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正式出台文件治理电力安全 十种情况电力企业负责人将被约谈 》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18-12-10
  • 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电力安全监管约谈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明:电力企业发生下列10种情况,国家能源局将出面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被约谈对象将根据实际情况落实整改方案。

      1、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故;

      2、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悉劣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4、3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5、3个月内发生5起以上出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6、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坚事件;

      7、谎报、迟报、瞒报、漏报电力安全信息;

      8、未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9、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风险;

      10、国家能源局认定有必要实施监管约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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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郭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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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2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电力企业根据需要组成涉电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电力企业有关负责人担任。 电力企业应对本单位涉电应急预案开展评审,评审前应组建评审专家组。涉及政企协同、网厂协调和社会联动的涉电应急预案的评审,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涉电应急预案评审结果应当形成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谁评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评审意见上签字,评审意见应当记录、存档。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评审专家组意见对涉电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其中提到,电力企业应当在涉电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涉电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及相关材料进行备案或抄送。 新《管理办法》只明确了电力企业针对电力安全事故、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事件以及气象、地质地震等自然灾害涉电事件,或者针对水电站大坝等重要设备设施安全保障、重大危险源风险管控、重大活动电力保障等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要求。电力企业其他应急预案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不再重复表述。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规〔2025〕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规范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国家能源局组织修订形成了《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5年7月16日 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涉电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电应急预案是电力企业为应对电力安全事故、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事件以及气象、地质地震等自然灾害涉电事件,或者针对水电站大坝等重要设备设施安全保障、重大危险源风险管控、重大活动电力保障等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的计划、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修订、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电力企业是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制度,规范开展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保障涉电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区域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计划与编制 第五条 电力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涉电应急预案体系,编制涉电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依据计划开展预案编制工作。 第六条 电力企业根据需要组成涉电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电力企业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电力企业编制涉电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主要是识别相关突发事件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次生(衍生)灾害事件,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 (二)应急资源调查。主要是全面调查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可用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场所和通过改造可以利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等,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三)案例分析。主要是对行业内典型突发事件的发生演化规律、造成的后果和应急处置等情况进行复盘研究,总结经验教训,为涉电应急预案编制提供参考借鉴。 第八条 涉电应急预案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二)有明确、具体的突发事件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三)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四)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五)与企业内部其他应急预案、其他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在内容上应相互衔接。 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注重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涉电应急预案理念、模式等创新,充分发挥涉电应急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处置救援的作用。 第三章  评审、发布、备案 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对本单位涉电应急预案开展评审,评审前应组建评审专家组。涉及政企协同、网厂协调和社会联动的涉电应急预案的评审,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涉电应急预案评审结果应当形成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谁评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评审意见上签字,评审意见应当记录、存档。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评审专家组意见对涉电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二条 涉电应急预案评审应当保证应急预案的合规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实用性和预案体系的有效衔接。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评审合格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由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在涉电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将涉电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及相关材料进行备案或抄送。 (一)中央电力企业集团(总部)涉电应急预案报国家能源局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企业主管机构。 (二)中央电力企业集团所属单位、权属企业以及其他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备案由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明确。 第四章  培训与演练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将涉电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并进行考核。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的涉电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资源保障情况、针对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等。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应当记录并归档。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涉电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涉电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鼓励电力企业开展无脚本演练,增强演练效果。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对涉电应急预案演练进行整体规划,并制定具体的应急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风险防控重点,涉电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在开展涉电应急预案演练后,应当组织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涉电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组织落实意见要求。演练评估、修订意见以及落实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五章  评估与修订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涉电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定期评估可以结合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开展,原则上每3年至少评估一次,分析涉电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涉电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对涉电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急能力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评估、应急处置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修订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涉电应急预案修订涉及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将涉电应急预案计划、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加强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对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督查检查和工作指导,督促电力企业提升涉电应急预案管理质效。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开展涉电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对电力企业有关人员开展约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电力企业是指以从事发电、输电、供电生产和电力建设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电力安全事故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所指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 第二十七条 核电站涉及核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涉电应急预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评审与备案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之日起《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508号)同时废止。
  • 《国家能源局:推动建立完善电力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6-11
    • 6月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电力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 其中明确,鼓励电力企业员工报告以下情况:人的不安全行为、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切实把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作为新时代加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创新性、改革性举措,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推动电力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在6月底前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机制。7月15日前,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机制建立情况。 原文如下: 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电力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 为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参与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促进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落地,有效防范遏制电力事故(事件)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安委〔2024〕7号),现就推动电力企业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推动电力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和主人翁意识,发挥员工身处生产经营一线的优势,促进事故隐患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构筑电力安全生产领域的“人民防线”,推动电力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二、报告内容 鼓励电力企业员工报告以下情况: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未经安全培训或未经准入审查的人员参与作业等。 (二)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未按相关规范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工器具或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关闭、破坏、不正确使用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等。 (三)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作业场所未经风险评估定级、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作业场所粉尘、噪音、有毒物质等防护措施不落实,爆破、吊装、动火、高空、近电、密闭空间等危险作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等。 (四)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包括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未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工程违法转分包,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外包作业安全方面的问题隐患等。 重点鼓励报告严重威胁电力生产安全和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电力生产中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等“四新”应用以及新能源、新型储能等新业态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事故隐患。鼓励员工在报告事故隐患的同时提出整改的合理化建议。 三、工作机制 电力企业要建立流程清晰、权责明确、易于执行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机制。要畅通渠道,明确受理内部报告的机构或人员、受理标准、奖励标准等,并公示微信小程序、二维码、电话、电子邮箱等多种受理方式。要明确标准,制定分级分类奖励标准,根据员工报告的事故隐患严重程度分档给予奖励,并明确适用提高奖励标准的情形。要核查整改,报告机制要明确员工报告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程序和责任人,确保员工报告的事故隐患第一时间启动核查、第一时间组织整改,避免因整改不及时导致事故发生。要完善台账,管理台账应清晰、完整、可追溯,如实记录员工内部报告事故隐患的时间、具体部位或场所、具体情形和排查、整改及奖励情况。要及时公开,相关事故隐患的具体内容、奖励情况、排查和治理措施、效果评估等应向全体员工公开,接受广大员工监督。 四、管理要求 (一)电力企业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落实从业人员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奖金发放应公开、及时,提升员工参与事故隐患报告的积极性。 (二)电力企业要注重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注意保护报告事故隐患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事故隐患报告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推动在业绩考核、评优评先及人员奖励、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强化正向激励引导。 (三)电力企业要及时分析总结研判内部报告隐患情况,针对性改进暴露出来的共性问题、苗头性问题,强化规划引领、注重科技赋能,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及时分析总结事故隐患内部报告机制运转情况,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加以改进,更好发挥内部报告机制作用。 五、推动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及时高效完成相关工作。各单位要切实把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作为新时代加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创新性、改革性举措,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推动电力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在6月底前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机制。7月15日前,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机制建立情况。 (二)加强过程管理,持续提升工作质效。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机制,协调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避免“一刀切”、“一阵风”等运动式治理,及时总结报送事故隐患内部报告机制运行情况。国家能源局将把机制运行情况纳入全国电力安全风险管控“季会周报”制度,定期汇总通报。 (三)做好行业监管,确保工作落实落地。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指导与督办,推动辖区内电力企业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并将机制落实情况纳入安全检查范畴。对于敷衍塞责、形式主义导致落实不到位的电力企业,要及时督促整改;对于内部报告事故隐患整治不力的,致使事故隐患依旧存在甚至引发事故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对于内部报告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如果已经按照规定报告并且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