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制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治理
  • 编译者: 王阳
  • 发布时间:2018-11-09
  • 近日,五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治理,种养业布局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绿色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对流域水质的污染显著降低。其中,重要河流湖泊、水环境敏感区和长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要进一步强化治理措施,提高治理要求。农田污染治理方面,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养殖污染治理方面,畜禽养殖污染得到严格控制,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行政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现全覆盖,垃圾污水治理水平和卫生厕所普及率稳步提升。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8〕1542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局)、农业(渔业)厅(局、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员会)、城市管理部门、水利厅:

    为贯彻落实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精神,根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部署,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

    长江经济带是我国重要的粮油、畜禽和水产品等主产区,也是经济和人口相对集中、河流水系比较发达的区域。近年来,长江经济带相关省市不断加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资源开发强度大、生产经营方式不合理、历史欠账多等原因,农业农村面源污染仍是长江水体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为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持续改善长江水质,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落实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精神,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杜绝欠新账、逐步还旧账,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各方责任,完善治理机制,强化政策举措,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持续改善长江水质,实现农业农村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推进,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种植业、畜禽水产养殖业和农村生活污染防治,系统设计治理方案,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阶段的治理重点。紧扣关键环节和主要矛盾,优先解决沿江养殖污染和重点区域、敏感区域的污染问题,做到重点突破和统筹推进相统一。

    转变方式,绿色发展。把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作为根本途径,优化种养业布局和结构,大力发展绿色、生态、循环农业。全面推进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实现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政府引导,多元共治。强化政府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组织动员等方面的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注重激励性措施与强制性措施相结合。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建设美丽乡村,保护长江生态。

    落实责任,健全机制。落实地方政府统筹推进和监管主体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推动部门协同、齐抓共管。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强化规模化种养主体防治污染的首要责任,健全污染防治投入、建设、运行和管护机制。

    (三)治理目标

    长江经济带作为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区域,要切实加大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加快治理进度,确保治理成效。同时,要充分认识到治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坚持不懈推进污染治理。总体目标是,到 2020 年,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治理,种养业布局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绿色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对流域水质的污染显著降低。其中,重要河流湖泊、水环境敏感区和长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要进一步强化治理措施,提高治理要求。农田污染治理方面,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农业资源、投入品利用效率和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 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提高到 90%以上,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提高到 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率提高到 4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 0.55 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到 85%以上,农田残膜回收率提高到 80%以上。

    养殖污染治理方面,畜禽养殖污染得到严格控制,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到 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高到 95%以上,大型养殖场2019年底前达到100%。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水平进一步提升,主产区水产养殖尾水实现有效处理或循环利用。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行政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现全覆盖,垃圾污水治理水平和卫生厕所普及率稳步提升。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有较好基础的地区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 85%左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明显提高,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

    二、明确重点任务

    (一)优化发展空间布局,加大重点地区治理力度优化农业农村发展布局。加快划定和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积极推进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实现重要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向资源环境较好、生态系统稳定的优势区集中。依据土地消纳粪污能力合理确定养殖规模,适度调减水网密集区的畜禽养殖,引导畜牧业向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严格落实禁养区管理。在确定水域滩涂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划定养殖区,布局限养区,明确禁养区。加强村庄规划管理,稳步推进村庄整治,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引导农民向规划保留的城镇周边地区、中心村和新型农村社区适度集中居住,有序搬迁撤并空心村和过于分散、条件恶劣、生态脆弱的村庄。(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负责,沿江 11 省(市)落实。以下任务均需沿江 11 省(市)落实,不再列出)

    强化重点区域污染治理要求。将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沿线,丹江口库区、南水北调水源及沿线、三峡库区及其上游等重大工程区域,鄱阳湖、洞庭湖、洱海、滇池、巢湖、太湖和千岛湖等汇水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区域作为重点治理区域,以县为单位集中连片开展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全覆盖、“拉网式”治理。强化重点区域治理要求,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 93%以上,大面积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到 2020 年化肥农药使用量比 2015 年减少 3%-5%,鄱阳湖和洞庭湖周边地区化肥农药使用量比 2015 年减少 10%以上;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延伸至陆域 200 米范围内基本消除畜禽养殖场(小区),强化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建设,基本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面依法清理非法网箱网围养殖;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监管,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村庄,要全面采用水冲式厕所,建立管网集中收集处置系统,减少污水直排口,按相关环境质量管理目标实现达标排放。(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负责)

    加快经济发达地区治理进度。经济发达地区要合理保障投入,加快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进度,力争提前完成治理目标。长三角地区2019 年底前完成化肥农药减量目标。长三角、长江中上游城市近郊区,要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体系全覆盖,完成农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基本实现厕所粪污的有效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显著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严格管控河道堤防内农业污染。严格执行《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清理整顿在河道堤防内违法违规种养殖行为。严禁在河道堤防和护堤范围内进行垦地种植、放牧和畜禽养殖,严禁畜禽粪污等直接排入水体。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要限时退田还湖。严禁未经批准挖筑鱼塘。严禁倾倒垃圾和排放未经处理的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水利部、生态环境部负责)

    (二)综合防控农田面源污染,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推进化肥减施增效。全面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推广机械施肥、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施肥技术,推广缓控释肥料、水溶性肥、生物肥等新型高效肥料,提高利用效率。鼓励秸秆还田、种植绿肥、积造农家肥、开发商品有机肥。以果菜茶大县和畜牧大县等为重点,推动有机肥替代化肥。(农业农村部负责)实行农药减量控害。提高重大病虫疫情监测预警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加快推广应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依法禁限用高毒农药。普及科学用药知识,推行精准施药。集成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大规模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发展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农业农村部负责)

