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新增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拟获补助》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3-02-28
  • 日前,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昆明市财政局联合发布《昆明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促进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明确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

    《办法》明确,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由支持示范城市创建和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两个部分组成。其中,支持示范城市创建资金省级下达的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一次性奖励资金200万元,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示范县,主要用于提升城乡道路客运车辆公交化率、建制村农村物流服务覆盖率、乡镇农村物流节点覆盖率及加强城乡客运信息化建设、提升改善服务质量等。

    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城乡公交车辆运行监测系统建设(含车辆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城乡公交运营补助等。市级以省级下达资金为基数,根据主城五区外的各县(市)区公交车标台数及运营情况,按照非新能源公交车标台数(40%)、公交线路数(30%)、公交车辆日发班次(20%)、绩效考核评分(10%),将资金切块至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兑付。

    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根据省级印发的《农村水路客运补贴(涨价部分)项目明细表》所列项目及下达各县(市)区资金,学生渡运按照7元/人·航次标准进行分配,补贴至从事学生渡运的经营者。新建新能源渡船按造价的70%给予渡船所有人一次性补贴,单船补贴资金不超过25万元;新建机动渡船按造价的60%给予渡船所有人一次性补贴,单船补贴资金不超过15万元;船舶防污染改造按改造成本的80%给予渡船所有人一次性补贴,单船补贴资金不超过5万元。

    在农村水路客运码头(停靠点、渡口)服务能力提升方面,对船舶停靠、安全、乘客实名制、安检、候船、码头防污染、岸电、船舶动态监管、区段航行图等设施设备的提升改造,按项目实际投资的8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总额不超过当年农村水路客运涨价部分的40%。

    在农村水路客运安全保障方面,主要用于渡口、渡船运营远程监测监管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按每个点位不超过1.5万元补贴;水上安全巡航,根据巡航船舶功率给予300元/航次至1000元/航次补贴;对因渡改桥、防范化解水上重大交通安全风险、改善群众出行等原因依法依规撤销的渡口,给予每个不超过10万元补贴,用于渡口撤销后生态恢复、安全设施设置等;航道保畅保通补贴,根据各地的船舶数量、客运量、航道里程分配各州(市),用于航道的养护和清淤等。

    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

    《办法》提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资金,30%用于支持巡游出租车加快电动化,70%由各地统筹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

    2021—2025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资金用于全市当年新增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购置补助,剩余资金交由市级财政统筹用于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助标准为车辆购置价格的20%,单车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已享受有关政策的新能源巡游出租车不再享受购置补助。申请条件为当年度购买的新能源汽车(非二手车),并且已取得“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用途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每辆新增或更新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只能享受一次购置补助。

    《办法》明确,将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省级每年下达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专项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主城五区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助、运营补助以及来车信息实时预报系统建设和运维补助等;省级下达国家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专项资金3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绿色货运配送节点建设、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购置补助、信息化建设补助等。动态评估不合格被交通运输部撤销示范称号的不再享受奖励资金。

    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结合全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分配原则为按各县(市)区新能源公交车辆标台数及运营时间进行分配。享受运营补贴应同时满足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且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月均运营里程应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相应公交车辆运营补助标准按月折算,并按照实际运营月份数计算运营补助金额。

