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嵌合抗原受体修饰T细胞(CAR-T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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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 hujm
  • 发布时间:2018-09-10
  •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国CAR-T细胞治疗产业发展需要,加强CAR-T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促进行业自律,我会组织协会相关分支机构、业内骨干企业及专家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等相关规定和指导原则,经过多次研讨,起草了《嵌合抗原受体修饰T细胞(CAR-T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规范》。经协会标准工作专家委员会审定,并完成了公示程序。现将《嵌合抗原受体修饰T细胞(CAR-T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规范》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

    2018年9月7日

    目次

    前言

    引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基本原则

    4.1 总体要求

    4.2 人员

    4.3 物料

    4.4 设施和设备

    5载体制备

    5.1质粒制备

    5.2非病毒载体制备

    5.3病毒载体制备

    6CAR-T细胞制备及质量控制

    6.1 T细胞的采集和分离

    6.2 CAR-T细胞制备

    6.3 CAR-T细胞制剂的质量控制

    6.4 CAR-T细胞冻存、运输与复苏

    6.5 CAR-T细胞制剂的放行

    7追溯

    8保密

    参考文献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制定,由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医药生物技术临床应用专业委员会、天津医科大学肿瘤医院、北京博仁医院、安徽未名细胞治疗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秀宝、孙倩、童春容、刘振云、孙艳、王伟、郝希山。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

    近年来,免疫治疗经历了一系列突飞猛进的发展,以特异性过继免疫细胞疗法及免疫检查点抗体疗法为代表的新型免疫治疗技术因其在临床研究中取得的显着疗效而成为学术界和产业界共同关注的焦点。其中,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免疫疗法(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 T-Cell Immunotherapy,CAR-T疗法)因其在白血病、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等病种的治疗中展现出显着的治疗效果而成为国内外研究的热点。随着我国对CAR-T技术的研究不断深入,国内企业的积极布局和产业链的延伸,我国的CAR-T细胞治疗技术也在紧随国际趋势的发展。

    遵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是CAR-T细胞制剂制备的原则要求。此前,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已经制定了《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帮助机构在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过程中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及差错,最大限度地保证免疫细胞制剂的安全性、生物学效应。但CAR-T细胞作为一类特殊的免疫细胞,其制备和质量控制具有特殊性。为了适应我国CAR-T细胞治疗产业的需要,加强CAR-T细胞治疗的质量管理,规范细胞制备过程,保证CAR-T细胞制剂在临床研究和应用时的质量,促进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在已有《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的基础上,根据CAR-T细胞的特殊性,制定《CAR-T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规范》。 CAR-T细胞制剂制备过程中涉及到的人员、设备、样品储存与运输、标识与追溯系统等其他要求,应参照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制定的《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执行。

    嵌合抗原受体修饰T细胞(CAR-T细胞)

    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规范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CAR-T细胞制剂制备机构在制备过程中包括从载体制备、细胞采集以及细胞转导/转染、扩增、收集、冻存等过程中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保证CAR-T细胞制剂的安全性和生物学效应。

    1.2 本标准适用于CAR-T细胞制剂制备的所有阶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三部)

    《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中生协字〔2016〕03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细胞) 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 T cell,CAR-T cell

    经过基因工程修饰的,可表达被导入的含有抗原识别片段、T细胞受体活化分子、共刺激信号等信号分子的CAR基因的T细胞。

    3.2

    外周血单个核细胞 peripheral blood mononuclear cell;PBMC

    血液中具有单个核的细胞,主要包括淋巴细胞、单核细胞、巨噬细胞、树突状细胞和少量其他细胞类型。

    3.3

    质粒 plasmid

    一类存在于细菌和真菌细胞中独立于染色体DNA而自主复制的共价、闭合、环状DNA分子,通常携带一定数量的基因,是基因工程最常见的运载体。

    3.4

    目的基因 target gene

    人工构建的具有明确功能的基因或基因片段。

    3.5

    载体 vector

    在基因工程重组DNA技术中将DNA片段(目的基因)转移至受体细胞中进行复制和表达的工具。

    注:常用的载体包括质粒、病毒等。

    3.6

    转导 transduction

    借助病毒等方法将外源性遗传物质(DNA或RNA)导入细胞进行表达的过程。

    3.7

    转染 transfection

    通过非病毒载体(如质粒)将外源遗传物质(DNA或RNA)植入细胞的过程。

    3.8

    冻存液 cryoprotectant

    能保护细胞在冷冻和复苏过程不受损害的溶液或试剂。

    3.9

    标识 label

    粘贴或附着在对象上的用于区分不同对象的标记、注释或条码。

    3.10

    细胞批次 cell batch

    取自个体的细胞经单次细胞制备工艺过程制成的一批细胞制剂。

    4 基本原则

    4.1 总体要求

    CAR-T细胞制剂的制备包括质粒的制备、病毒的制备、样本的采集、接收、处理、细胞刺激、转导/转染、扩增、收获、质量检测、冻存和运输等全过程。制备机构应建立健全CAR-T细胞制剂制备的质量管理体系,结合CAR-T细胞制剂制备的特殊工艺,对各个操作环节以及环境和人员等严格要求并实施,最终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

    4.2 人员

    4.2.1 制备机构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CAR-T细胞制剂制备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操作人员应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并接受特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病毒和细胞制备技术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能熟练掌握无菌操作技能,并具备病毒制备或人免疫细胞培养经验,其职称、学历、经历、资格证书、继续教育与健康记录,应建档保存。

    4.2.2 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和自我防护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细胞制备造成污染以及操作人员自我感染的风险。操作规程应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以及操作过程中避免交叉污染和污物正确处理方法等内容。

