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2017年12月4日是中国第四个国家宪法日,当天上午,最高法院举办“12·4”公众开放日活动,组织全国四级法院法官代表向宪法宣誓,并发布《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及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最高法院承诺将优化审判机制,推进长江流域内环境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的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构建重大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专门管辖机制。
1982年12月4日,中国现行宪法颁布施行。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每年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此后,作为宪法实施的重要主体,中国各级司法机关纷纷在这天举办宣誓、普法等活动,以期弘扬宪法精神。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这次活动上表示,宪法在总纲中明确规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且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从根本上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地位,《意见》的出台将促进落实这一定位。
长江经济带既是中国经济重心,也是生态宝库,长江流域则是区域概念,覆盖长江干流和支流所流经区域,共19个省市区,除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外,还包括青海、西藏、甘肃、陕西、河南、广东、广西、福建等8个省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缘何聚焦长江流域?
江必新介绍,改革开放以来,长江经济带在发展的同时面临生态环境状况恶化、长江水道不畅、区域发展不平衡等困难和问题。中共十八大以来,决策层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摆上优先地位,涉及长江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考虑到长江流域是一个以水为纽带形成的完整的自然生态系统,流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介质的流动性以及流域自然资源的公共性,决定了流域环境治理必须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的界限,按照流域或者生态系统进行统一管理。《意见》最终将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涵盖范围定位为整个长江流域。”他说。
《意见》共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义,第二部分提出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应该遵循的基本理念,第三至第五部分提出具体举措,第六部分是对体制机制建设的要求。
财新记者注意到,《意见》突出对水环境、水资源的司法保护,要求审理好四大类案件:依法审理水污染防治案件,推动水污染防控和治理;依法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节约保护;依法审理涉河道和河湖岸线保护案件,保障长江水域安全及水域岸线生态功能;依法审理涉水环境和水生态保护案件,促进长江岸线、湿地的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江必新介绍,此举主要考虑到水在长江流域生态系统里起决定性作用。
长江中下游地区生态环境状况日益恶化,主要原因是城镇化程度高,工业和农村、农业污染严重,洞庭湖、鄱阳湖等淡水湖生态系统退化。针对该现状,《意见》提出依法审理工业污染、城镇和农村污染案件,保障江河湖泊生态环境安全,还要求沿江海事法院利用跨行政区划管辖的优势,审理长江流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
《意见》还要求审理好新领域、新类型环境资源案件,包括:审理大气污染防治案件,推动长江中下游地区、四川盆地等区域性雾霾、酸雨态势扭转;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依法打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打击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动植物的行为;审理生态补偿案件,合理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妥善处理流域内因补偿主体、补偿数额、资金监管等产生的纠纷,激发全流域各区段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动力;审理好绿色金融等新类型案件,包括涉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碳金融案件以及排污权、碳排放权及用能权纠纷案件,支持绿色产业发展。
《意见》还提出,要健全体制机制,适应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新要求。具体而言,一是优化审判机制,推进流域内环境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的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流域内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或者“二合一”归口审理,推进构建重大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专门管辖机制;二是构建协同机制。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立案、执行等部门的协同审判机制,构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平台,形成全流域法院之间委托送达、委托取证、委托执行和信息共享机制;三是完善联动机制,加强与流域内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流域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积极搭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信息共享平台。
“长江流域环境资源要素跨区域特征明显,环境要素的流动性、联动性和互补性强,环境资源审判不能单打独斗,需要整合各方面的力量。”江必新表示。
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同时发布了十个典型案例,涉及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涵摄水、滩涂、湿地、湖泊、渔业、野生动物等环境要素,包括公益和私益两大诉讼类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
江必新表示,十个典型案例各有侧重,对于加强长江流域乃至全国其他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都具有指导意义。比如,湖北十堰中级法院审理的迈驰公司、古文秀污染环境案,立足“十堰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的区域定位,严厉打击排放污水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是法院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贵州清镇法院审理的泰蘋河养殖公司与华锦铝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着重考量了河流生态流量的重要价值,对于法院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期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为各级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提供可供遵循的规范和指导,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江必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