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严格水功能区监管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水利部水资源司有关负责人解读《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相关报告
  • 《湖南省发布《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治理
    • 编译者:王阳
    • 发布时间:2018-07-20
    •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本办法所称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含扩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 在本省境内江河、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以及对入河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农村家庭生活、农村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等单独分散排污,不适用此办法。 第四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符合《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并严格落实《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湖南省水功能区划》《湖南省主要地表水系水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或区划。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境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组织及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二、设置审批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单位应当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一)在长江干流湖南段、洞庭湖、大型水库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其他跨市州行政区域的省级水功能区水域(含渠道、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由省级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除应当由省级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审批外的其他入河排污口,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其余审批权限由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并报上一级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备案。 (三)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四)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或相关说明材料。包括法定主管部门对本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意见,不需要法定主管部门进行立项批复的,应提供相应的其他同意建设的证明材料。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其所依据的文件或材料。包括设置论证报告文本和论证报告涉及的需要由法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或证明。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可以合并编制,不再单独提交。 (四)对第三者权益有影响的,应当提交第三者同意建设承诺书或其他相关文件。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 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但在保护区、饮用水源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相邻功能区以及跨行政区域河段交界断面附近设置排污口的,应当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本办法所称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是指对水功能区(水域)入河污染物总量没有明显增加、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其他取用水户权益、水生态系统平衡不构成影响、不在水功能保护区或其他重要敏感水域内且不存在事故风险。 第十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二)拟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域)管理要求、现状取排水、水质及纳污状况分析。 (三)拟建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论证及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水生态及地下水影响分析。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权益的影响分析。 (六)对排污的限制要求和措施。 (七)结论与建议。 第十一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当符合: (一)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和规定。 (二)国家和省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 (三)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水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四)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排污单位废污水产生环节、入河排污量、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总量、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排放去向等;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排污方式和入河排污口门的设置情况。 (三)对受纳水体所在水功能区的影响分析。 (四)结论。 第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审批机关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关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时限不包括听证和专家论证所需的时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 (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 (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 (四)省级以上湿地公园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内。 (五)能够由污水系统接纳但拒不接入的。 (六)经论证不符合设置要求的。 (七)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 (二)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四)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七条 经审查批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一)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和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的。 (二)入河废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发生变化的。 (三)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未实施的。 (四)已有入河排污口停用2年之后重新启用的。 第十八条 入河排污口试运行满3个月,正式投入使用前,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书。 (二)入河排污口监测报告(含水量、水质及主要污染物浓度),委托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监测单位监测次数不少于三次。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无需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除外)。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关于入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承诺落实情况说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监督管理,权责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对未按审批要求排污的或者未经批准私自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通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业园区、产业结构布局规划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污水处理厂建设核准前,对涉及到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应当征求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意见。 各相关部门在开展企业排污、效能等许可、检查和执法活动时,应当对涉及到的入河排污口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抄送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 三、登记、存档 第二十二条 在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限期到有管辖权的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并填写《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各级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应根据入河排污口的实际情况,对填报的《入河排污口登记表》进行审核,提出合法认定、关停或补充设置审批手续等分类处理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建立入河排污口登记台账。