    4.2.3 维修人员或其他非专业人员进入制备区和质控区应经过培训和批准。

    4.3 物料

    4.3.1 CAR-T细胞制剂制备所用的物料是指制备中所使用的试剂耗材、生物活性因子以及与细胞制剂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及外包装材料等。

    4.3.2 CAR-T细胞制剂制备所用的样本及物料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进口物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细胞制剂制备中使用的物料管理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的《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及辅料质量控制规程》实行管理。物料供应商应有相应的资质,并提供证明文件。

    4.3.3 培养过程中对培养基、活性因子等外源蛋白的要求如下:

    a) 所有使用的培养基、活性因子等外源蛋白应有明确的来源及批号,应有质量检定合格报告;

    b) CAR-T细胞体外扩增培养应尽量避免动物或人源物质如血清等制品的使用,若必须使用,需要开展相关研究,证明使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严禁使用疫病流行区来源和未经过安全性验证的动物血清等制品。

    4.3.4 转导/转染过程中所使用的培养皿或培养袋等耗材和细胞因子等均需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4.3.5 制备机构应建立物料检验和放行质量标准,对生物活性试剂,制备机构应有相应措施确定有效期和保存条件,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3.6 制备机构自制的试剂(如血浆、抗原等),应建立质量标准、编号及批号的编制操作规程,并经检验合格后使用,每种物料均应编制唯一的编号,并有制备记录。

    4.4 设施和设备

    4.4.1 CAR-T细胞制剂制备场所按照不同工艺应至少包括质粒制备区、病毒制备区、细胞制备区,质控区(支原体测定、内毒素测定、流式细胞仪检测和分子生物学等相关检测)和储存区(病毒储存区、细胞储存区),各个区域应相对独立。病毒制备区、病毒储存区应具有独立的空调系统。制备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和增加所需区域(留样室、办公室、资料档案室、物料储存室、气体储存室等)。

    4.4.2 制备机构应根据工艺要求,对各功能区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应设立洁净区,洁净区的设计、建设、管理、进出、使用、清洁、消毒、环境检测等参见药品GMP规范无菌药品附录。

    4.4.3 载体的制备应在C级背景下A级洁净度级别的环境中进行,载体在非密闭条件下的除菌过滤和灌装应在B级背景下A级洁净度级别的环境中进行;CAR-T细胞制剂制备过程中与细胞有关的操作,如细胞分离、转导/转染、扩增、收获等应在非密闭条件下的操作应在B级背景下A级洁净度级别的环境中进行。

    4.4.4 制备机构应设置用于制备感染性样本的独立物理空间,设立独立的空调系统。使用后的器具和相关物品应经过灭活处理后再移出该区域。感染性样本与非感染性样本的处理及制备不得使用同一设备。

    5 载体制备

    5.1 质粒制备

    5.1.1 质粒应序列信息明确,并经过鉴定和确认。质粒菌种应采取种子库系统,并按照《中国药典》相关要求完成菌种库的检定。菌种建库过程应符合药品GMP规范,同时应有明确来源和批次信息,并有详细记录。

    5.1.2 质粒的质量应经过检测,包括但不限于:

    a) 纯度:超螺旋型的含量,细菌基因组DNA、RNA和蛋白残留量;

    b) 无菌试验;

    c) 内毒素试验;

    d) 酶切鉴定;

    e) 基因测序;

    f) 如工艺中使用有潜在危险性的物质,则需做物质残余量的测定。

    5.2 非病毒载体制备

    非病毒载体(包括但不限于DNA、RNA,蛋白质)应有明确的来源、结构和遗传特性,制备过程应符合药品GMP标准,达到相应质量标准的要求。不得含有支原体、细菌及病毒等其他任何外源因子,内毒素应控制在限定范围内;根据所选择载体类型不同,参见《细胞治疗产品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人基因治疗研究和制剂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人用重组DNA制品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人用单克隆抗体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等。

    5.3 病毒载体制备

    5.3.1 病毒包装细胞系应采取种子库系统,建立主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并按照《中国药典》相关要求完成细胞库的检定。细胞建库过程应符合药品GMP规范,有明确来源和批次信息,并有详细记录。

    5.3.2 病毒包装所用细胞系的细胞培养液应成分明确并具有溯源性,使用人或动物源性成分,如血清、胰蛋白酶或其他生物学活性物质,应具有这些成分的来源、批号、质量控制、检测结果和质量保证的相关信息,应不得含有任何病毒等外源因子。

    5.3.3 每一批用于转导/转染的病毒应经过检测,包括但不限于:

    a) 鉴别试验;

    b) 复制型病毒(RCR/RCL)检测(生产时的批次和冻存复苏时的批次);

    c) 无菌试验;

    d) 内毒素检测;

    e) 支原体检测;

    f) 残留量测定:应根据生产工艺及成品的添加成份,对有潜在危险性的成份进行残留量检测;

    g) 病毒滴度测定;

    h) 效力试验:插入基因的表达水平测定及生物学活性测定。

    5.3.4 应避免病毒载体反复冻融,病毒应储存于合适的环境中并进行稳定性研究,确定使用期限并在有效期限内使用。每批病毒应编制唯一的批号,并建立病毒的出入登记记录制度。

    6 CAR-T细胞制备及质量控制

    6.1 T细胞的采集和分离

    6.1.1 制备机构应建立供者采集标准,进行细胞采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应使用全自动血细胞分离机,按单核细胞分离程序,采集外周单个核细胞富集血,在技术上无法实现采集外周血单个核细胞富集血的情况下,可考虑静脉血采集方案。根据制备要求对采集的外周血进行单个核细胞的分离及T细胞的分选,并对所分选出的T细胞进行活化。

    6.1.2 采集管路应使用一次性消耗品,血细胞分离机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检测。

