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周边1公里内严禁新布局化工项目》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8-06-29
  • 记者26日从省发改委获悉,为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我省将深入开展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全面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打造长江“最美岸线”。

      取缔保护区内化工企业

      在推进水污染治理方面,我省将深入开展垃圾整治,实施工业污染综合防治,加快船舶污染整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快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实施固体废物整治。我省将打造“河长制”升级版,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制组织、责任和制度体系,推动河湖长工作标准化、法制化建设;因地制宜、梯次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厕所粪污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实施“厕所革命”;实行垃圾强制分类和城乡一体化处理,提高垃圾焚烧处理率,基本实现设区市以上城市垃圾全收集全处理。

      同时,我省坚决取缔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产业项目,坚决淘汰一批污染水环境的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项目;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等方式分类施治;强化重点企业污染源头管控,开展对电镀、有色金属等水污染物排放行业摸底排查。今年年底前,依法取缔超标严重的建设项目。严禁在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和鄱阳湖周边1公里范围内新布局化工项目,依法取缔各类保护区及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化工企业、化工园区,限期整改存在排污问题的化工企业。

      加快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今年年底前,我省将完成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问题整改和规范化建设,迁建、拆除或关闭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的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同时,实施固体废物整治,加快规划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和危险废物处置三级网络,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严格落实畜禽养殖“三区”规划,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农药化肥用量“零增长”,开展低毒生物农药和绿色防控补贴试点,开展规模化养殖粪便有机肥转化补贴试点。

      推进荒山植树造林绿化提升

      我省将高起点、高标准规划,统筹推进水安全、防洪、治污,加强水生态修复,做到“水美、岸美、产业美”。

      记者了解到,为推进生态修复,我省积极推进河湖岸线综合整治,加快尾矿库污染治理和修复,实施湿地保护修复。我省将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推动整治,严格整改未按要求治理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回采尾矿的企业,依法关闭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并推动沿岸码头、废弃厂矿及堆积地、现有林地中的“天窗”、裸露地等绿化,大力推进宜林荒山、山地和平原植树造林、绿化提升,完成岸线修复,恢复岸线生态功能。

      加强湿地保护体系建设,我省将所有自然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鼓励各地创建湿地公园,建设一批生态环境优美、生态功能优良的乡村小微湿地,并实施湿地修复工程,建立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江豚等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水生生态环境监测研究,加强鄱阳湖、长江江豚保护区建设。

