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240亿治理地下水漏斗区 河北将实现采补平衡》

  • 来源专题:生活污水治理
  • 编译者: 王阳
  • 发布时间:2017-09-14
  • 来自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的公开消息称,自2014年河北省在全国率先在试点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以来,三年累计投入超过200亿元,实现了全省7大地下水漏斗区全覆盖,试点区三年累计形成地下水压采能力近38亿立方米,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河北省财政厅副厅长高云霄12日透露,该省3年累计投入244.6亿元人民币进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治理范围实现了河北七大地下水漏斗区全覆盖,3年累计形成地下水压采能力38.7亿立方米。

    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12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高云霄在会上介绍说,河北省是典型的资源型缺水省份,该省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中国平均值的七分之一。由于水资源匮乏,近30年来该省累计超采地下水1500亿立方米,超采区面积达6.7万平方千米,成为中国最大的地下水漏斗区。

    2014年,经中国国务院同意,决定在河北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主要任务是解决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问题,并为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积累经验。

    高云霄介绍,试点开展以来,河北3年累计投入244.6亿元,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地下水水位下降趋势有效缓解。试点区3年累计形成地下水压采能力38.7亿立方米。2015年,河北深层地下水位止跌回升,由治理前年均下降1.54米到治理后年均回升0.22米。2016年,河北省浅、深层地下水位回升幅度均大幅增加,浅层水回升0.58米,深层水回升0.7米。

    二是地下水超采问题得到控制。河北推广节水小麦1700万亩。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058万亩,农业用水效率提高了20%。

    三是形成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科学规划、确权定价、控管结合、内节外引、综合施策”的治理模式。

    高云霄表示,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作为第三方对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工作进行了评估,认为河北实现了试点的预期目标。下一步,河北省将构建长效运行机制,推进地下水超采常态化治理,确保2030年该省实现采补平衡。

    【环保加油站】全国最大漏斗区深层地下水埋深回升0.74米

    河北是典型的资源型缺水省份,是全国最大的地下水漏斗区。上世纪80年代以来,河北省年均超采50多亿立方米,形成了7个大型地下水漏斗区。2014年,河北省全面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工作。截至目前,3年累计形成地下水压采能力38.7亿立方米。试点区浅层地下水埋深下降速率明显减缓,深层地下水埋深实现止跌回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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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shen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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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我国水资源污染严重,单纯的“污水处理”已经不能满足水生态修复的需求。因此,水环境综合治理从控源和生态修复的核心出发,成为了目前治水的主题。而在政策驱动和需求升级的双重加持下,整个水环境综合治理的空间将逾千亿。   水环境综合治理的必要性。中国水资源面临两大困境:困境一,水资源短缺且分布不均,中国人均水资源约为2000立方米,仅为全世界人均水资源平均水平的1/4,属于轻度缺水国家。并且中国的水资源分布非常不均匀,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占了全国81%的水资源,但是土地面积却只占全国不到40%;困境二,水资源污染严重,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开展,全社会用水量不断上升。但是由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滞后性,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水体,造成大量的湖泊和河流的水质低于生活饮用水标准,近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的短缺性。   水环境综合治理≠污水处理。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处理后达到市政污水排放标准,但是现行市政污水排放标准与地表水标准差距较大,致使处理后排出水质无法达到功能区域的水质要求。所以从污水处理升级到生态修复是必要选择。生态修复的重点是将受损水体通过外源污染控制、内源污染处理和生态系统修复三个过程,从而恢复成健康水体。   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核心是控源+生态修复。根据国内外的治理经验,我们总结治理的核心是控源和生态修复,控源主要包括建立污水处理机制、减少排放、技术革新实现生态农业等。而生态修复则主要在于生态系统的重建,目前行业内比较成熟的方式是基于稳态转换理论的清水型生态系统重构法。   政策驱动+需求升级,市场空间将逾千亿。从政策层面上,“水十条”发布为十三五期间的水治理工作制定明确的完成目标和实施手段。在黑臭水体的治理上,住建部专门制定了计划安排,要求到2020年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要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从资金来源上来看,PPP模式的兴起则唤起了水环境综合治理新一波投资热潮。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投入原来主要依赖政府的财政收入,项目主要以EPC/BT/BOT的模式进行。引入PPP模式可以把政府从资金链中摘出来,变成项目提供方和监督方。在财政部已经公布的3批示范项目中,涉及水环境治理的项目占比达到8.7%,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000亿。根据政策的指导,我们测算了水环境综合治理中最重要的两块水源地修复和黑臭水体治理两块的市场空间,到2020年这两块的总投资将超过1500亿,项目重点都将落在生态修复这块上。 正文   水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资源。   1、为什么要关注水环境综合治理市场   1.1困境一:中国水资源短缺且分布不均   中国水资源短缺。我国目前水资源总量为27962.6亿立方米,为全球水资源的6%,但是除以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人均水资源只有约2000立方米/人,仅为全世界人均水资源平均水平的1/4,在世界范围内排在105位。