    6.1.3 在符合洁净级别要求的操作间分离PBMC,根据工艺要求再进一步确定是否分选特定细胞亚群进行转导/转染,转导/转染前进行细胞计数及细胞存活率测定。

    6.1.4 传染性病毒检测阳性患者的T细胞应在感染性样本制备区进行细胞分离、培养、收集,完成制备过程。操作完毕应彻底清场、并应验证确认无该次操作残留感染风险物后方可进行后续供者的样品制备。

    6.2 CAR-T细胞制备

    6.2.1 样本送达时应附细胞制备申请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患者姓名缩写、筛选号或入组编号或其他唯一识别码;

    b) 患者临床诊断,肿瘤特异性靶点信息;

    c) 实验室检测的结果:血常规及分类、HIV、HCV、HBV、EBV、CMV,HTLV,梅毒、肝肾功能、凝血检测;如果是异体治疗回输,应做ABO血型、Rh血型配型以及HLA配型检测;

    d) 治疗方案:细胞的种类、治疗次数、回输方式等;

    e) 知情同意书。

    6.2.2 CAR-T细胞制剂制备应按照经过验证后批准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并有相关记录。

    6.2.3 在感染性样本操作区内,操作人员应穿戴该区域专用的防护服。

    6.2.4 在细胞培养耗材及培养箱上进行标识,并采取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6.2.5 操作前应检查所领用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核对包装产品和所用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态,且与操作规程相符。

    6.2.6 活化T细胞所采用的包被抗体或磁珠抗体应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6.2.7 细胞转导/转染主要包括非病毒转染和病毒转导两种方式,应确认基因导入系统并对其进行验证,建立关键步骤控制点。

    6.2.8 细胞扩增过程中每更换一次培养体系应准确计数,应根据质量要求对细胞浓度及培养时间进行调整。

    6.2.9 CAR-T制剂的收获分为新鲜剂型和冻存剂型,冻存宜采用全封闭冻存袋的方式,在气相液氮储存环境下储存。

    6.2.10 每批次细胞培养结束后,应进行清场,制备场所和设备应没有与本次制备有关的物料、产品、记录等遗留。

    6.2.11 应建立CAR-T细胞制剂批号编制规程。每批细胞制剂应编制唯一的批号,并建立出入登记记录制度。

    6.2.12 应避免出现任何偏离工艺规程或操作规程的偏差,如出现偏差,应按照偏差处理操作规程执行。

    6.2.13 制备机构应建立CAR-T细胞制剂留样操作规程,留样应至少保存至使用结束后三个月。

    6.3 CAR-T细胞制剂的质量控制

    6.3.1 制备机构应具有CAR-T细胞制剂的检测能力,并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建立制剂质量标准,确立制剂质量检验操作规程,所有检测方法应经过验证。

    6.3.2 CAR-T细胞制剂的质量要求:

    a) 应进行无菌试验和支原体检测;

    b) 应进行内毒素检测;

    c) 应对细胞存活率和回输数量进行检测;

    d) 应对终产品中CAR-T细胞转导/转染率、免疫表型进行检测;

    e) 应检测CAR-T细胞制剂对特异性肿瘤细胞的杀伤作用;

    f) 病毒转导/转染后的细胞应进行RCR/RCL检测;

    g) 应进行CAR-T细胞的基因拷贝数检查(VCN);

    h) 对于培养后不经冻存,直接回输的CAR-T制剂,应加强培养的全过程质量控制,设置

    合理的取样点,并采用合理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质量控制;

    i) 如果细胞培养基内添加成分可能会对细胞制剂质量或安全性产生影响,应对培养基及其他添加成分残余量进行检测,如细胞因子等;

    j) 使用磁珠抗体刺激T细胞的,应检测制剂中的残余磁珠量。

    6.3.3 制备机构应在CAR-T细胞制剂制备过程中开展质量检测,制剂的检验应由制备机构负责人指定有资质的人员进行。制备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相关质量检测。检测结果应有质量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签字审核。

    6.4 CAR-T细胞冻存、运输与复苏

    6.4.1 制备机构应建立CAR-T细胞的冻存和复苏操作规程,在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储存细胞。应对冻存工艺(包括冻存液和冻存容器等)和复苏工艺进行验证,验证项目宜包括生物学效力、细胞纯度、细胞特性、活细胞数及比率、功能细胞数和安全性相关的内容等。

    6.4.2 应建立CAR-T细胞制剂运输的标准操作规程,运输方式等应经过验证。

    6.5 CAR-T细胞制剂的放行

    6.5.1 制备机构应建立CAR-T细胞制剂放行的操作规程,符合质量标准的CAR-T细胞制剂由质量管理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6.5.2 CAR-T细胞制剂经放行后方可进行回输。

    6.5.3 每批次的CAR-T细胞制剂放行检测项目应至少包括:无菌检测、支原体检测、内毒素检测、细胞存活率、细胞数量、非T细胞表型、效应细胞比率、CAR转导/转染效率、CAR基因拷贝数、复制型病毒以及可能的毒性物质残留等。

    6.5.4 如CAR-T细胞制剂质制备后需立即进行回输,可采用经过验证的快速检测方法。但应建立规程,规定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放行后,使用现行通用检测方法检验出现不合格结果时采取的措施。

    7 追溯

    7.1 应建立完整的细胞制备记录系统、标识标签系统和免疫细胞制剂编码系统,以便于CAR-T细胞制剂的辨识并防止制剂混杂。记录和标识应遵循相关法律和规范的要求。

    7.2 细胞制备记录包括每天的细胞状况,细胞数量,转导/转染条件,细胞因子浓度等具体信息。标识系统应记录患者信息、细胞制剂名称、批号、收获日期及时间、规格(细胞数量/体积)、储存条件、效期等。

