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开展煤炭中长期合同 签订履约专项核查》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2-03-27
  • 为进一步做好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规范签订行为,签足签实合同,督促严格履约,保障发电供热用煤稳定可靠供应,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通知并召开动员部署会,安排近期对各地和中央企业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情况开展专项核查。

    通知要求,各地和有关企业要对照签订履约政策要求进行自查梳理,不符合要求的抓紧整改。要签足中长期合同,煤炭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的80%以上,发电供热企业年度用煤应实现中长期供需合同全覆盖。要签实中长期合同,每笔煤炭中长期合同必须在合理区间内明确价格水平或执行价格机制。要规范签订中长期合同,每笔合同应有明确合同数量、质量、期限、流向、运输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要素。要严格合同履约,签订合同全部录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线上平台接受监管,每月在线报送履约情况,不允许搞变通、打折扣,弄虚作假。

    通知强调,核查组将采取查阅原始数据资料、座谈、个别谈话、现场调研等方式,深入各地和中央企业开展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对签订履约情况好的予以激励表扬,对签订履约情况差的按照能源保供相关制度要求进行追责。签约履约情况将计入企业信用记录并与产能核准核增、运力配置等政策措施挂钩。

    为确保合同签订履约到位,国家发改委将建立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日例会、周通报工作机制,每日分省份、分央企调度进展,每周通报签订履约情况,并向各地和产运需企业等征集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不足、不实、不规范、不履约的典型案例,严肃处置并进行通报。

  • 原文来源:http://www.cnenergy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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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发改委:支持化肥生产企业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2-21
    • 国家发改委等1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地电力运行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加强电力调度,支持化肥生产企业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对化肥生产企业实施有序用电。化肥生产大省在组织电力市场交易时,要继续给予化肥生产企业倾斜支持,电力交易价格较本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最高上浮不超过20%。 煤炭供应企业、化肥生产企业要加强供需对接,鼓励煤炭供应企业积极响应化肥生产企业需求,充分考虑化肥产品支农属性,将化肥生产用煤价格维持在合理水平,化肥生产企业要主动与上游煤炭供应企业开展业务对接,积极与煤炭企业建立稳定的商业关系。鼓励煤炭供应企业、铁路与重点化肥生产企业签订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各地要督促供需企业切实履行煤炭供应合同,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问题。铁路对已签订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的化肥生产用煤运输计划与电煤同等优先安排。 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23〕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水利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商务厅(委)、国资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市场监管局(委、厅),供销合作社,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农业发展银行各省级分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远海运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投集团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 化肥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物资。2022年受国内外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国内化肥市场形势复杂多变,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化肥保供稳价工作取得积极成效,较好保障了国内农业生产需要。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国内化肥保供稳价工作仍面临不确定、不稳定因素,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稳妥推动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定化肥生产和要素供应 (一)稳定化肥生产。化肥的稳定生产是保供稳价的基础和前提,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保障国内化肥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落实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督促指导重点化肥生产企业坚决落实好2023年最低生产计划,在符合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和水资源支撑保障条件的前提下,推动本地化肥生产企业缩短停产时间,努力开工生产,提高产能利用率,做到“能开尽开、应开尽开”。钾肥生产大省有关部门支持钾肥企业提高钾资源利用效率,提升钾肥自主供应能力。 (二)保障生产要素供应。煤炭供应企业、化肥生产企业要加强供需对接,鼓励煤炭供应企业积极响应化肥生产企业需求,充分考虑化肥产品支农属性,将化肥生产用煤价格维持在合理水平,化肥生产企业要主动与上游煤炭供应企业开展业务对接,积极与煤炭企业建立稳定的商业关系。鼓励煤炭供应企业、铁路与重点化肥生产企业签订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各地要督促供需企业切实履行煤炭供应合同,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问题。