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来源专题:农机装备
  • 编译者: 江浩
  • 发布时间:2025-10-14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发〔2025〕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9月11日


    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构建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制定如下措施。

    一、科学布局服务网络。围绕“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服务专业、便捷高效”的目标,科学规划构建覆盖粮食、蔬菜、瓜果、畜禽、水产等全产业,满足产前、产中、产后全链条需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至“十五五”期末,布局20个以涉农区为服务范围、服务功能齐全的区域农业综合服务中心,50个以农业镇(乡)为服务范围、服务功能多样的农业服务分中心,N个各具特色的专业化农业服务站点,形成“20+50+N”经营性服务网络。通过新建或改造、整合提升现有资源,稳步推进建设,拓展服务半径,提升服务能力。

    二、统筹构建服务体系。推动经营性服务多元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机作业、农资供应、农产品加工销售等经营性服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居间服务优势,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支持供销合作组织发挥渠道优势,拓展多种服务功能。强化公益性服务保障,稳定机构队伍,提升人员素质,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加强基层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益性服务效能。推动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有机结合,支持经营性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奖补等方式承担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应急救灾、林地养护、河道保洁等公共服务,支持公益性服务组织依托社会化服务网络开展公共服务。

    三、提升拓展服务功能。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拓展多种形式的专项服务,加强农资供应、信息咨询、土地流转等产前服务;提升全程机械化作业、农情监测、病虫草害和动物疫病防控、智慧管理、水产养殖捕捞、设施运维、应急救灾等产中服务;延伸农产品销售、农产品初加工、冷链仓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产后服务。促进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协调发展,区域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做强全程机械化作业核心功能,拓展3项以上其他专项服务,具备“1+X”综合服务功能,逐步提高全链条服务能力;农业服务分中心、专业化农业服务站点做优特色专项服务功能,不断升级拓展其他服务。

    四、创新主体运行机制。支持农村各类服务主体发挥技术、装备、渠道、管理等优势,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创新服务机制,通过股权投资、用地入股、业务合作等方式参与经营性服务网点建设运营。支持各类经营主体通过农机租赁等方式开展相关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与农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链条向纵深延伸。

    五、建立服务标准规范。制定区域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业服务分中心和专业化农业服务站点的建设导则,明确建设内容、服务功能等要求。制定相关经营性服务的服务规程和质量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制定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管理制度。各涉农区可因地制宜进行细化。

    六、强化科技装备支撑。依托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为支撑,创新农业科技服务机制,组建农业科技服务团队,提升社会化科技服务能力。发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效能,引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购买先进适用、生态环保、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加快急需适用农机研发应用,推动农机装备迭代升级。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以及遥感、航拍、北斗导航等技术设备,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建立全市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整合各类涉农服务资源,为广大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一体化服务,逐步实现服务供需线上对接、农机作业实时记录、服务费用电子结算。

    七、优化完善扶持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农业服务类建设用地、农业配套类设施农业用地等空间的规划和用地保障,高质量落实空间资源配置。用好用足现有财政政策,符合条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项目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引导银行、保险等机构创新开发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网点基础设施建设、农机购置、农机租赁的信贷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相关险种。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相关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将符合条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纳入重点企业服务范围,强化全方位服务保障。

    八、加强行业指导管理。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评价分档,加强动态管理。强化服务合同监管,推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价格监管,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支持建立市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联盟,发挥其联系政府、服务会员、自律规范的作用。推动建立服务主体信用评价机制,服务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 原文来源:http://www.amic.agri.cn/secondLevelPage/info/50/21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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