    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强化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大力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完善农作物秸秆还田技术模式,加大秸秆还田力度。因地制宜发展秸秆热解气化、秸秆沼气等农村清洁能源,推动秸秆高值化综合利用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有机结合。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在重点区域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负责)

    加强地膜等废弃物处理利用。合理应用地膜覆盖技术,降低地膜覆盖依赖度,严禁生产和使用未达到新国家标准的地膜,从源头上保障地膜减量和可回收利用。推进地膜捡拾机械化,推动废旧地膜回收加工再利用。开展全生物可降解地膜研发和试验示范。加强农用化学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负责)控制和净化地表径流。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加强灌溉水质监测与管理,严禁用未经处理的工业和城市污水灌溉农田。充分利用现有沟、塘、窖等,建设生态缓冲带、生态沟渠、地表径流集蓄与再利用设施,有效拦截和消纳农田退水和农村生活污水中各类有机污染物,净化农田退水及地表径流。(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负责)

    推行用养结合的耕作模式。在湖南长株潭重金属污染区继续实行多年休耕,修复治理污染耕地。在贵州、云南石漠化区的坡耕地和瘠薄地,实行生态修复型休耕。推动长江流域小麦稻谷低效低质区开展稻油、稻肥等轮作。鼓励其他地区推行用养结合、良性循环的种植模式。推进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和退田还湖。(农业农村部、林草局、水利部负责)

    (三)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改造圈舍和更新设备,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提高集约化、自动化、生态化养殖水平。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推广精准配方饲料和智能化饲喂,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落实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农业农村部负责)

    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采取就近就地还田、生产有机肥、发展沼气和生物天然气等方式,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力度。规模养殖场要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土地消纳能力,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周边土地消纳量不足的,要对固液分离后的污水进行深度处理,实现达标排放或消毒回用。支持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培育壮大畜禽粪污治理专业化、社会化组织,形成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和综合利用全产业链。(农业农村部牵头负责)

    加强养殖污染监管。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依法执行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巩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成果,全面依法取缔超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监管平台。畜禽养殖大县要将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等目标要求逐一分解落实到规模养殖场,明确防治措施和完成时限。执行《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县要合理调减养殖总量。将畜禽废弃物治理与资源化利用量纳入污染物减排总量核算。(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负责)

    (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强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养殖水域滩涂环境治理,全面清理非法养殖。加强养殖规划管理,规范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的水产养殖行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已批准养殖的区域按照养殖容量等相关要求调减投饵网箱网围养殖,发展不投饵滤食类、草食类网箱网围养殖。尽快撤出和转移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合理确定限养区养殖规模和养殖品种。推进水产养殖节水减排,鼓励开展尾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加强养殖副产物及废弃物集中收置和资源化利用。推广以渔控草、以渔抑藻等净水模式,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负责)

    转变水产养殖方式。推行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发展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多品种立体混养及稻田综合种养等养殖模式,推进水产养殖装备现代化、生产管理智能化。加快培育绿色生态特色品种,加强全价人工配合饲料的研发和推广。强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监测预警,加强渔业官方兽医队伍建设,推动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监督执法,推进无规定疫病水产苗种场建设。(农业农村部负责)

    (五)加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现村庄干净整洁全面治理农村生活垃圾。统筹考虑农村生活和生产废弃物,合理选择垃圾收运处理方式,有条件的地区推广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对适合在农村消纳的有机垃圾,开展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抓紧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重点整治垃圾山、垃圾围村、垃圾围坝、工业污染“上山下乡”。扩大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推行垃圾源头减量。大力开展厕所革命。加快普及不同类型的卫生厕所,优先对江河湖泊水库周边村庄、一般村庄中的简易露天圈厕进行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在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人口集中区域,加快建设卫生公厕。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鼓励同步进行、一步到位。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厕所粪污、畜禽养殖废弃物一并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根据村庄区位、人口规模和密度、地形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的治理模式。积极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统筹城乡垃圾污水处理规划布局,整县推进农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探索实行农村环保设施市场化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财政补贴、村集体自筹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明确管理主体,加强资金保障,稳定管护队伍,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按照中央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政策支持

    (一)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构建公共财政支持、责任主体自筹和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格局。中央有关部门结合现有资金渠道,以中西部地区为重点,支持地方加快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地方政府要合理安排资金投入,确保完成治理目标。鼓励地方按规定加强相关渠道资金和项目统筹整合。规模化种养大户、农业企业等排污主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承担治污主体责任。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村垃圾污水治理等领域。有效利用绿色金融政策,加大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对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绿色金融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和无害化处理试点。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大农业节水工作力度。落实有机肥产品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政策。完善化肥农药减量、有机肥替代化肥补贴政策,对以畜禽粪便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以及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开展有机肥积造、运输、施用等服务,按规定予以支持,地方要配套出台补贴政策。对畜禽水产禁养区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地方政府要给予合理补偿。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推动符合标准的生物天然气并入城镇燃气管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施肥机械、水产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按规定申请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鼓励地方政府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积极探索建立农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

    (三)完善用地用电等政策

    完善畜禽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适当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积造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收运处理设施,以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等,其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支持水产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尾水和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用地。落实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农业用电政策。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机制。中央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长江经济带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和督导检查。各省(市)对本行政区内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将本指导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明确各地区、各阶段的治理重点,同时及时跟踪掌握治理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市、县要明确污染治理路径和政策措施,建立工作台账和时间表,落实治理责任,实行挂图作战。

    (二)强化考核督查

    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是长江经济带“三水共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作为沿江省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由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组织部。将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范畴,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污染问题严重的地区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移交问责,督促限期整改。对治理成效明显的地区,通过表彰等方式予以激励。

    (三)提高监测监管能力

    尽快建立完善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的监测和评价体系,实现监测预报与预警的常态化、规范化。结合现有环境监测网络和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试点工作,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地、一定规模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监测。加强政府监管队伍建设,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等技术,切实提高政府监管能力,及时发现农业农村环境问题。

