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资兴做活水资源 “黑金”变“绿金”》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8-08-03
  • 资兴市作为湖南省第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全省唯一“全国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 紧紧围绕“东江湖水资源保护和利用”主题,一以贯之,走出了一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成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工作的一面旗帜。图为东江湖大数据产业园一角。资料照片

      “群山叠翠拥清波,为感沧桑起浩歌。”湖南省资兴市,被烟波浩渺环绕的一座因资源而兴的城市,经过不断探索,从依靠煤炭矿产之类的“黑金”转变为依靠水资源和绿色产业的“绿金”,并依托东江湖的冷水资源发展大数据产业,实现了从资源枯竭型城市向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新兴城市的蜕变。

      从“黑金”到“绿金”

      资兴市因煤而建,因矿而兴。丰富的资源吸纳了大量产业要素聚集,形成了该市以资源型经济为主的经济结构。然而,产业层次低、附加值不高、污染性较大的产业特征,也形成了对其他产业的“挤出效应”,逐渐暴露出传统发展模式之“危”。

      为此,资兴市坚持把工业转型作为经济转型的重中之重,推动工业由“黑色经济”向“绿色经济”发展。在处置产能过剩产业方面,力争到2020年“僵尸企业”全部退出市场。推进煤炭行业关闭整合,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到2020年,化解煤炭落后产能18万吨,地方煤矿总数控制在4家左右。鼓励和支持金磊水泥整体搬迁,实现水泥行业绿色化转型。

      在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方面,资兴市鼓励能源、建材、有色金属等优势企业技术改造,引导市内有色金属企业走精深加工、绿色发展路子。积极发展以东江湖旅游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推进“旅游+”工程,培育旅游+康养、旅游+工业等旅游新业态新产品。加快发展以一二三产融合为重点的特色农业,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业、创意农业等新业态。狠抓林业生态建设,大力实施退耕还林、退果还林,全市共划定生态公益林118万亩,全市森林覆盖率达71.5%。

      为有效解决东江湖生态保护与库区移民生产发展的矛盾,推进环东江湖生态经济圈建设。资兴市委市政府一方面创新推进库区居民和产业的“双转移”工程,通过二次移民逐步把库区居民向库区外转移,移民由从事第一产业向从事第二、三产业转移。另一方面,在东江湖周边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业与观光休闲农业,减少和避免农药、化肥、农膜等污染,既解决了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又生产了大量的绿色有机农产品。

      2009年至2012年间,资兴市采取进城购房、跨乡外迁等方式,顺利完成了总投资12.58亿元,涉及14个乡镇75个村6368户19261人的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引导了一批库区居民到库外居住与就业。而无公害有机肥的使用也让东江湖系列农产品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远销全国各地。“东江湖蜜桔”、“东江鱼”分别被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认定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狗脑贡茶”获评中国驰名商标。

      冷水孵出“热”产业

      上个世纪90年代,资兴市曾喊出“万口网箱下东江”的口号,网箱养鱼成为当地政府倡导发展的产业,也成就了东江湖周边村民的发家致富路。

      但一窝蜂地网箱养殖对东江湖水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据资兴市有关部门普查数据显示,高峰时,东江湖共有网箱万余口,面积25万余平方米,占东江湖总面积的2%。渔用船只的油污,大量的投放饲料、防治鱼病的药物和粪便等排泄物等严重污染了水质。

      保护东江湖水资源不受污染成为当地政府和人民的头等大事。“坚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更加注重生态文明建设、更加注重生态经济的培育发展,力争把资兴建设成为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样板。”资兴市委书记黄峥嵘表示。

      为此,资兴市一方面关闭了流域内东坪金矿等10多个采矿区,实施了网箱养殖退水上岸、畜禽规模养殖退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重点工程,还有总投资12亿元的东江湖生态保护“一湖一策”、亚行28.6亿元贷款东江湖生态保护等重大项目;另一方面,依托东江湖优质水资源,做活水资源。不仅培育做大以水为主题的青岛啤酒、希品水业等食品饮料知名品牌,当地政府更充分利用东江湖特有的冷水资源,规划和建设了容量超过20万个机架的东江湖大数据产业园,填补了湖南大数据产业的空白。