虽达到人均最低需求量1000立方米,但对比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人均8800立方米,瑞典人均17000立方米,差距十分明显。   我国水资源分布非常不均匀。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占了全国81%的水资源,但是土地面积却只占全国不到40%,长江流域以北地区63.5%的土地却只有不到20%的水资源。各省份面临的稀缺程度也因人口数而异。根据不同地区供用水量,北京,河北,河南,辽宁,宁夏,山东,山西,上海,天津属于极度缺水,而福建,广西,贵州,青海,西藏,云南水资源丰富,人均量为前者的6倍以上。同时还需要扣除难以利用的洪水径流和散布在西部等地球的地下水,我国可实现利用的淡水资源仅剩11000亿立方米。若按照可利用的淡水资源人均水平,中国属于严重缺水状态。   根据水利部统计,全国669座城市中,有400座常年供水不足,110座严重缺水;在32个百万级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中,95%的城市长期受缺水困扰,不仅是干净的可饮用水,还包括灌溉、景观、消防等各类水源。   从水的需求端来说,主要有两大方面的短缺。一方面是符合标准的水来满足城市的四项基本用水需求,包括生产和生活等各个方面,特别是城市水源地以及主要水资源流域。另一方面是保证城市良好水环境的景观类生态水,不仅需要对城市整体水环境进行自净调节,更对地下水和外来水等有很好的平衡作用。 1.2困境二:水资源污染严重亟待治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社会用水量也在不断上升,农业用水比重较大但基本平稳,生活生态用水量及生产用水量在逐渐增加。分析GDP的不同产业来源,第三产业增长迅速,一二产业平稳增长。总体来看,随着GDP的增加,用水总量也呈波浪型增加。   工业加工产生的废水以及人们生活产生的污水排放量已不容小视,其中生活污水排放一直以较高速增长,工业废水近年略有下降但仍处于较高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到2015年的数据,2015年排放的废水污水加起来达到715亿吨,比黄河一年总流量还多。未经处理的污水对江河湖海会造成巨大的污染,不仅携带着有毒化学物质,还会破坏水生态系统,甚至成为“臭黑水”。污水废水排放增多,对环保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尽管城镇污水处理率在缓慢上升,但仍有大量未处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界。虽然污水处理率已经逐步提高到70%以上,每年没有经过处理的污废水仍超过200亿吨。   我国的地表水执行的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根据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分为5类。根据国家水利部公布的《2014年中国水资源公报》披露的数据,2014年对全国21.6万km的河流水质状况进行了评价。全年Ⅰ类水河长占评价河长的5.9%,Ⅱ类水河长占43.5%,Ⅲ类水河长占23.4%,Ⅳ类水河长占10.8%,Ⅴ类水河长占4.7%,劣Ⅴ类水河长占11.7%,其中东部地区的水质相对较差。而湖泊的测评结果也不乐观,全国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和面积较大的121个主要湖泊共2.9万km2水面中,全年总体水质为Ⅰ——Ⅲ类的湖泊有39个,Ⅳ——Ⅴ类湖泊57个,劣Ⅴ类湖泊25个,分别占评价湖泊总数的32.2%、47.1%和20.7%。对上述湖泊进行营养状态评价,大部分湖泊处于富营养状态。处于中营养状态的湖泊有28个,占评价湖泊总数的23.1%;处于富营养状态的湖泊有93个,占评价湖泊总数的76.9%。   除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以外,我国本就稀缺的水资源还存在农业污染,水土流失等问题,且包含了难以利用的洪水径流和分散在土壤深层的地下水。水资源短缺和污染不可忽视,水环境治理迫在眉睫。 1.3水环境综合治理≠污水处理   过去的水环境治理的概念多局限于污水处理。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通过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的方法处理后以达到市政污水排放的标准,污水处理率的提升成为各地政府的考核标准,也催生了大量的污水处理公司。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现行市政污水排放标准与地表水标准差距较大,致使处理后排出的水质无法达到功能区域的水质要求,也就是说污水处理率上升只会减缓环境恶化,但并不能改善。   从污水处理到水生态修复的升级是必要的。水体不同于水,水体是个复杂的、相互作用的系统。过去单纯的污水处理可以在短期达到污染物清理达标、水质标准上升等目的,但因为水体的生态系统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在封闭环境内,一段时间后水体还会回到治理前的状态。而过去的水体恢复处理工程的一些方案,如利用水葫芦吸收水中污染物,表面上解决了污染问题,其实是有害于水生态系统的,因为引进新的物种是比污染更加严重的状况。只有在多层的生态修复技术的调控下,才能重新建立起健康的水生态系统。以污水处理作为第一步,水生态修复的完整过程能起到“治标更治本”的作用。   2、政策驱动+需求升级,市场空间将逾千亿   2.1“水十条”吹起治理号角,各省市积极落实治理细则   水环境综合治理行业的最大助力来自国家及地方政府的重视,这也反映在近几年密集出台的法规政策中。从2015年二季度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到十三五规划,再到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水环境是最关心的话题之一。   2015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提出了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对十三五期间水治理的工作制定了要求:定调了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并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   在城市水体和相关流域水治理方面的要求有:   (1)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2)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3)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4)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前。   (5)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政策指导下,中央财政还专门安排设立了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并于2015年7月公布了《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二)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三)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四)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五)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六)跨界、跨省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七)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八)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其中,办法中说明地方财政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予以倾斜支持,并主要采取因素法、竞争性等方式分配,采用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随着“水十条”的出台,各省市地方政府也相继推出地方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积极响应国务院号召并提出地方具体的目标和治理要求。