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所有煤矿!国家矿山安监局发布最新通知!矿安〔202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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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2-12-30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强化煤矿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顶板

    管理规定》等3项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的通知

    矿安〔2022〕13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强化煤矿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强化煤矿锚杆支护巷道顶板管理规定》《强化煤矿架棚巷道顶板管理规定》等3项煤矿顶板管理规定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第4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2年12月13日

    强化煤矿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第一条 煤矿应当强化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在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回采前,必须探查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查明直接顶、老顶结构和岩石物理力学参数,并按照破碎顶板、较稳定顶板、稳定顶板、坚硬顶板进行顶板分类,编制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并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二条 煤矿应当根据顶板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对于破碎顶板,应当重点防范推垮型冒顶事故;对于坚硬顶板,应当重点防范压垮型冒顶事故。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初采时应当采取强制性放顶措施;在回采过程中,当悬顶面积达到或者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应当停止回采,采取强制放顶措施切断悬空的顶板。开采倾角大于25°或者直接顶不稳定的煤层时,必须进行安全论证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煤矿上级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煤矿无上级公司的,由矿长审批。

    第三条 煤矿应当加强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临时支护管理。针对工作面顶板的不同条件,在炮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明确一次起爆的范围,在高档普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明确临时支护距采煤机滚筒的最大距离。对新暴露的顶板应当及时进行临时支护,顶板破碎时应当将顶梁上方空隙塞紧、背实。

    第四条 煤矿应当规范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的控顶距管理,出煤后应当及时架设单体液压支柱。当工作面底板松软或者留有底煤时,应当采取支柱穿铁鞋等措施,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柱。工作面达到最大控顶距离时,必须及时回柱,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

    第五条 煤矿应当加强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的日常管理。支柱初撑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达不到要求的,必须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用于回采作业。当支柱承受的压力大于额定的工作阻力,支柱的安全阀频繁开启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在确保安全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六条 煤矿应当加强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支柱的防倒管理。作业规程应当明确所有单体液压支柱的防倒措施,当煤层倾角达到或者大于8°,架设单体液压支柱时应当设迎山角,支柱间应当采取刚性硬连接防倒措施。

    第七条 煤矿必须加强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安全出口管理,作业规程应当明确规定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处的顶板支护方式,确保工作面两端头顶板处于安全可控状态。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在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高度不得低于1.6m。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第八条 煤矿应当规范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支护材料管理。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严禁使用损坏或者失效的金属顶梁、单体液压支柱。在工作面回采结束或者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对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进行检修并进行压力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生产过程中每班应当对支护材料的完好性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失效的当班必须及时更换。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第九条 煤矿应当加强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矿压监测工作。作业规程应当明确规定矿压监测站的布置方式、观测周期等,并应用矿压监测的结果科学指导支护设计及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期间的顶板安全管理。

    第十条 煤矿应当加强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管理,采取超前治理的措施。在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前,应当根据需要从工作面的两巷超前对断层、破碎带进行打钻预注浆,改变断层、破碎带的物理力学性质,提高煤岩体的强度,防止过断层、破碎带时发生片帮、冒顶。工作面过老空区、报废巷道,初次放顶、收作期间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强化煤矿锚杆支护巷道顶板管理规定

    第一条 煤矿应当强化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在掘进工作面开掘前,必须查明掘进巷道及周边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编制掘进地质说明书并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二条 煤矿在编制锚杆支护设计前,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围岩地质力学评估,探明围岩结构,测定岩石物理力学参数,并进行围岩分类,确定重点管理类别。

    第三条 煤矿应当优先在卸压区内布置巷道,避免巷道处于采动应力影响区和应力集中区。

    煤矿应当坚持“一巷一设计”原则,在巷道围岩地质力学评估的基础上,采用工程类比、理论计算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锚杆支护设计。锚杆支护设计应当对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和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作出明确规定。锚杆支护设计的支护强度必须满足对应的围岩条件,确保“支得住、支得牢”。锚杆支护设计应当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地质、掘进等部门进行会审,并将主要技术参数编入作业规程。采(盘)区各煤层首次采用锚杆支护的煤巷,锚杆支护设计应当经煤矿上级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批后实施,煤矿无上级公司的,由矿长审批。

    第四条 煤矿应当加强施工过程管控。巷道掘进过程中应当及时进行支护,尽量减小空顶距、缩短空顶时间,空顶距、空顶时间应当根据顶板岩性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安装锚杆、锚索时,必须严格按照锚杆支护设计和作业规程组织施工,严禁截短锚杆(索)或者减少锚固剂、必须有临时支护措施,严禁空顶作业。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锚杆支护设计和作业规程要求。井下进行锚固力试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巷道掘进过程中应当实行锚杆逐排、锚索逐根编号管理,建立“班组自检”“区队日检”和“矿井抽检”三级质检制度。

    第五条 煤矿应当在巷道掘进过程中对顶板的结构及岩性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观测,详细记录顶板岩性观测情况,编制顶板探查孔岩性柱状图,并根据顶板结构、岩性变化情况及时修改设计。

