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 全国碳市场建设迎来利好》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2-03-14
  •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并留有适当弹性,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同时,要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落实碳达峰行动方案。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完善减污降碳激励约束政策,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节能与能源转型协同推进

    “杜绝‘一刀切’式拉闸限电!”2022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锦兰喊出了众多企业的心声。

    去年9月中旬以来,部分省份出现的“一刀切”式拉闸限电,对不少企业来说颇感无奈,背后则是能耗双控和电力供应紧张的双重影响。

    如今,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带给了企业乐观的信息。

    “这意味着,国家进一步明确了节能和能源转型的工作路径:强调了能源转型的先立后破、通盘谋划,强调化石能源的替代要建立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副总工程师齐康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

    齐康说,一方面煤电在三改造(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的基础上有序发展,发挥好煤电在电力系统中的主力电源作用。另一方面,大型风光电基地要配套建设调节性电源,在当前能源保供的关键时期不再简单地强调以新能源为主体,新能源自身要安全可靠。

    “此外,政策还传递出,今后节能强调要推动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管理,一是通过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创新提升能效;二是对此类行业的两高项目(高耗能、高排放)要强化控制。” 齐康说,今后,节能工作和能源转型工作后续将予以充分协同,从而真正以“双碳”目标统领节能减排工作。

    “一句话,今后经济工作中,既要减排,又要发展。”上海能源与碳中和战略研究院院长、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吴力波对记者说,今后,国家将不再追求个别年份能耗强度绝对值的下降,为经济和产业周期的波动留出调整空间;同时强调能耗强度只计量化石能源,非化石能源消费不设限,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留出空间,积极鼓励能源结构调整。

    利好全国碳市场建设

    在业内看来,从能耗“双控”到碳排放“双控”,除了对新能源发展是极大利好,对全国碳市场建设也将产生深远和积极的影响。

    “这个转变,对于全国碳市场运行来说将是一个最强的制度保障。”吴力波对记者表示,在“双碳”目标下,国家面向气候变化的政策治理体系正在逐步优化。现阶段,能耗“双控”和碳排放“双控”其实是并行的状态,但是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一定要降下来,总的趋势就是碳排放“双控”目标未来将逐步代替能耗“双控”目标。

    吴力波说,通过碳排放强度与总量的目标设定,国家实现双碳目标的区域、行业的路线图更加清晰了,对于没有纳入碳市场的其他排放主体,也有各自的总量目标。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对记者说,对全国碳市场来说,整个政策协同度将大大增加。比如说,火电的配额一旦达到峰值,接下来就是一个逐年下降的过程,碳配额的稀缺性将会更突出,为整个市场活跃提升奠定基础。

    建议全国碳市场扩容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碳市场建设也成为代表委员们聚焦的话题。

    全国政协委员、东亚银行联席行政总裁李民斌建议,拓展碳市场覆盖行业范围和丰富交易产品,尽快有序将钢铁、化工、水泥等重点排放源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并适时允许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进入;促进衍生产品创新,探索包括碳远期、碳期权、碳债券、碳保险等,扩大碳交易市场的规模。

    全国人大代表、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尹同跃表示,建议加速推进新能源汽车纳入碳交易管理。他说,相比传统燃油乘用车,现有新能源乘用车每年在使用阶段减少碳排放1500万吨左右。目前,汽车行业因制造环节碳排放较少,未纳入碳排放管理重点行业,但是如果能考虑新能源汽车在使用阶段对碳排放量减少的有效性,应该利用碳交易手段积极鼓励行业车厂转型新能源车生产。建议扩大碳交易行业范围,将汽车行业包括在内,让汽车企业通过参与CCER市场,进入碳市场进行交易。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中化董事长宁高宁建议,通过建立和完善透明的统计、估值、交易市场,使碳交易真正发挥作用,使新的、高产值、低排放的产业发展起来,代替相对落后的产业。