其中,消除黑臭水及提升饮用水安全水平,恢复水生态系统被绝大多数地区列为防治目标,并且设立了分年度及分流域的指标,明确了牵头单位与责任单位,细化了水环境治理的具体措施和目标清单。此外,一些省市如湖南,江苏,山西,上海等提出的主要指标甚至超过国家指标要求或规划提前完成阶段目标。还有地区设立专项工程,如河南省“碧水工程”并设立了9个实施方案,可见地方政府坚决治理水环境的决心。   密集的政策带动资本积极投向相关领域。而传统的EPC/BT/BOT模式也迎来升级。   2.2新商态:PPP模式带起社会投资热潮   从2014年开始,中国PPP模式的制度化建设正式提上日程,顶层设计从法律法规、管理机构、操作指引、标准化工具和专业培新等方面构成了完整的PPP框架。根据使用者是否付费以及付费是否可以覆盖投资,PPP主要可以分为三种模式,适用于不同的行业。水环境综合治理大部分属于政府付费模式。   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投入原来主要依赖政府的财政收入,项目主要以EPC/BT/BOT的模式进行。而引入PPP模式可以把政府从资金链中摘出来,变成项目提供方和监督方;引入社会资金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以及长期合作。   从2014年12月开始,财政部陆续公布了三批PPP示范项目,总项目数达到715个,其中涉及水环境治理项目一共有62个,项目数量占比达到8.7%,总项目投资额达到1111.8亿。具体的项目包括通州区北运河流域水环境治理(总投资64.3亿)、荆门市竹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投资34.1亿)、大理州洱海流域生态修复和综合整治(总投资77.9亿)等全国重大水环境治理项目。68%的项目属于政府付费模式,并且合作年限以11-20年区间为主。 从2015年开始,发改委在国家部委层面上的PPP项目库里,目前已经发布了超过5000个项目,其中约7%的项目涉及水环境治理,预计总投资额超过1200亿。随着这些项目的逐步审核实施,将带动大批社会资金投入到水环境治理行业中。   2.3水源地修复+黑臭水体治理市场空间将逾1200亿   我们对于实施“水十条”将带动的水生态修复的市场空间进行测算。有别于现在环保市场主要关注的污水处理市场,水生态修复市场主要面对的是已经被污染的水体环境,是整个环境的生态平衡再建。   首先在饮用水水源地的治理方面,根据环保部正式推出的三批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175个水源地(有些大的城市不止有一个水源地),其中水库水源地66个,地下水水源地32个,河道水源地77个。在“水十条”中明确规定到2020年底单一水源地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需要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地的建设,所以预计这个名单将会扩展50%左右。以水库水源地的治理为例,如果一个中等大小的水库水源地的水质由于受污染等原因低于Ⅲ类,但是高于等于Ⅴ类。那么根据现有的市场物价和手段,综合投资大约在30亿,其中约9%专门用于水生态恢复。假设全国20%的水源地有治理需求,那么整个水源地生态恢复投资的市场空间将达到356亿。   而另一个治理重点是黑臭水的治理。根据“水十条”要求到2020年中国地级市及以上城市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的要求。目前登记的黑臭水体数量在2082个,其中已经完成整治的比例在34.9%、正在整治的比例为28.4%。我们假设平均单条黑臭河治理长度为3km,每千米的投资成本约为3500万。我们测算到2020年,整个城市建成区的黑臭水体的投资总额将达到1205亿。   3、借鉴+总结,水生态修复树立行业标准   3.1他山之石:借鉴国外成熟的治理经验   国外对水污染治理的重视较早,因此也累积部分先进的治理方法和措施,也有很多经典的案例,比如英国对泰晤士河、瑞士对日内瓦河、日本对琵琶湖、德国、法国、荷兰等九个欧洲国家对莱茵河的成功治理,主要措施包括:政策强制征收污染税、跨区域合作、普及污水处理厂和土地处理系统。这些积极经验和主要措施能够为我国在治理水污染方面提供借鉴作用。   点面结合,日本琵琶湖的三十年蜕变分析:点源污染控制(超高净度污水处理系统)和面源污染控制(下水道普及与生态修复)   流域点源污染控制:琵琶湖流域水污染控制的核心是大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净化中心,从1970年开始,政府将湖区分为四个处理区,并建立了4个大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净化中心,并在较远区域建立了5个较小的污水处理厂。所有的污水处理厂均采用超高度处理技术,TP及CODmn的去除率高达99.4%及97.1%以上,最大限度地使排放水接近自然湖体的水质。同时对产生的污泥也进行最大限度的回收和资源利用,避免二次污染。   流域面源污染控制:主要包括四种处理方式(1)净化槽和下水道,净化槽用于处理一家一户或楼房排放的生活污水,而下水道则实现了全面的管网收集;(2)农业集落排水处理设施,即农村下水道,能有效地防止农业用水水质污染,与公共下水道一样,在二级水处理的基础上增加了脱氮除磷的高度处理;(3)环境生态修复,在琵琶湖的周边以及湖区进行生态修复,包括水生植物和周边植被的种植,恢复湖区作为生态系统的自我净化能力。   3.2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核心:控源+生态修复   “三河三湖”是指流经我国人口稠密聚集地的淮河、海河、辽河和太湖、巢湖、滇池,这些重点流域的水污染治理事关我国接近半数的省市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是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几十年“三河三湖”的治理经验,治理的核心是控源和生态修复,控源主要包括建立污水处理机制、减少排放、技术革新实现生态农业等,而更重要的措施落在综合治理修复水质上面。包括采取清淤、坡岸治理、生态植物群落重构等各种措施来实现湖水体的综合整治。   所以我们认为在目前这个阶段,中国的污水处理率已经接近80%,综合整治的核心应该落在生态修复上。国际上已在使用的或已进入中试阶段的污染水域治理与生态修复技术可分为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生态法三大类。但是每种单列的方法只能解决水体部分的问题。   水生态修复是以恢复或重建受损生态系统结构为目的的技术,依靠修复水体原有结构从而恢复原有的主要生态功能。与利用某些生物的特性解决水体中某一特定问题的技术不同,水生态修复是一个系统的规划。只有从诊断污染受损水体生态系统出发,制定外源污染控制、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才能达到治理目标。   生态恢复的重点就是对生态系统施加多种手段以实现浊水稳态向清水稳态的转换。主要的驱动力包括:   (1)降低水中营养盐浓度,控源截污是前提。   (2)提高水体透明度,透明度是浮游植物量与无极悬浮物量的综合反映。   (3)清楚杂食性与草食性鱼类,主要是保证沉水植物在恢复初期不被牧食。   (4)重污染底泥疏浚与基底恢复,底泥疏浚是保证内源磷释放的有效措施,基底修复有利于不同水生植物类型的构建。   (5)采用软围隔营造静水环境,可以有效地防止因风浪的影响而引起的底质再悬浮等。
  • 《河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 来源专题:生活污水治理
    • 编译者:王阳
    • 发布时间:2019-02-01