      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改

      在水资源保护方面,我省将全面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专项检查整改提升工作,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定标立界,依法依规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今年年底前,我省将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改,推进城市备用水源地建设,加快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我省将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大力推进“共抓大保护”攻坚行动,开展绿色发展试点示范,完善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加强省际协商合作,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到2018年底,使水污染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生态修复工程初见成效,水环境明显改善,江海联运体系进一步完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格局进一步巩固。(记者 万晓霞 张代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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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推进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9-01-24
    • 推进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是我省推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关键内容,是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基础支撑。为系统保护和进一步改善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巩固、提升和转化江西生态优势,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水利工作方针,打造鄱阳湖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构建生态文化、生态经济、生态目标责任、生态文明制度、生态安全等五大生态文明体系。坚持以流域为单元,统筹流域自然、经济和社会等各要素,推进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流域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等各方面,以空间规划为引领,开展陆域防控治理、岸线美化优化、水域保护修复等生态建设行动,解决流域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等问题,构建具有江西特色的绿色产业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流域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协调,实现河湖健康、人水和谐、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共赢,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流域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做好治山理水、显山露水文章,提升河湖功能,发挥流域综合效益,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水平提高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坚持流域统筹、系统治理。突出规划引领,把鄱阳湖流域作为一个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统筹陆域、岸线、水域及自然、经济和社会各要素进行系统治理。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我省鄱阳湖流域的实际情况,针对性提出流域保护、治理与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对策措施,解决好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的突出问题,实现河湖永续利用。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强化地方党政领导责任,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级负责,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群策群力的工作格局。扩大社会参与,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鼓励市场化运作,跨界整合各方资源,创新投融资机制。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共同推进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鄱阳湖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与综合治理制度体系,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比达到28.06%,全省国家考核断面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提高到85.3%,国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1%以上,全面消灭国控、省控、县界断面Ⅴ类及劣Ⅴ类水体,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河湖岸线进一步美化,水域面积保有率7.7%,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持续下降,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3.1%,湿地面积不低于91.01万公顷;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6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较2015年降低28%以上,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消减4.3%、3.8%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1以上,社会公众对生态鄱阳湖流域保护意识普遍提升。 到2035年,鄱阳湖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与综合治理制度体系全面构建,国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全面达标,水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提高,生物多样性更加丰富,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生态和人居环境显著改善,流域内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全面提升,基本实现流域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群众对流域生态文明实现程度有较为普遍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主要任务 (一)空间规划引领行动 1.加快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整体谋划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构建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全域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人口分布、经济发展、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形成融发展与布局、开发与保护为一体的流域规划蓝图。 2.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建设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数据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长效机制,有效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合理控制空间开发强度。严守水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切实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定期开展流域全域和特定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估,推动建立一体化监测预警评价机制。根据不同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状况,对流域资源、环境、生态实施最严格的管控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流域生态安全。 (二)绿色产业发展行动 3.调整流域产业结构。依托流域自然资源优势,着力构建绿色产业体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抓好绿色化改造,大力实施传统制造业和加工业提质增效行动,加快传统产业清洁化生产、循环化改造、资源综合利用,从源头上减少资源消耗、污染排放。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做强做优航空、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等新产业。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 4.优化流域产业布局。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以“三线一单”推动流域产业布局优化。完善和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重点扶持技术创新、竞争能力强、环境友好的优质企业,倒逼企业通过技术升级、转型发展实现污染减排。关停和搬迁不符合规划、区划要求或者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的高污染企业、化工园区。“五河一湖”岸线延伸陆域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重化工项目,督促已有化工企业逐步搬迁进入合规园区,引导化工产业向高端发展,把宝贵的岸线资源分配给环境友好、附加值高的绿色产业。 5.发展绿色循环农业。推动优势产业向优势区域集中,重点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着力打造一批绿色有机品牌,提升“生态鄱阳湖、绿色农产品”品牌影响力,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协同推进。 (三)国家节水行动 6.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双控”行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制度,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公共供水管网内的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严格用水定额管理。 