      大数据中心是发展大数据产业的基础硬件,运行能耗极高。而东江湖大数据园可以容纳下20万台服务器机架,如果同时运转,3分钟以内室温会升到50摄氏度以上。而资兴的东江湖有着天然的冷水资源,从湖底流出的冷水年径流量达15亿立方米,水温常年保持在8至13摄氏度。“如何给服务器降温,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湖南云巢科技公司董事长雷建军说,这个难题不仅在东江湖大数据中心找到了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而且水在“冷、热”交换过程中,也只是物理升温1摄氏度,对水质没有任何影响。

      借着大数据产业的东风,资兴市提出打造绿色“数据谷”,于2016年初完成“资兴发展大数据产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东江湖大数据产业园总体规划”。根据规划,东江湖大数据产业园确立了政务大数据、IT大数据、工业大数据、金融大数据等7大板块。借助大数据中心的基础平台,还将引进数据研究、云计算、软件设计、电商总部和电子制造等上下游产业。

      做好发展与保护大文章

      为实现自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资兴积极开展可持续发展探索,在1999年成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到2002年,《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东江湖成为全国首个受专门立法保护的大型水库。与此同时,资兴聘请权威专家科学编制了《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东江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等,强化东江湖生态环境保护。

      针对不同阶段的不同要求,资兴市先后编制实施了《资兴市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资兴市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规划》等。“保护和利用东江湖水资源,既是资兴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也是资兴作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示范区的主题。”资兴市委副书记、市长罗成辉向记者表示。

      面对东江湖要保护与老百姓要致富的两难问题,资兴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以开发促保护,引进青岛新天地投资公司、中国环境科技控股投资公司实施东江湖生态保护项目,以生态修复、生态保护,助推生态旅游和乡村旅游发展,实现东江湖保护与老百姓致富“双赢”。

      种下梧桐树,引来金凤凰。数据显示,2017年资兴市招商落地企业项目31个、总投资85.37亿元,目前已竣工投产25个,完成投资70亿元,新增税收4亿元。而目前在谈的项目有恒大开发项目、“麦咭乐园”伟丰实业项目、爱数政务云数据灾备中心、东莞慧语实业等30个项目,成功签约东江缘酒店、利亚德、耐普锂电池废旧回收利用、华能风电等7个项目,总投资55.62亿元,其中亿元以上项目4个。

      据悉,伟丰实业项目原本计划投资长沙,其负责人来资兴休闲旅游时,通过对资兴招商政策的深入了解而决定把项目留在资兴。“像这种因为各种机缘来到资兴后才起意来投资的企业特别多。”湖南资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招商部长张静向记者表示,优良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优势只是原因之一,来资兴投资的客商们更加看重的是资兴市委、市政府开放包容、勇于创新的执政理念和资兴市优良和谐的营商环境。(记者 钟源)