    为了护航全国碳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建议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架构,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建设,适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他说,建议完善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制度,这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建议确认碳排放权的证券类资产的法律属性,这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建议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这是碳排放权交易的保障。建议打通国内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机制,构建“全球碳市场连通机制”,这是碳排放交易的趋势。(来源:上海证券报 宋薇萍)

  • 原文来源:http://www.cnenergynews.cn/guonei/2022/03/14/detail_20220314119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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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guo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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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碳市场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我国试点碳市场的基础上,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于2017年底启动建设,目前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交易规模逐渐扩大,市场流动性有所提升。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全国碳市场正在稳步推进、发展壮大。 总量目标在碳排放控制中具有最基本的锚定作用,是减排政策制定、实施、评估的主要依据。建议充分考虑2030年前碳达峰和2060年前碳中和的要求和产业的承受力及竞争力,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并在全国碳市场初期碳排放强度控制的基础上,统筹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随着“双碳”目标的进一步落地,全国碳市场建设逐步进入“深水区”,亟待进一步的探索和升级。结合国内外市场建设经验,全国碳市场仍需从顶层设计、市场体系、交易机制等方面深化推进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服务辐射功能,加快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碳交易中心、碳定价中心、碳金融中心。 把碳达峰、碳中和(以下简称“双碳”)目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一项推动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和重大制度创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以市场机制为手段,着力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全国碳市场已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启动上线交易,目前运行平稳有序。总体来看,作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全国碳市场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在逐步深化全国碳市场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通过更长时间的政策实践、更大范围的市场探索和主体参与,进一步服务“双碳”战略目标,为中国如期实现“双碳”承诺贡献力量。 一、碳市场的原理与国际发展现状 人类经济活动产生了大量的二氧化碳排放,其显著的环境外部性是全球气候变化。碳排放权交易是以基于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的产权经济学为理论基础来矫正环境外部性的政策工具。碳市场以“总量控制与交易(Cap and trade)”为核心机制,在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下给纳入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行业企业分配碳排放配额,允许企业进行交易,通过建立碳排放配额的供求关系形成市场碳价。在碳价约束下,企业开始将碳排放配额作为生产要素之一,有助于将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为经济成本,引导减排成本较低的行业、企业和地区优先减排,提高政策的成本效率,降低实现减排目标的社会总成本,从而实现碳排放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 从全球来看,以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为代表的市场手段是区域化组织、国家和地区减排温室气体的重要措施。据统计,目前全球共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在或计划实施碳交易体系,包括欧盟、美国、韩国、新西兰等,覆盖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约占当前全球排放总量的16%以上。以欧盟碳市场为代表的国际碳市场呈现出高度金融化、交易主体与产品多元化、交易监管机制与配套机制结构化、碳价趋于合理化等特征,经过实践证明了其有效性和抗冲击性。2021年11月在英国格拉斯哥举办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第26次会议(COP26)已达成了《巴黎协定》下国际碳市场的制度框架和总体原则。未来,碳市场将越来越多地成为帮助各国政府部门和行业企业实现排放目标的有力工具。 二、碳市场在双碳目标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2021年9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指出,推进市场化机制建设,加快建设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进一步提出,建立健全市场化机制,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用。