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黑臭水体治理技术的研究进展》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治理
  • 编译者: 王阳
  • 发布时间:2018-11-09
  •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河道水体污染状况讶益恶化。近几年,黑臭水体的治理已成为广大环保专家积极关注和研究的重点领域。黑臭水体不仅在色味上给人们带来的不愉悦感尤其是其污染最终通过食物链循环进而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健康。主要是由于前几年我国工业企业的大量有机污水无管理无处置的直接排放,导致其对水体造成了不可自我修复的刳伤。本文就针对黑臭水体污染形成的原因,以及目前常规的治理修复技术做简要概括分析,以期为我国接下来的黑臭水体治理重大环保工程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黑臭水体;形成;治理技术;展望

    引言:城市水体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水体循环、水土保持、水质涵养、调节温湿度、改善城市气候等多种功能。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的水环境质量受到严重威胁。据权威部门统计,截至2016年,全国295个地级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总认定数为2014个,城市水体普遍受到污染,黑臭水体逐渐增多,已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我国城市黑臭水体的综合治理已经刻不容缓。国务院于2015年4月正式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全国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由此可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紧迫性和艰巨性。

    目前全国兴起了黑臭水体治理的热潮,但是有些缺乏科学、系统的治理路线,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误区;有些注重单一技术,忽视采用集成技术进行综合治理;有些污染源治理与生态治理不同步,事倍功半;有些过度强调生态与景观,忽视自然生境的构建。本文对黑臭水体治理技术及发展趋势加以分析,期望为我国黑臭水体的治理提供借鉴。

    1、河流黑臭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1.1 河流黑臭产生的原因

    城市河道黑臭主要是过量纳污导致水体供氧和耗氧失衡的结果,水体缺氧乃至厌氧条件下污染物转化并产生氨氮、硫化氢、挥发性有机酸等臭恶臭物质以及铁、锰硫化物等黑色物质。生活污水是导致城市河道黑臭的最普遍和最主要的污染源。其他污染源还有:生活垃圾、有机工业废水、合流制管网溢流污水、污水厂尾水、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水等。消除城市河道黑臭、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对保障城市人居健康、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河流黑臭的危害

    黑臭河道的危害很多,如影响居民生活,危害人体健康;破坏河流生态系统;损害城市景观。因此消除黑臭、改善感观,美化城市,已是城市河流治理中首要解决的问题。

    2、黑臭水体治理原则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科学系统地综合治理城市黑臭水体,必须以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分区管理,近中远期分期实施,“一河一策”分类治理的原则。其综合治理的技术体系应按照“控源截污—水质净化—生态修复”的理念和模式,坚持“水陆统筹,截污与改善水动力条件相结合,污染源治理和生态修复相结合,同时坚持工程建设与长效管理两手抓的策略。

    从根本上治理黑臭水体,杜绝水体返黑、水质反复恶化,必须具有科学系统的治理技术路线,包括:开展黑臭水体环境问题诊断,分析黑臭成因,核定污染物负荷,确定控制目标,制定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实施污染源控制及治理,水动力改善及水力调控,水质净化与生态修复,加强综合管理及工程运行与维护。

    因而,针对适合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技术与模式,以下列举了当前效果稳定可靠、运行经济合理的黑臭水体治理常规技术,主要涉及源污染控制和治理关键技术、水动力改善及水力调控技术、水质净化与生态修复技术三方面。

    3、黑臭水体常规治理技术

    目前,国内外对针对城市河道的黑臭治理均遵循“控源-净化-修复”的思路。下面将着重介绍常用几种治理技术。

    3.1 清游疏浚技术

    清游疏浚是清除内源、控制水体污染的有效措施之一。其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抽干湖河水后清法(干法),如上海市丽娃河就用的干床冲挖清游疏浚工艺,另一种是用机械食接从水中清除游泥,常用的工具是挖泥船。

    干式清淤是指抽干城市黑臭水,使水体底泥裸露出来,使用水力冲挖的方式对淤泥进行清理。干式清淤具有清淤浓度高、清淤速度快、清淤较为彻底的优点,但也存在破坏水体原有生态,产生二次污染的不足。在实际施工中,干式清淤一般使用在城市箱涵清淤、明渠清淤、小型湖泊清淤,设备操作简单,转运方便快捷,黑臭水体治理效果明显。

    湿法清淤主要是通过水力清淤设备进行治理黑臭水体的。

    水力清淤设备通过利用高压水枪冲刷河床中的淤泥,形成一定浓度的淤泥,然后通过泥浆泵的绞吸、抽吸等作用将悬浮起来的淤泥吸人并通过管道排出。水力式挖泥船主要有绞吸式、耙吸式、斗轮式、吸扬式等。湿法作业的应用范围较广,江河湖库都可用之。清流疏浚能相对快速地改善水质,但因具有一定的生态风险性,国内外对此多持慎重态度故在底泥疏浚前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提出相 应对策。