    7.3 每个患者的信息和操作全过程应双人复核。

    7.4 每份CAR-T细胞制剂应编制唯一的编码。编码应能追溯到患者信息以及该细胞制剂操作和最终处理的所有记录。应建立相关程序保证新旧编码能够关联。

    7.5 转移和运输记录应能追溯CAR-T细胞制剂从一个机构到另一个机构的流转过程。转移和运输记录应包括:CAR-T细胞制剂发放和接收的日期和时间、运输过程中的任何延误或其他突发状况引起的问题及相应的处置记录。

    7.6 制备机构应建立不良反应报告和收集制度,在对不良反应进行分析时,应能追溯到所使用CAT-T细胞制剂制备的相关记录。

    8 保密

    应采取措施,防止病人的隐私信息被泄露。

  • 原文来源:http://news.bioon.com/article/6727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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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3 5 细胞库的质量标准 8 6 细胞入库 9 6.1 细胞来源 9 6.2 细胞接收 10 6.3 入库放行 11 7 细胞冷冻与深低温保藏 11 7.1 冷冻 11 7.2 深低温保藏 11 8 细胞出库 13 8.1 出库批准 13 8.2 复苏 13 8.3 转移和运输 13 9 标识管理与追溯 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制定,由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骨组织库分会、浙江金时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全义、王健、赵翔、陈阳、李俊、王晓明、王华、靳继德、赵师充。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引 言 在我国,细胞治疗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正快速发展,其增长热点覆盖了从细胞库到细胞制剂制备、细胞治疗技术研发等各个方面。其中,细胞库作为整个细胞治疗产业的上游,是细胞制剂研发制备与细胞治疗的基础。只有确立了安全、规范、稳定、可追溯的细胞库的管理,才能从源头保证整个细胞治疗产业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当前,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和管理规范,各细胞库之间,或者细胞库与细胞制备机构或应用机构之间无法进行正常的评估和交流,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细胞治疗产业的专业化发展,导致社会资源的重复投入和浪费。 为了适应我国细胞库产业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细胞库的质量管理,促进国际间同行的交流,有必要制定中国医药生物技术行业的细胞库质量管理规范。 细胞库质量管理规范 1 范围 1.1 本规范给出了在细胞从入库、冷冻、深低温保藏到出库的完整过程中防止病源微生物的引入和传播;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差错等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和建议,旨在确保细胞库的质量管理符合预定的用途和要求,保持贮存细胞的生物学效用和功能。 1.2 本规范适用于大规模、长期贮存干细胞和/或免疫细胞的机构;不适用于血库、脐血库、生物制品生产用的细胞库以及其他组织库和标本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2015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ICH质量风险管理Q9(ICH Draft Consensus Guideline Q9 Quality Risk Management) AABB细胞治疗服务标准第7版(AABB Standards for cellular therapy services 8th Edition) AABB细胞治疗服务标准第8版征求意见稿(AABB PROPOSED Standards for Cellular Therapy Services 8th Edition)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细胞库 cell banking facility 规模化、长期贮存细胞的设施。 3.2 细胞制剂 cell-based medicinal products 以不同类型细胞为主要成分,具有明确生物学效应,符合相应质量及安全标准,用于治疗疾病或改善健康状况的制剂。 3.3 群体倍增水平 population doubling level;PDL 一个细胞系自开始体外培养至一段时间后的群体倍增数。群体倍增数应按下式计算: p.png 式中: p ——群体倍增数; N0——该细胞系起始培养时的细胞数; N ——该细胞系生长一段时间后的细胞数。 3.4 初级细胞库 pre-master cell bank 初级细胞又名细胞种子(cell seed),指来源于单一个体的组织或细胞, 经过一定方式培养而成的、并经鉴定性质均一的细胞群体。初级细胞库是指分装于一定数量、并在一定条件下贮存初级细胞的容器集合。初级细胞库的贮存细胞经检定合格后可用于制备主细胞库。 3.5 主细胞库 master cell bank 由初级细胞库的细胞培养至特定倍增水平或传代水平, 经一次制备获得的、性质均一的细胞群体,分装于一定数量,并在一定条件下贮存的容器集合。主细胞库的贮存细胞经检定合格后可用于制备工作细胞库或细胞制剂。 3.6 工作细胞库 working cell bank 由主细胞库的细胞经培养至特定倍增水平或传代水平, 并经一次制备获得的、性质均一的细胞群体,分装于一定数量,并在一定条件下贮存的容器集合。工作细胞库的贮存细胞经检定合格后可用于制备细胞制剂。 3.7 供体 donor 提供细胞和/或组织的个体。 3.8 污染 contamination 在制备、取样、包装、贮存或运输等操作过程中,采集物、物料、细胞受到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的杂质或异物的不利影响。 3.9 洁净区 clean zone 需要对环境中尘粒及微生物数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应当能够减少该区域内污染物的引入、产生、滞留和扩散。 3.10 隔离 quarantine 为了防止污染和/或交叉污染,将细胞或物料存放在规定的物理分隔区域内,或者用其他标准程序加以区别的操作。 3.11 深低温保藏 cryopreservation 在深低温(如液氮,-196℃)条件下保存活体细胞的技术。 3.12 冻存液 cryoprotectant 当与活细胞相结合时,能保护细胞在冷冻和复苏过程不受损害的溶液或试剂。 3.13 标识 label 粘贴或附着在对象上的用于区分不同对象的标记、注释或条码。 3.14 可追溯性 traceability 通过审查文件和记录,追溯所考虑对象如供体、受者、关键物料、关键设备、操作流程、细胞、样本或服务等的历史、应用情况或所处位置的能力。 