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正式出台文件治理电力安全 十种情况电力企业负责人将被约谈 》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18-12-10
  • 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电力安全监管约谈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明:电力企业发生下列10种情况,国家能源局将出面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被约谈对象将根据实际情况落实整改方案。

      1、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故;

      2、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悉劣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4、3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5、3个月内发生5起以上出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6、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坚事件;

      7、谎报、迟报、瞒报、漏报电力安全信息;

      8、未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9、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风险;

      10、国家能源局认定有必要实施监管约谈的其他情形。

相关报告
  • 《国家能源局:推动建立完善电力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6-11
    • 6月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电力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 其中明确,鼓励电力企业员工报告以下情况:人的不安全行为、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切实把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作为新时代加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创新性、改革性举措,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推动电力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在6月底前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机制。7月15日前,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机制建立情况。 原文如下: 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电力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 为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参与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促进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落地,有效防范遏制电力事故(事件)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安委〔2024〕7号),现就推动电力企业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推动电力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和主人翁意识,发挥员工身处生产经营一线的优势,促进事故隐患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构筑电力安全生产领域的“人民防线”,推动电力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二、报告内容 鼓励电力企业员工报告以下情况: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未经安全培训或未经准入审查的人员参与作业等。 (二)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未按相关规范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工器具或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关闭、破坏、不正确使用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等。 (三)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作业场所未经风险评估定级、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作业场所粉尘、噪音、有毒物质等防护措施不落实,爆破、吊装、动火、高空、近电、密闭空间等危险作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等。 (四)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包括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未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工程违法转分包,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外包作业安全方面的问题隐患等。 重点鼓励报告严重威胁电力生产安全和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电力生产中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等“四新”应用以及新能源、新型储能等新业态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事故隐患。鼓励员工在报告事故隐患的同时提出整改的合理化建议。 三、工作机制 电力企业要建立流程清晰、权责明确、易于执行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机制。要畅通渠道,明确受理内部报告的机构或人员、受理标准、奖励标准等,并公示微信小程序、二维码、电话、电子邮箱等多种受理方式。要明确标准,制定分级分类奖励标准,根据员工报告的事故隐患严重程度分档给予奖励,并明确适用提高奖励标准的情形。要核查整改,报告机制要明确员工报告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程序和责任人,确保员工报告的事故隐患第一时间启动核查、第一时间组织整改,避免因整改不及时导致事故发生。要完善台账,管理台账应清晰、完整、可追溯,如实记录员工内部报告事故隐患的时间、具体部位或场所、具体情形和排查、整改及奖励情况。要及时公开,相关事故隐患的具体内容、奖励情况、排查和治理措施、效果评估等应向全体员工公开,接受广大员工监督。 四、管理要求 (一)电力企业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落实从业人员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奖金发放应公开、及时,提升员工参与事故隐患报告的积极性。 (二)电力企业要注重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注意保护报告事故隐患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事故隐患报告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推动在业绩考核、评优评先及人员奖励、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强化正向激励引导。 (三)电力企业要及时分析总结研判内部报告隐患情况,针对性改进暴露出来的共性问题、苗头性问题,强化规划引领、注重科技赋能,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及时分析总结事故隐患内部报告机制运转情况,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加以改进,更好发挥内部报告机制作用。 五、推动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及时高效完成相关工作。各单位要切实把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作为新时代加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创新性、改革性举措,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推动电力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在6月底前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机制。7月15日前,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机制建立情况。 (二)加强过程管理,持续提升工作质效。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机制,协调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避免“一刀切”、“一阵风”等运动式治理,及时总结报送事故隐患内部报告机制运行情况。国家能源局将把机制运行情况纳入全国电力安全风险管控“季会周报”制度,定期汇总通报。 (三)做好行业监管,确保工作落实落地。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指导与督办,推动辖区内电力企业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并将机制落实情况纳入安全检查范畴。对于敷衍塞责、形式主义导致落实不到位的电力企业,要及时督促整改;对于内部报告事故隐患整治不力的,致使事故隐患依旧存在甚至引发事故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对于内部报告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如果已经按照规定报告并且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国家能源局发文!事关电力运行安全与平衡预测!》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3-03