    第六条 煤矿应当对锚杆支护巷道进行顶板离层、围岩表面位移、锚杆(索)载荷监测;煤巷应当优先采用在线矿压监测。在线矿压监测系统必须设置临界值及预警值,具体数值及响应标准由煤矿上级公司技术负责人确定,煤矿无上级公司的,由矿长组织研究后确定。煤矿应当建立监测记录台账,每班记录监测结果,并在现场牌板上予以注明。煤矿必须对应力集中区、断层、破碎带、大面积淋水及采动应力影响段等特殊区段加密测点、加强观测,具体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煤矿必须对监测的数据进行科学分析,指导修订初始支护设计,及时发布安全预警、保护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巷道出现断锚、断索、断丝现象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

    第七条 煤矿应当强化特殊地段支护。遇顶板破碎、淋水区,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大倾角、大断面、交岔点等特殊地段,应当编制专门的支护设计与技术措施。在采动应力影响范围内掘进时,受影响区域内的巷道必须采用架棚、单体液压支柱补强或者注浆加固等加强支护措施,加强支护范围应当至少向正常地段延伸5m。对地应力和采动应力影响严重区域,必须制定防止锚杆(索)崩断、断丝、坠落伤人等措施。

    第八条 煤矿在断层、破碎带布置巷道时,应当采取超前治理措施,根据需要进行超前注浆加固,改变断层、破碎带煤岩体物理力学性质,防止掘进过程中出现片帮、冒顶。

    第九条 煤矿选用的锚杆支护材料必须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相应行业标准,并具有产品合格证,严禁使用未取得安全标志的锚杆(索)(含杆体、锚固剂)。

    第十条 煤矿应当建立巷道定期巡查制度,定期对服务年限超过2年的锚杆支护巷道开展巡查,及时处理查出的事故隐患,消除安全威胁。煤矿应当建立巡查档案,对检查的地段、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及措施落实情况作好记录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强化煤矿架棚巷道顶板管理规定

    第一条 煤矿应当强化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在掘进工作面开掘前,必须查明掘进巷道及周边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编制掘进地质说明书并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二条 煤矿在编制架棚支护设计前,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围岩地质力学评估,查明围岩结构,测定岩石物理力学参数,并进行围岩分类,确定重点管理类别。

    第三条 煤矿采用U型钢可缩性支架支护巷道时,应当根据理论计算所需的支护强度,合理选择U型钢的型号,确定支架间距。

    第四条 煤矿采用梯形棚支架支护巷道时,应当科学设计巷道断面,合理选择工字钢型号,确定支架间距,确保梯形棚支护能有效控制巷道围岩变形,并采用理论计算方法验证支架的支护强度是否满足对巷道围岩压力控制的要求。

    第五条 煤矿在掘进期间,应当根据顶板条件变化,合理确定掘进循环进尺,尽量缩短空顶时间,严禁空顶作业。前探支护必须紧跟工作面迎头,数量不得少于两排,且具有足够的支护强度,支护强度、方式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 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支架间应当设置牢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倾斜井巷支架应当设迎山角,水平巷道支架的前倾或者后仰角度应当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可缩性金属支架可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在巷道掘进开口、施工交岔点处支护时,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掘进工作面每班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允许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八条 煤矿采用爆破工艺掘进时,对距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架棚支架,在爆破前应当进行加固。对被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按照由外向里的顺序逐架进行修复,维修点以里严禁人员进入。