全国碳市场对中国“双碳”目标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形成明确的减排目标及总量控制分解机制。碳市场的核心是“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政府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通过将整体减排目标分解到对碳市场覆盖行业和相关受到管控的重点排放单位,以企业为微观单元,倒逼产业结构低碳化、能源消费绿色低碳化,促进高排放行业率先达峰,进而促进部分地区率先达峰。 二是通过交易机制为碳减排释放价格信号。低碳转型从长远看有利于提高行业企业竞争力,短期受行业和技术水平的影响,减排成本存在差异。全国碳市场在初始分配的配额和企业实际排放量之间建立供求关系,交易系统汇集大量的市场主体交易信息,形成公开透明的市场化碳价,并提供经济激励机制,将资金引导至减排潜力大的行业企业,在促进减排的同时,也能刺激前沿技术创新和市场创新,降低行业总体减排成本,给经济增长注入新的低碳动力。 三是压实碳减排责任,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气候变化问题具有外部性,碳市场通过建立“国家—地方—行业—企业”等多层级的碳排放管理机制,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层层落实。达到一定排放规模的行业和企业将被纳入碳排放管理,通过碳交易机制把控制和减少碳排放的社会责任转变为企业内部碳排放管理要求,进一步压实企业碳排放管理责任,促使经济主体主动降低排放,形成全社会有效的碳排放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是构建碳减排抵消机制推动全社会绿色低碳发展。通过构建全国碳市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碳普惠机制等,促进增加林业碳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助力区域协调发展和生态保护补偿,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形成碳配额市场和碳减排市场互为补充、协同发展、集聚效应凸显的全国碳市场格局,加快形成有效的减污降碳的激励机制,调动全社会自觉自愿参与碳减排活动的积极性。 五是促进碳金融发展,积极树立负责任的国际减排形象。依托全国碳市场有序发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碳交易中心、碳定价中心、碳金融中心,为绿色低碳发展转型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投融资渠道,体现低碳投资的长期价值。同时,也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碳定价机制提供途径,进一步倒逼我国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带动绿色产业强劲增长,实现高质量发展,树立我国积极控制碳排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三、全国碳市场建设和运行情况 全国碳市场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我国试点碳市场的基础上,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于2017年底启动建设,目前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交易规模逐渐扩大,市场流动性有所提升。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全国碳市场正在稳步推进、发展壮大。 一是初步构建了支撑全国碳市场运行的制度体系。生态环境部先后出台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管理制度,以及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算、核查等技术规范,加快修订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国家层面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积极推进相关立法进程。 二是稳妥制定配额分配方案,明确相关履约要求。生态环境部印发《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明确发电行业作为首个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行业,衔接我国正在实行的碳排放强度管理制度,采取基准法对全国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分配核发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同时,稳步推进履约清缴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确保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排放单位在2021年12月31日17点前全部完成履约。 三是扎实开展数据质量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碳排放核算、核查、报告制度,在企业报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核查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组织专门的督导帮扶,监督指导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大核查力度,组织开展核查抽查,通过对地方督促检查和对企业现场抽查,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咨询机构、检测机构等市场相关主体的监督管理,明确地方落实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督执法相关工作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碳市场的数据管理,提升数据质量。 四是顺利完成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上线运行。利用好全国碳市场主要的基础设施包括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在生态环境部的指导下,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建设,上海市、湖北省分别牵头建设完成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和注册登记系统。根据上海市的统一安排,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作为项目主体、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作为技术支撑机构,全力开展交易系统的建设工作并通过了系统的测试和验收,受到主管部门、业内专家和市场主体的一致好评。 