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加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6-18
  • 为加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保障核电高质量建设,6月10日,国家能源局在京召开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座谈会暨核电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何洋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介绍了《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宣读了《关于成立核电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和《关于委托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承担核电工程定额总站及定额分站工作的通知》。专家代表、定额总站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 会议指出,做好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是保障核电工程质量的重要举措,是维护核电建设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核电行业协调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会议强调,要建立完善核电工程定额管理体系,加快编制新版核电工程定额,建立定额管理数据库和信息化平台,加强定额的使用和维护,确保定额客观反映核电工程建设实际水平。 国家能源局相关司和单位,有关核电集团、核电业主单位、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核电工程定额总站、定额分站,核电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


  • 原文来源:https://www.china5e.com/news/news-11901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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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5-22
    • 近日,为加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国家能源局印发《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涵盖范围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及其相关附属(BOP)工程。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核电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负责核电工程定额的技术审查,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秘书处设在中国核电发展中心,负责专家委日常工作。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核电工程定额与造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科技〔2016〕140号)同时废止。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核电发展中心: 为加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5年4月28日 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规范核电建设市场秩序,合理确定核电工程造价,保障核电工程质量,促进核电产业协调健康发展,确保核电安全万无一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核电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本办法中所称的核电工程主要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及其相关附属(BOP)工程。 第三条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要求,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核电建设各有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履行核电工程定额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 (二)组织建立核电工程定额管理体系; (三)批准核电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 (四)批准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五)批准核电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调整系数; (六)监督检查核电工程定额有关工作;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核电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负责核电工程定额的技术审查,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秘书处设在中国核电发展中心,负责专家委日常工作。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委托具备条件的相关单位承担核电工程定额总站工作,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具体工作如下: (一)组织编制核电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 (二)组织编制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三)定期组织收集核电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测算价格调整系数; (四)负责核电工程定额软件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建立和维护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数据库和信息化平台; (五)承办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能源局委托具备核电工程建筑安装资质的相关单位,按照定额总站的统一规范要求,分别承担核电工程定额分站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收集并提交基础数据和材料,协助定额总站开展核电工程定额制修订工作; (二)定期收集并提供其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核电工程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 (三)提出定额制修订建议。 第八条核电工程定额编制工作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工作准备。定额总站会同各定额分站组织成立编制组,拟定工作大纲,明确编制原则依据、主要内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编制组人员与分工、进度安排等。 (二)编制初稿。编制组深入定额使用单位了解情况、广泛收集数据,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应进行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并形成相应报告,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定额初稿。 (三)征求意见。定额总站组织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初审。编制组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定额征求意见稿,由定额总站正式征求行业各有关单位意见。定额总站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定额送审文件。 (四)技术审查。中国核电发展中心组织召开核电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会议,对定额送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 (五)批准发布。定额总站根据专家委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定额报批文件,经中国核电发展中心复核后,按程序报国家能源局批准。 第九条为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核电工程建设中的应用,核电工程定额实行动态管理。定额总站组织定额分站定期对核电工程定额进行适用性评估,根据需要提出修订建议,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条定额总站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核电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调整建议,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由定额总站公布实施。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定额总站及定额分站依据本办法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由所在单位保障工作经费,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核电工程定额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由定额总站委托国家正式出版单位出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核电工程定额与造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科技〔2016〕140号)同时废止。
  • 《国家能源局:加强新能源、农网配网等“小微”工程管理!》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2-24