    • 日前,河北印发《河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月21日 河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国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和《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8号)的精神,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中央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紧密围绕解决全省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重点问题,采取“一保两治三减”的综合措施,即通过实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农村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推行化肥和农药施用减量化,限制农业用水总量,推进养殖业污染防治等多措并举,强化污染治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生态保护,打造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环境优美的田园生态系统,加快补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突出短板,有效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新时代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科学治理。综合镇(乡)村人口规模、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治理模式。合理布局建设项目,实现区域共享、连片治理。积极选用工艺先进成熟、运行成本经济、符合农村特点的治理技术。 建管并重,长效管理。加快完善设施设备,合理确定投融资模式和运行管护方式,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建立健全农村污染治理的监管体系,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各类设施建成并长期稳定运行。 示范引领,有序推进。学习借鉴省内外先进地区经验,坚持先易后难、先点后面,以点促面,整体提升,合理安排整治任务和建设时序,扎实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切实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循环利用,绿色发展。打通种养结合通道,优化空间布局,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养殖生产全过程,整治突出问题,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主要治理模式,实现畜禽粪污就地就近循环利用,修复养殖生态环境。 二、主要目标 通过三年攻坚,乡村绿色发展加快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农业农村环境监管明显加强,农村居民参与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实现“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一保”,即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更有保障;“两治”,即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实现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三减”,即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业用水总量;“四提升”,即提升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超标水体水质、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村居民参与度。 到2019年,完成1万人/日或1千吨/日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和安全评估,农村垃圾城乡一体化治理体系基本形成,重点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治理和管控,全省农药使用总量和化肥使用总量零增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 到2020年,完成1万人/日或1千吨/日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并实现有效监管;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治理的村庄占比有所提高,得到有效管控的村庄基本全覆盖;亩均化肥施用量降低7%,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亩均农药使用量降低6%,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加快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2019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排查和调查评估,2020年底前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要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将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和村民应承担的保护责任纳入村规民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实施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控制,落实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检测“三同时”制度。2019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评估。自2020年起,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每半年监测一次。各地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地水质本底状况确定监测项目并组织实施。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水利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排查整治。以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风险源和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风险源进行排查,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 (二)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彻底清理积存垃圾。继续组织对所有村庄及周边积存垃圾彻底清理,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河道两侧、雄安新区周边等生态保护重点区域以及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和公路沿线的垃圾集中进行清理,消除卫生死角。2018年底前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坚持分类整治、分类施策,持续进行整治工作;2019年底前,要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禁止城市向农村转移堆弃垃圾,防止在村庄周边形成新的垃圾污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因地制宜确定治理模式。