7.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快推进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遴选公布一批节水型工业企业产品、灌区、生活节水器具等名录。大力推进节水型灌区、企业、学校、小区等载体创建。到2020年,省级节水型机关创建率达100%,省级节水型事业单位创建率达50%,28个县域完成节水达标建设任务。 8.加强行业节水管理。加大工业企业用水计量监控力度,加快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效率。鼓励工业园区企业开展企业间的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建立园区企业间循环集约用水产业体系。实施城镇节水降损,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改造,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要求。推进农业节水建设,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年均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0万亩。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着力构建配套完善、节水高效、运行可靠的农田灌排体系。到2020年建成2825万亩高标准农田。 (四)入河排污防控行动 9.强化水污染源头治理。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推进工业聚集区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严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项目,加快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绿色改造,持续推进重金属污染减排。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落实绿色生态农业行动,实现农药化肥用量零增长和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加快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2020年底前鄱阳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设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加大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力度,加快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农村污水生态化处理。加强垃圾分类收集,推进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不断完善陆域隔离防护带建设,增强对污染物的物理阻滞,达到促进污染物降解和净化水质的目的。 10.严格入河污染物管控。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强化重点企业排污监管和入河排污口监管,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健全入河排污口台账,全面推进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和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持续开展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加快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和规范化建设。加大污染物偷排、漏排打击力度。 11.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进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依法清理整治保护区内违规项目和违法行为。加快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落实保护措施,提升水质检测能力。单一水源供水的设区城市,2020年底前建成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 (五)最美岸线建设行动 12.严格岸线管理保护。依法划定岸线功能分区和河湖管理范围。按照深水深用、浅水浅用、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构建科学有序、高效生态的岸线开发保护和利用格局。大力开展非法码头、非法采砂、固体废物等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占用、乱占滥用、占而不用等行为。 13.维护岸线生态功能。通过退养还滩、退田还湖、清淤疏浚、植被种植恢复、生态廊道建设等多种方式,修复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岸线,维持岸线自然风貌。坚持安全与生态并重,采取植物绿化、生态护坡、滩涂修复等措施,对人工岸线进行必要改造,恢复岸线天然形态,保持岸线自然走势,打造自然化、绿植化、生态化岸线。 14.打造绿色滨水长廊。统筹规划建设河湖绿色长廊,利用湿地公园、生态绿岛、森林公园、水利风景区、港口堤防等岸线资源,科学布局各类配套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使之与岸线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着力体现生态化、景观化,因地制宜建设各具特色的岸线景观带,构建绿色生态滨水空间,打造“水美、岸美、产业美”最美岸线。 (六)河湖水域保护行动 15.维持河湖水域面积。公布全省河湖名录,划定水域保护范围。禁止围湖造地和非法围垦河道等侵占水面行为,落实河湖生态空间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防止河湖面积衰减。 16.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以自然河湖水系、调蓄工程和引排工程为依托,通过自然连通与人工连通相结合方式,综合实施河湖生态清淤、连通通道和引排水闸(泵站)建设以及废弃闸坝拆除等措施,推进城市规划区内外河湖连通及其他重点区域水系连通工程建设,构建循环通畅的河湖水系连通格局。以水生态文明村自主创建为抓手,加强农村河塘沟渠治理和清淤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宜居美丽乡村。   17.推进水体净化。加强河湖水环境保护,提升河湖水体自净能力。推进消灭Ⅴ类和劣Ⅴ类水,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因地制宜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水生植物,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鱼类和底栖动物,恢复滨水植被群落,修复受损水生态系统。实施绿色水产养殖,严格控制围栏和网箱养殖,推行人放天养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改善水环境质量。实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程,加强对江豚等珍稀濒危生物保护,严格执行禁渔期、禁渔区等制度,坚决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最大限度保护生物的多样性。 18.健全河湖监测体系。加快智慧河湖建设,系统开展河湖水文、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和水域空间监测,建立河湖水域基础数据信息平台,实时掌握河湖状况,提升河湖管理水平。建立河湖健康评价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河湖健康评价指标体系,制定河湖健康评价标准。 (七)流域生态修复行动 19.推进流域林地湿地建设。加快推进重点区域森林绿化、美化、彩化、珍贵化,精准提升森林质量。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全面推进林长制,保护流域生态脆弱地区森林资源。加大湿地保护与修复力度,实施鄱阳湖湿地生态修复工程,改善湿地生态质量,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五河”源头的湿地,以封禁等保护为主,重点加强对水资源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重点湖库、江河干流地区和城市规划区域的湿地,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和围垦强度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退化湿地恢复和修复,扩大湿地面积,引导湿地可持续利用。 20.加强生态修复与治理。加大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的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加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开展重点地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强化监督执法,严防人为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每年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840平方公里。 21.开展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利用河湖水系,将流域内山、水、林、田、湖、路、村等各要素作为载体,整合流域内水利、环保、农业、林业、交通、旅游、文化等项目,打捆形成一批生态流域建设项目,打造城市、农村生态综合体,改善流域生态质量,提升人居环境,促进流域内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全面提升。 (八)水工程生态建设行动 22.推进生态水工程建设。新建水工程,要按照“确有必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原则,科学确定开发定位、布局、规模和方式,充分考虑生态流量、水环境安全、动植物保护、水土保持等因素,最大限度消减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充分利用周边自然环境,结合当地的历史文化、风俗习惯,把水工程建设成生态工程、景观工程、人文工程。 23.开展水利工程生态化改造。结合圩堤达标建设、水库(闸)除险加固等防洪减灾工程建设,引入生态化、景观化、亲水性设计理念,在提高防洪标准的同时,将水利工程打造为生态水工程。开展生态型灌区建设,依托灌区灌排骨干工程改造和田间灌溉工程建设,大力实施氧化塘、氧化沟、人工湿地生态治理工程和自然沟渠生态恢复工程,建立完善生态灌排系统,构建科学合理、生态健康的现代化灌区。 24.加强生态流量监管。对水电站、水库、枢纽等水工程下泄生态流量不足的,改造或增设泄流设施或生态机组,保证下泄最小生态流量,保障河道内水生态健康。开展流域水工程联合调度,统筹防洪、供水、灌溉、航运、发电等功能,保障生态需水量,改善河流生态。建立小水电评估与退出机制,加快小水电无序开发清理整顿,严厉打击未批先建、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九)流域管理创新行动 25.探索鄱阳湖流域综合管理。构建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对流域开发与保护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监测、统一监管。开展源头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整合相关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能,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责。 