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

  • 来源专题:新发突发传染病
  • 编译者: 张玢
  • 发布时间:2023-09-01
  •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8月18日发布关于印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的通知。为加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和样本运输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即行废止。
  • 原文来源:http://www.nhc.gov.cn/qjjys/s7948/202308/b6b51d792d394fbea175e4c8094dc87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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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设置技术规范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preservation organization of human pathogenic microorganism   目 次 前言 1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设置基本原则 2 5 类别与职责 3 6 设施设备要求 3 7 管理要求 5 参考文献 7 前 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卫生部传染病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武桂珍、叶强、魏强、韩俊、李振军、梁米芳、海荣、段书敏、蒋岩、赵赤鸿、杨杏芬、孟蕾、季水利。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保藏机构设置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间传染的病原散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类别与职责、设施设备要求、管理要求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保健、科研教学、药品及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等承担国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任务的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 50068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346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生部2006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小法卫生部2009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菌(毒)种 microorganism strain 可培养的,人间传染的真菌、放线菌、细菌、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病毒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并经过菌(毒)种保藏机构鉴定、分类并给以固定编号的微生物。 保藏 preservation 保藏机构依法以适当的方式收集、检定、编目、储存菌(毒)种或样本,维持其活性和生物学特性,并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单位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活动。 3.3保藏机构 preservation organization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按照规定接收、集中储存与管理菌(毒)种或样本,并能向合法从事病原敞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供应菌(毒)种或样本的机构。 3.4保藏中心 preserving center 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按照规定接收、集中储存与管理菌(毒)种或样木,并能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供应菌(毒)种或样本的综合性保藏机构。 3.5保藏专业实验室 specifically preserving laboratory 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按照规定接收、集中储存与管理某种特定的演(毒)种或样本,并能向保藏中心以及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机构。 3.6鉴定 identification 通过各种方法确定所保藏微生物的生物学特性。 3.7制备 preparation 将病原微生物复苏、扩增、分装、采用重新冻干、冷冻等方法重新保藏菌(毒)种的过程。 3.8冻干 freeze drying 为了达到长期保存菌(毒)种的需要,通过降低被保存的微生物代谢率及紧殖和利用营养的比率,使细菌和病毒处在一个适合其长期休眠的环境条件的技术方法。 