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wukan
  • 发布时间:2018-07-04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全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以推进农村地区太阳能取暖和光伏扶贫工作为重点,统筹谋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确定到2020年,力争全省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200万千瓦,累计达到400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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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4-06-27
    •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河北省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的通知。 《通知》指出工作目标: 2024年,启动一批具有丰富屋顶、闲散空地资源和较好电力消纳能力的开发区,开展分布式新能源建设试点,力争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装机100万千瓦以上,创新示范工程30个左右。 2025年,在第一批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再次启动一批试点,力争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装机200万千瓦以上,创新示范工程60个左右。 2026年,全面推进全省剩余省级以上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建设,力争到2030年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高质量发展模式创新取得积极进展,各类新场景、新应用不断涌现,分布式新能源助推开发区绿色低碳转型成效初步显现。 《通知》要求合理界定开发范围,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原则上在省级以上开发区(不含托管园区)核定范围内已建成的企业屋顶及围墙范围内闲散空地实施;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在省级以上开发区(不含托管园区)核定面积全域内实施。 各开发区要积极探索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开发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模式: 1.整体推进模式。在取得产权方同意后,可采取由开发区管委会主导整体推进模式,整合资源优选投资合作对象,规模化推进。整体推进模式要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在建、已报装项目仍由原开发企业继续主导开发。 2.联合开发模式。支持在开发区内注册法人实体的能源企业参与项目建设,鼓励各类能源开发企业与拥有屋顶、闲散空地和负荷资源的企业主体合作,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发。 3.自主开发模式。拥有屋顶、闲散空地和负荷资源的企业主体自主开发。 在政策支持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按照相关规定布局分散式风电项目,单体规模不超过5万千瓦。同一主体开发的同类型项目可打捆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及开工前各项手续。 配储方面,试点开发区新建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参照2023年保障性并网项目管理要求和建设标准配置或租赁一定比例储能设施,可不受可开放容量限制。配套储能应与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在同一220千伏供电区域内,同步建设、同步并网,并承诺参与调峰,接受电网统一调度。 地方政府在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开发过程中要优化提升地方行政部门服务能力,及时为项目审批、并网提供所需材料;电网公司要结合项目报装容量、负荷和电网情况提供接入方案,支持项目“应并尽并、能并早并”;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提升企业对分布式新能源的认识,提高企业主体积极性;不得向开发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等费用,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此外,试点开发区建设期为2024-2025年,试点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试点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根据试点建设情况,适时在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广。 原文如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的通知 冀发改能源[2024]87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张家口市能源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现将《河北省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0日 河北省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推动新型能源强省深入实施,进一步发挥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在促进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系统谋划、分步实施、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优质高效”的原则,在充分尊重企业主体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开发区不同应用场景、不同产业用电负荷需求和未来产业项目布局,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开发利用,进一步加快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2024年,启动一批具有丰富屋顶、闲散空地资源和较好电力消纳能力的开发区,开展分布式新能源建设试点,力争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装机100万千瓦以上,创新示范工程30个左右。 2025年,在第一批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再次启动一批试点,力争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装机200万千瓦以上,创新示范工程60个左右。 2026年,全面推进全省剩余省级以上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建设,力争到2030年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高质量发展模式创新取得积极进展,各类新场景、新应用不断涌现,分布式新能源助推开发区绿色低碳转型成效初步显现。 二、工作任务 (一)合理界定开发范围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原则上在省级以上开发区(不含托管园区)核定范围内已建成的企业屋顶及围墙范围内闲散空地实施;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在省级以上开发区(不含托管园区)核定面积全域内实施。 (二)积极探索不同开发模式 各开发区要积极探索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开发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模式。 1.整体推进模式。在取得产权方同意后,可采取由开发区管委会主导整体推进模式,整合资源优选投资合作对象,规模化推进。整体推进模式要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在建、已报装项目仍由原开发企业继续主导开发。 