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12部门联合出台《意见》 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发展》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9-04-08
  • 近日,江苏省工信厅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应用,推动江苏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意见》提出,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初步建立面向重点产业链的首台套研发、检测、认定、推广、服务等发展体系,创新发展和深度应用一批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江苏首台套重大装备,首台套发展水平居于全国领先水平。到2025年,首台套发展体系较为完善,高端装备制造业整体竞争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意见》指出,要完善首台套研发创新体系。一是加强规划和目录引导。研究制定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发展规划,明确重大装备发展目录,引导装备企业对标研制。按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对发展目录进行动态调整。二是加强创新主体和载体建设。依托大型科技企业集团、重点研发机构,分行业梳理首台套重大装备重点创新企业,组建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和创新联盟,协同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新型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创新资源整合,聚焦支持首台套重大装备发展。积极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开展首台套研发,鼓励众筹、众创、众包等多种创新模式应用于首台套研发。三是建立健全工程化验证体系。重点围绕首台套工程化检验检测需求,加快完善相关标准、计量、检验检测和认证制度,建立用户认可的系统性试验验证评价体系,实现对首台套产品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可靠性、智能化全面检测。

    《意见》明确,要完善首台套认定管理体系。一是加强标准制定和推广实施。积极有序推进首台套产品相关标准的制定,加快重大技术装备创新成果转化为先进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鼓励首台套装备研制企业在标准领域率先实现“领跑”。强化首台套产品相关标准的推广实施,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运用标准化手段促进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二是严谨有序开展首台套产品认定和管理。制定完善首台套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要求和程序。依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认定工作。加强首台套跟踪监管,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平台,建立首台套认定管理大数据系统,对经认定的首台套产品开展跟踪管理。

    《意见》要求,要建立首台套示范应用体系。一是发布推广应用目录。二是组织实施示范应用工程。围绕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建设,依托重点产业集聚区、行业骨干企业,组建一批能够长期承担首台套示范应用任务的示范应用中心。三是加强示范成效评估。

    此外,《意见》还在完善首台套首购首用政策体系、构建高端人才支撑体系、建立综合政策支持体系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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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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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部门: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9-05-31
    • 为更好满足新形势下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需求,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   通知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等。其中,“首台(套)”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装备产品。同时,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覆盖范围扩展到用户在首年度内(即从用户首次购买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装备产品。   通知并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是指由生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与用户共同受益,承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综合险保险产品。其中,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的2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和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   通知明确,制造《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在装备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集中申请保险补偿。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保险期间应连续不间断,保险补偿期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   放、高质量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银保监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应用。2015年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保监会组织实施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破解初期市场信任不足导致的研发应用瓶颈,促进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满足新形势下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等。其中,“首台(套)”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装备产品。同时,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覆盖范围扩展到用户在首年度内(即从用户首次购买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装备产品。   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称《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根据重大技术装备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申请列入《目录》的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要求,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重大工程急需的装备产品;   (二)节能、节材、环保效果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三)首次进入市场阶段,尚未取得市场化业绩。   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是指由生产《目录》内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与用户共同受益,承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综合险保险产品。其中,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的2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和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   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示范条款另行发布。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应统一使用综合险示范条款。对于民用航空装备、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经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自主协商,可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参加试点的保险公司应向银保监会备案相关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应积极打造由总公司直接领导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专业团队,建立绿色理赔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优化保险产品,确保落实好相关政策。   五、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由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给予适当额度保险补偿,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强化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降低用户风险,并引导培育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市场,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应用。   六、制造《目录》内装备,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在装备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集中申请保险补偿。申请保险补偿的企业应为从事《目录》所列装备产品制造的企业,除其所制造的装备产品应具备本通知第二条所列条件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三)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四)具有申请保险补偿装备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五)申请保险补偿的装备应符合《目录》规定有关要求。   七、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保险期间应连续不间断,保险补偿期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   八、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银保监局、财政厅(局)应按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装备制造企业(含中央企业)开展项目申报,按职责和权限做好初审和推荐工作。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财政部加强对地方政策落实的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做好《目录》调整优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商银保监会、财政部开展项目审核,并向财政部提出保险补偿资金分配建议,指导地方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和政策执行,会同银保监会及时跟踪统计掌握项目执行情况和政策效果。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议,按规定及时分配和拨付保险补偿资金。银保监会有效加强相关保险市场监督和管理,并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及时开展示范条款、保险费率等适用性评估和调整工作。   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全面绩效管理。进一步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及对项目进行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牵头做好年度总结和整体绩效评价,并组织和督促指导相关省份做好年度绩效自评和全流程绩效监管,银保监会配合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当地产业基础、行业特征,因地制宜制定地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并做好与国家政策的衔接。鼓励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用户企业对投保装备免收质保金,发挥保险对质保金的替代功能。   十三、本通知所指首年度关键零部件和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范围由每年申报通知规定。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印发的《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关于深入做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35号)等政策文件相关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