3.15 供应商 supplier 物料、设备、仪器、试剂、服务等的提供方,如生产商、经销商等。 4 细胞库的基本要求 4.1 质量管理体系 4.1.1 应建立与细胞贮存相符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a) 制订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b) 建立贮存各个环节中细胞、采集物或关键物料的质量标准; c) 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 d) 明确各个部门的质量管理要求; e) 定期检查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4.1.2 应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a) 取样、样品、样品贮存、环境监测等管理; b) 质量控制中心的管理; c) 批准和放行的管理; d) 深低温保藏稳定性的考察; e) 确认和验证; f) 变更控制; g) 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含供应商评估); h) 质量回顾分析; i) 质量风险管理; j) 偏差处理; k)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l) 不合格品控制; m) 投诉与不良反应的管理。 4.1.3 如涉及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采集、培养、检验、运输或废弃物处理等工作,应建立并实施对所委托工作的质量管理体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所委托工作的质量要求; b) 评估受委托机构的质量体系是否满足所委托工作的质量要求; c) 委托双方的质量管理职责; d) 委托协议、通知和其他相关文件的管理; e) 变更控制; f) 委托工作中的交接和检验。 4.2 岗位职责和人员管理 4.2.1 应明确规定与细胞库质量有关的部门和岗位职责; 4.2.2 应为各个岗位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相应资质(职称、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专业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如个别岗位职责需委托他人,受委托人应同样满足该岗位职责的资质要求,委托人仍然承担最终责任; 4.2.3 应对与细胞库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进行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4.2.4 关键人员应至少包括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细胞操作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与细胞操作负责人兼任; 4.2.5 关键人员应为全职人员,应具有与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同时应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接受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应能够履行职责要求。 4.3 设施和功能区管理 4.3.1 应根据细胞贮存的质量要求对细胞库的选址和内、外环境进行管理: a) 应建立在自然环境良好的区域,应远离空气严重污染、水质严重污染或病原微生物(含未知或无检测手段的病原微生物)丰富的场所,应远离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 b) 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c) 细胞库的内环境应清洁,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细胞的加工和贮存造成污染。 d) 建筑物应布局合理,间距恰当,人流、物流应不穿越或少穿越。 e) 应建立并实施防虫、防鼠、防花粉等措施,防止无关动植物进入关键区域。 4.3.2 应根据细胞贮存的要求对细胞库的设施进行管理: a) 应有满足要求的面积。 b) 应设置功能区,功能区可包括细胞操作区、质量控制区、深低温保藏区、医疗废物存放区和其他辅助区等。各功能区应有独立的空间、设施和设备。 c) 功能区的设计、建造、运行和维护应满足细胞贮存的要求,应能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应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d) 应采用持续供电系统和集中供氮系统,实现连续和稳定地提供电力和液氮,确保深低温保藏条件长期稳定。 4.3.3 细胞操作区应设立洁净区,洁净区的设计、建设、管理、进出、使用、清洁、消毒、环境检测等参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药品附录。 4.3.4 与贮存质量相关的、在非完全密封状态下的细胞操作应在B级背景下的A级洁净度级别进行,包括: a) 细胞的取样和分装; b) 与细胞直接接触且无法高温灭菌的试剂的配制、分装和过滤除菌,如冻存液的配制、分装等; c) 与细胞直接接触的器具和包装材料灭菌后的装配; 4.3.5 质量控制区应与细胞操作区和深低温保藏区物理隔离,应设有醒目标识。 4.3.6 质量控制区内的细胞接收室、无菌检查室、特定病原体携带样品操作室应采用独立通风系统。 4.3.7 深低温保藏区内的环境、通风、照明和空气指标(包括氧分压)应符合液氮安全存放要求和安全操作要求;应装备空气成分自动监测和报警系统。 4.3.8 深低温保藏区内的地面应耐压、耐冻、防滑。 4.3.9 医疗废物存放区应设在远离其他功能区、可封闭、能耐受清洗和消毒的独立设施中。 4.4 物料和设备管理 4.4.1 应对物料和设备进行管理。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a) 物料的评估(含供应商评估)、采购、抽样、检验、标识、存放、领用等工作; b) 设备的采购、安装、确认、标识、使用、清洁、校验、维修等工作; c) 电子设备的设计、安装、标识、校验、维护等工作; d) 应用软件的设计、安装、备份、维护等工作。 4.4.2 所使用的冻存材料和试剂包括但不限于: a) 冻存管、冻存袋等接触细胞的内包装材料; b) 配制冻存液的试剂; c) 配制冻存液、重悬细胞、分装细胞以及采样等操作中所使用的器材; d) 贮存工艺中与质量标准相关的试剂和物料,如检测用试剂等。 