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 来源专题:生物安全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hujm
  • 发布时间:2019-06-17
  • 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现就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开展地方标准清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

    (一)工作职责。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公布,开展标准宣传、跟踪评价、清理和咨询等。各地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标准,对标准的安全性、实用性负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食品评估中心)承担地方标准备案工作,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建设和维护。

    (二)地方标准涵盖范围。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各省份要根据国家要求和地方标准实际,及时清理、整合、修订或废止地方标准。

    (三)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代号由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加斜线组成,标准顺序号与年代号之间的连接号为“-”字线。

    (四)地方标准备案流程。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评估中心正式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其中地方特色食品原料类应当包括:基本信息、成分分析结果(包括检测方法、检测值和检测限)或有关含量分析的科学文献、毒理学资料、食用和使用情况、生产工艺资料、卫生学检测报告以及其他有助于证明安全性的资料(包括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对该原料的安全性评估资料等)〕。同时在备案系统(http://dfbz.cfsa.net.cn)提交备案材料电子版。

    食品评估中心根据需要组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专家对备案的地方标准进行研究,未发现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矛盾等问题的,在备案系统公布备案信息(包括地方标准目录、标准文本);发现问题的,及时反馈相关省份。

    二、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工作

    根据我委2019年食品安全标准和监测评估重点工作安排,我委部署并协调推进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全面清理现行地方标准,强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协调。

    (一)明确任务分工。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地方标准清理具体工作,按本通知要求完成清理任务,做好相关地方标准的清理、整合、修订、废止等。地方标准未备案的,应当依法备案;地方标准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矛盾的,应当及时废止或修订;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应当及时废止。

    (二)有序开展清理工作。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标准逐项研究,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的清理意见,于8月5日前将清理意见报送食品评估中心,并将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按流程提交备案。9月15日前,食品评估中心向各地反馈意见建议,并对符合要求的地方标准在备案系统公布备案信息。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食品评估中心意见建议,完善清理意见,形成工作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意见处理情况、清理意见及结论等),于10月15日前报送食品评估中心。食品评估中心对各地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于11月15日前形成清理工作报告。

    食品评估中心联系方式,电话:010-52165420,传真:010-52165519,电子邮箱:biaozhunershi@cfsa.net.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7号院2号楼,邮编:100022。请各省份于6月30日前将本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交食品评估中心。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据职责分工和法律法规、本通知规定,做好地方标准管理和清理工作。可能对地方监管造成影响的,应当协调地方食品安全委员会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二)各地要将清理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和绩效考核内容,制订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安排,倒排时间进度,确保任务落实到位。食品评估中心要做好地方标准备案、意见反馈,及时完成地方标准清理总结工作。

    (三)各地要通过本次清理工作,完善本地标准管理规定和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公布地方标准目录和文本等,做好地方标准的解释、跟踪评价等工作。食品评估中心要完善备案流程,不断完善备案系统,提升备案实效。