相关报告
  • 《湖南省发布《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治理
    • 编译者:王阳
    • 发布时间:2018-07-20
    •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本办法所称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含扩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 在本省境内江河、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以及对入河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农村家庭生活、农村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等单独分散排污,不适用此办法。 第四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符合《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并严格落实《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湖南省水功能区划》《湖南省主要地表水系水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或区划。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境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组织及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二、设置审批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单位应当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一)在长江干流湖南段、洞庭湖、大型水库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其他跨市州行政区域的省级水功能区水域(含渠道、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由省级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除应当由省级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审批外的其他入河排污口,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其余审批权限由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并报上一级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备案。 (三)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四)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或相关说明材料。包括法定主管部门对本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意见,不需要法定主管部门进行立项批复的,应提供相应的其他同意建设的证明材料。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其所依据的文件或材料。包括设置论证报告文本和论证报告涉及的需要由法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或证明。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可以合并编制,不再单独提交。 (四)对第三者权益有影响的,应当提交第三者同意建设承诺书或其他相关文件。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 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但在保护区、饮用水源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相邻功能区以及跨行政区域河段交界断面附近设置排污口的,应当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本办法所称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是指对水功能区(水域)入河污染物总量没有明显增加、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其他取用水户权益、水生态系统平衡不构成影响、不在水功能保护区或其他重要敏感水域内且不存在事故风险。 第十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二)拟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域)管理要求、现状取排水、水质及纳污状况分析。 (三)拟建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论证及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水生态及地下水影响分析。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权益的影响分析。 (六)对排污的限制要求和措施。 (七)结论与建议。 第十一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当符合: (一)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和规定。 (二)国家和省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 (三)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水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四)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排污单位废污水产生环节、入河排污量、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总量、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排放去向等;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排污方式和入河排污口门的设置情况。 (三)对受纳水体所在水功能区的影响分析。 (四)结论。 第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审批机关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关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时限不包括听证和专家论证所需的时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 (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 (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 (四)省级以上湿地公园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内。 (五)能够由污水系统接纳但拒不接入的。 (六)经论证不符合设置要求的。 (七)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 (二)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四)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七条 经审查批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一)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和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的。 (二)入河废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发生变化的。 (三)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未实施的。 (四)已有入河排污口停用2年之后重新启用的。 第十八条 入河排污口试运行满3个月,正式投入使用前,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书。 (二)入河排污口监测报告(含水量、水质及主要污染物浓度),委托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监测单位监测次数不少于三次。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无需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除外)。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关于入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承诺落实情况说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监督管理,权责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对未按审批要求排污的或者未经批准私自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通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业园区、产业结构布局规划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污水处理厂建设核准前,对涉及到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应当征求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意见。 各相关部门在开展企业排污、效能等许可、检查和执法活动时,应当对涉及到的入河排污口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抄送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 三、登记、存档 第二十二条 在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限期到有管辖权的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并填写《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各级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应根据入河排污口的实际情况,对填报的《入河排污口登记表》进行审核,提出合法认定、关停或补充设置审批手续等分类处理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建立入河排污口登记台账。在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后设置但未办理设置审批手续的入河排污口应按要求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在省级水功能区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在设置审批同意前应向省级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严重干旱、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等可能导致水质恶化及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省级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并依法对排污单位提出停止排放或限制排放要求。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 单个入河排污口档案应包括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申请文件、审批单位批复和决定文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验收资料、入河排污口监测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审批要建立档案,并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上普查,并将普查结果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排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入河排污口进行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予以配合。设置自动监测设施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监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对退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污信息台账,报日常监督机关备案。同时,应按照统一格式要求在所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处设立明显的标牌,标牌上应注明该入河排污口经批复及实际排污总量、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排污单位名称、监督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追究法律责任。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追究法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2日起施行。2016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2号)同时废止。
  • 《湖南将实施“三年行动计划” 恢复洞庭湖“一湖水的荣光”》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7-12-14
    • 红网时刻12月7日讯(见习记者 汪衡)12月5日在益阳市召开的洞庭湖农业生态环境专项整治推进会上,省农委副主任兰定国公布了《洞庭湖农业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下面简称“三年行动计划”),从2018年开始,湖南将通过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全面整治洞庭湖区农业生态,恢复“一湖水的荣光”。 兰定国介绍,由于长期不合理的生产方式和资源过度开发,湖区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昔日“一湖水的荣光”变成了“一湖水的忧伤”。为切实解决洞庭湖农业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加快推进洞庭湖区农业绿色发展,特制订本计划。“三年行动计划”主要涉及畜禽水产养殖、农作物药肥施用和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等方面。 兰定国表示,根据“三年行动计划”总体目标,到2020年底,洞庭湖区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到50%,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其中,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的大型规模养殖场达到100%。并在洞庭湖区建成全面覆盖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同时,全面禁止天然水域投肥养殖,完成洞庭湖区70万亩精养池塘升级改造,实现池塘健康养殖,渔业用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种植业方面,到2020年底,洞庭湖区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将达到95%,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氮肥利用率提高40%以上。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化学农药使用总量减少12%以上。探索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回收机制,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农膜回收率达到80%。 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方面,将全面实施洞庭湖区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依法打击非法捕捞作业,清理和销毁非法渔具,严肃查处电、毒、炸鱼以及乱扔乱弃病死畜禽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此外,将对通过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的船舶实行限速、限行。 为了保障“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兰定国要求洞庭湖区市、县农业农村工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宣传培训,争取早日打赢洞庭湖生态环境攻坚战、推进生态强省建设。 “三年行动计划”中,还向常德、岳阳、益阳和长沙等环湖地区详细列出了7个污染方面的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了主体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