4.5 卫生和安全管理 4.5.1 应根据细胞贮存的质量要求对工作人员的安全、健康、卫生及良好行为规范进行管理: a) 应对专业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b) 应对可能影响贮存质量的功能区域设立人员准入制度和登记制度; c) 应对可能直接接触细胞或采集物的专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和年度健康检查以决定是否可以上岗或继续任职; d) 应建立特定功能区域内的人员卫生要求和良好行为要求; e) 应建立进入特定功能区域前的人员卫生检查制度; f) 应在各个功能区内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 4.5.2 应对特种设备、危险品等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a) 对特种设备、容器或运输工具的安装、确认、检验、使用、维护等参见《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 b)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化学品及危险品的使用和管理参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c) 对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的配备和管理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d) 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参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4.5.3 应建立并实施针对断电、自然灾害、生物危害、化学危害、人员意外伤害、设备故障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的标准规程,应按照预案的内容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和演习,应定期修改和更新应急预案。 4.5.4 应建立液氮发生泄漏,或者液氮设备发生故障或破损等事故的应急预案,应配备备用的液氮深低温保藏设备。 4.5.5 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制定事故报告方式和内容以及安全防护措施; b) 确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出现紧急状况时及时到场进行维护; c) 根据紧急状况和事故类型制订应急事故处理方案; d) 次生伤害的预报和预防; e) 配置备用的设备、空间和转运工具; f) 应及时、准确地报告相关部门名称; g) 书面事故结论的格式和存档方式。 4.6 文件管理 4.6.1 应建立文件管理的标准操作规程,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文件。 4.6.2 应建立书面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标准、质量管理文件、标准操作规程等)。文件应经过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并由适当的人员签名和注明日期。 4.6.3 使用电子系统进行管理时,应制定电子系统的管理规范,规范电子系统的开发、安装、人员培训、数据完整性的监控、系统维护、备份等工作。 4.6.4 应记录与细胞库质量管理有关的每项活动。记录应能保证细胞库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活动可以被追溯。 4.6.5 记录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由各项工作的操作者及时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4.6.6 纸质记录应准确、清晰并有电子备份。用电子方法贮存的记录应定期建立纸质备份。 4.6.7 贮存细胞的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接收记录、培养记录(如适用)、分装记录(如适用)、冻存记录、检验记录、贮存细胞的入库放行记录、出库批准记录,细胞来源机构提供的记录(如采集记录、供体健康筛查等)、关键物料设备的供应方提供的记录(如质量分析报告等)、物料的检测记录、细胞库与合作方或者客户之间的协议等。 4.6.8 贮存细胞的记录和备份(含电子记录和电子备份)应保管到该批细胞被使用或处理后的30年。细胞库其他一般工作(如质量控制、员工培训、机构管理等)的记录和备份(含电子记录和电子备份)应保管30年。在整个保管期限内应定期对记录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 4.6.9 细胞库与合作方或者客户之间应签署协议以明确各方职责。细胞库应建立协议的标准规程。 4.6.10 应建立通知的标准规程,当细胞接收、细胞冻存、细胞转移或运输等过程中出现异常或特殊情况,导致或可能导致该份细胞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预定用途时,细胞库应通知受影响的机构或个人。 4.6.11 对外界(包括供应方、使用方以及专业医护人员等)提供的说明材料应具合法性。说明材料中关于治疗的内容应遵守相关法规,并经过细胞库负责人的审查和批准。 5 细胞库的质量要求 5.1 应根据每种贮存细胞的制备阶段、生物学特性、贮存目的和预定用途建立相适应的细胞库质量标准,并根据每种贮存细胞的质量标准制定检测要求,并实施相应的检验项目。 5.2 干细胞库:可根据贮存细胞的质量标准进行分级管理,分级可包括初级细胞库、主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 5.3 初级细胞库:初级细胞库的细胞应在B级背景下的A级洁净等级下分离或制备后获得。 5.4 主细胞库: a) 主细胞库的质量标准应高于初级细胞库。 b) 主细胞库的贮存细胞应在B级背景下的A级洁净等级下分离或制备后获得。 c) 主细胞库的质量标准中应规定同一种类和同一预定用途的贮存细胞的代次要求。 5.5 工作细胞库: a) 工作细胞库的质量标准应在主细胞库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建立。 b) 工作细胞库的贮存细胞应在B级背景下的A级洁净等级下分离或制备后获得。 c) 由工作细胞库制备的细胞的代次应不超过临床要求的最高限度代次。 5.6 免疫细胞库: a) 免疫细胞库的质量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无菌检查、支原体检查、细菌内毒素检查、细胞表型、细胞数量、细胞活率、严重传染性病原体检查以及个体鉴别。 b) 免疫细胞库的贮存细胞应在B级背景下的A级洁净等级下分离或制备后获得。 5.7 根据所贮存细胞的来源地特点,细胞库可建立贮存细胞的地域质量标准并规定检测项目(如寄生虫检测等)。 5.8 应根据贮存细胞的不同质量标准在细胞冷冻和深低温保藏区内分别设置独立的房间并各自建立准入管理。 6 细胞入库 6.1 细胞来源 6.1.1 应对细胞的来源机构(含采集机构、制备机构或提供机构)的资质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应确认来源机构得到授权、指定、许可、注册或认证,可以提供细胞; b) 应确认提供细胞的操作人员已经过培训,如适用,还应有合格资质; c) 如来源细胞是经过采集获得,应确认采集过程满足细胞库的质量要求; d) 如来源细胞是经过制备获得,应确认制备过程符合相关规范和细胞库的质量要求。 