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将全面制度化》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lifs
  • 发布时间:2020-05-13
  • 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不但将有物质奖励,还可能有荣誉证书、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了《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各地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并要求各地向社会公开当地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举报途径和渠道等。 生态环境部表示,2020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2020年底前,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 构建社会组织和公众共治大格局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是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通过实施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是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的重要举措。 “群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线索是环境监管执法的‘金矿’,通过充分发动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可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短板和盲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也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途径。”该负责人说。 “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非常重要。”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目前,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不容乐观,部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屡屡发生;部分地区还存在环境执法不到位,或行政干扰执法等情况,光靠行政和司法措施很难解决全部问题,因此,公众参与和监督尤为重要。《意见》的出台,将从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顶层设计,推动地方全面建立实施这项制度。 2019年举报奖励预算总额达1282万元 据统计,目前已有12个省级和133个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实施了举报奖励制度,省、市共出台了155件相关制度规定。2019年,各地举报奖励预算总额达1282万元。各地也积累了宝贵经验,如有的地方2001年就开展举报奖励;有的地方针对当地多发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制定了特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有的地方设定了高达10万元的重奖;有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将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的地方在传统奖金奖励外,还通过微信红包等便捷方式发放奖励。 2019年11月,石马河水质受工业企业偷排超排影响,总磷指标超标。针对这一情况,广东省东莞市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实行高额奖金激励机制。重点针对磷化、酸洗、电镀等加工行业的排污乱象,在石马河流域的塘厦、凤岗、清溪、樟木头4镇实施为期一个月的举报奖励政策,最高奖励从此前的8万元提高到50万元。 重奖举报政策一经出台,公众参与热情空前高涨,短短一个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微信、来访等途径,收到近600条举报线索,最终梳理整合成有效线索76条,查实52条,累计发放奖金高达1350万元。通过有效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相关行业违法排污乱象得到有效遏制。石马河水质明显改善,旗岭国考断面总磷从0.8毫克/升以上,降到0.4毫克/升达标线以下。 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意见》对举报奖励制度的基本思路、实施奖励的部门、奖励对象和获奖条件、奖励的范围和形式、违法线索审核确认、奖励发放程序、举报人保护、制度保障、资金监管、宣传培训等方面提出了意见。 该负责人说,《意见》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可对举报人实施重奖。各地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将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示范作用。特别要优化、简化审核发放流程,减少获取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确保奖金足额发放。鼓励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方便举报人领取。 “目前,企业的非法排污行为越发隐蔽,举报人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物力等才能了解情况。因此,奖励将能调动更多人的积极性。”马军说,环境违法行为往往涉及利益,对于举报人来说,人身安全、个人信息严格保密至关重要。《意见》从制度上强调了“举报人保护”,希望在这方面能认真执行、严格落实。 如东莞市专门出台《举报奖励保密工作指引》等文件,不再要求实名方式举报,举报人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即可领奖,最大限度打消举报人疑虑。

相关报告
  • 《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系统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许露露
    • 发布时间:2023-10-24
    • 根据程度市安办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安全生产监管行业领域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工作,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成都市应急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成应急〔2023〕75号),起草了《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系统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系统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公示如下。 公示时间:2023年10月18日―2023年11月18日 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系统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鼓励公众举报全市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系统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消防等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为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成应急〔202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系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对社会公众举报全市范围内电力、城镇燃气、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行业领域中下列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 (二)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三条(工作职责)举报奖励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电力、城镇燃气、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核查和提请市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奖励工作。 (二)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奖励规定,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四条(予以奖励条件)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城镇燃气、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行业领域;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留有个人有效联系方式; (三)举报人为无特定身份自然人。特定身份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消防网格管理员等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受政府部门聘请或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服务的专家、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重大隐患情形或者违法事实、违法线索; (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监管部门掌握; (六)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七)举报事项经相关监管部门核查属实。 第五条(从业人员内部举报)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市经信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处室、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可以在电力、城镇燃气、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及时获取生产经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给予奖励。 第六条(奖励情形)举报下列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电力领域。 电力领域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按照《电力法》及《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认定以下行为和情形: 1.建设施工单位在重要输变电(500KV、220KV、110KV)变电站周边、地下电缆线、架空线路杆塔保护区内进行施工,出现较大沉陷、严重开裂或显著上拔,塔身出现严重弯曲形变,导地线出现严重损伤、断股和腐蚀的; 2.发现油气、供排水、通信、电力等各类地下市政管线可燃、有毒气体泄漏进入综合管廊、管沟和排管可能造成中毒、燃爆等高危事故的; 3.发现在电力设施线路保护区内种植高大树竹,可能会影响线路跳闸、短路等隐患风险的; 4.在重要输变电(500KV、220KV、110KV)架空线路下电力保护区内违规使用高大机械(吊车、挖掘机、超重机等)作业的; 5.发现有不法份子盗取电力设施,用户盗电窃电或及违约用电的; 6. 电力建设 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施工企业,所属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开展编、审、批或专家论证,开展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履行施工作业许可审批手续或无人监护; 7.其他依法依规应认定为电力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电力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 (二)城镇燃气领域。 城镇燃气领域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城镇燃气行业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认定以下行为和情形: 1.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2.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的; 3.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 4.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按“成都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智慧监管平台”规范要求,开展充装、实名制销售等气瓶可追溯管理; 5.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6.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7.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8.其他依法依规应认定为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 (三)民爆物品生产(销售)领域。 民爆物品生产(销售)领域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南》认定以下行为和情形: 1.证照不齐,安全评价、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 2.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3.超过许可数量和品种、超过规定作业时间、超过规定储存量、超过定员人数组织生产经营的“四超”现象的; 4.