、家装等大宗耐用消费品绿色化、智能化升级,支持换购合格安全的电动自行车,实施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3类数码产品购新补贴。推动二手商品流通试点建设,培育多元化二手商品流通主体,创新二手商品流通方式。 (十六)更好满足住房消费需求。 持续用力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加力实施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充分释放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潜力。允许专项债券支持城市政府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适时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支持缴存人在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加大租房提取支持力度,推进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试点工作。 (十七)延伸汽车消费链条。 开展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拓展汽车改装、租赁、赛事及房车露营等汽车后市场消费。培育壮大二手车经营主体,持续落实二手车销售“反向开票”、异地交易登记等便利化措施。加强汽车领域信息共享,支持第三方二手车信息查询平台发展,促进二手车放心便利交易。 五、消费品质提升行动 (十八)强化消费品牌引领。 聚焦商贸、物流、文旅等服务领域,分类制定提升服务品质政策,打造更多中国服务品牌。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产品设计,支持开发原创知识产权(IP)品牌,促进动漫、游戏、电竞及其周边衍生品等消费,开拓国货“潮品”国内外增量市场。因地制宜推进首发经济,鼓励国内外优质商品和服务品牌开设首店、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支持推广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组织开展“购在中国”系列活动,打造中国消费名品方阵。 (十九)支持新型消费加快发展。 深入实施数字消费提升行动,大力培育品质电商。开展“人工智能+”行动,促进“人工智能+消费”,加速推动自动驾驶、智能穿戴、超高清视频、脑机接口、机器人、增材制造等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应用推广,开辟高成长性消费新赛道。开展健康消费专项行动。加快完善低空经济监管体系,有序发展低空旅游、航空运动、消费级无人机等低空消费。不断丰富邮轮航线和旅游产品,推进游艇登记注册和报备便利化。 (二十)提高内外贸一体化水平。 促进内外贸标准认证等制度衔接融合。支持外贸产品拓内销,开展外贸优品中华行活动,引导外贸代工企业加快培育自主品牌。落实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支持内外贸一体化政策。 六、消费环境改善提升行动 (二十一)保障休息休假权益。 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将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作为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地方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各单位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常态化监督,并将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鼓励带薪年休假与小长假连休,实现弹性错峰休假。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探索设置中小学春秋假。 (二十二)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实施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进一步完善质量标准、信用约束、综合治理、消费维权等制度。健全消费品和服务消费标准体系,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推行更高效的消费维权方式。规范网络销售、直播带货领域“全网最低价”等不合理经营行为,倡导实价优质,依法严厉打击售卖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加强缺陷产品召回监管。深化电视层层收费和操作复杂治理。 (二十三)完善城乡消费设施。 深入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和“千集万店”改造提升,加强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村终端物流配送设施建设。积极发展智慧商圈、沉浸式体验空间等,推动传统百货等实体店改造成为新型商业场所。加大对夜间消费集聚区域的经营活动场地、公共交通运力、临时停车泊位等配套保障力度。 七、限制措施清理优化行动 (二十四)有序减少消费限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清理对消费的不合理限制,不得搞“一刀切”和层层加码。推动汽车等消费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分年限保障“久摇不中”无车家庭购车需求。引导地方有序开展传统民俗类消费活动。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社会集团采购,不得变相设置所有制、商户评级等采购门槛。 (二十五)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以环保、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领域为重点,深入清理整治各类市场准入壁垒,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鼓励各地区对促销活动、社区集市、户外展示、招牌设施设置等简化审批流程,实行线上即报即办。以跨部门联合方式提升监管抽查效率,对大众消费场所无事不扰。 八、完善支持政策 (二十六)加强促消费政策协同联动。 改革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健全和用好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工作机制,加强财税、金融、产业、投资等政策与消费政策的协同,促进同向发力、形成合力,构建更加有利于促消费的政策体系。 (二十七)强化投资对消费的支撑作用。 更好统筹投资和消费,扩大消费基础设施、消费服务功能提升类、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的有效投资,推动实现投资效益提高和消费扩容升级的良性互促。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加力支持教育医疗、技能培训、养老托育、文旅体育等领域项目建设,补齐公共服务短板。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文化旅游等领域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二十八)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带动作用。 运用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工具,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将促消费同惠民生、补短板结合起来,扩大消费需求,提升消费能力,更好发挥消费在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拉动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九)强化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个人消费贷款投放力度,合理设置消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优化个人消费贷款偿还方式,有序开展续贷工作。2025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贷款和消费领域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三十)完善消费配套保障措施。 鼓励各级工会将经费用于节日慰问品、职工健身、文化体育等消费领域。加力实施消费帮扶,加强产销精准对接。探索开展有奖发票活动。健全服务消费、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统计监测,加强买方分地区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统计,完善全口径消费统计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提振消费摆到更加突出位置,按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协同联动,完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探索务实举措,加快形成工作合力,稳定市场预期,扎实推动提振消费各项政策措施更快更好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