    3.2 截污纳管技术

    截污纳管是从源头上消减污染物的排放量。通过建设和改造位于河道两侧污水产生单位内部的污水管道,并将其就近接入敷设在城镇道路下的污水管道系统中,并转输至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阻止污水进入河流。

    3.3 曝气增氧技术

    缺氧是黑臭水体普遍特征。恢复水体耗氧复氧平衡、提高水体溶解氧浓度是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恢复的首要前提。曝气增氧是水体增氧的主要方法,能快速提高水体溶解氧,并兼有造流、净化抑藻和底泥修复作用。德国萨尔河、英国泰晤士河、中国的苏州河及温瑞塘河的许多河段等治理中都使用了曝气增氧的方法。

    3.4 清水补水技术

    环境调水其目的在宁改善水体水质,提髙水资源的利用价值和水环境的承载力,主要应用宁纳污负荷高、水动力不足、环境容量低的城市河湖和水网。上海市开展苏州河环境调水研究和试验己有20余年历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05年7月22日,南京市秦淮河管理处启动了秦淮河环境调水工程。

    4、黑臭水体监督管理

    在黑臭水体的治理过程中不但要注重治理技术和治理指施,更要注重对黑臭水体治理的维护与管理,从而确保整个治理工程有序、高效进行;同时,也使已治理好的水体不至于再受污染,巩固已有的治理成果,保障治理水体的长治久清。

    主要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一是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与合作,齐抓共管,形成黑臭水体治理合力。二是完善监管机制,落实责任到人,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达标期限及治理效果;建立黑臭水体信息共享平台和信息公开制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三是科学监测监控,建立健全环境物联网系统,鼓励综合利用卫星遥感监测、自动在线监测、自动视频监测、人工巡视监控、网络信息传媒等手段,构建水体监控预警系统。四是建立黑臭水体治理工程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实行水体环境的常态化养护,制定黑臭水体治理考核及评估办法,确保工程长效运行和水质改善效果。

    5、治理技术发展趋势

    解决黑臭水体问题涉及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经济学和管理科学,需要针对黑臭水体进行跨学科的、涉及生态、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全面研究。根据国内外最新研究进展以及热点趋势,未来黑臭水体治理技术的发展趋势需满足治理效果稳定可靠、运行经济合理、已有应用实例等要求,涉及到的污染源控制、生态修复与监管新技术主要包括。