  • 原文来源:https://newenergy.in-en.com/html/newenergy-24195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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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绿色低碳转型战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安排部署,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着力解决制约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结构性、根源性问题。 (一)城市空气质量提升进位行动。 1.推进空气质量排名进位。各县(市、区)要研究制定在全省县(市、区)中排名提升进位方案,明确进位目标,实现逐年进位,确保不进入后15名,力争进入前15名。到2025年,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空气质量在全省综合排名较2022年提升5—6个位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重点任务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交通运输清洁行动。 2.大力推进绿色运输发展。集中整治重型柴油运输车辆,开展重型柴油营运货车等高排放车辆污染治理。加强环城高速、绕城通道和进出城道路治理管控,明确车辆禁限行区域及绕城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在环城高速、市域快速通道、高铁、国道道班等交通节点,规划布局物流和分拨中心,解决大型物流运输车辆进城问题。(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和装卸装备。制定新能源汽车替代激励政策,除特殊需求的车辆外,各级党政机关新购买公务用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各县(市、区)建成区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环卫车、巡游出租车和接入平台的网约出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存量燃油汽车更新换代,逐步提升新能源车辆占比,每年新增新能源汽车不低于2.5万辆。到2025年,除应急车辆外,全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和城市建成区的载货汽车(含渣土运输车、水泥罐车、物流车)、邮政用车、市政环卫用车、网约出租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国有企业原则上全部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货车运输,场区内全部使用新能源或国三排放标准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在开发区、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旅游景区、公交市政等车辆集中停放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市直机关后勤保障和公务接待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加快推进煤炭、钢铁、电力、建材、水泥、汽车制造等大型工矿企业、大型物流园区及交易集散基地新建或改扩建物流园建设,2025年年底前建成商丘国际陆港多式联运集疏中心、商丘纳瑞多式联运物流港、民权县公铁联运物流园、商丘铁路物流基地等项目。积极做好沱浍河航运开发建设二期工程前期工作,规划夏邑至商丘航运工程,按照限制性三级航道标准建设航道45公里。以古宋河—大沙河、惠济河干线航道和港区建设为重点,打造通江达海水运大通道,有力促进运输结构优化。到2025年,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力争达到60%以上,全市铁路货运量占比达到10%。(市铁路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商丘火车站配合) (三)能源绿色低碳发展行动。 5.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有序推进风电、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建设梁园区、柘城县等地热供暖规模化利用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进一步提升天然气双气源管道供气能力,全市年利用天然气量达到3.5亿立方米以上。“十四五”时期,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150—2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提高到20%以上。(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城市管理局配合) 6.推动煤电优化升级。推动国能民权热电、中电(商丘)热电等燃煤发电企业加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升级改造,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继续推进现有大型火电机组实施热电联产改造,释放供热能力,尽快形成以大中型热电和背压型供热机组为主体、多种热源相互补充的集中供热体系。鼓励适当扩大集中供热半径,充分发挥清洁高效的技术优势,将大型清洁高效燃煤电厂热力引入热源不足区域,缓解周边产业集聚区、热负荷较大的工业园区供热不足局面。(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7.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进电能替代煤炭,稳妥推进以气代煤。2024年年底前分散建设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者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到2025年,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等工业炉窑改用清洁低碳能源,完成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新型煤气化工艺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业行业升级改造行动。 8.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年底前完成钢铁企业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水泥、焦化企业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9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焦化企业清洁运输超低排放改造。新建、改扩建(含搬迁)钢铁、水泥、焦化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强化臭氧和细颗粒物协同控制,推进砖瓦、玻璃、耐材、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深度治理,对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通过更换适宜高效治理工艺、提升现有治污设施处理能力、清洁能源替代等方式实施分类整治,着力解决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突出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9.开展传统产业企业升级改造。耐火材料、有色、铸造、矿石采选、包装印刷、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鞋等行业企业集中的县(市、区)要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分类实施淘汰关停、搬迁入园、就地改造。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园区,现有化工园区制定“一园一策”绿色化升级改造方案,2024年年底前完成生产工艺、产能规模、能耗水平、燃料类型、污染治理等方面升级改造任务,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管控平台;到2025年,力争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快淘汰落后低效产能。有序退出限制类工艺和装备,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球团竖炉和独立烧结(球团)、独立热轧工序。2024年年底前钢铁企业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00吨以下炼钢转炉、100吨以下炼钢电弧炉、50吨以下合金钢电弧炉原则上有序退出或完成大型化改造。积极发展绿色化、高端化电炉短流程炼钢。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黑臭水体消除行动。 11.推进黑臭水体治理。把黑臭水体治理纳入河湖长制重点工作,采取市级与县级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开展整治行动,巩固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坚决遏制返黑返臭。深入开展雨污管网错接混接排查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采取截源控污、清淤疏浚、水系连通、生态修复等措施,到2023年、2024年年底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分别达到60%、80%以上,到2025年,县级城市及县城建成区、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12.提升城乡污水处理成效。推进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财政资金和专项债支持力度,2023年年底前乡镇政府驻地基本实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持续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年均浓度低于100mg/L的,要围绕服务片区污水管网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提高污水管网收集效能。加快推动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统筹做好雨污分流改造和雨污管网错接混接排查整治,有效降低汛期污染强度。到2025年,雨污管网错接混接实现动态清零,市中心城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不低于80%,各县、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或在2020年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高于100mg/L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占比达到90%以上。(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六)美丽幸福河湖建设行动。 13.建设美丽幸福河湖示范段。按照“持久水安全、优质水资源、宜居水环境、先进水文化、科学水管理”标准,大力实施美丽幸福河湖建设。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2023年年底前完成全市主要河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排查、溯源及30%整治任务,2024年年底前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制定美丽幸福河湖建设实施方案,推动河湖管理保护全面提档升级。在“十四五”期间,积极推进省级、市级和县级幸福河湖示范段建设。(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 14.加强重点河湖保护治理。以包河、惠济河、沱河等污染相对较重河流治理为重点,建设一批水污染防治工程,实施一批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推动河湖水生态功能恢复,“十四五”期间完成民权县东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宁陵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净化及中水回用、睢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虞城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净化及再生水回用、睢阳区大沙河临河店乡段河湖缓冲带生态修复、睢阳区两河湾河流缓冲带生态恢复、宁陵县下清水河下游流域水生态修复、宁陵县上清水河生态修复、柘城县废黄河流域水生态修复等项目建设。保障重点河湖生态水量,制定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有力推进水生态环境改善。(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推进矿山生态保护治理。加强生产矿山综合整治监管,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严查只开采不治理、非法采矿问题,坚决遏制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农业绿色发展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 16.