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访问中国南极考察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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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 mall
  • 发布时间:2018-03-09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经国家海洋局审议通过,现将《访问中国南极考察站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

    访问中国南极考察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依据《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为保护南极环境和生态,规范访问中国南极考察站(以下简称考察站)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访问考察站开展旅游、探险、文化、科普、体育等活动的管理。

    经国家海洋局批准、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开展的科学考察活动以及政府间合作交流活动不在本管理规定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考察站是指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在南纬60度以南地区设立的包括建筑物、科考场所以及附属设施等组成的考察基地,是国家批准设置的公益性科研单位,主要承担科学考察、业务化观监测、运行维护等任务。

    第四条 访问考察站活动应以保护南极环境、不影响考察站正常科考和后勤保障工作为原则。无人值守的考察站不接受访问申请。

    第五条 原则上应在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法定节假日开展访问考察站活动。

    第六条 每批次访问考察站人数不超过100人,在站活动时间不超过1小时,每日访问考察站总人数不超过400人。

    第七条 访问考察站活动应当提前取得国家海洋局同意,在到达考察站前24小时至72小时之内通知考察站,通知考察站时应出示国家海洋局同意访问的批复。

    第八条 考察站根据国家海洋局的批复及本规定第六条接待访问活动。因访问人数超出当日总人数或有紧急工作安排导致变更或无法接待的,考察站应予以及时告知。

    第九条 访问考察站活动期间,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遵守《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二)服从考察站安排,在指定区域和路线内活动,禁止触碰或损坏考察站设备;

    (三)禁止使用无人机航拍、禁止使用发射功率大的设备和高噪音设备;

    (四)禁止携带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宣传资料;

    (五)禁止未经许可在考察站开展商业活动;

    (六)禁止开展有损公序良俗和国家形象的行为;

    (七)禁止开展其他违反南极条约法律体系和国内相关规定的活动。

    第十条 违背第九条规定的,考察站有权纠正、中止违规行为并劝离。视情节严重程度,通过有关渠道提请所属国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并将违规行为通报有关国际组织。