    (四)完善污染防治标准和法规体系

    制定完善农业生产、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和治理等标准及技术规范。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推动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研究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处理规范,指导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鼓励地方特别是水环境敏感地区出台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完善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公安等部门执法协作,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加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科学普及和舆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将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调动广大农民发展清洁生产、爱护环境卫生、建设美丽家园的主动性、积极性。鼓励公众对污染农业农村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完善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信用约束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归集并公开环保信用评价、污染源监测等信息。落实环保领域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要求,依法依规对规模化种养大户、农业企业中的失信主体实施惩戒和限制等约束性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 态 环 境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 利 部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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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落实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精神,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杜绝欠新账、逐步还旧账,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各方责任,完善治理机制,强化政策举措,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持续改善长江水质,实现农业农村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推进,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种植业、畜禽水产养殖业和农村生活污染防治,系统设计治理方案,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阶段的治理重点。紧扣关键环节和主要矛盾,优先解决沿江养殖污染和重点区域、敏感区域的污染问题,做到重点突破和统筹推进相统一。 转变方式,绿色发展。把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作为根本途径,优化种养业布局和结构,大力发展绿色、生态、循环农业。全面推进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实现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政府引导,多元共治。强化政府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组织动员等方面的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注重激励性措施与强制性措施相结合。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建设美丽乡村,保护长江生态。 落实责任,健全机制。落实地方政府统筹推进和监管主体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推动部门协同、齐抓共管。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强化规模化种养主体防治污染的首要责任,健全污染防治投入、建设、运行和管护机制。 (三)治理目标 长江经济带作为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区域,要切实加大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加快治理进度,确保治理成效。同时,要充分认识到治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坚持不懈推进污染治理。总体目标是,到 2020 年,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治理,种养业布局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绿色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对流域水质的污染显著降低。其中,重要河流湖泊、水环境敏感区和长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要进一步强化治理措施,提高治理要求。农田污染治理方面,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农业资源、投入品利用效率和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 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提高到 90%以上,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提高到 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率提高到 4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 0.55 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到 85%以上,农田残膜回收率提高到 80%以上。 养殖污染治理方面,畜禽养殖污染得到严格控制,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到 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高到 95%以上,大型养殖场2019年底前达到100%。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水平进一步提升,主产区水产养殖尾水实现有效处理或循环利用。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行政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现全覆盖,垃圾污水治理水平和卫生厕所普及率稳步提升。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有较好基础的地区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 85%左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明显提高,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 二、明确重点任务 (一)优化发展空间布局,加大重点地区治理力度优化农业农村发展布局。加快划定和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积极推进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实现重要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向资源环境较好、生态系统稳定的优势区集中。依据土地消纳粪污能力合理确定养殖规模,适度调减水网密集区的畜禽养殖,引导畜牧业向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严格落实禁养区管理。在确定水域滩涂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划定养殖区,布局限养区,明确禁养区。加强村庄规划管理,稳步推进村庄整治,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引导农民向规划保留的城镇周边地区、中心村和新型农村社区适度集中居住,有序搬迁撤并空心村和过于分散、条件恶劣、生态脆弱的村庄。(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负责,沿江 11 省(市)落实。以下任务均需沿江 11 省(市)落实,不再列出) 强化重点区域污染治理要求。将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沿线,丹江口库区、南水北调水源及沿线、三峡库区及其上游等重大工程区域,鄱阳湖、洞庭湖、洱海、滇池、巢湖、太湖和千岛湖等汇水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区域作为重点治理区域,以县为单位集中连片开展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全覆盖、“拉网式”治理。强化重点区域治理要求,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 93%以上,大面积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到 2020 年化肥农药使用量比 2015 年减少 3%-5%,鄱阳湖和洞庭湖周边地区化肥农药使用量比 2015 年减少 10%以上;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延伸至陆域 200 米范围内基本消除畜禽养殖场(小区),强化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建设,基本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面依法清理非法网箱网围养殖;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监管,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村庄,要全面采用水冲式厕所,建立管网集中收集处置系统,减少污水直排口,按相关环境质量管理目标实现达标排放。(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负责) 加快经济发达地区治理进度。经济发达地区要合理保障投入,加快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进度,力争提前完成治理目标。长三角地区2019 年底前完成化肥农药减量目标。长三角、长江中上游城市近郊区,要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体系全覆盖,完成农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基本实现厕所粪污的有效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显著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严格管控河道堤防内农业污染。