铁路对已签订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的化肥生产用煤运输计划与电煤同等优先安排。全国煤炭交易中心要将经产运需三方自主协商一致、单笔10万吨以上化肥用煤中长期合同,列为重点监管合同,并全部纳入国家诚信履约保障平台进行监管,原则上保证月度履约率不低于80%,季度和年度履约率不低于90%,监管情况按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天然气和硫磺生产供应企业要积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加强气源落实和合同保供力度,保障面向国内市场的化肥生产所需天然气、硫磺等生产要素供应稳定、价格合理,特别是确保化肥生产重点省份原料供应。各地电力运行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加强电力调度,支持化肥生产企业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对化肥生产企业实施有序用电。化肥生产大省在组织电力市场交易时,要继续给予化肥生产企业倾斜支持,电力交易价格较本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最高上浮不超过20%。湖北、贵州、云南等磷矿石产出大省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全面清理废除限制磷矿石全国流通的政策规定。钾肥生产大省水利部门要在符合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切实保障钾肥生产用水需求,指导钾肥生产企业合理高效用水。 二、提高化肥流通效率 (三)组织做好化肥干线运输。在疫情防控政策不断优化、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运输需求大量增加的情况下,铁路要积极调集运力,全力满足重点化肥和粮食生产集中地区化肥调运需求,重点向青海、新疆等钾肥生产基地倾斜运力,严格落实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保障供应国内的化肥及生产原料水路、公路运输通畅。公铁水等接驳站点要确保化肥高效集疏,优先协调保障化肥周转堆存用地用库、装卸用工、装卸设备和汽运车辆需要。各地要积极主动了解化肥生产企业运输需求,及时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四)畅通化肥末端流通网络。粮食主产区特别是化肥调入大省相关部门要支持、推动农资流通企业加快备肥进销进度,鼓励农资流通企业与化肥生产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上下游良性合作机制,提高流通领域备肥积极性;积极引导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创新营销服务模式,利用微商、电商、直播带货等方式,直接面向终端用户销售化肥,减少化肥流通环节、降低化肥流通成本、提升化肥流通现代化水平。供销社系统企业要充分发挥农资流通主渠道和“国家队”作用,根据当地种植结构实际,加大适销对路品种备货力度,提高余缺调剂能力,保证终端销售网点货源充足,确保春耕期间化肥供应不断档脱销、不误农时;进一步提升县域化肥应急配送能力,保障极端情况下农民用肥需求;保持化肥合理进销差价,主动让利于农民。 三、积极稳妥做好储备和进出口调节 (五)充分发挥储备兜底保障作用。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等重点化肥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带头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承担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供销合作社等部门要会同有关承贷银行切实履行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监督核查责任,督促承储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开展储备和投放工作,切实发挥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保供稳价作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及时协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农发行等有关金融机构,解决本地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在贷款、运输及货源等方面的困难。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要切实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数据管理平台”日常运营、维护工作,支持承储企业用好平台,并及时调度、积极反映企业在执行承储任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六)优化完善进出口工作。主营进口企业要进一步做好钾肥进口工作,与国内接卸港口企业提前做好进口化肥船舶到港计划衔接,及时从港口提离进口货物,避免压港。深入挖掘国际铁路进口钾肥运输潜力,积极提供优质高效运输服务,优先保障进口钾肥口岸接运换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进口钾肥运价优惠补助政策。航运企业要积极克服各方面困难,全力保障进口钾肥海运运输需求。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督促有关港口优先接卸进口到港钾肥及硫磺等化肥生产原料,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优先安排进口钾肥、硫磺海运船舶靠港。各直属海关要为进口钾肥、硫磺提供通关便利,加快通关速度;继续执行好化肥出口检验制度,确保出口化肥质量。化肥行业协会要引导化肥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倡导企业持续优化内外销结构,春耕期间保障好国内用肥需求。 四、规范化肥市场生产经营秩序 (七)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行为。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加强从源头到地头、从生产到消费、从线下到线上的全链条各环节协同联动监管,切实加大对虚标含量、偷换养分、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标识欺诈等制售假劣肥料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典型案例。鼓励企业、媒体、个人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资打假工作,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畅通维权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热线及平台作用,切实维护化肥市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加大化肥知识普及力度,增强农民识假辩假能力,提高农民对施用假冒伪劣化肥危害的认识,引导农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化肥。