    第十一条 在访问考察站活动期间如遇突发事件,考察站将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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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者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三)受理北极考察活动审批的部门、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监督电话。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者的要求,对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赴北极开展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1、2种考察活动前,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名称; (二)申请者信息; (三)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目的、意义、活动周期、活动路线、活动区域、活动内容、交通工具和现场后勤支撑能力等); (四)中英文环境影响评估文件; (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活动者名单、身份证明材料及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七)自营船舶或航空器开展活动的,需提供船舶或航空器证书及相应保险合同复印件;租用船舶或航空器开展活动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或者承诺证明; (八)活动所在国家对活动的要求及履行这些要求的情况。如果活动所在国家要求就考察活动取得批准,应提供考察活动所在国家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者说明取得批准的进度。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北极观测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北极科学观测活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及共享。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展北极科学观测进行的在北极区域内选址等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者信息; (二)选址论证报告; (三)中英文环境影响评估文件; (四)观测选址在北极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应当提交选址所在国家对观测活动的要求及履行这些要求的情况。如果观测选址所在国家要求就观测活动取得批准,应提供观测选址所在国家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者说明取得批准的进度。 如活动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情形的,申请书中还应当包含第十一条所列第(一)、(三)、(五)、(六)、(七)、(八)项内容。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北极区域内开展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中的第4种考察活动前,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者信息; (二)对国家组织的北极考察活动产生直接影响的活动内容及必要性说明; (三)中英文环境影响评估文件,需包含活动对考察站、设备及国家组织的北极考察活动产生的影响评估; (四)参与活动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北极考察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考察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估实行分类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根据考察活动对北极环境的影响程度,分别组织编制中英文环境影响评估表或者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第十五条 对北极环境产生轻微或短暂影响的北极考察活动,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估表。环境影响评估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北极的活动时间、区域、路线、活动概况等; (二)活动的替代方案及影响; (三)活动对北极环境可能产生的直接和累积影响分析; (四)预防和减缓措施及技术可行性分析; (五)是否符合当地环境生态保护规定及标准; (六)结论。 第十六条 对北极环境产生较大及重大影响的北极考察活动,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北极的活动时间、区域、路线、活动概况等; (二)活动的替代方案及影响(包含不开展考察活动的替代方案); (三)考察活动区域的环境现状描述与分析; (四)活动对北极环境可能产生的直接、间接和累积影响预测与分析; (五)预防和减缓措施及技术可行性分析; (六)长期环境监测方案及环境管理计划; (七)是否符合当地环境生态保护规定及标准; (八)结论。 第十七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本规定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向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并重新提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应当在告知之后5日内补交,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十八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活动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 活动申请受理之后至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前,申请者书面要求撤回申请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条 变更下列内容之一的,申请者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一)活动周期; (二)活动者名单及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 (一)改变活动的目的、内容及预期目标; (二)超过批准的有效期限进行活动的; (三)其他重大事项的改变。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活动的安全性、科学性、可行性、规划性、环保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在审查申请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由专家出具评审建议。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批准本规定所列活动的,应当颁发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理由告知申请者。 第二十六条 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者信息; (二)准许活动的内容; (三)应履行的义务; (四)有效期限; (五)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批准编号。 开展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1、2种考察活动的,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根据国家北极考察计划安排开展活动。 活动者在开展考察活动时,应携带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请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拟开展的北极考察活动违反有关国际条约的; 不符合国家北极规划的; 对北极环境或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因违法被限制再次开展北极考察活动的; 考察活动可能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考察活动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较大,应制定应急预案的申请者未能制定或者不具备能力实施的; 对国家组织的考察活动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考察活动的,活动结束后应当填写报告书,并在30日内提交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 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概况; (二)对国家北极考察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活动对当地环境的影响及减缓措施;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开展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1、2种考察活动的活动者应将北极考察活动所获得的数据、资料、样品和成果妥善保存,按国家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并按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有关样品和数据的管理办法交汇和共享。 第三十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发现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准予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对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现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者出示许可证; (二)要求被检查者就执行许可证的情况做出说明; (三)对被检查者在许可证允许范围内在北极使用的设施、装备、车辆、船舶、航空器、保存的记录以及与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保护相关的事项进行检查; (四)要求被检查者停止违反本规定或超出行政许可授权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行政许可开展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北极考察活动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其违规情节,可以不予批准其再次开展北极考察活动;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者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证,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或未按照许可证批准范围开展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北极考察活动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许可证,记录其违规情节,可以不予批准其再次开展北极考察活动;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或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其违规情节,可以不予批准其再次开展北极考察活动;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一 《加强北极国际科学合作协定》认定的地理区域 为本协定目的而认定的地理区域由下列每一缔约国各自描述,包括本协定缔约国政府行使主权、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区域,其中包括这些区域内的陆地、内水和符合国际法的邻接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认定的地理区域还包括北纬62度以北公海上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 缔约国同意,认定的地理区域仅为本协定的目的而描述。本协定的任何条款不影响任何海洋法定权利的存在或界定,或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所划定的任何边界。 加拿大:加拿大育空地区、西北地区和努纳武特地区的领土及邻接的加拿大海域。 丹麦王国:丹麦王国领土,包括格陵兰岛和法罗群岛以及格陵兰岛专属经济区和法罗群岛渔业区最南端以北的海域。 芬兰:芬兰领土及其海域。 冰岛:冰岛领土及其海域。 挪威:北纬62度以北海域和北极圈(北纬66.6度)以北的陆地。 俄罗斯联邦: 1. 摩尔曼斯克地区的领土; 2. 涅涅茨自治区的领土; 3. 楚科奇自治区的领土; 4. 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的领土; 5. “沃尔库塔”自治区的领土(科米自治共和国); 6. 阿莱科霍夫区、阿纳巴尔民族(多尔干-埃文克)区、布伦区、尼日涅科列姆斯克区、乌斯季延区(萨哈自治共和国(雅库特))的领土; 7. 诺里尔斯克市区、泰梅尔多尔干-涅涅茨自治区、图鲁汉斯克区(克拉斯诺亚尔斯克地区)的领土; 8. “阿尔汉格尔斯克市”、“梅津自治区”、“新地岛”、“新德文斯克市”、“奥涅加自治区”、“普里莫尔斯基自治区”、“北德文斯克(阿尔汉格尔斯克地区)”的领土; 9.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1926年4月15日“关于宣布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在北冰洋的陆地和岛屿上的领土的公告”的决议以及苏联其他法律中确认的北冰洋上的陆地和岛屿; 及其邻接的海域。 注:上述5-8项中所列的自治区的领土以2014年4月1日的划界为准。 瑞典:北纬60.5度以北的瑞典领土及其海域。 美利坚合众国:北极圈以北和波丘派恩河、育空河与卡斯科奎姆河构成的边界以北和以西的所有美国领土;阿留申岛链;及其北冰洋和波福特海、白令海和楚科奇海上的邻接海域。
  • 《国家海洋局》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与防治领域信息门户
    • 编译者:徐慧芳
    • 发布时间:2006-03-27
    • 国家海洋局政府网站,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