严格执行《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清理整顿在河道堤防内违法违规种养殖行为。严禁在河道堤防和护堤范围内进行垦地种植、放牧和畜禽养殖,严禁畜禽粪污等直接排入水体。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要限时退田还湖。严禁未经批准挖筑鱼塘。严禁倾倒垃圾和排放未经处理的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水利部、生态环境部负责) (二)综合防控农田面源污染,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推进化肥减施增效。全面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推广机械施肥、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施肥技术,推广缓控释肥料、水溶性肥、生物肥等新型高效肥料,提高利用效率。鼓励秸秆还田、种植绿肥、积造农家肥、开发商品有机肥。以果菜茶大县和畜牧大县等为重点,推动有机肥替代化肥。(农业农村部负责)实行农药减量控害。提高重大病虫疫情监测预警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加快推广应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依法禁限用高毒农药。普及科学用药知识,推行精准施药。集成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大规模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发展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农业农村部负责) 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强化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大力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完善农作物秸秆还田技术模式,加大秸秆还田力度。因地制宜发展秸秆热解气化、秸秆沼气等农村清洁能源,推动秸秆高值化综合利用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有机结合。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在重点区域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负责) 加强地膜等废弃物处理利用。合理应用地膜覆盖技术,降低地膜覆盖依赖度,严禁生产和使用未达到新国家标准的地膜,从源头上保障地膜减量和可回收利用。推进地膜捡拾机械化,推动废旧地膜回收加工再利用。开展全生物可降解地膜研发和试验示范。加强农用化学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负责)控制和净化地表径流。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加强灌溉水质监测与管理,严禁用未经处理的工业和城市污水灌溉农田。充分利用现有沟、塘、窖等,建设生态缓冲带、生态沟渠、地表径流集蓄与再利用设施,有效拦截和消纳农田退水和农村生活污水中各类有机污染物,净化农田退水及地表径流。(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负责) 推行用养结合的耕作模式。在湖南长株潭重金属污染区继续实行多年休耕,修复治理污染耕地。在贵州、云南石漠化区的坡耕地和瘠薄地,实行生态修复型休耕。推动长江流域小麦稻谷低效低质区开展稻油、稻肥等轮作。鼓励其他地区推行用养结合、良性循环的种植模式。推进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和退田还湖。(农业农村部、林草局、水利部负责) (三)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改造圈舍和更新设备,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提高集约化、自动化、生态化养殖水平。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推广精准配方饲料和智能化饲喂,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落实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农业农村部负责) 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采取就近就地还田、生产有机肥、发展沼气和生物天然气等方式,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力度。规模养殖场要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土地消纳能力,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周边土地消纳量不足的,要对固液分离后的污水进行深度处理,实现达标排放或消毒回用。支持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培育壮大畜禽粪污治理专业化、社会化组织,形成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和综合利用全产业链。(农业农村部牵头负责) 加强养殖污染监管。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依法执行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巩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成果,全面依法取缔超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监管平台。畜禽养殖大县要将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等目标要求逐一分解落实到规模养殖场,明确防治措施和完成时限。执行《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县要合理调减养殖总量。将畜禽废弃物治理与资源化利用量纳入污染物减排总量核算。(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负责) (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强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养殖水域滩涂环境治理,全面清理非法养殖。加强养殖规划管理,规范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的水产养殖行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已批准养殖的区域按照养殖容量等相关要求调减投饵网箱网围养殖,发展不投饵滤食类、草食类网箱网围养殖。尽快撤出和转移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合理确定限养区养殖规模和养殖品种。推进水产养殖节水减排,鼓励开展尾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加强养殖副产物及废弃物集中收置和资源化利用。推广以渔控草、以渔抑藻等净水模式,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负责) 转变水产养殖方式。推行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发展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多品种立体混养及稻田综合种养等养殖模式,推进水产养殖装备现代化、生产管理智能化。加快培育绿色生态特色品种,加强全价人工配合饲料的研发和推广。强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监测预警,加强渔业官方兽医队伍建设,推动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监督执法,推进无规定疫病水产苗种场建设。(农业农村部负责) (五)加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现村庄干净整洁全面治理农村生活垃圾。统筹考虑农村生活和生产废弃物,合理选择垃圾收运处理方式,有条件的地区推广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对适合在农村消纳的有机垃圾,开展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抓紧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重点整治垃圾山、垃圾围村、垃圾围坝、工业污染“上山下乡”。扩大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推行垃圾源头减量。大力开展厕所革命。加快普及不同类型的卫生厕所,优先对江河湖泊水库周边村庄、一般村庄中的简易露天圈厕进行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在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人口集中区域,加快建设卫生公厕。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鼓励同步进行、一步到位。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厕所粪污、畜禽养殖废弃物一并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根据村庄区位、人口规模和密度、地形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的治理模式。积极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统筹城乡垃圾污水处理规划布局,整县推进农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探索实行农村环保设施市场化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财政补贴、村集体自筹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明确管理主体,加强资金保障,稳定管护队伍,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按照中央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政策支持 (一)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构建公共财政支持、责任主体自筹和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格局。中央有关部门结合现有资金渠道,以中西部地区为重点,支持地方加快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地方政府要合理安排资金投入,确保完成治理目标。鼓励地方按规定加强相关渠道资金和项目统筹整合。规模化种养大户、农业企业等排污主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承担治污主体责任。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村垃圾污水治理等领域。有效利用绿色金融政策,加大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对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绿色金融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和无害化处理试点。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大农业节水工作力度。落实有机肥产品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政策。