3.9传代 passage or subculture 将菌(毒)种培养物的一小部分通过转移接种到新的培养基中,使之得以继续培养、生长繁殖 3.10备份 backup 保藏机构采用不同保藏手段或在不同保藏地点场所保服菌(毒)种。 3.11复核 re-check 保藏机构定期检查菌(毒)种保藏效果,确保其无污染、退化或死亡。 3.12接收区 receiving area 接收外来菌(毒)种或样本的区域。 3.13实验工作区 laboratory workplace 进行样本处理,菌(毒)种分离、鉴定、制备(定期复苏、培养)、分装、流干、废物处理等工作区城,必要时具有实验动物实验活动的操作(实验)区。 3.14保藏区 preserving area 储存菌(毒)种或感染性材料的区域。保藏区应在建筑物中自成隔离区或者在实验区域内设独立房间,应有出入控制。 3.15发放区 providing area 对外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交接区域。 3.16办公区 office area 实验工作区域之外,与实验室区域有效隔离,保存相关资料、档案的区域。 4设置基本原则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控、医疗、检验检疫、科研、教学、生产等需要以及传染病流行病学特征进行统一规划,整体布局。 5类别与职责 保藏机构分为国家级保藏中心、省级保藏中心和保藏专业实验室,其类别和职责参考《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6设施设备要求 保藏机构所用设施、设备及相关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6.1功能分区 保藏机构应根据所保藏病原微生物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分类,进行相应功能分区,应具备以下基本分区:菌(毒)种或样本接收区、实验工作区、菌(毒)种保藏区、菌(毒)种发放区和办公区 6.2接收区 6.2.1接收区应具备对菌(毒)种或样本进行登记、标记等设备。 6.2.2接收区应具备菌(毒)种或样本在内部转运所需的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包装转运材料。 6.2.3接收区应配置消毒等应急处理设备和药械。 6.3实验工作区 6.3.1保藏实验活动所需的各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应符合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r》、GB 19489和 GB 50346 的要求。 6.3.2根据保藏实验工作需要,实验工作区域设置处理、鉴定(包括微生物学、免疫学、分子生物学)、分离、制备(包括定期复苏、培养)、分装、冻干、废物处理等工作区域。 6.3.3实验室工作区各区城清净度应清足相应的工作要求。 6.3.4如需冷冻干燥,菌(毒)种真空冷冻干燥区域和菌(毒)种干燥后封口区域应相对独立,两区域之回可设传递窗。两区域应满足通风的要求,真空冷冻应具有防止感染性物质溢散的措施。封口过程应有防火、防爆、燃气安全措施。 6.3.5根据病原微生物分离、培养、鉴定、分装工作需要,实验工作区应具备相应设备,包括生物安全柜、二氧化碳培养箱、普通培养箱、离心机、真空吸样器、气流控制设备等。 6.3.6根据采取保藏方法的不同,实验工作区应具备相应的保藏设备,包括真空冷冻干燥机、真空封口设备、超低温冰箱、液氮罐、冷藏箱等。如果有真空装置,实验工作区应有措施防止真空装置的内部被污染。 6.3.7如需使用实验动物开展有关工作,实验工作区应配置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动物有关法规和标准的动物实验室。 6.4保藏区 6.4.1平面布局 6.4.1.1保藏区应明确区分核心保藏区和辅助工作区。辅助工作区内应有存放个人防护服等物品的空间和设施。 6.4.1.2根据工作需要,保藏区可建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保藏区和非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保藏区。 6.4.1.3保藏区应配置应急处理物质存放区域。如个人防护服、消毒设备和试剂等。 6.4.1.4保藏区平面布局应合理,有足够空间摆放各类设备,并确保低温设备通风散热。 6.4.2围护结构 6.4.2.1保藏区的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GB50068中的相关规定。 6.4.2.2保藏区的建筑抗震设计应符合GB50223中的相关规定。 6.4.2.3保藏区域的出入口和窗户应具备防止聘齿类和昆虫进入的设施。 6.4.2.4保藏区内出护结构内表面应光滑、耐腐蚀、防水,天花板、地板、墙间的交角应易清洁和消毒。 6.4.2.5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区,窗户应为密闭窗,玻璃应耐撞击、防破碎。 6.4.2.6保藏区房间内高度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要求,应有维修和清洁空间。 6.4.3通风供水供气 6.4.3.1保藏区城内应具有通风条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区,如采用机械通风,应确保向核心保藏区域内形成定向气流。 6.4.3.2应在核心保藏区的靠近出口处设置非手动洗手设施;如果不具备供水条件,则应设非手动手消毒装置。 6.4.3.3保藏区域内如有液氮冷冻设备,应具备供应液氮设备。 6.4.4电力供应及照明系统 6.4.4.1保藏区应具备双路供电设施,低温保藏设备配备稳压稳流设备。保藏相关设备应具备备用电源设备。 