推动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机制的完善,现有垃圾处理场覆盖范围内的村庄,优先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模式,终端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可采取不产生二次污染的过渡方式,尽快采取措施,具备条件后进行再处理。加强对农户的引导,推行垃圾分类投放、分类处理。省定38个创建农村环境整治和垃圾治理示范县(市、区)外,每个县(市)至少确定1个乡镇作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探索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1 河北省38个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示范县名单 石家庄市:高邑县、井陉县、灵寿县、晋州市、新乐市、井陉矿区、鹿泉区7个县(市、区)1324个村;承德市:滦平县、双滦区、双桥区3个县(区)306个村庄;秦皇岛市:昌黎县、卢龙县、青龙县、北戴河区、抚宁区、山海关区6个县(区)1872个村庄;唐山市:丰南区1个区445个村庄;廊坊市:文安县、香河县、永清县3个县1069个村庄;保定市:曲阳县、涿州市、满城区、徐水区4个县(市、区)1253个村庄;沧州市:海兴县、任丘市2个县(市)610个村庄;衡水市:安平县、阜城县、饶阳县、深州市4个县(市)1500个村庄;邢台市:巨鹿县、南和县、任县、威县4个县1226个村庄;邯郸市:鸡泽县、邱县、武安市、峰峰矿区4个县(市、区)1037个村庄。 建立规范长效管护机制。加快完善设施设备,配齐收运车辆。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埋场,通过整治达到卫生填埋条件或逐步关停。现有垃圾处理场覆盖范围内的乡镇,原则上每个乡镇至少建设至少一座转运站。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监管体系,落实县、乡(镇)、村委会监管责任。乡镇要带头组织清理积存垃圾,完善日常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落实日常保洁责任,保持农村环境卫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2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重点项目 实施承德市滦河流域章吉营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秦皇岛市秦皇岛市抚宁区香营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一期工程、沧州市泊头市西部区域垃圾填埋场项目、邢台市清河县卫运河沿途村庄垃圾集中收集处置项目、廊坊市北运河沿线农村垃圾收运系统建设等16个重点项目,项目总投资约7.30亿元。 (三)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分类确定生活污水治理模式。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推行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统一管理制度。提倡农村生活污水“应收尽收、应治尽治”,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通过“以城带村”、“以镇带村”、“以园区带村”等方式,将临近县城、镇街、开发区(园区)等市政管网可覆盖的村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离城镇较远、常住人口密集、经济较发达的村庄,铺设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对居住分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采用三格式化粪池、净化沼气池、小型净化槽等方式进行分散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先治理重点区域生活污水。重点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优先治理人口密集区、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省级河湖长管理区、南水北调输水沿线和46条重点河流沿线区域村庄生活污水治理,重点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到2020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村庄治理率有所提升,对农村生活污水乱排乱放进行有效管控的村庄基本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健委、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3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重点范围 1128个镇政府驻地,规划纳入城镇(园区)收水管网的村庄2762个,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沿线村庄427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村庄136个、二级保护区内村庄1333个,13个设立省级河湖长的河湖管理范围内的村庄2192个,潮河、白河、府河、孝义河等46个重点河湖沿线村庄4124个。合计12102个村庄。 建立完善长效运行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农村污水治理设施长效管控机制。建立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政府为落实主体、村级组织为管理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农村生活污水运行管护体系。建立基于污水处理绩效的付费机制,实现从“买工程”向“买服务”转变,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和考核,提升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的运维水平。鼓励先行先试,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污水处理农户缴费制度,探索建立住户付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管护经费保障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4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重点项目 实施承德市滦平县张百湾镇周台子村污水配套管网工程、张家口市崇礼区奥运核心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南戴河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周边配套道路工程污水管网建设工程、廊坊市北运河沿线农村污水处理工程、保定市竞秀区一亩泉河周边农村污水治理项目、邢台市巨鹿县南哈口中心村污水处理建设等16个重点项目,项目总投资约8.42亿元。 专栏5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项目 实施承德市承德县大营子乡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张家口市宣化区傍水农村综合环境治理、保定市侯河和百草沟周边农村环境治理项目、廊坊市史各庄镇生活污染治理项目、邯郸市成安县团结渠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邢台市广宗县河道沿岸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等29个重点项目,项目总投资约18.56亿元。 (四)强力推进养殖业污染防治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发展多种形式的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建立健全生态健康养殖相关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养殖密度。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升级,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推广使用人工全价配合饲料。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积极发展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生态化养殖、渔农综合种养等健康养殖方式。(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严格养殖环境管控。从严环境准入。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执行环评报告书制度,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制度,对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推动畜禽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记录粪污处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等情况,防止粪污偷运偷排。(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建设、运行和综合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执行等情况。力争每半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及时做好记录,建立管理台账。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严格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加强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督促落实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主体责任,制定“一场一策一方案”。实施畜牧大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推进建立农牧结合机制,对有种植土地的畜禽养殖场,实行种养一体化,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对自有土地不足的畜禽养殖场,引导与周围的农户和种植基地对接,就地就近消纳畜禽粪污,确保资源化利用,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鼓励和引导第三方处理机构建设粪污集中处理和利用设施,对养殖密集区的畜禽粪污进行分户收集、统一处理。到2019年,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到2020年,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依法划定水产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实施养殖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加快推进养殖节水减排,逐步实现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增养殖,实现以渔控草、以渔抑藻、以渔净水。严控河流、近岸海域投饵网箱养殖,开展增殖放流,修复水生生态环境,加强水域环境监测。(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参与) (五)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 推广生态化种植模式。开展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试点,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推进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示范县创建,发挥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示范作用,带动应用绿色高效技术。(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生态环境厅配合) 实施节肥工程。深入推进测土配方精准施肥,提高农民科学施肥意识和技能,推动化肥施用量负增长。合理制定各区域作物单位面积施肥限量标准。调整化肥使用结构,优化氮、磷、钾配比。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引导肥料产品优化升级,大力推广高效新型肥料。研发推广适用施肥设备和机械深施、水肥一体化、叶面喷施等方式。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建设。到2020年,亩均化肥施用量降低7%,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实施节药工程。建立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和全程绿色防控技术体系,开展果菜病虫害全程绿色防控示范县建设。应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预防控制病虫发生。严格控制高毒高残留高风险农药使用;大力推广应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先进施药机械。加快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到2019年,全省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40%以上。到2020年,亩均农药使用量降低6%,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1]。(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推进农业节水。实施节水压采战略,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发展旱作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牵头) 加强秸秆、农膜废弃物资源化回收利用。强化县级政府秸秆回收利用主体责任。优先开展秸秆就地还田,提升秸秆饲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质量效益,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开展整县推进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试点,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加强对国家新颁布的地膜生产标准的宣传,大力推广应用标准厚度地膜,保障地膜可回收性。开展地膜覆盖技术适宜性评估,逐步降低地膜覆盖依赖度,促进地膜的减量增效。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落实国家重点用膜县整县推进农膜回收利用试点有关要求。试点“谁生产、谁回收”的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逐步实现地膜生产企业统一供膜、统一回收、统一利用。