完善化肥农药减量、有机肥替代化肥补贴政策,对以畜禽粪便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以及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开展有机肥积造、运输、施用等服务,按规定予以支持,地方要配套出台补贴政策。对畜禽水产禁养区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地方政府要给予合理补偿。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推动符合标准的生物天然气并入城镇燃气管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施肥机械、水产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按规定申请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鼓励地方政府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积极探索建立农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 (三)完善用地用电等政策 完善畜禽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适当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积造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收运处理设施,以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等,其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支持水产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尾水和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用地。落实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农业用电政策。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机制。中央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长江经济带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和督导检查。各省(市)对本行政区内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将本指导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明确各地区、各阶段的治理重点,同时及时跟踪掌握治理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市、县要明确污染治理路径和政策措施,建立工作台账和时间表,落实治理责任,实行挂图作战。 (二)强化考核督查 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是长江经济带“三水共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作为沿江省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由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组织部。将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范畴,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污染问题严重的地区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移交问责,督促限期整改。对治理成效明显的地区,通过表彰等方式予以激励。 (三)提高监测监管能力 尽快建立完善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的监测和评价体系,实现监测预报与预警的常态化、规范化。结合现有环境监测网络和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试点工作,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地、一定规模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监测。加强政府监管队伍建设,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等技术,切实提高政府监管能力,及时发现农业农村环境问题。 (四)完善污染防治标准和法规体系 制定完善农业生产、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和治理等标准及技术规范。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推动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研究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处理规范,指导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鼓励地方特别是水环境敏感地区出台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完善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公安等部门执法协作,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加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科学普及和舆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将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调动广大农民发展清洁生产、爱护环境卫生、建设美丽家园的主动性、积极性。鼓励公众对污染农业农村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完善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信用约束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归集并公开环保信用评价、污染源监测等信息。落实环保领域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要求,依法依规对规模化种养大户、农业企业中的失信主体实施惩戒和限制等约束性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 态 环 境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 利 部 2018年10月26日
  • 《最高检发布服务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治理
    • 编译者:郑春晓
    • 发布时间:2019-04-12
    • 近日,最高检察院公布一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污染典型案例,涉及黑臭水体、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和水体生态环境等方面。 北京3月2日消息,记者当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日,最高检发布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这批典型案例包括吴湘等十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刘洋等十六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赵成春等六人非法采矿案,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督促镇政府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推进各级检察院特别是长江沿线省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10项检察举措”,为各级检察院特别是长江沿线省市检察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引。 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相关人员介绍,在典型案例编研过程中,注重围绕非法采砂等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问题选取案例。注重回应保护长江检察实践中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例如,“吴湘案”明确了使用电鱼方式捕鱼,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赵成春案”回应了非法采砂砂石价格如何认定、被雇佣人员责任如何认定等疑难问题。 记者采访了解到,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综合体现了检察机关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多种检察职能保护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工作成效。该批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例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1件,公益诉讼案例1件。较好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指引下,综合运用立案监督、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提起公诉、检察建议、申请先予执行等多种方式开展法律监督,打出“组合拳”,主动监督、铁面司法、智慧履责,取得“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工作成效。 据介绍,典型案例还梳理总结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工作经验。如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运用检察建议督促镇政府履职取得良好效果,为崇明岛污水治理作出检察贡献等。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编者按:为进一步推进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长江沿线省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10项检察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本报予以刊发,以期为各级检察机关开展相关检察工作提供指引、参考。 吴湘等十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要旨】 在非禁渔区、非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非法捕捞行为破坏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及时修复被损害的渔业生态资源,检察机关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湘,湖南省岳阳市旅游局原职工。 被告人王光飞、陈科等11人,均为渔民。 2017年6月,被告人吴湘在洞庭湖捕龙虾贩卖时认识了被告人王光飞。因为上半年经营状况不好,王光飞等渔民提出要吴湘组织他们在洞庭湖捕鱼,弥补捕龙虾贩卖的损失。