管理严重缺失、安全防护及控制保护设施失效可能导致本单元或更大范围安全失控的; 5.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且构成重大风险的; 6.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 7.其他依法依规应认定为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 (四)消防领域。 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GB35181-2017)认定以下行为和情形: 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 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9.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 10.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违法责任)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经查实存在相关情况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奖励标准) 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1.举报重大隐患给予奖励3000元; 2.给予罚款或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照罚款或案值数额的15%计算,举报一般隐患最低奖励200元,举报重大隐患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的,奖励3万元; 4.予以取缔、关闭的,奖励5万元。 (二)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举报火灾隐患,根据隐患严重程度,按照一般隐患50元、重大隐患200元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同时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照本款第 (一)项的规定给予奖励。 对同一举报事项的奖励同时适用不同的核算方式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前款按照百分比核定奖金金额的,最小以整十为单位,对个位数按四舍五入取整。 第九条(办理程序)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办和奖金审核、发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办公室、安全生产与行政执法处分别负责整理值班室、局长信箱、“12345”市长热线和信访等途径受理的隐患举报信息,及时填写《成都市经信局安全隐患举报受理记录表》(附件1),移交行业主管(监管)处室按照举报事项行政管辖区域,将举报线索移交相关区(市)县行业管理部门核查办理;举报线索涉及跨区(市)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由市经信局行业主管(监管)处室核查办理或指定区(市)县行业管理部门核查办理。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行业系统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处室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二)受理举报的属地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经信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处室,负责依法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事项,承办、汇总举报受理记录、现场核查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印证材料,填写办理《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提请奖励申请表》(附件2),并移交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奖励。 区(市)县行业管理部门与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未建立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协作机制的,可将相关核查办理资料和《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提请奖励申请表》上报市经信局统一移交市应急局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奖励。 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0日内办结并移交应急管理部门;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三)安全生产与行政执法处牵头对举报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政策法规处牵头对举报安全隐患核查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法制审查。 (五)举报人逾期无正当理由既不提供有效银行账号又不到现场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条(奖励规则)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保护)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或者信息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严肃查处外,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救济途径)举报人对认为符合奖励条件而未予奖励或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保密规定)举报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 举报办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奖金或者冒领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不主动对应予以奖励的举报申请发放奖金的; (三)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或者线索透露给他人以谋取奖励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故意向被举报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的; (六)其他应当追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经费保障) 举报奖励资金经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应急管理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付。 第十六条(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和各业务处室公开电话进行举报,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电力、城镇燃气、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行业领域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地址:成都市蜀锦路68号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邮编:610042;电话:028-61881588,传真:61881599。网络举报地址: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络理政平台(http://12345.chengdu.gov.cn/)市经信局局长信箱。 火灾隐患举报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东段19号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邮编:610041。举报投诉热线:96119。 第十七条(名词解释)本暂行办法所称电力、城镇燃气、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行业领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电力供应企业,管道燃气企业、CNG加气站、LNG加注站、液化石油气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本暂行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十八条(解释机关)本暂行办法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本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1.成都市经信局安全隐患举报受理记录表 2.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提请奖励申请表
  • 《完善制度,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效能》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lifs
    • 发布时间:2020-06-28
    • 推进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是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下生态环保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构建了生态文明体制的“四梁八柱”,完成了顶层设计,建立并实施了包括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一系列生态环保制度,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不断完善,为生态环境保护注入了强大动力。   生态文明建设、污染防治攻坚需要完善的制度作为重要保障,很多重点难点问题需要依靠制度来破解。目前,生态环保制度建设的某些方面还存在碎片化、分散化、部门化等问题,某些领域还存在空白点;制度不衔接、不配套以及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不但影响了制度的作用效力,而且制约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发展。在新形势下,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创新制度举措,增加制度供给,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能力。   为了完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体系,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设覆盖领导责任、企业责任、全民行动等方面的“七大体系”,为建设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指南。多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开展试点,已经形成了许多制度成果。在这个基础之上,各地应着重围绕“七大体系”建设,结合实际工作,针对治污攻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创新思路举措,总结实践经验,把具有普遍意义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到制度层面,加快建立健全源头预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损害赔偿的全链条、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   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关键在于落实责任。我们看到,责任落实到位的地方,目标任务就完成得好;推诿扯皮的地方,工作进展就比较慢。这些年来,在制度的推动之下,各地党政领导干部做好生态环保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但是,重经济、轻环保的问题仍然存在。督察中发现,一些地方环保指标任务很难落实,难点问题根本推不动;一些地方把治污责任往生态环境部门推,其他部门作壁上观。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依靠制度。我们要建立实施各部门分工明确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加快构建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大生态环保格局。要落实治污攻坚战各项重点任务举措,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要加强督促检查,通过开展预警、约谈、专项督察,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精准考核问责,细化考核指标,将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等纳入考核方案,对落实不力、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严肃问责,确保制度时时生威、处处有效。   理顺体制机制,增强治理效能。为了破除生态环保领域的体制机制障碍,中央作出了地方环保机构垂直管理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要大力推进这项制度改革,厘清事权,建立机制,形成纵向有序、横向协调、高效运转的监管制度。要加快推进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建,进一步健全基层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壮大执法力量,明确执法事项,制定统一的执法规程。要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落实,对于攻坚战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在推进制度体系建设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碍。我们要打破利益藩篱,冲破思想局限,不断创造制度成果,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