    以往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6月12日

  • 原文来源:http://www.nhc.gov.cn/sps/s7891/201906/9e04d1f3db3a4ba7af310c60e0e5e27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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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2019年以来,我委组织开展加速康复外科骨科试点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加速康复外科诊疗理念和诊疗模式在外科领域的应用,我委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和有关医疗机构典型做法,对进一步推进加速康复外科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全流程医疗服务水平 (一)加强相关科室能力建设。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手术科室建设,强化相关科室设备设施配备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相关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宣贯培训,进一步提高临床诊断、治疗能力。同时加强精神(心理)科、麻醉科、手术室、药学部、康复医学科、医学影像科、检验科、病理科、输血科、临床营养科等建设,围绕外科手术患者诊疗需要,全面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二)提高加速康复外科认识水平。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医院要加大培训宣贯工作力度,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加速康复外科诊疗理念和诊疗模式的认识,促进医学模式和理念转变,将加速康复外科理念融入外科手术诊疗管理全过程。要加强医患沟通和健康教育,构建共同参与型医患关系,增进患者和人民群众对加速康复外科理念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有关诊疗活动顺利开展。 二、完善工作制度,促进加速康复外科诊疗模式实施 (三)建立健全管理体系。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相关专科医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担任负责人、医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相关临床科室和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医院加速康复外科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加速康复外科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医院加速康复外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审定加速康复外科病种和手术目录、医院加速康复外科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实施方案等,制订完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其他级别、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参照制订符合本机构实际的制度方案,将加速康复外科理念和模式融入日常诊疗工作。 (四)细化工作落实。鼓励各有关外科科室成立科室加速康复外科管理小组,在本医院加速康复外科管理委员会指导下,落实医院有关要求,组织做好本科室加速康复外科实施管理工作。可选择本院诊疗水平较高、条件比较成熟的科室和病种先行实施加速康复外科诊疗模式。针对影响手术实施效果、患者康复进程和医疗服务效率的重点环节、重点问题,如术前准备、手术方案、并发症处理、输血管理、早期康复介入等,制定针对性解决方案。 (五)完善诊疗模式。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强化首诊医师负责、多学科协作医疗服务模式。推动开设相关病种多学科诊疗门诊,建立多学科联合诊疗和查房制度。探索建立专病临床诊疗中心。根据诊疗需要,由外科牵头,麻醉科、手术室、药学部、康复医学科、医学影像科、检验科、病理科、输血科、临床营养科等共同研究明确术前准备方案、手术时机、手术方案,强化用药指导,康复早期介入,保障输血安全,提供营养支持。 (六)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有关医疗机构要围绕患者诊疗需求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以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为目标实现医疗服务流程再造。推广实施预约诊疗、远程医疗、临床路径管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务社工和志愿者服务、日间医疗服务、优质护理服务等。探索形成患者接诊、治疗、转诊、管理的科学流程,构建“诊、治、管、康”全流程的高效医疗服务体系。 三、加强关键环节管理,提高诊疗效果和医疗服务效率 (七)完善术前评估。实施相关手术前,要组织相关科室对患者病情和一般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依据有关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明确诊断、确定手术适应证,排除禁忌症。必要时可组织心内科、呼吸科、临床营养科、麻醉科、精神(心理)科等进行多学科会诊和集中讨论。要根据患者自身基础状态、心理健康状况、合并症情况等,合理确定手术方案、术后康复方案等,选择适宜的手术时机。 (八)做好术前准备。在患者病情允许的前提下,指导患者完善术前准备,调整到适宜手术的生理、心理状态,纠正影响手术正常进行或术后恢复的危险因素,增强患者免疫力和耐受手术能力,减少并发症发生。指导患者术前戒烟禁酒、保证充足休息和健康饮食,根据需要调整日常服用的有关药物;做好出凝血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按照有关临床指南规范给予恰当的预防或干预措施;合并感染或基础疾病的患者,应当有效控制感染和并发症;营养不良、血红蛋白偏低的患者,应当在术前加强营养,纠正营养不良和贫血等。 (九)提高手术质量。选择适宜的手术方式、手术路径、麻醉方式等,按照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精准、微创、高效的原则实施手术。密切监测患者生命体征和手术反应,综合施策预防并科学处置手术并发症。尽可能减少手术创伤应激。科学评估输血需求,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减少血液成分及血制品输注,控制输血并发症。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内感染防控基础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降低感染风险。 (十)加强术后管理。规范术后镇痛,合理应用抗感染药物。合理膳食和营养,鼓励患者及早进食、及早下床活动,促进身体恢复。提高护理质量,规范排痰操作、管路护理等。加强患者健康教育,防止跌倒、坠床、误吸、血栓形成、医疗机构内感染等发生。强化康复早期介入,将康复贯穿于疾病诊疗全过程,促进患者快速康复和功能恢复。 (十一)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促进医学模式转变,加强人文关怀,关注患者心理状态,重视心理需求,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心理支持。对各相关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培训,及时识别、干预患者心理问题,必要时请精神心理专科医务人员会诊。 四、优化政策环境,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十二)综合运用管理工具。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医院要积极推进加速康复外科实施管理工作与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手术)质控、考核评价等工作有机融合,建立健全工作效果评估、反馈、改进机制。可以参考我委组织制定的加速康复外科相关工作评价指标(见附件),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开展评价工作。持续推进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和智慧医院建设,鼓励将临床决策支持系统、智能终端等运用到医疗服务管理,鼓励通过信息化开展有关数据统计、分析和监测,提高临床决策和医疗管理水平。 (十三)完善激励机制。实施加速康复外科管理的有关医疗机构可以将加速康复外科实施情况纳入医院绩效管理体系,制订完善相关病种实施加速康复外科的工作量指标、质量指标、效率指标、效果指标等实施考核评估。对于在提高医院床位周转和服务效率、减少手术并发症、促进患者加快恢复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和医疗团队,在绩效分配过程当中予以考虑。 (十四)加强总结宣传。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梳理本地区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同时加大工作成效宣传力度,营造全行业、全社会支持加速康复外科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鼓励有关医疗机构对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对先进个人进行表扬表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我委将适时组织开展经验推广工作。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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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hu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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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卫办医函〔2020〕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是以病种为管理单元,通过构建基于病种诊疗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指标和评价体系进行医疗质量管理,以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管理方法。我委自2009年起在全国开展了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建立了“单病种质量监测平台”,持续监测单病种质控指标并发布质控结果,对提升医疗质量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更好地推动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提高对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单病种质控工作,将单病种质控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切入点,不断扩充单病种质控工作覆盖范围,逐步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和常见手术、技术纳入单病种质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提高医疗质量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程度。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指导和培训,组织医疗机构以病种为单元开展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二、各医疗机构要将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作为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充分发挥院、科两级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作用,加强人员培训,利用信息化手段统计、分析、反馈单病种相关质量监测信息,指导临床持续改进诊疗质量。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上报等日常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三、各级各专业质控中心要积极研究制订本专业代表性病种和技术的单病种质量监测信息项,加强单病种质控相关数据信息的收集、分析,提出改进本专业单病种质控工作的意见建议,在行业内加强培训与信息反馈,指导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并为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单病种质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我委建立全国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和信息平台,确定国家监测的单病种范围和监测技术方案(见附件1,2),收集、分析全国单病种诊疗信息,并定期向行业内反馈监测结果和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相关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数据信息报送管理工作,并于2020年8月10日前将相关信息(附件3)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09〕425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单病种质量管理控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09〕75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0〕909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376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联系人:高嗣法、马旭东   联系电话:010-68791877、68792067(传真)   电子邮箱:yzygjzlc@nhc.gov.cn    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平台联系人:刘倩楠、尹畅   联系电话:010-81138551、81138557   电子邮箱:ncis@niha.org.cn      附件:1.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技术方案(2020年版)      2.单病种质量监测信息项(2020年版)      3.省级单病种质控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