6.4.4.2保藏区电力供应应满足保藏机构所有用电要求。 6.4.4.3保藏核心工作间的照度应不低于350lx,其他区域的照度应不低于200lx,宜采用吸顶式防水洁净照明灯。 6.4.4.4保藏区应设不少于30min的应急照明系统。 6.4.5监控系统 6.4.5.1进人保藏区域的门应有门禁系统,应保证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区域内。 6.4.5.2保藏区域周边应安装有防火、防盗设施。保成区域内应设置烟雾、火灾监测、报警等设施。 6.4.5.3保藏区域内、外应配备符合安保、技术防范要求的摄像监控系统、红外线扫描设备等,摄像监控覆盖率为100%面积,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至少为30d。 6.4.5.4保藏区应设置监控环境和冷藏设备温度、湿度的监控系统。 6.4.5.5监控室应可以实时显示、记录和存储保藏区城区内有控制要求的参数、关键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应能显示、记录和存储故障的现象、发生时间和持续时间;应可以随时查看历史记录。 6.4.5.6监控室应能对所有故障和控制指标进行报警,报警应区分一般报警和紧急报警。 6.4.6通讯系统 6.4.6.1保藏区内应设置向外部传输资料和数据的传真机或其他电子设备。 6.4.6.2监控室和保藏区内应安装语音通讯系统。宜采用向内通话受控、向外通话非受控的选择性通话方式。 6.4.7温度和温度要求 保藏区的温度和湿度应可控制,确保低西设备正常运转。 6.4.8设备要求 6.4.8.1保藏机构应配置工作所需各类实验设备,设备数量应能情足保减工作需要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认证要求。 6.4.8.2保藏区应设置应急消毒设备或药械。如工作需要,可在核心保藏区内配置生物安全柜。 6.4.8.3保藏区应配备保藏设备的温度异常报警装置。 6.4.8.4保藏区应配备备用保藏设备。 6.4.8.5保藏区应配备防低温冷冻的个人防护装备。 6.4.8.5生物安全相关设备应定期检查和验证。 6.4.9标识系统 6.4.9.1保藏区人口处标记有关生物安全标识。 6.4.9.2保藏区内应有黑暗情况下可辨识的标识。 6.4.9.3保藏设备应有编号等信息标识。 6.5发放区 6.5.1发放区应配置有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运输包装材料。 6.5.2发放区应具备登记、记录的相关设备。 6.5.3发放区应配置消毒等应急处理设备和药械。 6.6办公区 6.6.1办公区为除保藏实验工作区域之外,与实验室区域有效隔离,进行菌(毒)种资料信息、档案保存区。 6.6.2信息保藏区应符合档案资料保藏的有关要求。具备防潮、防火等措施。 6.6.3办公区应具备对保藏相关信息资料以及档案的保卫措施和监控系统。 7管理要求 7.1组织机构 7.1.1保藏机构应建立专门的菌(毒)种保藏和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菌(毒)种保藏的技术指导、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内部规危制度制定。 7.1.2保藏机构各实验室管理层应负责安全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维持和改进。 7.1.3保藏机构应独立健全并明确各级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7.2管理制度 7.2.1保藏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的体系文件,通过管理规范、程序文件、标准操作程序(SOP)和记录等文件进行管理。 7.2.2保藏机构液建立菌(毒)种或样本的收集、分离、检定、储存、传代、供应等标准操作流极和技术规范,内部铁运工作流积制度。 7.2.3保藏机构应独立备份制度,并确保保藏质量,防止菌(毒)种因非正常的操作本当或意外情况造成的菌(毒)种丢失,对于珍贵、有将殊保藏价值的菌(毒)种的备份制度应包含在其中。 7.2.4保须机构应建立应急处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 7.2.5保藏机构应建立准入、审批制度。 7.2.6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健康监测工作。开展工作人员岗前及定期健康体检、保留本底血清,必要时进行预防接种,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7.2.7保藏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菌(毒)种的保密管理制度。 7.2.8保藏机构应建立日常菌(毒)种保藏监测工作制度:定期监测温度、液氮的容量、保藏设备的温度并常报警情况。 7.2.9保藏机构应建立菌(毒)种保藏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制度,设专人负责管理。 7.2.10保藏机构应建立正确、安全的标识使用制度。 7.2.11保藏机构应建立菌(毒)种保藏管理的责任制度。 7.2.12保藏机构应建立菌(毒)种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应有纸质信息资料档案和数字化信息资料挡案井备份,档案应安全存放,注意防潮、防霉、防虫、防火、防磁和防盗。 7.2.13保藏机构应建立菌(毒)种的销毁制度。 7.2.14保藏机构应建立保藏机构的消毒制度。 7.3技术要求 7.3.1菌(毒)种信息管理要求 7.3.1.1保藏机构应为鉴定复核后符合保藏条件的菌(毒)种进行编号,建立编号规则,并有数据库可查询。编号包括森始编号、登记编号、保藏编号。 