    第九条 煤矿不得使用破损和不合格的支护材料,各种支架及其构件、配件的材质、规格应当符合支护设计要求。

    第十条 煤矿在断层、破碎带布置巷道时,应当采取超前治理措施,根据需要进行超前注浆加固,改变断层、破碎带煤岩体物理力学性质,防止掘进过程中出现片帮、冒顶。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原文来源:https://coal.in-en.com/html/coal-26233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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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关于强化矿山“技防”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矿山企业及其上级公司,各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刻吸取陕西省延川县新泰煤矿“8·21”瓦斯爆炸和贵州省盘州市山脚树煤矿“9·24”火灾2起重大事故教训,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的通知》(矿安〔2023〕130号)要求,结合我局近期重点工作安排和全省矿山实际情况,现就强化全省矿山“技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全监控系统方面 1.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的要求,煤矿安装的监控设备必须纳入监控集中管理并全部上传,不得以在其它系统运行为由不接入,形成监控盲区。 2.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采(盘)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原使用的低浓度载体催化甲烷传感器必须于2023年底前更换为激光型全量程甲烷传感器,并按规定进行安装、使用和维护。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需要增加、修改、删除传感器测点时,经矿井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测点变更操作,并记录备案。4.煤矿监控系统必须具有伪数据标注及异常数据分析功能,能够自动识别标校状态输出,严禁在系统提前批量设置传感器为调校状态或其它异常状态。甲烷电和风电闭锁应定期测试,严禁在被控电源处于失电状态下进行断电性能测试。 5.与甲烷电和风电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故障或断电时,应立即切断该设备所关联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本地设备断电功能,并设置异地断电功能,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 6.井下无轨胶轮车、单轨吊等柴油动力设备必须安设车载瓦斯监控设备,按规定进行传感器调校、断电测试并做好记录。 7.带式输送机下风侧10m—15m处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并上传至监控系统;井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钻探验证孔施工和采用干式排渣工艺施工时,在钻机回风侧10m范围内同一帮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8.电化学式一氧化碳传感器必须按说明书或其它规定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烟雾传感器采用烟雾测试剂进行测试;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它传感器按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9.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路应当安设一氧化碳、甲烷、温度传感器。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10.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设置在局部通风机风筒末端20m范围内,风筒传感器应定期测试风电闭锁功能。 11.所有地下非煤矿山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 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方面 12.煤矿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1119-2023)要求,于2023年底前完成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升级改造。具备条件的煤矿,优先建设完成井下人员精确定位系统。 13.煤矿必须于2023年底前在人员出入口安设通过人脸或虹膜识别技术识别入井人员身份唯一性的检测装置,具备检测标识卡工作状态和未携带标识卡、人卡不符、一人多卡等唯一性的功能,并与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数据信息互通,通过与入井人员基础信息比对确认入井人员身份。 14.采煤和掘进工作面人员读卡器范围应全覆盖,应根据巷道条件分别在进回风巷及工作面等地点安设读卡器。 15.煤矿应当实现多系统间数据共享及应急联动,当安全监控系统发生报警时,应自动完成人员通知、语音广播、撤人告知等指令,应急联动功能应定期进行测试。 16.参照安全监控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的管理、考核、巡查制度,系统发出入井和采掘工作面人数超员、人员进入限制区域、超时作业报警,井下作业人员发出求救信号,必须立即按流程进行处置,并在陕西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填报。 17.所有地下非煤矿山必须安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三、工业视频系统 18.煤矿应按照《陕西省煤矿工业视频安装使用规范》要求实现“无视频监控不作业、作业行为受监督”的现场可视化监控环境。 19.煤矿具备人员出入井条件的井口处必须于2023年底前安设具备识别入井人员数量功能的视频监控装置。 20.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流T2甲烷传感器处必须安设视频监控装置,视频信号传输至调度室工业视频系统,24小时实时监测,数据保存不小于6个月。 21.区域防突措施钻孔、瓦斯预抽钻孔、探放水钻孔、卸压钻孔等所有灾害治理钻孔和探查钻孔施工过程必须全过程视频监控记录。 22.地面调度室调度员和监控值机员的作业行为必须全过程视频监控,且应具有音频采集对讲功能。 23.井口房、井下允许动火作业地点动火焊接作业和井下重物起吊、巷道维修、电气设备维护等特殊作业、临时作业,必须全过程视频监控。 24.煤矿采掘作业地点安设的非本质安全型视频监控装置必须纳入相应范围内安全监控系统甲烷电、风电闭锁断电范围。 25.所有非煤矿山必须安装工业视频系统。 四、其他“技防”措施 26.煤矿上级公司和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加强信息化系统应用,2023年11月底前设立调度值班岗位,专人登录查看陕西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对辖区煤矿异常数据及时调度处理,填报处理情况。煤矿应明确专人24小时值守查看监测预警信息、联网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填报原因和措施。 27.煤矿企业应通过专线网络上传安全生产相关感知数据和相关资料,建设视频会商系统;煤矿上级公司应通过专线网络访问陕西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建设视频会商系统;各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应急指挥网、电子政务外网或专线网络访问陕西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建设视频会商系统;各单位可通过多台终端访问陕西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 28.煤矿必须按照实时更新和月度、季度、半年、每年定期更新的要求,填报更新国家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内的基础信息和图纸资料,应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29.煤矿应经常性对矿端采集数据、软件上传数据和局端显示数据进行比对,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保证上传数据准确。采集频率必须符合要求,模拟量数据1分钟上传1次,报警后20秒上传1次,直至报警结束;开关量1分钟上传1次,状态变化实时上传。 30.煤矿必须在井口或调度室等公共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与上级部门联网的信息化系统名称、数量和相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地点等信息。 31.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必须安设水害预警监测系统,并于2023年底前完成联网。 32.正常生产建设的露天煤矿、边坡现状高度150米及以上的正常生产建设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必须于2023年底前完成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并开展联网。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必须有专项边坡工程监测方案设计,现有监测设备应做到运行正常、监测内容全面、监测范围全覆盖,并配有专业监测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托管。 33.所有尾矿库必须建设在线监测系统,与上级平台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 34.大型露天非煤矿山、所有地下非煤矿山,建立数据专线与我局实现数据互通。 五、推进要求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信息办(以下简称陕西局信息办)负责统筹全省矿山信息化“技防”若干措施的推进工作,监察执法一处至七处、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矿山信息化“技防”若干措施指导、督促和落实工作。各监察执法处、各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落实工作情况报陕西局信息办。陕西局信息办定期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监察执法处和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联系人:刘焕 电话:029-87671776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3年11月2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11-09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效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煤安监监察〔2018〕36号)同时废止。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