26.完善流域管理机制。深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根据区域特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加快推进全省流域生态补偿的实施。支持流域中下游地区与上游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立协商平台和机制,鼓励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加大横向生态补偿实施力度。不断完善河长制湖长制,狠抓突出问题整治,加强治水能力建设,健全河湖管护机制,以更大力度全面推进美丽河湖建设,努力打造河畅、湖清、岸绿、景美的河湖环境。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推动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落地生根,加大环境督查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着力解决生态环境方面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不断感受到生态环境的改善。 27.建立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制。坚持和完善鄱阳湖区联谊联防机制,推进鄱阳湖联合巡逻蛇山岛执法基地建设,强化鄱阳湖区联合执法。推进鄱阳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持续开展五河一湖一江“清河行动”,大力整治涉河涉湖“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乱捕滥捞”突出问题。开展河湖非法矮圩网围联合排查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机制,探索建立适合各地实际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综合执法机构的组建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进行。健全跨区域环境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提升行政监管与执法能力。 (十)生态文化建设行动 28.传承弘扬流域文化。深入挖掘流域历史文化,加强吴城遗址、万年仙人洞吊桶环遗址等古代遗址,槎滩陂、千金陂等水遗产,以及古代水衙门遗陈、雕塑、碑刻等保护,最大限度保护好流域文化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大力推进庐陵文化、临川文化、鄱阳湖文化、客家文化等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传统文化创新。 29.加强流域生态文化建设。科学制定文化(文物)保护规划,培育发展绿色文化,推进森林文化、山岳文化、湿地文化、水文化、农业文化等重点建设工程。加强生态文化载体建设,建设一批生态展览馆、体验馆、文化创意基地,创作一批反映生态文化、生态思想、生态伦理的文艺作品。 30.推动文化与旅游融合。深入挖掘“五河一湖一江”文化和旅游资源,打造“五河一湖一江”旅游精品线路,建设武宁、上犹等特色鲜明的山水旅游城市。重点加强鄱阳湖湿地、候鸟保护工作,充分借助湿地、候鸟宝贵资源,倾力打造“鄱阳湖国际观鸟节”品牌;加快海昏侯国遗址等临湖风景区建设。依托良好的自然环境,打造一批集农耕体验、田园观光、养生休闲、文化传承为一体的山水田园综合体和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到2020年,全省创建田园综合体50个,森林体验基地(森林养生基地)40个,规模以上休闲农业园区(点)达到6000家。 31.突出生态文化教育。推介河湖保护教育读本、山洪灾害防御知识读本、《节水总动员》科普动画等,提升大众节水、爱水、护水意识。推进流域生态文化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推动生态文明成为全社会共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行动,将流域生态保护上升成为集体行为、大众文化。加强鄱阳湖模型试验研究基地、江西水土保持生态科技园、鄱阳湖水文生态监测研究基地等生态教育资源建设,着力打造省内乃至全国社会和高校学习生态理念的平台和窗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县(市、区)是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对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的组织实施负总责。要做好重大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强化政策统筹协调,提高对行动计划实施的宏观调控与政策引导。各牵头单位要抓紧与相关责任单位协商,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落实意见。要将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平台,并作为各级河长湖长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政策支持。加快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项目审批,推广“三集中”“三到位”,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各级发改委分级负责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结合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各类资金,加大地方政府投入,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建立资金奖补激励机制,支持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原则上,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项目各级财政性资金占30%,市场主体投资占70%。科学制定绩效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评价考核结果与项目安排、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结合生态流域建设要求,研究制定出台河湖管护、生态治理等方面的政策文件。 (三)强化法治保障。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建立健全生态保护法规体系,出台河长制湖长制、流域综合管理、节约用水、排污许可等一批行业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强化河道管理、环境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湿地保护、水污染防治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执行,规范和约束各类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零容忍”。 (四)强化条块联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促进省直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各牵头单位要加强业务配合和协作,尤其是在规划设计、项目建设、专项整治、督导检查等方面,要主动履职尽责,加强指导,在政策、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地方要落实属地责任,担当作为,制定推进措施,通过财政补助、整合资金、政策性贷款、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拓宽投资渠道,吸引各方面资金参与流域治理、管理和保护。加强省直部门与地方的合作,整合资源、整合力量,增强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五)强化改革创新。巩固推进水权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成果。研究建立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排污权交易、节水激励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编制江西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分级制度,实现精准追责。 (六)强化宣传引导。把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活动,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的典型经验和成效,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引导社会公众、生态保护志愿者、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营造全民行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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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10-12
    • 10月8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林业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通知(试行),通知指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范围和规模,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通知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环规生态〔2022〕2号)规定,切实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底线约束,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统筹好保护与发展关系,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一)严格实施监督监管。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平台信息共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生态环境监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对经批复启用的生态保护红线,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采取设置电子界桩、电子围栏等手段,实现精准落地,推动精准监管。 (二)严格准入清单管理。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有限人为活动准入按照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实行清单管理,国家有新规定的可相应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三)严格避让红线管控。 除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件规定的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和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必须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国家有新规定的可相应调整。