吴湘找到被告人陈科,要求陈科利用其熟悉洞庭湖水域等便利,为他组织渔民采用电鱼方法捕鱼提供便利。吴湘与王光飞商议所捕渔获物由吴湘与渔民四六分成,吴湘得四成,王光飞等渔民得六成。 2017年12月19日至30日,吴湘组织王光飞等人多次在洞庭湖水域,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门板式”电网进行非法捕捞,共计捕获渔获物566.96千克,非法获利12280元。2018年1月1日,吴湘组织陈科等人分乘5条渔船,在洞庭湖大桥至长江城陵矶之间水域,使用“门板式”电网进行非法捕捞,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的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2150.05千克。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吴湘等非法电捕鱼损害了洞庭湖区和长江岳阳段城陵矶水域的渔业生态资源,造成成鱼损失量为8600千克,鱼卵、仔鱼损失量约为400余万尾。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出庭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8年5月7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湘等12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2018年6月21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出示、宣读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的生态损失评估报告、渔政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并重点就本案“情节严重”的构罪要件进行了阐释,证明了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一是作案地点特殊。吴湘等人非法电捕鱼现场位于长江岳阳城陵矶段,东面为三江口长江水域,南面为城陵矶,西面为三江口洞庭湖水域,北面为君山芦苇荡。三江口是洞庭湖入长江之口,是长江干流与洞庭湖连通的重要水域,此处清浊交汇,是长江江豚种群进行迁移的唯一通道,也是多种鱼类洄游和产卵的越冬场和育幼场,鱼类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脆弱。历史上,该江段共分布有鱼类215种,近年来由于非法捕捞,渔业资源明显衰退,现在能够监测到的鱼类仅有58种。 二是作案方式特殊。电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被告人采用的“门板式”电网,通过电线与发电机连接后,能够释放出1000伏至2000伏左右的高压,使用渔船拖着带电渔网在水中进行扫荡式捕捞,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是一种毁灭式的捕捞方式。这种捕捞方式导致各类受波及水生物死亡或受损,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损伤,运动能力、捕食能力、抗病能力和识别能力都会显著降低,并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鱼类种群繁衍。同时电流还会对水体中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鱼类饵料生物资源量显著降低,导致过电水域局部“荒漠化”,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 三是非法捕捞数量巨大。根据评估,电鱼方式对成鱼造成的损失,可区分为沉底的鱼(电晕或电死)、上浮的鱼(电晕或电死)以及电伤逃跑的鱼三部分,其中仅上浮的鱼能够被打捞上来作为渔获物。本案现场查获的渔获物约有10个品种,达2150.05千克。根据评估,造成成鱼损失量8600千克,鱼卵、仔鱼损失量约为400余万尾。 吴湘等12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和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申请先予执行 2018年5月29日,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吴湘等12名被告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承担生态评估费用。 因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将于2018年6月30日结束,如果等到裁判生效时执行,将不能完全修复洞庭湖生态资源。为充分利用洞庭湖尚处于禁渔期的时机,6月20日,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生态修复,法院裁定限吴湘等12名被告于6月25日前交付68666元,购买成鱼和鱼苗后在长江岳阳段城陵矶水域放流成鱼8600千克,幼鱼400余万尾,并责令吴湘等12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专家评估费用1万元。 2018年6月25日,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人民法院、公安、渔政等部门,以“牢记嘱托,忠诚履职,守护好一江碧水”为主题,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渔民和志愿者在洞庭湖边举行了大型公益诉讼增殖放流生态保护活动,现场见证投放成鱼、幼鱼,并委托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三)处理结果 鉴于吴湘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履行民事裁定,投放成鱼和鱼苗,被其破坏的水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对吴湘等12名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2018年7月5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湘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光飞、陈科等拘役,没收发电机、“门板式”电网、电线等作案工具。吴湘等人当庭表示不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警示与指导意义】 (一)电鱼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捕捞方式。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使用电鱼方式捕鱼,是典型的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捕鱼,无论渔获物多少,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非禁渔区和非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捕鱼,达到5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也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二)检察机关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区别于普通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种特殊、独立的案件类型,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同时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而提起的一种诉讼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本案中,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湘等12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时,就吴湘等人损害洞庭湖水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有利于及时修复洞庭湖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三)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和修复费用。如何确定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如何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是办理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的要点和难点。本案中,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评估报告,明确量化了吴湘等12人非法捕捞行为对洞庭湖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害,提出了可通过投放一定数量的成鱼和幼鱼的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生态修复的建议。检察机关结合评估情况,委托渔政部门参考当地市场价格,对放流鱼种进行价值估算,为公益诉讼请求提供了明确依据。这种认定因非法捕捞导致生态损失范围的方法,可供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时参考借鉴。 (四)在公益诉讼领域可探索适用先予执行措施。先予执行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适用于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等紧急情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通常也具有急迫性、时效性,有的一旦错过合适的修复时机,可能导致生态损害扩大甚至永久性功能损害。本案中,为在禁渔期结束前及时修复受损水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保证了在禁渔期内增殖放流,既使受到损害的长江洞庭湖流域渔业生态资源得到修复,又从法律上惩治震慑了非法捕鱼行为,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刘洋等十六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要旨】 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威胁、驱赶、滋扰、打砸、勒索等手段控制长江一定水域非法采砂作业,通过收取“保护费”等形式聚敛钱财,严重破坏该水域社会治安、航运秩序、堤防安全、生态环境和经济秩序的,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洋,无业。1997年3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0月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黄华宇、张轩等15人,均无业。 2015年3月,被告人刘洋发现长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长达十余公里的江面上有船只在非法采砂,利润巨大。该段流域江面辽阔,公安机关查处难度大。刘洋“发小”黄华宇有个拆迁公司,手下养了一帮人。刘洋遂找到黄华宇,合谋商定采取控制长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非法采砂作业的手段从中牟利,每条船采砂一船收2000元。黄华宇安排人到江上去查船,查船的人负责报船号给刘洋,刘洋告诉他们哪些船已交保护费可以采砂,哪些船要交保护费,不交则要采取打砸等方式驱赶。每天收回来的钱交给黄华宇,由他负责开支查船费用,利润由刘洋和黄华宇平分。 