五是有序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全国碳市场已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启动上线交易,首个履约周期覆盖2019-2020年两个年度,年覆盖约45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量,共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安排,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目前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全国碳市场自上线以来总体运行平稳有序。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碳市场总共运行114个交易日,每个交易日均有成交,碳排放配额总成交量1.79亿吨,总成交额76.61亿元,成交均价42.85元/吨。市场启动初期,由于履约要求尚未明确,市场活跃度总体不高。随着10月底履约通知的出台,企业交易意愿明显上涨,市场活跃度大幅提升,交易规模节节攀升。总体来看,虽然全国碳市场交易临近履约期总体较为活跃,初步体现了服务企业以市场化手段推进履约的基本功能,但从运行特点来看,也仍存在“启动初期流动性有限,临近履约期时交易活跃,市场交易情况随履约周期影响呈现明显波动”的碳现货市场一般规律。 六是与国际碳市场存在较大差异。与国际碳市场相比,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现货二级市场成交量位居全球首位,但交易价格不具可比性。2021年7月16日至12月31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现货二级市场市场累计成交量大幅超过欧盟、韩国等国际碳市场。交易价格上,2021年7月以来国际碳价呈现不同程度上涨,欧盟碳价最高达到近90欧元/吨。由于国际间宏观政策、碳市场机制、经济形势、减排成本等的不同,我国碳价目前与国际碳价可比性不强。尤其是市场机制上,我国碳市场在管理模式、纳入行业、分配方式、交易主体、产品结构上与国际碳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总体来看,全国碳市场目前仍处于起步的初期阶段,在机制设计、体系构建、市场发展上仍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四、稳步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 全国碳市场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完备的管理机制、有效的市场机制、真实的排放数据等各方面的配套支撑。全国碳市场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须循序渐进、逐步完善才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结合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及新形势和新要求,全国碳市场建设要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深化推进。 一是建立健全适应双碳目标的全国碳市场顶层制度设计。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国碳市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清晰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国务院各部门、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注册登记机构等支撑机构的职能分工,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加强协调和沟通,统筹做好深化全国碳市场建设的相关工作。加快出台《条例》,在配额分配机制、核查工作、信用监管、联合惩戒等方面完善相关内容,及早完成立法,推动各部门之间形成协调机制,确保全国碳市场各项政策维持长期稳定。 二是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总量目标在碳排放控制中具有最基本的锚定作用,是减排政策制定、实施、评估的主要依据。建议充分考虑2030年前碳达峰和2060年前碳中和的要求和产业的承受力及竞争力,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并在全国碳市场初期碳排放强度控制的基础上,统筹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政府层面上,统一碳排放标准,制定长期、清晰的排放控制目标,形成以确保“双碳”目标实现的导向体系。依托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制度,早日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适度动态调节,从而对碳排放强度控制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刚性和弹性相结合的协同管理、协同分解、协同考核。 三是逐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形成多行业参与格局。在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有序参与全国碳市场的基础上,基于我国碳达峰目标的紧迫性,需要尽快将钢铁、化工、水泥等其他重点排放源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逐步将全国碳市场行业覆盖排放源占比提高到50%以上。组织其他行业强化碳排放核算,夯实数据基础。尽早明确行业扩容的时间表,给市场以较为明确稳定的预期。争取“十四五”期间,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八大行业全部纳入全国碳市场,将碳交易体系作为工业行业碳达峰目标实现的核心政策工具。 四是逐步引入有偿分配机制,完善配额分配方法。从国内外碳市场经验来看,通过配额有偿分配的实施,企业能够快速积累对碳排放的认识,体现“污染者付费”的环境管理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免费发放所导致效率和公平的缺失,同时也起到了减排的促进作用。建议在全国碳市场免费分配的基础上,适时引入有偿分配机制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比例,不断优化配额分配方法,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有效调节碳价,提高企业参与碳市场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更加科学高效实施减排方案,推动节能降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 五是推动非履约主体入市,形成多层次市场结构。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分层分类、分步推进、审慎稳妥的原则有序引入非履约主体。