在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后设置但未办理设置审批手续的入河排污口应按要求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在省级水功能区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在设置审批同意前应向省级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严重干旱、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等可能导致水质恶化及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省级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并依法对排污单位提出停止排放或限制排放要求。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 单个入河排污口档案应包括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申请文件、审批单位批复和决定文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验收资料、入河排污口监测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审批要建立档案,并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上普查,并将普查结果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排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入河排污口进行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予以配合。设置自动监测设施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监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对退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污信息台账,报日常监督机关备案。同时,应按照统一格式要求在所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处设立明显的标牌,标牌上应注明该入河排污口经批复及实际排污总量、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排污单位名称、监督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追究法律责任。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追究法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2日起施行。2016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2号)同时废止。
  • 《经济日报:河长制加上湖长制——河清湖美新打法》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8-01-10
    • 河长制自全面推行已满一年,河长制制度体系和组织体系已基本建立,河湖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推动解决了一大批河湖管理难题。与河流相比,湖泊的自然属性复杂,管理保护难度更大。近日,实施湖长制的文件出台,对于湖泊而言,湖长制是河长制的具体化,为湖泊量身定制,更具针对性——   “每条河流要有河长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新年贺词中特别强调。河长制自全面推行已满一年。近日,实施湖长制的文件也刚刚出台。河长们是如何履职的?湖长们要解决哪些问题?怎样不断创新治水方式?对此,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了解读。   生态治理机制逐步健全:   明确省市县乡河长32万多人   冬日的太湖,碧波荡漾,水光潋滟。太湖流域是河长制的先行地,随着河长上岗、机制到位,2017年年底已率先全面建立河长制体系。监测数据显示,太湖湖区整体水质已从劣Ⅴ类提升至Ⅴ类以上,富营养化程度有所减轻。从当年大规模暴发的蓝藻危机到如今水清岸绿,太湖终于能顺畅呼吸。   太湖水生态环境的改善,河长制功不可没,这也是全国河长制成效的一个缩影。“目前,我国河长制制度体系和组织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河湖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推动解决了一大批河湖管理难题,不少河湖实现了从‘没人管’到‘有人管’、从‘多头管’到‘统一管’、从‘管不住’到‘管得好’的转变,中央确定的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湖长制任务有望提前完成。”水利部部长陈雷说。   江河湖泊是流动的生命系统。河湖之病表现在水里,根子在岸上。解决河湖管理保护这个难题,必须实行“一把手”工程。“以前,环保不下河,水务不上岸,河湖环境防治是一道难题。”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副司长刘鸿志表示,河长制的实施,找到了打开困局的一把“金钥匙”,由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河长,主要领导站到了河流防治责任的最前端,责任很明确,推责无弹性,追责无人替,履责变刚性,变“九龙治水”为“河长治水”。   行走在河湖边,很多地方都在醒目的位置树立了河长公示牌,牌上标注河流基本情况、治理目标、河长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截至2017年底,全国所有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工作方案全部出台,县级以上的河长办全部设立,省级层面的六项制度全部出台,全国明确了省市县乡四级河长32万多人;同时,23个省份加码把河长一直设到村,全国有村级河长62万人。有23个省份到2017年底已经全面建立了河长制。   不仅明确了河长责任,其履职工作也纳入奖惩考核机制。水利部已将河长制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环境保护部把河长制工作纳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同时,水利部、财政部建立了以奖代补机制,2017年奖补了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比较好的12个省份,相关各省份平均获得4000万元至5000万元。各地也积极探索奖惩机制,浙江建立了问题曝光和问责机制,江西建立了河长制表彰制度。   湖长制更具针对性:   实施入湖排污口整治   2016年年底,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提出全面推行河长制,其中就包括湖泊。既然如此,为何日前还要出台文件推行湖长制?“湖泊管理保护有其特殊性,与河流相比,湖泊的自然属性复杂,管理保护难度更大。要解决这些问题,亟须大力推行湖长制,与河长制有效衔接,采取更严格的措施对湖泊和入湖河流实施系统保护和治理修复。”在水利部副部长周学文看来,湖长制的文件是河长制的具体化,为湖泊量身定制,更具针对性。   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天然湖泊2865个,总面积7.8万平方公里;湖泊淡水资源量约占全国水资源量的8.5%……我国湖泊之众多,从这组数据可见一斑。但另一组数据则不免让人们为湖泊水质总体状况担忧——2016年,全国118个重要湖泊总体水质为I-III类的比例为23.7%,IV-V类的比例为58.5%,劣V类的比例是17.8%。从近两年的趋势看,I—III类水质比例有所降低,劣V类水质比例也在降低,IV—V类水质的比例在增加。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副局长黄卫良认为,湖泊与河流有共同之处,不同之处也很多。作为众多河流交汇之地,湖泊水源复杂,污染源也复杂。加上湖泊周围大多是人类聚居之处,很容易被污染。一旦污染,治理难度又特别大。湖泊更容易沼泽化、藻类问题突出。如日本琵琶湖面积比太湖小得多,几十年治理,生态都恢复不了。经过多年治理,我国的一些重要湖泊水质有所改善。但是,由于湖泊的特殊性,从全国来看,湖泊的水质总体状况仍不乐观。中央专门强调湖泊问题,可以说用意深远。   在全国湖泊实施湖长制,水污染治理也将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水利部河长办主任祖雷鸣说,要控制入湖污染物排放量,给湖泊减负,包括实施国家节水行动,通过节水减少废污水排放量。实施入湖排污口整治,清理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排污口,提高入湖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要“一湖一策”,有的湖泊淤积严重,要底泥清淤,清理内源污染。有的要在湖泊周边设置湿地,净化入湖水质。有的要实施水系连通工程,提高湖泊水体流动性。   转变治水思路理念:   用长效机制守护水生态文明   河长不仅管水里的事,还要管岸上的事。据介绍,很多地方河长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整治河流周边的养猪场,摸清河流周边有多少养猪场,关闭散乱的、没有污水处理能力的养猪场,确保规模化养猪场实施无害化处理。河流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很多地方还探索建立了流域协调机制,实行联防联控。在云南滇池流域,有36条河流流入滇池,当地建立了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上游不达标补偿下游,末端断面不达标向财政缴纳补偿金。   河长制带动了全民治水热潮。天津聘请河道社会监督员407名,带动全社会参与节水、护水。浙江涌现出一批“企业河长”“养殖户河长”等民间河长。广西的不少地方,河长制写入了村规民约,聘请老党员、村民代表担任村河长。很多省份探索设立了“河道志愿者”“巾帼护水岗”“河道警长”“河小二”等,参与河长制相关工作,成为社会参与河湖治理的生动写照。   “我们治水思路和治水理念在转变。”陈雷说,山水林田湖草是个有机生命体,要牢固树立辩证思维和系统思维,以问题为导向,坚持系统治理,统筹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生态退化、水环境恶化、水灾害频发问题,着力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动形成有利于水资源节约保护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近年来,各地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水定产、以水定城,“三条红线”约束作用不断显现,加快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水利部数据显示,全国年用水总量6040亿立方米,明显低于6350亿立方米的年度控制指标;2012年至2016年,我国万元GDP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下降25.3%和26.6%;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9.9%。   专家建议,在全面推进河长制过程中,要把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职责落到实处。同时,完善责任范围的划分机制、治理目标的细化机制、资金使用的管理机制、协调沟通的联席机制、生态资金的横向补偿机制,用长效机制守护水生态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