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刘洋、黄华宇以原有人员为基础,并招募人员加入,逐步形成了分工明确的非法组织。该组织以刘洋、黄华宇为首,张轩等为骨干成员,利用夜晚和长江江面水域广阔之机,流窜作案,通过实施有组织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长江武汉段水域非法采砂活动予以控制。 为了便于作案和控制组织成员,刘洋和黄华宇多次向组织成员灌输“不准吸毒赌博,不准接私活,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讲的不讲”等组织纪律,并向组织成员按月发放工资,由组织集中供应伙食和香烟,同时采取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和慰问金,行动中成员受伤医治由组织报销医药费等手段对该组织成员实施管理和控制。 2016年2月,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先后将刘洋等16名被告人抓获。经查实,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刘洋、黄华宇等共计敲诈勒索2381船次,聚敛钱财达173万余元。刘洋、黄华宇各分得赃款15万元。该组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及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给长江流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社会治安、航运秩序、堤防安全、生态环境和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恶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2016年3月16日,刘洋团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引导取证,认为该案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建议公安机关将侦查方向转向“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进一步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对刘洋等16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 (二)出庭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7年8月3日,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洋等1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2017年11月4日,江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从四个方面对该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发表意见: 一是组织特征。本案中,刘洋和黄华宇为组织领导者,有6名较为固定的骨干成员,还有多名一般参加者,组织成员多达20余人。为了便于作案和控制组织成员,该组织内部等级结构严密、成员分工明确。 二是经济特征。该组织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巨额钱财。刘洋等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或以暴力为后盾通过垄断经营长江部分水域非法采砂业务,以收取“保护费”等手段,向2381船次敲诈勒索,聚敛钱财达173万余元,数额巨大。 三是行为特征。以被告人刘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威胁、驱赶、滋扰、打砸、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手段,对采砂船主进行敲诈勒索,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该组织利用其组织势力和影响对他人造成威慑,欺压、控制非法采砂船只和人员,表现出明显的暴力性、胁迫性、有组织性。 四是危害性特征。该组织非法控制采砂行业,扮演“地下执法者”的角色,危害生态环境,影响了长江堤防安全,破坏了当地的航运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降低了公众的安全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三)处理结果 2017年12月20日,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洋、黄华宇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罚金30万元;判处其他14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有期徒刑三年到十一年零六个月。刘洋等不服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结合办案提出对策建议 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剖析案件特征,分析了监管和执法方面问题,提出了关于打击黑恶势力控制长江武汉段水域采砂行业的对策建议:一是针对长江武汉段流域“涉砂”利益链条,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综合监管体系;二是针对长江武汉段流域“涉砂”“涉黑”犯罪,构建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三是提高查办长江武汉段流域“涉砂”“涉黑”犯罪的执法水平,构建“涉黑”案件“侦捕诉”协作机制。武汉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长江武汉段非法采砂行为开展了专项治理。 【警示与指导意义】 (一)刘洋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长江非法采砂利润巨大,暴利诱惑下易滋生黑恶势力犯罪。刘洋等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对非法采砂船主形成心理震慑,对长江武汉段一定水域的采砂作业形成非法控制,以向非法采砂船主勒索“保护费”的方式牟取暴利,并将其中部分经济利益用于支撑该组织的非法活动和发展壮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检察机关对“涉黑”犯罪要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团伙性、行业性寻衅滋事等犯罪案件过程中,要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注重审查案件是否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可以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侦查方向、取证要求、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处理好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问题,依法准确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三)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积极推动非法采砂行为的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惩治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背后的黑恶势力犯罪,对保障和促进长江经济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查找发案原因,搞清楚非法采砂为何禁而不绝,黑恶势力收“保护费”“地下执法”因何猖獗,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有何漏洞,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有关部门堵漏建制、规范管理、加强执法,最大限度挤压和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和非法采砂蔓延的空间和土壤,运用检察力量保障长江经济带社会治安、航运堤防安全和生态环境。 赵成春等六人非法采矿案 【要旨】 长江水域非法盗采江砂活动严重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和水体生态环境,严重威胁长江航运及堤防安全,应以非法采矿罪论处;“采运一体”盗采模式可以采用“抵岸价”认定犯罪数额;运输者和采砂者事前共谋,以非法采矿罪的共犯论处;受雇佣人员与主犯相互勾结,积极实施非法采矿活动,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成春,采砂船船主。 被告人赵来喜,运砂船船主。 被告人李兆海等4人,采砂船和运砂船船工。 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赵成春与被告人赵来喜经共谋,由赵成春负责在长江镇江段采砂,赵来喜以小船每船1500元、大船每船2400元的价格收购。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赵成春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李兆海、李永祥在长江镇江段119号黑浮下游锚地附近水域使用吸砂船非法采砂,将江砂直接吸到赵来喜的两艘货船上,后分别由赵来喜的雇工被告人赵加龙、徐培金等人驾船将江砂运输至赵来喜事先联系好的砂库予以销售。 经鉴定,涉案江砂成分主要为石英砂,属于非金属矿产。赵成春、赵来喜、李兆海、李永祥非法采砂38万余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52万余元。赵加龙参与非法采砂22万余吨,价值90万余元;徐培金参与非法采砂15万余吨,价值62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2016年2月22日,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步派员提前介入,提出三点取证意见:一是研究论证江砂是否属于矿产资源;二是重点收集有关盗采江砂数量的书证,并对江砂价值进行认定;三是查证受雇佣人员、收购江砂人员的作用和主观故意,评判是否构成犯罪。 检察机关提出取证意见后,公安机关在如何确定江砂价值的问题上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江砂被打捞出水面,非法采砂行为即已完成,应以江砂的出水价格认定砂石价值。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江砂在市场上的销售价格认定砂石价值。第三种观点认为,结合本案开采、运输、销售行为的整体性,应以江砂抵岸价格认定砂石价值,但涉案江砂经赵来喜等人运输到镇江、南京等多地,运输距离的远近直接影响江砂的收购价格。 承办检察官提出以江砂到达镇江本地的抵岸价格作为鉴定江砂价值节点,理由是:(1)本案系“采运一体”的作案方式,不应以出水价格来认定砂石价值;(2)犯罪嫌疑人将江砂运输到岸边并被砂商收购,其牟利目的才得以实现,以抵岸价格认定具有合理性;(3)犯罪嫌疑人在镇江、南京等不同地点销售,以距离较近的镇江本地抵岸价格认定,对犯罪嫌疑人较为有利。检察机关的意见获得公安机关认可。 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了以下问题:一是江砂属矿产资源。国土资源部南京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和江苏省地质环境勘查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一致认定本案江砂为细砂,成分主要为石英,为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非金属矿产中的天然石英砂(建筑用砂),属于矿产资源;二是涉案江砂价值。公安机关查获了犯罪嫌疑人之间交接江砂船次、资金往来等书证,有效锁定犯罪嫌疑人盗采江砂数量,并根据犯罪嫌疑人作案方式、目的等,以江砂运抵镇江的被收购价为节点,认定了涉案江砂的单价以及盗采江砂价值;三是受雇佣人员构成共同犯罪。