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储能价格机制的通知》》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1-17
  • 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储能价格机制的通知》近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储能价格机制的通知》。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制定了独立储能充放电价格、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充放电价格以及用户侧储能项目容需量电费收取规则等其他事项。

    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价格

    独立储能电站充电时可作为电力用户参加省内电力市场交易,其中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独立储能电站放电时可作为发电企业参加省内电力市场交易。

    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放电电量参照煤电政府授权合约价格机制执行,获得平均差价费用,全省执行尖峰电价期间,放电价格和平均差价费用参照分时电价机制(含尖峰电价机制)时段划分和浮动比例执行,其余时期不执行分时电价机制。

    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连续结算试运行开始后,鼓励独立储能电站签订高峰时段和低谷时段市场合约,发挥移峰填谷和顶峰发电作用,其放电价格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形成,不再执行上述政策。

    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充放电价格

    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充电时可作为电力用户参加省内电力市场交易。

    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放电电量参照煤电政府授权合约价格机制执行,获得平均差价费用,并参照分时电价机制(含尖峰电价机制)时段划分和浮动比例执行。

    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连续结算试运行开始后,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放电价格按照电力市扬交易规则形成,不再执行上述政策。

    此外,通知提到,新型储能放电获得平均差价费用的兑付、分摊和清算办法,参照煤电政府投权合约价格机制执行。电网企业要严格按要求对差价费用在发用两侧的收支情况进行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按月将结算分摊等明细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独立储能电站月度最后一次电力中长期交易后,因电力供应和安全等原因,临时增加的放电量(日发电量超出月内最后一次中长期交易日前三天平均电量部分)纳入获得平均差价费用范围,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核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核明确。

    对于用户侧储能项目的容需量电费

    通知提出:202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运的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投运后两年内,其保障新型储能设备正常运行导致用电设备增容面新增的容(需)量电费,纳入全省统筹疏导。

    按容量电价方式计费的,以新型储能设备新增专用变压器容量确定新增容量电费。

    按需量电价方式计费的,以用户当月最大需量对应时刻的新型储能设备充电负荷确定新增需量电费,如缺少对应时刻的新型储能设备充电负荷数据,则按前后相邻时刻的负荷平均值确定。

  • 原文来源:https://www.nengyuanjie.net/article/109450.html
相关报告
  • 《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北南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2-11-02
    • 10月28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北南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各个季节峰谷电价时段,同时也进一步拉大了峰谷电价差。 《通知》指出,平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7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而且要求中长期交易合同申报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分时电价的峰谷电价价差。 此前在2021年发布的《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中,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政策原文如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北南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石家庄、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发展改革委,辛集市、定州市发展改革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提升电网保障电力供应能力,充分发挥分时电价政策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结合河北南网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网负荷峰谷差不断拉大的新形势,现对河北南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河北南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继续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1〕154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河北省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1〕1668号)执行。 二、时段划分 (一)夏季(6、7、8月) 低谷0—8时;平段8—15时、23—24时;高峰15—19时、22—23时;尖峰19—22时。 (二)冬季(每年12、次年1、2月) 低谷:1—6时、12—15时;平段:0—1时、6—12时、15—16时;高峰:16—17时、19—24时;尖峰:17—19时。 (三)其他季节(每年3、4、5月及9、10、11月) 低谷:1—6时、12—15时;平段:0—1时、6—12时、15—16时;高峰:16—24时。 三、浮动比例 平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7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四、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方式 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完善电力中长期交易方案,按照国家要求实行分时段签约,明确并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分时电价的峰谷电价价差。 五、工作要求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电价政策,强化舆论引导,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确保峰谷分时电价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28日
  • 《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落实煤炭市场价格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341号)》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2-07-14
    • 各有关市(州)发展改革委,有关燃煤发电企业、煤炭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要求,引导我省煤炭(动力煤,下同)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秦皇岛港下水煤、晋陕蒙等地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区间,按照自产煤炭与外调煤炭到燃煤电厂价格相近的原则,结合我省煤炭成本调查情况,经测算,四川省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445元/吨~595元/吨(4000千卡,含税)。如无正当理由,四川省煤炭现货价格合理区间上限不得超过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区间上限的50%。价格合理区间将根据煤炭生产成本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调整。 二、各地要做好电煤市场价格监测和煤炭成本调查工作,准确掌握煤炭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变化,为开展电煤价格调控、评估完善省内煤矿价格合理区间提供支撑。相关企业要切实做好数据的报送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三、省内煤炭生产企业和燃煤发电企业要在省产煤炭价格合理区间内,签足签实签长中长期合同并加强诚信履约,有效实现煤、电价格传导,切实保障省内煤炭和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和我省煤炭价格政策的宣传解读,密切关注煤、电市场价格情况,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时查处市场主体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