7.3.1.2所保藏的菌(毒)种或样本应均有编号、来迎、分离日期、地区、提供者、保藏条件、危害程度分类、表型特证档案、基因型特征档案、药敏谱、初步些定结果、提供单位等背景资料信息。 7.3.1.3鉴定记录应包含鉴定人员、方法、试剂、日期等信息。 7.3.1.4传代记录应包括菌(毒)种代次、传代人员、生长状态等信息。 7.3.1.5保藏记录应包括地点、数量、负责人等信息。 7.3.1.6出入库记录应包括日期、数量、经办人、去向等信息。 7.3.1.7销毁记录应包括销毁的审批人员、操作人员、销毁方式等信息。 7.3.2菌(毒)种保藏要求 7.3.2.1菌(毒)种保藏应建立原始库、主种了库和工作库,并分别存放。 7.3.2.2保藏菌(毒)种材料材质、厚度应符合安全要求,保证在低温环境不易破碎、爆裂。 7.3.2.3采用病原被牛物适宜的保藏方法,包括超低温保存法、冷冻干燥法等。 7.3.2.4同一菌(毒)种应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保藏。 7.3.2.5如只能采用一种保藏方法,其菌(毒)种须备份并存放于两个独立的保藏区城内。 7.3.2.5 菌(毒)种实行双人双锁负责制管理,入库和出库应记录并存档。 7.3.2.7销毁记录应包括销毁的审批人员、操作人员、销毁方式等信息。 7.3.2.8保存容器上应有牢固的标签,标明菌(毒)种编号、日期等信息。 7.3.3菌(毒)种出入库要求 进出保藏区的菌(毒)种应经签定,背景清晰。 7.4人员要求 7.4.11保藏单位应其有相应数量的管理、技术、安保、设施维护等人员,能够确保保藏工作顺利讲行。 7.4.2负责菌(毒)种保藏的各相关人员应经相关资格审核。 7.4.33负责菌(毒)种保藏的各相关人员其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定期接受技能陪训,其备生物安全培训证书、上岗证书等资格。其备保藏实验活动操作技术能力。 7.4.4负责菌(毒)种保藏的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菌(毒)种保藏工作管理经验,熟悉整个菌(毒)种保藏的各项制度与流程,并有很好的管理、协调能力,负责菌(毒)种保藏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7.4.5安全保卫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专业上岗证书。必要时,应设有武警保卫。 7.4.66从业人员应健康状况良好,接受必要的键康监测、疫前接种。 7.5安全保障要求 7.5.1菌(毒)种保藏区域的监控系统应24h运行。 7.5.2与生物恐怖有关菌(毒)种的保藏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7.5.3保藏机构设置的监控系统,监控面积应达到保藏机构的各个区域,配备视频显示装置。 7.6实验及保藏材科管理 7.6.1保藏机构应有选择、购买、采集、接收、查验、使用、处置和存储实验空材料(包括外部服务)的政策和程序,以保证安全。 7.6.2低温保藏所用管材应具有耐低温防破裂特性,同时热胀冷缩小,管口应有特殊设计,防止低温状态下管口缝隙导致感染性材料外溢污染外部。 7.7实验废物管理 7.7.1保藏机构实验废物处理和处置的管理应符合回家有关要求。 7.7.2实验废物应弃置于专门设计的、专用的和有标识的用于处置实验废物的容器内。 7.7.3锐器应直接弃置丁耐扎的容器内。 7.7.4保藏机构应制定意外出故下污染物品的处理程序 7.8个人防护要求 7.8.1保藏机构应按照所保藏菌(毒)种危害程度以及实验活动内容,配置符合相应生物安全的个人防护用品。 7.8.2牛物安全实整室内个人防护应符合同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7.8.3实验工作人员从低温设备中取出菌(毒)种或样本过程中,应加强个人防护,包活面部防护。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4-11-12. [2]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Laboratory biosafety manual [ M ] . 3rd ed. Geneva: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04. [3]The Minister of Health , Canada. The Laboratory Biosafety Guidelines[ M ]. 3rd edition. Ottawa :Health Canada, 2004. [4]U. 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crvices , Centcrs for Diseasc Control and Preven- tion,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Biosafety in Microbiological and Biomedical Laboratorics [ M ]. 5th ed. Washington:U. 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2007.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 19489—2004实验室生物安全 通用要求[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4. [6]The World F ederation for Cultare Collections,United Kingdom. For The Establishment and Opcration of Collection of Culture of Microorganisms. 2nd Edition , 1999.
