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28: 人民日报上海9月26日电 (记者包蹇)上海“染色馒头”案今日一审宣判,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5万元。
在宝山区法院今天宣判的“染色馒头”案中,法院认为,盛禄公司违反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62万余元,被告人叶维禄作为公司主管,被告人徐剑明、谢维铣作为直接责任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盛禄公司生产玉米馒头时还存在用回收的过期或即将过期食品作为原料继续生产的情况,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应予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