加强农业节水和面源污染防治。大力发展农业节水,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红线。以140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为重点,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工程,推广节水技术,完善节水措施,推广农业水价改革,增强农民节水意识,全面提高粮食生产水资源利用率。集约利用地下水资源,严厉打击违法取水行为。深入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柘城县、夏邑县绿色种养循环试点项目实施,推动全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3%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17.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深入学习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持续推进整治“六乱”、开展“六清”工作,巩固提升整治成果。稳步推进户厕改造,因地制宜选择简单实用、成本适中、技术成熟、群众接受的无害化卫生厕所建改模式。加强改厕后期管护服务,推进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基本完成农村户用厕所改造,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持续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广“二次四分法”“两桶一袋”等垃圾分类模式。有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设施与分拣中心建设。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模式,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村庄遴选经济适用、绿色低碳、运维简易的治理模式。加快构建“县级政府主导、法人主体建设运维、部门监管、村民参与”的治理体系,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5%。推进村容村貌整体提升,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推进乡村绿化美化,建设具有豫东特色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八)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行动。 18.抓好突出问题整改。强力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等反馈问题整改,适时组织“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开展常态化排查整治。建立完善问题发现、交办、督办、整改闭环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问题交办“三单制”,对首次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向责任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复查发现没有整改到位或问题反复的,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向责任单位下达“整改不力催办单”;第三次复查仍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再次反复的或敷衍整改、表面整改、文字整改等虚假整改的,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将其不作为线索形成“立案调查移交单”移交市纪委监委。以工业企业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和数据造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不到位、“四水四定”落实不严格、“两高”项目盲目上马、矿山生态破坏、侵占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排查整治,杜绝问题反复出现。(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环境监管能力提升行动。 20.全面提升监测监控能力。对全市171个乡镇空气站实施升级改造,2023年年底前,实现市域内六因子(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监测全覆盖。加强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能力建设和碳监测网络建设。推动涉挥发性有机物、总磷、总氮、重金属等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行刑衔接,依法严厉打击监测监控领域弄虚作假行为,重点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配合) 21.持续提升监督执法能力。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体制改革,深化垂直改革,推动生态环境领域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队伍建设,持续开展执法大练兵活动,建设一批执法实战实训基地,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规范化达标创建活动,力争2023年年底前市级执法机构装备达标,2025年年底前县级执法机构装备达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22.巩固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健全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编制“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加强跨省、市、县流域环境应急联合会商和信息通报,动态更新联防联控信息,开展流域上下游联合应急演练。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成立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相关部门要制定专项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推动任务落实。各县(市、区)要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实施。 (二)压实工作责任。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商丘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加强监督问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三)完善政策措施。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保信用评价、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保护司法联动、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准公益性和公益性环境保护项目。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大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总基调和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三个治污”工作方针,大力宣传“提气、降碳、强生态,治水、固土、防风险”等中心工作的具体行动和实际成效,为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来源:商丘市人民政府
  • 《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应用》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0-08-14
    •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近日,《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出台。 《措施》明确:按照“车桩相适、适度超前”原则和“滇中成网、干线联动、点状布局”思路,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2021年底前,以滇中城市群和大理、丽江、西双版纳等重点热点旅游目的地州市及高速公路为重点,全省新建各类充电桩20万枪,其中公共充电桩2.6万枪;滇中城市群主城区充电站密度不低于1.2站/平方公里,昆明市主城区不低于1.5站/平方公里;全省高速公路主干线服务区按照总功率不低于360千瓦的标准建设直流充电桩;全省所有5A级景区初步实现公共直流快速充电设施全覆盖,40%的4A级景区具备快速充电服务能力。2020年起,交付或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全部安装充电桩或预留接电安装条件,其中不低于10%的停车位要建成充电桩,作为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和验收条件。 为进一步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在空闲道路规划停车位,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停放。2022年底前,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的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鼓励其他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停车给予优惠。全省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不超过0.8元,规模化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逐步降低充电服务费。同时,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为持续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在公务用车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除不能满足特定要求外,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和更新的公务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在公共领域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全省各地新增和更新的公共领域乘用车(含巡游出租、网约、租赁、驾培及考试等乘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在公务用车和公共领域,全省原则上2020年重点推广不少于1万辆、2021年重点推广不少于2.5万辆新能源乘用车。同时,积极引导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营造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氛围。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做优做强,云南省将着力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扩产促销,2021年底前,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首次年产销量达到5万辆的,按照销售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2022年底前,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首次年产销量达到10万辆的,按照销售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研发创新。同时,着力支持昆明等重点州市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园,推动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并支持在景区、园区等相对封闭并具备道路通行条件的特定区域,探索建设新型智能驾乘服务模式示范项目,推动新能源汽车智能驾驶示范。 据了解,近年来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目前滇中新区杨林汽车产业园初步形成聚集发展态势,北汽昆明分公司、东风云汽、江铃昆明3个新建项目均已投产。截至目前,云南省共有4家整车企业和7家改装车企业,整车产能38.2万辆,7家企业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新能源汽车产能约每年6万辆,产品涵盖纯电动乘用车(轿车、SUV)、客车、厢式货车、专用车等。截至2019年年底,全省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5万辆,其中乘用车占比超过50%;全省建成各类充电桩超过6万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