    在点源治理方面,以应用高效脱氮、脱碳、除磷及资源、能源化先导技术为主,如真空收集截污技术、氮磷及有价物质回收利用技术、难降解工业废水高级氧化技术等。

    在面源治理方面,需集成应用城市面源综合协同控制技术,初期雨水、地表漫流截流与污染控制技术等。

    在内源治理方面,以研发应用新材料与制剂为主,如氧化剂、覆盖剂、生物抑制剂、环境友好生态覆盖剂等。

    在生态修复方面,应以应用原位水质改善及生物生态恢复技术为主,如复合酶原位生态净化、高效复合微生物菌剂、土著微生物扩增及生物促生、生物操纵等技术。

    6、结论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地表水由于污染日趋严重已经演变成黑臭水体。

    主要治理河流黑臭的技术和方法包括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其中由于生物修复具有环境友好、生态节能等优点,在黑臭河流的治理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另外,在原有物理、化学和生物技术的基础发展、组合和延伸一系列新技术也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国内外对黑臭河流的治理研究已有了一定的成效,并且建立了相关的水质指数关系式以及预测模型。今后,黑臭河流的治理以及组合技术的推广将拥有更加广阔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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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目标。2018年年底前,济南、青岛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高于90%;到2020年,其他设区的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高于90%,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70%,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设区的市和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 1.深入推进设区的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按照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2018—2020年,各市政府负责黑臭水体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开展一次全省设区的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实质性措施落实、整治成效、企业及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推进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落实情况,巩固治理成果。通过专项行动形成问题清单,移交各市政府限期整改,建立销号制度,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开展后续核查督办,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进行通报、约谈,约谈后仍整改不力的,纳入环境保护督察范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攻坚任务均需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全面开展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各县(市)参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对建成区黑臭水体进行全面排查,查明黑臭水体两侧排污口的位置、排放量、排水水质,详细记录淤积河段、垃圾临时堆放点等污染源的位置。开展黑臭水体水质监测,判定黑臭级别,编制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评议。2018年年底前,根据调查和评议结果,确定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按照“一河一策”原则,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措施,对每条黑臭水体编制整治方案和计划,明确消除目标、工作进度、年度计划和完成时限。2019年3月底前,完成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方案编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2018—2020年,各市每年开展一次县(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3.全面加强污水管网建设。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处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开展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暂不具备雨污管网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应采取增加截留倍数、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量,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溢流污染进行处理,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新建城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施雨污管网分流。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各城市加快建成区污水管网建设,到2020年,新增城市污水管网2200公里以上,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4.切实提升污水处理能力。统筹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收集管网,做到污水处理能力与污水管网相匹配。加快实施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升级改造和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工程,确保新增收集污水得到有效处理。雨污分流改造进度相对滞后的,应当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减轻降雨期间污水溢流的污染影响。污水管网难以覆盖的区域,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处理设施。到2020年,新增(改造)城市污水处理能力180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98%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处理;有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5.全面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结合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对新发现的非法设置入河(湖)排污口一律封堵;实行入河(湖)排污口统一编码管理,建立档案,明确入河(湖)排污口名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责任主体、监督单位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测,实行信息共享。(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6.严格管控工业企业污染。严格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等5项标准。对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所排废水经预处理后须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对影响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对超标和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予以“黄牌”警示,应当采取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等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排污单位,予以“红牌”处罚,应当依法予以停业、关闭。加强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7.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合理制定并实施河湖防洪除涝清淤疏浚方案。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底泥进行处理处置,严禁沿岸随意堆放,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不得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分别牵头) 8.深入推进水体及岸线的垃圾治理。各设区的市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济南、青岛市要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其他设区的市要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并配备打捞人员,及时清理转运垃圾,做好垃圾收集转运记录(垃圾收集转运时间、垃圾清运量等),并将符合规定的河湖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规范垃圾填埋场、转运站管理,严防垃圾渗滤液直排或溢流入河,严禁垃圾向农村转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分别牵头) 9.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等运用海绵城市理念,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改造建设,减少径流污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10.持续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牵头) 11.积极保障河道生态水量。结合河道的生态补水需求,通过水系贯通、上下游河道闸坝联合调控、合理布局分散/半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合理调配水资源,开展河道生态补水。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12.定期开展水质监测。2018年年底前,各设区的市对建成区内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4项指标的水质监测。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各设区的市开展黑臭水体交叉监测,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监测一次,并于监测当季度末月2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本季度监测数据。(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二)加强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治理。 1.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严格执行“三区”划定方案,巩固禁养区畜禽养殖关闭搬迁成果,对禁养区内新发现的养殖场(小区)和专业户,予以关闭搬迁。(省生态环境厅、省畜牧局分别牵头)依法依规开展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落实养殖业户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控制在适养区内。(省生态环境厅、省畜牧局牵头)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部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省畜牧局牵头) 2.分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按照城乡共建、以城带乡的原则,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分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靠近城镇(工业园区)周边的村庄,将污水纳入城镇(工业园区)污水厂集中处理;管网覆盖不到的村庄,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半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或小型湿地,提倡相邻村庄联合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研究制定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3.加大生活垃圾治理力度。完善“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垃圾处理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随意堆放。推进全省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置。2020年年底前,95%以上的村庄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履职尽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层层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各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实施方案要按要求向社会公布,并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逐级建立健全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完善工作台账,从严从速从实整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要对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定期调度汇总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二)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明确包括黑臭水体在内的河湖的河湖长,按照治理时限要求,加强统筹谋划,确保水体整治到位。加大河湖管理保护和监督力度,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监控设施,对河道进行全天候监督。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全面拆除沿河湖违章建筑,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乱倒垃圾、养殖等活动。加强设区的市和县(市)建成区雨水口的监管,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道路冲洗污水等排入雨水管网;定期做好管网清掏,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工业企业、畜禽养殖、污水集中处理等固定污染源核发排污许可证,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强化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设区的市黑臭水体沿岸的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排污单位的管理。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2019年年底前,各设区的市建成区全面实施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其中济南、青岛市建成区污水处理厂提前一年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分批、分期完成设区的市建成区内全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有序开展区域内无主污水管道的调查、移交和确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城镇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落实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污水收集管网相关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队伍,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将排水管网管理延伸到居民小区内部。推进设区的市建成区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牵头) (三)加大资金支持。各级财政强化对黑臭水体治理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逐步形成完善的黑臭水体治理资金保障体系。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严格征收使用管理。在严格审慎合规授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为市场化运作的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探索开展治污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规范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筹〕、山东证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四)优化审批流程。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支持和推进力度,在严格前期决策论证和建设基本程序的同时,对报建审批提供绿色通道。(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五)加强信用管理。将从事黑臭水体整治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六)强化科技支撑。加强黑臭水体治理科研攻关和技术支撑,不断提炼实用成果,总结典型案例,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和成功经验。针对黑臭水体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加强技术指导。(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七)引导公众参与。重视公众参与在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中的作用,把公众参与和监督作为长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和途径,广泛宣传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积极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向社会公示黑臭水体治理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对通过国家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举报发现的黑臭水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转办地方,限时排查核实,并及时将新发现的黑臭水体纳入整治范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广电局牵头) (八)强化监督评估。加强对本方案实施的动态评估,对本方案实施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评估。2021年,对方案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评估实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对工作拖沓、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规定任务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并启动问责程序。(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