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关于推进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wukan
  • 发布时间:2018-05-24
  • 青海省、甘肃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各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投资企业:

      2016年9月,我局印发《关于建设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223号,以下简称《通知》),启动首批20个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为落实示范项目建设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示范项目建设,确保实施效果,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基础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示范项目建设

      首批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是我国首次大规模开展的太阳能热发电利用示范工程,是推动太阳能热发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项目顺利建设运营对于示范引领产业发展意义重大。相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各示范项目投资企业作为示范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高度重视,突出目标导向,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做好示范项目各项工作,确保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按要求建成投产,发挥应有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多措并举,着力构建项目推进机制

      (一)建立电价退坡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太阳能热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81号)明确,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建成投产的首批示范项目执行每千瓦时1.15元(含税)标杆上网电价。根据示范项目实际情况,首批示范项目建设期限可放宽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建立逾期投运项目电价退坡机制,具体价格水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另行发文明确。

      (二)建立建设内容调整机制

      为促进太阳能热发电产业发展,在不影响行业公平公正性的前提下,示范项目业主可对相关示范建设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相关调整应符合以下要求:(1)股权结构变更需维持绝对控股方不变;(2)建设场址变更范围位于同一县域范围内;(3)储换热介质和技术参数调整需保证系统性能优化;(4)相关企业协商一致的,可调整技术集成商;(5)其他示范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建设内容调整须由企业报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支撑机构研究审定和履行相关程序,并于6月底前完成;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需将示范内容调整批复情况及时报备我局。

      (三)建立项目退出机制

      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光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对通报中所列主动退出的示范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对通报中所列逾期未报送建设承诺的示范项目,取消项目示范资格,不再享受示范政策;通报中所列承诺继续建设的示范项目投资企业,须按照通报中明确的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投产时间,同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工程质量要求,确保示范项目建成投产。对于未按通报明确时限开工或投运的项目投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或限制参与后续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

      三、加强协作,多方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一)我局将会同有关方面,严格《通知》规定及有关要求,对示范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立健全和强化落实“退坡、调整、退出”三项工作机制和失信惩戒等制度,确保发挥首批项目行业示范引领作用。

      (二)各示范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同时加强服务保障和组织协调,特别要做好与地方政府、电网企业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与质量效益。

      (三)国家电网公司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各示范项目明确的计划建设进度,及时开展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并提前研究示范项目投产后的并网运行方案,确保示范项目发电量全额消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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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电规总院、水电总院,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各有关企业:   近年来,我国风电、光伏发电持续快速发展,技术水平不断提升,成本显著降低,开发建设质量和消纳利用明显改善,为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促进风电、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要求,研究论证本地区建设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条件,在组织电网企业论证并落实平价上网项目的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基础上,优先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   二、严格规范补贴项目竞争配置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十三五”相关规划和本区域电力消纳能力,分别按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确定需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应严格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优先建设补贴强度低、退坡力度大的项目。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加强对各省(区、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的监督。   三、全面落实电力送出消纳条件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指导省级电网企业(包括省级政府管理的地方电网企业,以下同),在充分考虑已并网项目和已核准(备案)项目的消纳需求基础上,对所在省级区域风电、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的消纳条件进行测算论证,做好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与电力送出工程建设的衔接并落实消纳方案,优先保障平价上网项目的电力送出和消纳。   四、优化建设投资营商环境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核实拟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土地使用条件及相关税费政策,确认项目不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范围;确认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没有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变相向项目单位收费,没有强制要求项目单位直接出让股份或收益用于应由政府承担的各项事务,没有强制要求将采购本地设备作为捆绑条件。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上述有关事项的监督。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完善有关管理工作机制,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工作。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政策的宣贯和解读工作,按通知要求规范项目程序,保障相关政策平稳实施。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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