对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开展选址选线、办理项目立项时,应引导建设项目科学规划布局、合理选址选线,尽量避让或少占生态保护红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按照规定进行充分论证,尽量减少对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四)严格红线调整程序。 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可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或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并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二、规范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管理 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用地、用海用岛审批实行分类管理。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清单(详见附件1)的,按照规定开展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符合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详见附件2)且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规定开展不可避让论证。 (一)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按照以下情形分类办理: 1.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且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或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的省级专项规划项目(农村宅基地除外)。在建设项目开展选址选线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组织开展论证,论证通过的,形成初步认定意见,连同审核论证材料等一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报省政府,按照程序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以下简称认定意见),作为报批用地、用海用岛的重要依据。 2.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但有具体建设活动。无需办理认定意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论证,论证意见作为建设活动审批依据。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范围和规模及未改变林地性质的前提下,修筑生产生活、保护管理设施的,可免于论证,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3.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且无具体建设活动。无需办理认定意见,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管理,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强度,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并督促做好生态修复。上述活动有批准文件的,应同步抄送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部门。 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相关具有审批权限管理机构意见。 (二)不可避让论证。按照以下要求分类办理: 1.不涉及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的,在用地用海预审时,由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在初审意见中明确符合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类型和级别、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等内容并附具相关依据文件,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预审。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报批前,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论证,论证通过的,形成初步不可避让论证意见,连同审核论证材料等一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报省政府,按照程序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作为用地、用海用岛报批的重要依据。 2.涉及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连同省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随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 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认定意见和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具体办理流程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另行制定。 三、强化监管机制和管控要求 (一)夯实监管责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抓实各项工作,严守红线底线,确保生态安全。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守好我省生态保护红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做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做好自然保护地监管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把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各自领域规划编制的重要底线约束,做好各自领域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相关监管工作,引导各自领域建设项目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并配合做好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和不可避让论证相关工作。 (二)规范有限人为活动管控。 开展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时,应控制活动和建设强度,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按照规定落实生态修复等要求。原住居民的种植、养殖,应引导发展生态农业,严格控制并减少化肥、农药、饵料的使用;线性基础设施修筑应科学选址,尽量采用隧道或桥梁方式,留出动物迁徙通道;对交通通勤实行合理的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鸣、限排等管理;必要的航道疏浚清淤活动应避开珍稀保护动物和主要经济鱼类活动的重要时期,确保水生生物安全;矿产勘查、矿区开采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开展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时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涉及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原则上仅允许按照相关规定对海岛自然岸线、表面积、岛体、植被改变轻微的低影响利用方式。 (三)严格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地管理。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四)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生态保护红线内已有的不符合准入规定需逐步有序退出的人为活动、矿业权和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逐步解决原则进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退出计划,明确时序安排、补偿安置、生态修复等要求,确保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取得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人工商品林所有权或经营权,实施统一管护,符合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逐步将其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范围和规模,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五)加强执法监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执法监管,推动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坚决查处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对违法违规用地、用海用岛行为,以及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森林湿地或违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执法查处。 对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涉嫌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本通知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及国家和省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清单 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5.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7.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8.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9.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附件:2.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大项目范围 1.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3.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明确的交通、水利项目。 4.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 5.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6.按照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机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实难以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