各地要引导和鼓励化肥生产企业按照《化肥产品追溯系统要求》标准建设产品追溯系统,加快实现化肥生产销售全程可追溯,坚决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八)净化化肥市场经营环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化肥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化肥市场经营者相互串通、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操纵市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化肥行业协会要及时发布真实客观的化肥市场形势和价格信息,针对化肥市场虚假信息、错误观点和言论及时发声纠正,营造良好市场舆论氛围;加强国际和国内化肥价格监测,相关变动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提升肥料施用水平 (九)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化。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供销合作社要不断提高农民科学施肥意识和水平,加大力度普及科学施肥知识,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机械深施、水肥一体化等科学施肥技术,引导农户科学施用缓控释肥料等新型肥料,推广应用种肥同播机、侧深施肥机等高效施肥机械;积极发展统测统配、智能配肥、代施代管等农化服务,提升施肥专业化、集约化水平和肥料利用率,推进化肥减量增效。 (十)加快提高有机肥替代水平。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统筹用好有机肥资源,因地制宜推广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等,促进有机无机结合,指导农民通过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生物固氮等方式替代部分化学肥料投入,实现多元替代。 各地方、各方面要高度重视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加大统筹协调力度,集中力量开展工作。省级发展改革委牵头本地区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国资、海关、市场监管、供销、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实际,5月底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会商,集中分析研判本地区春耕化肥市场供需和价格形势,主动协调解决化肥生产、运输、储备、销售、使用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其中13个粮食主产省要成立专门的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专班。5月底前,各地区、各单位按月(次月前10日内)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化肥保供稳价工作情况,其中各地区情况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牵头汇总报送;6月份至年末,按季度(下一季度前10日内)报送工作情况。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商 务 部 国务院国资委 海 关 总 署 市场监管总局 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23年2月9日
  • 《特急!发改委印发《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 》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2-11-03
    • 10月28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保障煤炭电力稳定可靠供应,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特急文件《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工作方案》。 文件明确,电煤中长期合同供应方包括所有在产的煤炭生产企业,需求方包括所有发电、供热用煤企业。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和用煤企业直接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确有困难的,煤炭贸易企业可作为中间环节签订合同,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煤源企业和用煤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共同签订。对年用煤量不足20万吨、直接签订合同有困难的中小型供暖企业,应由省区市统筹,确定不多于3家国有供热用煤代购定点企业,以地市为单位统一签订和履约。 文件规定的中长期电煤合同签约价格机制为,以产地价格计算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的价格合理区间签订和履约,以港口价格计算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原则上应按照“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签订和执行,不超过明确的合理区间。对于在车板、到厂等环节销售的煤炭,扣除流通环节合理费用后,折算的出矿价、港口价也应在合理区间内。煤炭企业不得通过不合理提高运输费用或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提高煤炭销售价格。 文件规定的签约基准价为,下水煤合同基准价按5500大卡动力煤675元/吨执行。 浮动价则是实行月度调整,当月浮动价按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综合价格指数、环渤海动力煤综合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动力煤综合交易价格指数综合确定。选取以上3个指数每月最后一期价格,按同等权重确定指数综合价格。 文件要求,任务分解和基础信息填报工作(2022年11月6日前)各产煤省区要将签约任务分解至每一个煤矿,并将每个煤矿承 担任务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各省区市和中央企业要组 织所有涉及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的煤矿、电厂等在全国煤炭交易中 心平台()录入全部基础信息。各省区市主管部门需 登录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专属管理账户对属地企业填报的基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文件明确,针对部分电厂今年因多发电用煤超预期增加、中长期合同和市场煤源均难以弥补缺口的情况,请各地和中央企业及时动用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予以保障。仍不能满足需求的,可协调2023年中长期合同供方企业按今年下半年合同翻版方式预交付资源,努力满足电厂发电供热用煤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