  • 《关于印发遏制微生物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 来源专题:生物安全知识资源中心—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hujm
    • 发布时间:2022-11-25
    • 遏制微生物耐药国家行动计划 (2022-2025年)   《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采取遏制耐药综合治理策略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部分常见微生物耐药问题仍在加剧,地区和机构之间耐药防控水平存在差异,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加快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遏制微生物耐药,更好地保护人民健康,在总结评估前期工作基础上,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的原则,聚焦微生物耐药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和工作模式,有效控制人类和动物源主要病原微生物耐药形势。到2025年,应对微生物耐药的国家治理体系基本完善,公众微生物耐药防控相关健康素养大幅提升,医疗卫生和动物卫生专业人员微生物耐药防控能力显著提高,人类和动物抗微生物药物应用和耐药监测评价体系更加健全,抗微生物药物合理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微生物耐药防控的科学技术研究进一步加快、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入推进。 二、主要指标 2022-2025年,主要达成以下指标: (一)医疗机构内耐药菌感染及社区获得性耐药菌感染发生率持续下降。 (二)人类和动物源主要病原微生物的耐药率持续降低或耐药增长率下降。 (三)城乡居民对微生物耐药问题的知晓率和感染预防、抗微生物药物合理应用知识的正确率均达到80%,使用行为的正确率达到60%;全国中小学生微生物耐药、感染预防和抗微生物药物合理应用的健康教育达到全覆盖。 (四)全国医务人员、规模养殖场执业兽医抗微生物药物合理应用的培训实现全覆盖,知识掌握正确率达到80%以上。 (五)全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抗菌药物处方和住院抗菌药物医嘱的适宜率均达到75%以上。 (六)药品零售企业凭处方销售抗微生物处方药物的比例达到100%;兽药经营企业凭兽医处方销售兽用抗微生物药物的比例达到80%。 (七)人类、动物抗微生物药物应用和耐药监测网络覆盖率持续提高;抗微生物药物应用和耐药评价体系更加健全。 (八)研发上市全新抗微生物药物1-3个;研发新型微生物诊断仪器设备和试剂5-10项。 (九)初步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临床抗微生物药物敏感性折点标准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坚持预防为主,降低感染发生率。 1.加强医疗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将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与抗微生物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统筹推进,加大对感染防控工作的投入力度,包括感控专业人员配备和感控技术能力建设等。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感染防控各项制度、规范及标准,研究制订重要耐药微生物感染的循证防控措施,降低医疗机构内耐药菌感染发生率,加强医疗废物源头分类。加强对医疗机构内保洁、保安等非卫生技术人员感染防控的基础知识教育和行为规范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水、环境卫生与个人卫生。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促进全社会形成文明卫生习惯。保障家庭、社区、卫生保健机构饮用水安全。完善公共卫生设施,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加强养殖场所、屠宰场所、食品生产车间等场所卫生管理,预防动物疫病,保障食品安全。多措并举,预防和减少社区获得性感染。(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国家疾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抗微生物药物环境污染防治。加强生活污水、医疗废水与废物、制药企业生产废水、养殖业和食品生产废水等规范处理。严格落实抗微生物药物制药相关产业园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强化抗微生物药物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推动抗微生物药物废弃物减量化。开展水环境中抗微生物药物监测试点。加强抗微生物药物环境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感染病疫苗接种工作。进一步加强感染病相关疫苗的接种工作,增强人和动物对可预防感染病的抵抗能力,减少感染病发病率,降低抗微生物药物使用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国家疾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公众健康教育,提高耐药认识水平。 1.加大城乡居民宣教力度。与《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中“健康知识普及行动”相结合,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对微生物耐药问题的认识,提高感染预防和抗微生物药物合理应用的知识水平。促进个人卫生防护,纠正无处方抗微生物药物使用治疗行为,引导公众在医师、药师指导下合理应用抗微生物药物。(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国家广电总局、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广泛开展中小学生科普宣传。在中小学开展抗微生物药物合理应用与微生物耐药科普宣传活动,引导学生从小树立感染病预防和抗微生物药物合理应用观念,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合理用药行为。