2020年,全省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参与) 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聚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排查整治行动,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对难以有效切断重金属污染途径,且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耕地,要及时划入严格管控类,实施严格管控措施,降低农产品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六)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以县为单位,针对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明确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现存的耕地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在重要湖泊、重要河口、重要海湾的敏感区域内,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河湖海洋、违法占用河湖水域和海域,严格管控沿河环湖沿海农业面源污染。(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结合现有环境监测网络和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监测。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增加涉重污染土壤的监测频次。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的县域,应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创新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手段。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相关部门已开展的污染源调查统计工作,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APP等技术装备,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管理。鼓励公众监督,对农村地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举报。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落实乡镇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任有人负、工作有人干。(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举措,建立市负责、县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污染治理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依据本实施方案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县级政府是农村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乡镇政府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引导农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村民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八)完善管理制度,提供政策支持 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研究建立农民施用有机肥市场激励机制,支持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有机肥、配方肥、高效缓控释肥料。研究制定有机肥厂、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第三方处理机构等畜禽粪污处理主体用地用电优惠政策,保障用地需求,按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管理,享受农业用电价格。鼓励各地出台有机肥生产、运输等扶持政策,结合实际统筹加大秸秆还田等补贴力度。推进秸秆和畜禽粪污发电并网运行、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以及生物天然气并网。 (九)培育市场主体,强化专业服务 培育各种形式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采取城乡统筹、整县打包、建运一体等多种方式,吸引第三方治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落实和完善融资贷款扶持政策,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向符合支持范围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企业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推动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探索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管理机制。 (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财力支撑 各级政府要统筹整合环保、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经费渠道。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合理保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并向贫困落后地区适当倾斜,让农村贫困人口在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中受益。可以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支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探索通过PPP模式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鼓励社会帮扶、捐资捐赠等支持农村污染治理。 (十一)加大宣传教育,提高村民自治 促进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培育文明健康生活方式,鼓励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程参与农村环境整治规划、建设、运营、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要求、卫生文明习惯、村民参与义务等,积极动员村民主动清洁房前屋后、维护公共环境,开展文明农户、卫生家庭等评选活动,举办“小手拉大手”等中小学生科普教育活动,推广绿色生活方式,形成家家参与、户户关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十二)强化监督考核,落实主体责任。 实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责任制,严格目标管理。对各市县政府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制定考核评估标准和办法,以县为单位定期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通报市级党委政府,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纳入省生态环保督察范畴,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市县进行严肃问责,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恶劣影响或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