2.联合开发模式。支持在开发区内注册法人实体的能源企业参与项目建设,鼓励各类能源开发企业与拥有屋顶、闲散空地和负荷资源的企业主体合作,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发。 3.自主开发模式。拥有屋顶、闲散空地和负荷资源的企业主体自主开发。 (三)创新应用环境 1.绿色用能替代。即开发区内企业利用自有屋顶、闲散空地开发建设分布式新能源,提高终端用能绿色电力比例的项目。 2.推行绿色交通。即开发区或区内企业通过分布式新能源建设,为区内使用新能源的交通设施提供电力服务的项目。 3.开展绿色园区建设。即在不同企业主体组成的同一开发区或同一增量配电区域内,利用区域内屋顶、闲散空地开发建设分布式新能源,满足区域内负荷绿色用能需求的项目。 三、试点支持政策 (一)屋顶分布式光伏不设置规模上限 利用试点开发区内企业固定建筑物屋顶及围墙范围内闲散空地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不设置单体规模限制。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二)优化分布式新能源管理程序 开发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按照相关规定布局分散式风电项目,单体规模不超过5万千瓦。同一主体开发的同类型项目可打捆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及开工前各项手续。 (三)优化可开放容量管理 试点开发区新建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参照2023年保障性并网项目管理要求和建设标准配置或租赁一定比例储能设施,可不受可开放容量限制。配套储能应与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在同一220千伏供电区域内,同步建设、同步并网,并承诺参与调峰,接受电网统一调度。 (四)加快配电网数智化改造升级 以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加强统筹规划,强化电网消纳分析和研究,统筹区域负荷水平,适度超前规划变配电布点,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和智慧升级,提升配电网承载力和灵活性,切实满足试点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发展需要。 (五)多种方式支持市场消纳 各开发区要积极引导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基于园区或者工厂用能水平和负荷特性选择“全额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全额上网”模式,优先支持全额自发自用和具备可调节能力负荷的项目建设。涉及“自发自用”上网模式的,用电方、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所有权人的同一土地范围内。 鼓励分布式光伏项目装配分时计量设备,在系统高峰时段按高峰电价结算,在低谷时段按低谷电价结算,合理反映分时发电价值。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以独立或聚合的方式参与绿电交易,以市场化方式消纳。 (六)优化服务保障 地方政府在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开发过程中要优化提升地方行政部门服务能力,及时为项目审批、并网提供所需材料;电网公司要结合项目报装容量、负荷和电网情况提供接入方案,支持项目“应并尽并、能并早并”;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提升企业对分布式新能源的认识,提高企业主体积极性;不得向开发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等费用,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四、推进方式 (一)分级推进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建、规划、安全、用地等相关部门,结合电网接入条件,指导开发区高质量编制分布式新能源试点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主体等。 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开发区谋划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做好试点方案初审工作,并督促方案落地实施。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将对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试点方案(试点要求附后)进行评估审核,结合电网公司意见,确定年度建设规模,及时公布试点建设方案,并定期开展评估,指导市县做好试点经验总结。 (二)试点先行 试点开发区建设期为2024-2025年,试点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试点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根据试点建设情况,适时在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广。 (三)强化安全和质量监管 各开发企业负责电站建设和运营,要严格落实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安全主体责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要充分考虑房屋质量安全、风机避让距离、寿命期限等因素,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设计、建设、验收及运营,同步安装电网远程调控装置,承诺全量全时段参与调峰弃限,服从电网统一调度,涉网性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要依法加强电站建设运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杜绝设备质量、工程质量、施工及后期运维安全问题发生,保障项目质量可控、安全运营。各市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指导项目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 《河北保定雄县发布关于做好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工作的通知》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7-26
    • 日前,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以分布式光伏应用为重点,大力推进光伏应用进党政机关、工商企业和进村入户,进一步提升光伏发电应用水平。 涉及村民自有房屋屋顶的,必须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由村民自愿申报,不得强迫。凡是村民自愿申报且符合安装要求、并网条件的均须纳入,确保我县符合建设条件并自愿建设的农村居民实现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全覆盖。不建议列入征迁计划的用户实施光伏发电项目。 全文如下: 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重要战略政策,充分利用我县丰富屋顶资源,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2〕124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能源安全新战略的重要论述,积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与乡村振兴两大战略,坚持目标导向、完善发展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发挥地方主导作用,推动光伏发电高质量跃升发展,所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逐年提高,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充分利用丰富的屋顶资源,围绕调整能源结构、节能减排工作要求,以分布式光伏应用为重点,大力推进光伏应用进党政机关、工商企业和进村入户,进一步提升光伏发电应用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以市场推动为主,建立公平开放的市场体系,鼓励社会资本、国有资本、银行保险等积极参与农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支持和监督。 (二)规范项目管理。要严格落实“自愿不强制、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工作不暂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改善新能源开发建设营商环境,降低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非技术成本,减轻投资开发企业负担。 (三)全面覆盖、村民自愿。涉及村民自有房屋屋顶的,必须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由村民自愿申报,不得强迫。凡是村民自愿申报且符合安装要求、并网条件的均须纳入,确保我县符合建设条件并自愿建设的农村居民实现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全覆盖。不建议列入征迁计划的用户实施光伏发电项目。 三、实施范围和目标要求 (一)涉党政企事业单位光伏发电项目。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县属国企等所属建筑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政府统筹推动、市场运作,要充分结合城乡规划,甄选行业领先、技术先进、经验丰富、资金雄厚、信誉至上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方案需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涉美丽乡村规划光伏发电项目。利用美丽乡村规划范围内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要与美丽乡村规划深度衔接,因地制宜确定技术路线,整村整街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建设方案需报经所属乡(镇)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其他区域光伏发电项目。涉党政企事业单位和美丽乡村规划区域以外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乡(镇)、社工委指导开展,要与城市、乡村、片区、街道建筑风格融合统一、呼应协调,能够全面提升城市风貌、村容村貌。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着“成熟一个、实施一个”原则,各乡镇、社工委之间要加强协调联动,制定完成相关方案后报县改革发展局备案,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实施。 (四)坚守安全底线。严格履行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设计、安装和验收程序,充分考虑屋顶结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工程质量健康安全稳定运行。 (五)发电上网模式选择。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根据用户用电情况分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和“全额上网”两种模式。电网公司对“全额上网”用户所发电量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用户余量上网部分全额收购。党政机关、工商企业由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合作模式,农村居民采用纯屋顶租赁和自建模式。 四、建设程序 (一)项目备案。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前应履行项目备案手续,项目投资主体须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因新区规划建设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变相转移投资风险,一经发现撤销备案。对于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其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由电网公司每周代为向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备案手续;如果含有以企业名义租赁自然人屋顶协议的,应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向县行政审批局统一申请备案。法人单位(含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产权建筑及其场所区域内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可直接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光伏开发企业租赁法人单位建筑的,由光伏开发企业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取得备案手续和电网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前,严禁提前开工建设。 (二)项目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后,建设单位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鼓励能源投资企业统一投资、建设;在进行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开发时,鼓励建筑业主和能源投资企业共同投资开发、建设,通过协议明确项目产权和发电收益分配。党政机关、公共建筑、商业厂房等场景,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城镇住宅场景,鼓励采用租赁协议或采用业主自建模式。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具备实时监视和控制功能,满足电网接入相关规范要求,经调试、检测合格后并网试运行,由电网统一调度控制。未经相关政府部门许可,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制造商、集成商、安装单位均不得留有远方控制接口、保留相应能力。 (三)项目验收。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申请。其中,户用屋项分布式光伏项目验收工作主要由建设单位和电网公司组织开展;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验收工作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组织开展,电网公司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工程不得并网。 (四)并网申请。项目需并入电网的,应满足电网公司关于并网验收规范性管理要求,由建设单位向电网公司申请办理并网服务管理,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接入电网。超出政府公布电网可开放容量不予接入并网;申请接入并网后台区渗透率达到或超出80%不予接入并网。 五、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 (一)运维管理。建设单位承担项目的运行维护责任,负责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项目运行和维护。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应按照河北省能源局发布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指导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运行维护。 (二)安全责任。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建设、运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的施工安全,制定运行和维护技术手册,定期检查维护,保障项目安全运行。 (三)消防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在项目建成后的运行期间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四)电力安全。电网公司在项目并网发电期间对项目并网发电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