(教育部牵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广电总局参与) 3.定期举办提高抗微生物药物认识周活动。在每年11月与世界卫生组织同步开展提高抗微生物药物认识周活动,通过拍摄公益宣传片、设计宣传海报、开设公众微信号、组织知识互动问答等多种方式,宣传感染预防、抗微生物药物合理应用与微生物耐药知识,切实提高全社会对微生物耐药的认识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牵头,国家广电总局参与) (三)加强培养培训,提高专业人员防控能力。 1.加强院校人才培养。以需求为导向,培养壮大感染防控、感染病学、药学、微生物、兽医等专业人才队伍。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在有关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微生物耐药相关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鼓励生物学、医学、药学、农学、环境科学等多学科交叉培养高水平复合型人才。加强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复合型人才培养,促进实现医防融合。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在临床医学、动物医学、药学等专业开设微生物耐药、感染防控、抗微生物药物合理应用等课程,或在相关课程中增加相应教学内容。(教育部牵头,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参与) 2.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加强医务人员抗微生物药物合理应用与耐药防控的日常培训,鼓励有关专业组织、学协会等开展高质量培训,树立培训品牌。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教育手段,提升医务人员微生物耐药防控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养殖业与兽医从业人员教育。深入推进“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公益宣传接力行动。加大兽医和养殖从业人员动物疫病防控、抗微生物药物合理应用的培训力度,不断扩大覆盖面。将兽用抗菌药物使用规范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课程体系。(农业农村部负责) (四)强化行业监管,合理应用抗微生物药物。 1.提高抗微生物药物临床应用水平。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抗微生物药物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等,以改善感染病转归和提高医疗质量为目标,创新管理模式,充分利用信息化、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监管能力和效率。加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病科建设,规范诊治细菌真菌感染;强化临床微生物室建设,通过参加实验室室间质评、推广耐药菌快速诊断技术等,提升病原学诊断能力;大力培养抗感染领域临床药师,率先在儿科等重点科室配备专职药师。加强对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的技术支持和监管,督促其不断提高抗微生物药物合理应用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兽用抗微生物药物监督管理。推动制定兽用抗微生物药物安全使用指导原则和管理办法。加强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养殖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兽用抗微生物药物使用。围绕实施乡村振兴和食品安全战略,推进养殖业绿色发展,持续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残留的兽用中药等兽用抗菌药物替代产品。严格执行促生长用抗菌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计划。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继续开展兽用抗微生物药物安全风险评估和兽药残留监控,维护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农业农村部负责) 3.严格抗微生物药物销售监管。严格落实药品零售企业凭处方销售抗微生物处方药物,加大对零售药店、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等药物流通渠道的监管力度。严禁使用未经诊断自动生成的处方。严厉打击药品经营领域销售假冒伪劣抗微生物药物行为。(国家药监局负责) 4.发挥医保支付对合理用药的促进作用。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合理测算感染性疾病诊疗相关费用。根据临床需求和医保基金情况,动态调整医保药品目录,将临床价值高、患者获益明显、经济性评价优良的抗微生物药物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科学开展抗微生物药物的医保谈判、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并加强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国家医保局牵头,国家卫生健康委配合) (五)完善监测评价体系,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1.完善抗微生物药物临床监测系统。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细菌耐药监测网、真菌病监测网和医疗机构感染监测网建设,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完善监测指标和监测方式,提高数据质量和分析效率,充分发挥监测网对临床诊疗和行业管理的监督、指导作用。加强监测网之间数据联动,探索建立监测网即时数据对多重耐药菌暴发流行的快速预警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健全动物诊疗、养殖领域监测网络。推动建立健全兽用抗微生物药物应用监测网和动物源微生物耐药监测网,完善动物源细菌耐药监测网,监测面逐步覆盖养殖场、动物医院、动物诊所、畜禽屠宰场所,获得兽用抗微生物药物使用数据和动物源微生物耐药数据。积极开展普遍监测、主动监测和目标监测工作,关注动物重点病原体、人畜共生和相关共生分离菌,加强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农业农村部负责) 3.