李兆海等四名受雇佣人员明知他人盗采江砂而积极提供协助,且四人长期从事非法采砂行为并多次逃避行政处罚,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二)审查起诉进一步查明受雇佣人员作用 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经提讯查明,在日常盗采活动中,赵成春与赵来喜两名主犯主要负责谋划、组织,一般不在现场,由李兆海等四名受雇佣人员在采砂现场负责联络,敲定采砂具体时间、地点,以及负责江砂的交接、记账和现场签字确认等工作,四人对采砂现场具有管理职能。同时,经向有关部门调取近年统计年鉴、工资指导价位等资料,李兆海、李永祥等四人的收入明显超过当地一般船工,进一步证实了该四名受雇佣人员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 (三)出庭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6年8月31日,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成春等6人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2017年1月17日,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赵来喜及其辩护人称赵来喜只是运砂,没有采砂,不应当定性为非法采矿罪共同犯罪。 公诉人答辩:一是从犯意联络来看,二人事前共谋实施非法采砂活动;二是从本案操作流程分析,在非法采砂过程中,运砂与采砂不可分割;三是从犯罪目的来看,运输、销售是非法采砂谋取暴利的必然过程。赵成春与赵来喜分工协作,构成开采、运输、销售整体作案行为链,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对长江砂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应属共同犯罪。法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 (四)处理结果 2017年4月28日,京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成春、赵来喜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兆海、李永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赵加龙、徐培金罚金1.8万元、1.6万元。被告人违法所得142.52万元予以追缴,吸砂船只予以没收。赵来喜不服,提出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警示与指导意义】 (一)赵成春等被告人在长江水域非法采砂构成非法采矿罪。近年来,建筑市场对砂石需求旺盛,受利益驱使,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现象屡禁不止。河砂是保持河床稳定和水流动态平衡不可缺少的铺盖层和保护层,在河道非法采砂,破坏河床结构和水流动态平衡,掏空防洪工程基础,使堤防控水能力下降,影响防洪安全。非法采砂行为还改变局部河段泥沙输移的平衡,影响河势稳定,导致废弃物、污染物随意排放,扰动底泥引发重金属污染,危害饮水安全,破坏长江渔业资源生存繁衍环境。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非法采砂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要合理确定非法采砂的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河砂是一种短期内不可再生资源,具有财产属性,天然河砂资源迅速减少,价格持续上涨。实践中,对非法采砂价值难以认定的,可由价格认证机构出具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江砂存在出水价、抵岸价、离岸后市场销售价等不同价格,以及因运输、销售地点的远近等因素导致价格差距较大的情况。对此,应从采砂工作原理、盗采运作模式入手,合理确定价格认定节点。对于采运双方未事前通谋,在采砂现场予以销售的,应以出水价格认定;对于“采运一体”实施犯罪,非法采砂后运至市场被砂商收购的,应以抵岸价格认定,销售地点难以确定的,一般应以较近的抵岸地为价格认定节点。 (三)要准确认定受雇佣人员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实践中,对非法采砂活动中受雇佣人员的责任认定,除结合其参与利润分成、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或者曾因非法采砂行为受过处罚外,还应参考其在整个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和主观过错,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分析评价:(1)是否明知他人未取得采砂许可,仍为其提供开采、装卸、运输、销售等帮助行为;(2)是否听命于雇主,是否具有一定自主管理职责;(3)是否多次逃避检查或者采取通风报信等方式帮助逃避检查。通过综合评价,对构成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不枉不纵。 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督促镇政府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 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中,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导致环境污染状态持续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推进长江生态环境治理。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中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督查组对上海市2017年城乡中小河道整治情况进行督查。上海市环保局2018年1月至5月的水质检测结果通报显示,崇明区黑臭河道(以小河小沟为主)约1000条,占当地河道的10%左右,水环境治理任务较为繁重。5月17日,崇明区河长办向各乡镇河长办发出《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本区列入2017年城乡中小河道整治任务的18条河道及2018年新增的15条河道进行自查并整改落实。截至2018年7月,经崇明区河长办委托第三方对相关水体进行检测,相关乡镇辖区内河道仍存在诸多黑臭水体,治理效果不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线索来源 鉴于区河长办成立时间不长,工作机制制度尚不够健全完善,为推进黑臭水体治理,崇明区人民政府、区河长办多次与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沟通,希望积极发挥司法机关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黑臭水体治理。2018年8月,崇明区政府向检察机关移送了《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专项督查第六工作组受理事项交办单》《上海市崇明区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单》《国家城市黑臭水体专项督查乡镇自查情况汇总》等线索和材料。 (二)调查核实 2018年8月6日,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成立“8·06”黑臭河道办案组,由检察长带领公益诉讼检察官、生态检察官,及时查清乡镇在河道治理中的职责,确定履职主体,开展相关工作。崇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询问乡镇河长办负责人,详细了解河道水质整改现状及近期水质考核结果,并协助乡镇河长办勘查了崇明区相关乡镇河道,走访听取河道周边村民意见。利用无人机等设备,现场查看农业种植、蟹塘养殖、截污纳管改造、生活污染排放等影响水质的陆面区域,全面掌握河道周边环境现状,做好诉前取证固证工作。 经调查核实,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确定堡镇、中兴镇、长兴镇内10条河道存在较为严重的水质油黑污染,水体中氨氮、溶解氧和透明度等指标明显不达标,三镇政府履行河道管理不尽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三)提出检察建议 2018年8月17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堡镇、中兴镇、长兴镇政府发出书面检察建议,督促三镇加强对水治理工作的重视,依法履行对受污染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并提出了具体治理建议。 为增强检察建议实效,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在长兴镇政府组织开展了检察建议宣告送达。在对三镇政府负责人宣告检察建议时,邀请区河长办派员列席,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 (四)监督结果 三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在检察建议回复期内聘请社会化养护单位,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拆除违建、生态修复、加快居民生活污水统一截污纳管施工进度、确保“雨污分流”等措施,落实黑臭水体整改。 经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截至2018年12月,三镇政府均已依法全面履职,相关河道非法网簖和违章搭建等被及时拆除,岸坡垃圾、河道水生有害植物被及时清理,河水黑臭现象消除。同时,通过制发和公开宣告检察建议,起到良好警示效应,推动崇明区其他乡镇政府由点及面开展黑臭水体整治。根据整治后定期监测数据显示,崇明区优于三类水质的水体占监测水体70%以上,优于四类水质的水体约占90%,全区水体质量已有明显改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警示与指导意义】 (一)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崇明区位于长江入海口中心,是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最后一公里。全区共有1.6万余条大小河湖,拥有青草沙、东风西沙两个重要水源地,以及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两个重要生态承载区。目前,崇明岛正在建设世界级生态岛,生态环境保护对崇明意义重大。本案中,三镇政府履行河道管理不尽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用“检察蓝”守护“生态绿”,督促基层政府及时全面履行污水治理职责。 (二)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的作用,实现行政公益诉讼的双赢多赢共赢。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发送检察建议与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因此,发送检察建议能够达到监督目的的,就不必再提起公益诉讼。 (三)宣告送达有助于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检察建议宣告送达,是提升检察建议社会影响力,增强检察建议“刚性”的有效方式。开展检察建议宣告送达,应当商被建议单位同意,可以在人民检察院、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由检察官向被建议单位负责人当面宣读检察建议书并进行示证、说理,听取被建议单位负责人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宣传、教育、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