6.1.2 应建立并向来源机构明确细胞入库的质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对细胞自身的质量要求; b) 对细胞样品的份数要求; c) 对采集记录或制备记录的要求; d) 对细胞供体信息的要求; e) 对细胞在采集或制备场所的临时贮存条件的要求; f) 对细胞的包装和发运的要求。 6.1.3 为保护供体权益,细胞库在贮存细胞时,应事先取得供体或其法定监护人(或代表人)的同意和授权,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细胞库应遵守伦理及法律要求保护供体的隐私。 6.1.4 为保证贮存细胞来源的可追溯性,细胞库应当获得并保管供体的健康调查资料。 6.2 细胞接收 6.2.1 应当设置专门的细胞接收室,进行待接收细胞的检查和取样、待接收细胞附带文件和记录的检查、赋予唯一性的标识代码、填写接收记录、暂时贮存等操作。 6.2.2 收到细胞后应进行待接收细胞的检查,以确定其可接受性。检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a) 细胞包装物的外观是否符合要求; b) 细胞的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c) 细胞运输容器的完整性; d) 采集或制备记录的完整性; e) 接收时细胞容器内的温度。 6.2.3 接收细胞时应填写接收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细胞名称; b) 细胞来源机构名称; c) 唯一性的标识代码; d) 细胞采集或制备日期; e) 细胞附带的文件清单; f) 检查结果; g) 检查结论(合格、隔离或不合格等); h) 接收人员和复核人员的签名; i) 接收日期和时间; j) 如适用,唯一性的供体标识。 6.2.4 应根据待接收细胞的运输条件和细胞贮存的质量标准指定细胞的暂存条件。 6.2.5 发现细胞有异常或特殊情况时,接收人员应填写记录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 6.2.6 发现待接收细胞或其样品未达到细胞库的接收要求时,细胞库应以通知的方式告知相关的机构或人员。如适用,细胞库应与有关机构或人员签署补充协议。 6.3 入库放行 6.3.1 应建立细胞隔离存放的标准规程。未完成检测、经检测合格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细胞应分别存放在物理隔离的贮存罐或贮存区中,贮存条件不应对细胞的质量产生影响。 6.3.2 只有来源清楚、可追溯、经检验符合对应质量标准的细胞方可履行入库程序。 6.3.3 履行入库程序时,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审查该批细胞的批记录;核对该批细胞的标识、警示和说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记录(如变更、偏差、控制记录等),核实无误后由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入库。 6.3.4 所有待入库细胞应同时提供符合细胞入库要求的足够份数的样品,样品(如细胞、组织、细胞悬液、血清、亲属样品等)的成分和加工过程(如适用)应和样品对象完全一致。 7 细胞冷冻与深低温保藏 7.1 冷冻 7.1.1 应根据细胞的种类、特性、数量、预定用途制订相应的冻存液配方和细胞冷冻标准操作规程,经过安全性和有效性验证后方可实施。 7.1.2 冷冻细胞所用的设备和容器应无污染,并能长期耐受深低温(如-196℃)。 7.1.3 细胞冷冻前,操作人员应核对细胞的标识并记录。 7.1.4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深低温冷冻标准操作规程,应实时监测冷冻过程的温度。 7.1.5 应建立深低温冷冻的可靠性考察,对冷冻后的细胞抽检活率并记录。 7.2 深低温保藏 7.2.1 应根据每种贮存细胞的生物学特性和预定用途制定其深低温保藏的质量标准。 7.2.2 深低温保藏的细胞应贮存在-150℃或更低温度的液氮(液相或气相)中。 7.2.3 应根据贮存细胞的质量标准建立贮存细胞的样品保管的标准规程。 7.2.4 深低温保藏的细胞应赋予唯一性标识,标识(含识别代码)应经过双重确认。 7.2.5 液氮深低温保藏设备宜装备: a) 实时监测装置,监测液氮保藏设备内温度和/或液氮水平的装置; b) 远程自动报警装置,当保藏条件发生异常或特殊情况,可能导致贮存细胞出现质量问题时应能自动远程报警。 7.2.6 应建立深低温保藏区的巡查制度,应至少每24小时安排专人检查液氮保藏设备的温度、压力、密封性、液氮液面等安全性指标,以及液氮保藏区的温度、湿度、大气压力、氧气分压、电力供应等指标,并记录。 7.2.7 应确认和验证贮存细胞的管理系统,贮存细胞及其样品在贮存期间应能被准确查找到。 7.2.8 深低温保藏细胞的记录应包括: a) 唯一性的识别代码; b) 细胞名称; c) 所含各类细胞的数量(或浓度); d) 细胞活率; e) 冻存液名称; f) 深低温保藏的细胞和其相关样品的保藏位置; g) 深低温保藏期间的温度记录。 7.2.9 应根据冷冻工艺、保藏条件、保藏容器对深低温保藏的细胞制定并执行深低温保藏稳定性考察,出具深低温保藏质量报告。用于稳定性考察的细胞,其冷冻工艺、保藏条件和保藏容器应与待考察的贮存细胞相同,其考察结果应具有代表性。 7.2.10 深低温保藏稳定性的考察内容至少应包括考察样品的活细胞得率和样品容器的完整性,考察时间应涵盖保藏有效期,考察批次数应能够获得足够的数据,以供趋势分析。 7.2.11 应对深低温保藏稳定性考察发现的不合格结果或异常趋势进行调查,必要时应实施质量复查。 7.2.12 深低温保藏稳定性的考察结果、调查结果和复查结果要有记录和总结报告,由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后存档以备追溯。 7.2.13 应建立贮存细胞达到指定的到期日期后审核贮存细胞的标准规程。 7.2.14 可根据深低温保藏稳定性考察结果重新指定贮存细胞的到期日期,如适用,应制定重新标记贮存细胞到期日期的标准规程。 7.2.15 应根据贮存细胞的样品的生物学特性和预定用途制定样品保管的标准规程。 7.2.16 应建立贮存细胞及其样品处理的标准规程,如适用,处理方式应符合贮存协议中列出的要求。 8 细胞出库 8.1 出库批准 8.1.1 应建立并实施贮存细胞出库的标准规程。 8.1.2 履行出库程序前,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对该批细胞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应双重确认待出库细胞标识的准确性和完整度; b) 应审核待出库细胞的出库申请; c) 应审核待出库细胞的批记录、相关管理记录(如深低温保藏稳定性的考察记录、可能的变更、偏差、控制记录等)、警示与说明材料(如适用); 8.1.3 审核合格后应出具审核合格结论并由审核人员签名。 8.1.4 审核合格后应由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出库。 