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改委明确储能电站盈利模式》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3-11-27
  • 11月21日,新疆发改委针对《关于加快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和调用提升系统调节能力的提案》做出回答复,其中提到,根据政策对新疆建成并网的独立储能电站实施容量补偿,即2024年补偿标准0.16元/kWh,2025年补偿标准0.128元/kWh。

    以下为原文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37号提案的答复

    九三学社新疆区委会等: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和调用提升系统调节能力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型储能容量补偿

    2023年5月,我委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新发改规〔2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区建成并网的独立储能电站实施容量补偿,2025年底前,补偿标准按放电量计算,2023年暂定0.2元/千瓦时,2024年起逐年递减20%(即2024年补偿标准0.16元/千瓦时,2025年补偿标准0.128元/千瓦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据此,关于对购买使用自治区本地产储能设备一定比例以上的项目给予电量补贴的建议不具备可行性。

    二、关于新型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

    《通知》鼓励独立储能自主报量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现阶段执行特殊调用支持政策,在全网弃风弃光时段根据调度机构指令进入充电状态的,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0.55元/千瓦时,其放电量按照0.25元/千瓦时结算,不再享受容量电价补偿。电网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确保优先调用储能设施,南疆四地州投运独立储能项目原则上2023年全年调用完全充放电次数不低于100次。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正在修订《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将新型储能纳入辅助服务范围,逐步推动新型储能通过参与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获取收益。

    三、关于新型储能参与电力交易

    《通知》鼓励储能以独立身份参与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或现货交易,新能源配建储能自行选择与配建主体一体参与市场化交易或通过技术改造转为独立储能后单独参与。独立储能放电上网时,作为发电市场主体执行分时交易上网电价;充用电时,视同电力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2022年3月,我委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新发改规〔2022〕6号),在电网出现最高负荷的月份设置了尖峰电价,将对提升新型储能投资回收能力发挥积极作用。

    我委正在制定《***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拟于近期印发。下一步,我委将抓紧制定《新疆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实施细则》,明确新型储能和新能源在现货市场主体地位、参与现货市场方式,鼓励新型储能利用现货市场峰谷差价拓宽盈利模式。

    四、关于推动建立共享储能容量租赁制度

    《通知》鼓励新能源企业以共同建设、租赁容量的模式实现配置储能需求,支持独立储能项目通过出售、租赁调峰容量等共享服务回收建设成本并获取合理收益,对应容量不再享受容量电价补偿。同一区域内已建成的配建储能设施具备独立计量、独立控制条件的,可通过技术手段改造转为独立储能(含共享储能)。鼓励已批复尚未开工建设的市场化新能源配套储能,按地区集中建设共享储能,规模不小于5万千瓦/20万千瓦时(4小时储能时长)。

    感谢你们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6月9日

  • 原文来源:https://newenergy.in-en.com/html/newenergy-24286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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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2-06-07
    •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其中提到,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项目,可转为独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 《通知》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新型储能市场定位,建立完善相关市场机制、价格机制和运行机制,提升新型储能利用水平,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新型储能具有响应快、配置灵活、建设周期短等优势,可在电力运行中发挥顶峰、调峰、调频、爬坡、黑启动等多种作用,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完善适应储能参与的市场机制,鼓励新型储能自主选择参与电力市场,坚持以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持续完善调度运行机制,发挥储能技术优势,提升储能总体利用水平,保障储能合理收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新型储能可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项目,可转为独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鼓励以配建形式存在的新型储能项目,通过技术改造满足同等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时,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280号)有关要求,涉及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的储能,原则上暂不转为独立储能。 三、鼓励配建新型储能与所属电源联合参与电力市场。以配建形式存在的新型储能项目,在完成站内计量、控制等相关系统改造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情况下,鼓励与所配建的其他类型电源联合并视为一个整体,按照现有相关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各地根据市场放开电源实际情况,鼓励新能源场站和配建储能联合参与市场,利用储能改善新能源涉网性能,保障新能源高效消纳利用。随着市场建设逐步成熟,鼓励探索同一储能主体可以按照部分容量独立、部分容量联合两种方式同时参与的市场模式。 四、加快推动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配合电网调峰。加快推动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鉴于现阶段储能容量相对较小,鼓励独立储能签订顶峰时段和低谷时段市场合约,发挥移峰填谷和顶峰发电作用。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五、充分发挥独立储能技术优势提供辅助服务。鼓励独立储能按照辅助服务市场规则或辅助服务管理细则,提供有功平衡服务、无功平衡服务和事故应急及恢复服务等辅助服务,以及在电网事故时提供快速有功响应服务。辅助服务费用应根据《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相关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力用户合理分摊。 六、优化储能调度运行机制。坚持以市场化方式为主优化储能调度运行。对于暂未参与市场的配建储能,尤其是新能源配建储能,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科学调度机制,项目业主要加强储能设施系统运行维护,确保储能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燃煤发电等其他类型电源的配建储能,参照上述要求执行,进一步提升储能利用水平。 七、进一步支持用户侧储能发展。各地要根据电力供需实际情况,适度拉大峰谷价差,为用户侧储能发展创造空间。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鼓励进一步拉大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上下限价格,引导用户侧主动配置新型储能,增加用户侧储能获取收益渠道。鼓励用户采用储能技术减少自身高峰用电需求,减少接入电力系统的增容投资。 八、建立电网侧储能价格机制。各地要加强电网侧储能的科学规划和有效监管,鼓励电网侧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在关键节点建设储能设施。研究建立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容量电价机制,逐步推动电站参与电力市场;探索将电网替代型储能设施成本收益纳入输配电价回收。 九、修订完善相关政策规则。在新版《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和《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基础上,各地要结合实际、全面统筹,抓紧修订完善本地区适应储能参与的相关市场规则,抓紧修订完善本地区适应储能参与的并网运行、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推动储能在削峰填谷、优化电能质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地要建立完善储能项目平等参与市场的交易机制,明确储能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准入标准和注册、交易、结算规则。 十、加强技术支持。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应符合《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主要设备应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储能项目要完善站内技术支持系统,向电网企业上传实时充放电功率、荷电状态等运行信息,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行的项目还需具备接受调度指令的能力。电力交易机构要完善适应储能参与交易的电力市场交易系统。电力企业要建立技术支持平台,实现独立储能电站荷电状态全面监控和充放电精准调控,并指导项目业主做好储能并网所需一、二次设备建设改造,满足储能参与市场、并网运行和接受调度指令的相关技术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总体牵头,各地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相关牵头部门,分解任务,建立完善适应新型储能发展的市场机制和调度运行机制,对工作推动过程中有关问题进行跟踪、协调和指导。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储能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相关工作,同步建立辅助服务和容量电价补偿机制并向用户传导。充分发挥全国新型储能大数据平台作用,动态跟踪分析储能调用和参与市场情况,探索创新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十二、做好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研究细化监管措施,加强对独立储能调度运行监管,保障社会化资本投资的储能电站得到公平调度,具有同等权益和相当的利用率。各地要加强新型储能建设、运行安全监管,督促有关电力企业严格落实《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要求,鼓励电力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级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推动有关工作。 各地要根据本地新型储能现状和市场建设情况,制定细化工作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有关工作考虑和进展情况请于9月3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