    • 3月2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完善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制度 强化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风险管控的通知》。 文件指出:电力电量平衡预测方面,应分析预测电力供需总体情况、区域(省级)电力系统供需情况、电源出力情况(含电煤供应及火电出力情况、来水情况及水电出力预测以及其他情况)、外购电能力预测及清洁能源消纳预测,研究制定应对措施。 围绕电力安全,文件要求:加强系统运行安全风险分析。年度运行方式分析应结合系统运行特性、季节性特点,至少从电力电量平衡预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风险、关键设备安全风险、重大灾害风险4方面,做好全国各区域、各省级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风险分析排查。 通知还要求:年度运行方式分析报告、迎峰度夏安全风险分析报告、迎峰度冬安全风险分析报告提交时限分别为每年2月28日、5月31日和11月30日。迎峰度夏安全风险分析总结提交时限为每年9月10日。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完善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制度 强化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风险管控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23〕13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完善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制度,进一步加强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风险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 (一)充分认识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工作的重要性。随着电力系统规模持续扩大,电网结构更趋复杂,安全稳定运行难度日益增高,安全保供压力不断增大。开展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是全面梳理系统运行特性及安全风险的有效途径,是科学提出风险管控措施的重要依据。有关电力企业要深刻认识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工作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质效,全面掌握、有效控制并逐步化解电力系统主要安全风险。 (二)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指导。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指导有关电力企业开展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和电力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各派出机构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和特点,对区域(省级)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和电力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电网企业要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科学研判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系统运行特性,做好运行方式分析。有关电力企业要按照要求,配合电网企业开展系统运行方式及安全风险分析。 (三)坚持系统思维完善顶层设计。发挥运行方式分析牵头抓总作用,强化对电力安全风险管控的支撑能力。电网企业要合理安排全年任务计划,通过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分析,以及迎峰度夏、迎峰度冬2次专项安全风险分析,推进系统性风险常态化管控。以年度运行方式分析为总揽,全面研判全年电力系统运行主要风险,提出年度系统运行安排及风险管控措施;以专项安全风险分析为重点,排查负荷高峰期系统安全风险,更新当季安全风险管控及重点任务开展情况,提出度夏(冬)期间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建议。 二、明确内容深度 (四)总结上一年度系统运行情况。年度运行方式应总结分析上一年度新设备投产及系统规模、年末电网地理接线图、电力供需情况及生产运行指标、系统安全运行和经济运行情况、各区域电力系统结构变化及运行特点、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系统主要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调管范围内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情况及风险管控措施、上一年度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等。 (五)做好系统运行方式安排。年度运行方式应研究分析本年度新设备投产计划、本年度末期系统规模、跨区跨省联络线送受电计划、综合停电计划、特高压互联及跨区系统运行方式安排、各区域(省级)电力系统结构变化及运行特点、系统无功平衡和电压调整、安自装置和低频低压减负荷情况、本年度系统运行重点工作等。 (六)加强系统运行安全风险分析。年度运行方式分析应结合系统运行特性、季节性特点,至少从电力电量平衡预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风险、关键设备安全风险、重大灾害风险4方面,做好全国各区域、各省级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风险分析排查。 电力电量平衡预测方面,应分析预测电力供需总体情况、区域(省级)电力系统供需情况、电源出力情况(含电煤供应及火电出力情况、来水情况及水电出力预测以及其他情况)、外购电能力预测及清洁能源消纳预测,研究制定应对措施。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风险方面,应分析系统稳定问题、直流系统运行安全及交直流耦合问题、网架结构性问题、短路电流超标问题等风险,研判电力系统频率、电压、功角及新形态系统稳定可能存在的风险,研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关键设备安全风险方面,应结合前期发生的设备安全事故(事件),排查梳理同类风险,并重点分析重要输电通道、交叉跨越点、枢纽变电站、二次系统(含电力监控系统、重要站点主保护、关键区域安控系统等)安全风险。 重大灾害风险方面,应梳理洪涝、雷击、山火、台风、地质灾害等重大灾害风险的典型区域,对各类灾害可能性及危害性进行预判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七)组织专项安全风险分析及总结。专项安全风险分析应按照本通知第(六)条要求,滚动开展安全风险分析。专项安全风险分析总结是对本年度迎峰度夏(冬)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迎峰度夏(冬)电力供需总体特点、迎峰度夏(冬)工作开展情况、需重点关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及建议等。其中,迎峰度夏安全风险分析总结应以专题报告形式单独报送,迎峰度冬安全风险分析总结可在次年年度运行方式分析报告中设立专章。电网企业应根据电力生产运行形势、地域特点和工作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补充相关分析内容,确保安全风险分析工作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三、加强信息报送 (八)明确信息报送关系。电网企业应及时将年度运行方式分析报告,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安全风险分析报告及总结报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经营区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及安全风险分析情况。各区域电网企业向各区域能源监管局报送本单位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及安全风险分析情况。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能源局报送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区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及安全风险分析情况,同时报南方能源监管局。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区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及安全风险分析情况,同时报华北能源监管局。 省级电网企业向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报送本省级电网企业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及安全风险分析情况。 (九)提升信息报送时效和质量。电网企业应当按时报送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报告、安全风险分析报告及总结,报告及总结应由电网企业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年度运行方式分析报告、迎峰度夏安全风险分析报告、迎峰度冬安全风险分析报告提交时限分别为每年2月28日、5月31日和11月30日。迎峰度夏安全风险分析总结提交时限为每年9月10日。 四、加强监督管理 (十)加强监督检查。派出机构应跟踪督促辖区内有关电网企业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按季度对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或重点抽查。对于工作不配合、未按要求报送和未采取管控措施的单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按有关规定,在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上通报。 (十一)强化风险管控闭环管理。电网企业要在年度运行方式分析中梳理上一年度运行方式分析及安全风险分析工作典型经验及实施效果,不断优化提升分析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各区域能源监管局要统筹区域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及安全风险分析整体情况,整理形成区域电力系统风险管控情况报告,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相关单位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