8.1.5 依据供体筛选或其他检验结果,如果发现待出库细胞有可能影响受者的健康或细胞的预期效果,应先通知申请方,获得知情同意书后方可批准出库。 8.1.6 细胞出库后如需继续保管样品,应明确规定样品的继续保管时间并通知出库细胞的接收机构或人员。 8.1.7 细胞出库后应独立包装在唯一性标识的容器中。应双重确认该容器标识的准确性。 8.1.8 如实行细胞库的分级管理,从某一级别细胞库移出的细胞无论是否打开,不可返回同一级别细胞库再次贮存。 8.2 复苏 8.2.1 应根据贮存细胞的种类、数量、冻存方式、预定用途制订相应的复苏标准规程。 8.2.2 应按照复苏标准规程建立并实施贮存细胞和/或样品的复苏,复苏过程中应保证细胞或样品的密封性,不能造成泄漏、污染或混淆。 8.2.3 复苏操作的设备应进行日常清洁和定期消毒,并填写记录。 8.3 转移和运输 8.3.1 向其他机构转移细胞前,应和接收机构根据细胞转移和接收后暂存的质量要求建立协议,并在协议规定的温度下进行转移。 8.3.2 需要长时间冷冻转移的细胞应在转移容器上装备实时温度检测和记录装置。 8.3.3 需要以液氮为冷媒的转移,应派专业人员押运。 8.3.4 应采用合适的转移容器和包装方法以满足细胞转移的质量要求。转移容器的质量应定期检验以确认其在预期的转移时间内能将内部温度保持在要求的范围内。 8.3.5 应对转移的细胞及其容器做出正确的标识,在转移和运输过程中标识应保持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识别性。 8.3.6 转移和运输中的交接环节应有记录。 8.3.7 细胞在向同一细胞库的其他部门转移时,应确保细胞的说明文件和记录可被立刻查阅和确认。 8.3.8 细胞在向其他的非细胞库转移时,细胞的说明文件和信息记录应与细胞一起转移。 8.3.9 细胞在向其他的细胞库转移时,原细胞库应同时移交所转移细胞的全部档案。原细胞库应继续保留该档案的复印件。接收该转移细胞的细胞库应妥善保管所接收细胞的所有档案。 9 标识管理与追溯 9.1 应为贮存细胞、样品、设备、物料、保藏容器、文件与记录、可能的供体或受者等建立唯一性标识,以便追溯。 9.2 标识应使用数字、字母、条形码或二维码格式,应不可被遮挡、改动或删除。由地方或/和国家政府批准或许可的贮存细胞应根据批准或许可的条款进行标识。 9.3 应建立并实施标识的标准规程,规程应至少涵盖以下方面: a) 贮存细胞的标识模板的设计、获取和管理; b) 验证标识已满足细胞库的质量管理要求(包括对特定病原体检测阳性或其他特殊情况的贮存细胞的额外标识要求); c) 使用前对标识的鉴定、审核和批准; d) 标识使用时的现场确认; e) 标识的管理(包括使用、存放和废弃等)。 9.4 应至少在以下时间点核实标识: a) 接收细胞时; b) 在细胞库内部将贮存细胞转移到不同的位置,或者对贮存细胞的样品进行类似操作时; c) 审查入库申请和入库放行时; d) 审查出库申请和批准出库时。 9.5 应建立并实施对贮存细胞及其样品进行追溯的标准规程。 9.6 追溯的标准规程应保证每一份贮存细胞及其所有样品在最初来源和最终处理(出库、制备或废弃等)之间的所有步骤的可识别性和可追溯性。追溯的标准规程还应能满足正向和反向的追溯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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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生物安全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huangcui
    • 发布时间:2018-01-02
    • HIV/AIDs来到这颗星球近40年了。如今,人们从早期的混乱和恐慌中走了出来。治疗手段的进步让HIV感染者能够而且确实过着健康长寿的生活。抗病毒药物能较好地抑制体内HIV病毒数量,让体内病毒载量低至无法检出水平。 美国艾滋病研究中心定义以下三个标准,若能同时达标,就被认定为“治愈”:生物通 a.正常和健康的生活 b.可停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或其他相关药物生物通 c.不会向其他人传播HIV 2007年,一位HIV感染者在接受了CCR5△32/CCR5△32基因缺失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成为世上首个被“治愈”的艾滋病人。 随后,有关治愈HIV的新闻纷至沓来,但也有很多治愈后病毒反复的消息。时间是检验是否真正治愈的最可靠工具,但可能需要几年甚至更久,因此,与HIV对抗是一场持久战。 科学家们不断寻找能彻底根除病毒的长效免疫反应。借鉴肿瘤免疫疗法思路,开发嵌合抗原受体(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CAR)T细胞来提高机体对感染细胞的免疫反应。虽然这些T细胞对恶性细胞或感染细胞有反应,但因无法提供长效免疫,疾病在几个月或几年内又会复发。 这一次,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研究人员采用造血干/祖细胞(hematopoietic stem/progenitor cells, HSPCs)携带嵌合抗原受体(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CAR)基因,赋予细胞探查和摧毁HIV病毒侵染细胞的强大功能。这种细胞在体内的续航能力超过2年,可为艾滋病(AIDs)提供长效免疫。 HIV/AIDs来到这颗星球近40年了。如今,人们从早期的混乱和恐慌中走了出来。治疗手段的进步让HIV感染者能够而且确实过着健康长寿的生活。抗病毒药物能较好地抑制体内HIV病毒数量,让体内病毒载量低至无法检出水平。 美国艾滋病研究中心定义以下三个标准,若能同时达标,就被认定为“治愈”:生物通 a.正常和健康的生活 b.可停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或其他相关药物生物通 c.不会向其他人传播HIV 2007年,一位HIV感染者在接受了CCR5△32/CCR5△32基因缺失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成为世上首个被“治愈”的艾滋病人。 随后,有关治愈HIV的新闻纷至沓来,但也有很多治愈后病毒反复的消息。时间是检验是否真正治愈的最可靠工具,但可能需要几年甚至更久,因此,与HIV对抗是一场持久战。 科学家们不断寻找能彻底根除病毒的长效免疫反应。借鉴肿瘤免疫疗法思路,开发嵌合抗原受体(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CAR)T细胞来提高机体对感染细胞的免疫反应。虽然这些T细胞对恶性细胞或感染细胞有反应,但因无法提供长效免疫,疾病在几个月或几年内又会复发。 这一次,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研究人员采用造血干/祖细胞(hematopoietic stem/progenitor cells, HSPCs)携带嵌合抗原受体(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CAR)基因,赋予细胞探查和摧毁HIV病毒侵染细胞的强大功能。这种细胞在体内的续航能力超过2年,可为艾滋病(AIDs)提供长效免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