    •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和检修技改项目开复工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件提出:“开复工前,工程建设单位和检修技改项目业主单位要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和周边环境情况等实际,牵头制定安全质量教育专项计划,监督指导各作业单位严格执行计划。对新进场人员,要加强安全准入和实名制管理,逐个登记造册,认真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对转岗、复岗人员,要根据新岗位工作需要分别开展再教育、再培训,确保工程所有作业人员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全覆盖。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文件还指出:“要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加强新能源、农网配网等“小微”工程管理,全面辨识作业风险,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技术保障措施,防范小工程发生大事故。”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和检修技改项目开复工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2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有关单位: 当前,春节假期已过,全国各地电力建设工程将集中开复工,检修技改项目也将陆续铺开,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压力骤增;加之自然条件尚不稳定,天气温度忽升忽降,雨雪冰冻时有发生,地质状况变化复杂,该时段历来是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高发期。2月8日,四川宜宾市筠连县发生山体滑坡,造成民房被埋、人员失联。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各类灾害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强化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切实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和检修技改项目开复工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防范遏制各类事故事件发生,保障工程项目稳妥有序开复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呈现“超常规、超认知”的特点,对电力行业的影响逐渐加大,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和检修技改项目的数量、规模维持高位,安全风险居高不下,2024年全国电力建设领域人身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均有所增加,检修技改项目事故也时有发生,安全监督管理任务艰巨。各单位要清醒认识当前电力安全生产严峻复杂形势,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所有工作最突出位置,端正态度、改进作风,不断强化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和红线意识,坚决摒弃“重效益、轻安全,重速度、轻质量”的错误观念,坚决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电力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灾害监测预警和安全生产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加强组织领导,靠前指挥协调,制定明确开复工条件标准和管理流程,推动解决困难问题,保障开复工必要资源条件;分管负责人和安全质量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坚持深入基层一线,督促指导施工作业人员认真履行管理流程,及时发现和制止应审未审、应批未批等违规行为。工程各参建单位和检修技改各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到岗到位,严禁只挂名、不到岗不履职。 三、科学制定开工复工方案 针对新建工程,建设单位要在开工前到相应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办理完成质量监督注册手续;要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的15日内,将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报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同时报告当地政府电力管理部门。针对在建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一工程一策略”原则,组织各参建单位全面评估安全生产条件,深入排查安全风险、事故隐患和致灾因素,针对性落实管控整治措施,科学制定复工方案,条件成熟一个复工一个,稳妥有序推动复工复产,杜绝“一窝蜂”“一刀切”“带病”突击复工等现象发生。各电力企业要严格审查检修技改计划方案,深入论证工艺标准和技术措施,按照管理规定推动检修技改项目开工复工,保障作业过程安全,提升检修技改质量。 四、扎实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各电力企业要不断增强“教育培训不到位就是重大隐患”的意识,扎实做好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各项工作,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了解安全风险隐患,熟悉应急处置措施。开复工前,工程建设单位和检修技改项目业主单位要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和周边环境情况等实际,牵头制定安全质量教育专项计划,监督指导各作业单位严格执行计划。对新进场人员,要加强安全准入和实名制管理,逐个登记造册,认真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对转岗、复岗人员,要根据新岗位工作需要分别开展再教育、再培训,确保工程所有作业人员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全覆盖。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五、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管控 工程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应经过论证并落实安全措施,且调整后的工期不得少于定额工期。要扎实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全体作业人员风险隐患事项。要认真落实电力建设工程“三十项反措”“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等规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重点强化深基坑开挖、隧洞爆破掘进、高大模板施工、脚手架搭拆、起重吊装、交叉跨越、动火作业等高风险作业过程管控。要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加强新能源、农网配网等“小微”工程管理,全面辨识作业风险,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技术保障措施,防范小工程发生大事故。要围绕原材料复检、停工期间质量保护措施落实、重要结构状态评估等方面,开展冻融、锈蚀、变形、裂缝等问题排查,重点检查大体积混凝土结构、线路杆塔组立、导地线架设等工程,及时消除质量隐患。检修技改作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和技术工艺标准,重点加强高处、带电带压、密闭空间、煤粉系统、除灰系统、脱硫脱硝系统等作业管理,严格落实防护监护、旁站见证等安全措施。 六、持续完善安全应急管理 工程建设单位和检修技改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联系沟通,推动构建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共享抢险救援资源,及时获取发布灾害信息。各单位要全面辨识安全风险,制定并动态更新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加强预案宣贯培训和实战演练,教育作业人员熟悉应急处置流程,掌握防护避险技能;要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抢险救援装备器械,并加强维护、轮换和使用管理,确保工况正常、性能完好;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要素、渠道等要求,报告安全事故、灾害事件相关信息,不得迟报、漏报,严禁谎报、瞒报,杜绝因信息报送问题延误事故灾害应急处置现象发生。 七、不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对新建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2021〕68号)规定,在印发工程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时,应同时书面告知业主单位需要履行的安全质量责任和需要遵守的安全生产制度规程;对在建工程和检修技改项目,要发挥就近就便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巡查检查,及时掌握复工复产计划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指导各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四不两直”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未履行管理流程即盲目开工、野蛮复工的企业和人员。各电力质监机构要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复工后按照质监计划书明确的时间节点,申请开展阶段性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要移交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和派出机构处理。有关协会团体要发挥行业自律和管理作用,指导会员企业加强开复工管理,提升安全质量总体水平。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