实现不同领域的监测结果综合应用。加快建立人类医疗、动物诊疗、养殖领域抗微生物药物合理应用和微生物耐药监测的协作机制,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为医疗与养殖领域加强抗微生物药物应用管理提供依据。建立国家微生物耐药参比实验室和生物标本库。建立耐药研究与监测技术标准体系,收集保存分离到的各种耐药微生物,提供临床与研究所需标准菌株。(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负责) 4.建立健全微生物耐药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制度。加强微生物耐药生物安全风险监测,提高微生物耐药生物安全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根据风险监测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微生物耐药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建立预警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相关药物器械的供应保障。 1.加快临床急需新药和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对于耐药感染预防、诊断和治疗相关临床急需的新药、疫苗、创新医疗器械等,依程序优先审评审批。加强对抗微生物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及评价工作。(国家药监局负责) 2.推进微生物耐药防控相关产业发展。推动抗微生物药物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科研单位加强协作,围绕原辅料、新型制药设备等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技术产品攻关,补齐产业链短板弱项。鼓励企业开发和应用连续合成、生物转化等绿色生产工艺,加强生产过程自动化、密闭化改造,提升“三废”综合处置水平,促进抗微生物药物原料药生产绿色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七)加强微生物耐药防控的科技研发。 1.推动新型抗微生物药物、诊断工具、疫苗、抗微生物药物替代品等研发与转化应用。建立多学科协同创新的联合攻关机制,推动微生物耐药防控核心关键技术和重大产品的成果产出与转化应用。鼓励研发耐药菌感染快速诊断设备和试剂,支持开发价廉、易推广的药物浓度监测技术。支持耐药菌感染诊治与防控研究,包括新的治疗方案、耐药菌感染预防与控制策略以及抗微生物药物上市后评价等。开展临床抗微生物药物敏感性折点研究和标准制定。重点加强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等特殊人群适用抗微生物药物的研发,进一步加强中成药等可替代抗微生物药物的研发。推动动物专用抗微生物药物和兽用抗微生物药物替代品的研究与开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科技部、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开展微生物耐药分子流行病学、耐药机制和传播机制研究。及时掌握我国不同地区、人群、医疗机构、动物、环境等微生物耐药流行病学特点及发展趋势,阐明微生物致病、耐药及其传播机制,为制订耐药防控策略与研究开发新药物新技术提供科学数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抗微生物药物环境污染防控研究。研发环境中抗微生物药物分析技术,开展环境中残留的抗微生物药物可能的生态环境影响研究。(科技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与全球卫生治理,围绕全球微生物耐药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开展多层面交流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微生物耐药领域先进理念、高新技术和经验做法,积极为全球微生物耐药防控提供“中国方案”和“中国经验”。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和科技发展优势,在防控策略与技术标准制订、监测评估、研究开发、技术推广、人才培养、专题研讨等方面,继续推进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在“一带一路”和“健康丝绸之路”等合作框架下,重点推进国际耐药监测协作、控制耐药菌跨地区跨国界传播等工作。积极支持需要帮助的国家和地区开展耐药防控活动。(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农业农村部、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应对微生物耐药有关部门间协调联系机制,加强常态化信息沟通,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大对相关工作的支持力度,保障工作可持续性。根据本行动计划,制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将工作任务措施分解到具体部门,促进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如期实现各项工作目标。各地要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于2022年12月底前书面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监测评估。国家层面建立行动计划执行过程监测和结果评估机制。围绕工作目标和任务,健全评估指标体系,明确评估主体和内容,开展年度工作评估和具体措施实施的质量改善研究。根据监测评估情况适时发布行动计划实施进展专题报告,对好的经验做法积极推广,对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各省(区、市)按要求开展本地区监测评估,推进任务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专家力量。建立完善国家遏制微生物耐药咨询专家委员会,推进不同领域、多学科专家沟通交流,为战略研究、政策制定提供决策咨询,为行动计划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及时提出行动计划调整建议,推动完善相关指南和技术规范。各地可以成立本地区的遏制微生物耐药咨询专家委员会,强化技术支持。(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