积极争取金融监管部门支持,逐步引入金融机构(银行、基金、证券等机构)参与碳市场,实现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主体多元化,持续提升市场的覆盖面、流动性和有效性。推动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参与碳市场建设,促进碳市场标准体系的研究和制定,优化金融机构碳市场业绩的评价标准。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加强对非履约主体入市审核及日常监管工作。随着全国碳市场的不断成熟,逐步扩大非履约主体的种类和数量。 六是发展碳金融创新,形成有效的碳定价体系和多层次碳市场。依托上海成熟的绿色金融和资本市场体系,丰富交易产品和交易机制,进一步促进全国碳市场价格发现,提升市场流动性。发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资源和能力优势,以全国碳交易市场为基础,打造国际碳金融中心。推动金融市场与碳市场的合作与联动发展,促进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各类场外和场内衍生产品创新,为交易主体提供多样化风险管理工具。有序推进碳质押(抵押)、碳租借(借碳)、碳回购等多样化的碳金融工具。鼓励探索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等金融产品交易。支持碳基金、碳债券、碳保险、碳信托、碳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创新,充分发挥碳排放权融资功能,满足交易主体多元融资需求。鼓励建立碳市场发展基金和低碳导向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形成绿色资金的主要供给来源。适时发布全国碳市场价格指数,推进形成多层次碳市场和打造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定价中心。鼓励建立气候投融资基金,引导国际国内资金更好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打造全球绿色金融资产配置中心。探索引入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降低市场参与者信用风险,加强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完善风控体系,防范市场风险。 七是统筹处理好全国碳市场与地方碳市场及其他市场的联动和协同。重点总结和研究地方碳市场在市场建设、碳金融创新等方面的经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在“十四五”期间率先达到碳排放目标。依托地方碳市场的建设经验发展和壮大全国碳市场,加快全国碳配额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碳普惠市场的整合,加快构建完整的现货产品体系,在全国碳排放配额的基础上,尽快规划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碳普惠等集中统一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平台。搭建有效的全国碳市场服务网络,推动全国市场对地方市场、碳减排市场的吸收、联动和融合,实现全国碳市场平台的功能集聚,打造多层次复合型碳市场格局。加强碳市场与能源、环境市场的联动分析,探索碳排放价格信号在碳关联产业之间的传导机制,促进全国碳市场与其他市场的联动发展。 八是加强国际协作,逐步建设全球碳市场核心枢纽。立足全国碳市场和碳减排市场,结合《巴黎协定》《格拉斯哥气候公约》等新形势下的国际碳交易市场建设要求,研究在清洁发展机制(CDM)、国际航空碳抵消和减排计划(CORSIA)、《巴黎协定》第六条等不同机制下交易对接机制和标准体系。加快国内与国际碳交易机制间的政策协调。鼓励相关行业企业开展低碳领域的国际化实践,探索碳市场的国际区域性联动,拓展碳交易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加强对未来全球碳价机制、碳市场发展趋势和管理机制的研究和参与,并发挥积极引领作用,通过对国内外不同碳定价机制的探索实践,为后续我国扩大参与国际碳市场积累经验。 五、结语 建设全国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推动实现碳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的重要政策工具。尽管全国碳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但从目前的制度体系和市场表现来看,初步显示出市场机制对倒逼企业转型、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随着“双碳”目标的进一步落地,全国碳市场建设逐步进入“深水区”,亟待进一步的探索和升级。结合国内外市场建设经验,全国碳市场仍需从顶层设计、市场体系、交易机制等方面深化推进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服务辐射功能,加快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碳交易中心、碳定价中心、碳金融中心。立足更高标准,树立全球视野,服务新发展格局,从全局高度精心谋划其高水平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切实平衡好经济发展和碳减排的关系,更好服务“双碳”目标的实现。
  • 《《能源法》助力碳排放双控,还要注意哪些方面?》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3-12
    • 2025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总则第五条明确,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通过立法确立了碳排放双控制度。 为确保碳排放双控制度持续有效驱动能源清洁低碳发展,还需在《能源法》的统领下进一步构建以《能源法》为核心、各单行法与配套法规协同配合的能源法律制度体系。笔者认为,为碳排放双控制度的实施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保障,还需注意以下几方面工作。 以合理的碳排放配额筑牢碳交易基石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基本制度框架。其中,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是碳交易市场建立的基础,合理的配额分配对碳市场稳定发展和减排目标实现至关重要。鉴于我国碳减排任务艰巨、地区发展不平衡,需综合考量东、中、西部地区及各省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能源禀赋、产业能源结构、技术进步等因素,建立差异化、科学合理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机制。在分配方法上,应合理确定分配方式,提高有偿分配占比;同时,依据企业碳排放水平、碳减排能力和发展需求,实施差异化配额分配,激发企业减排积极性,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完善监测核算体系夯实数据基础 落实碳排放双控制度的前提是要建立健全碳排放监测、核算、报告和核查体系。当前,我国碳排放监测和计算体系尚不完善,缺乏对碳排放的监测指标、监测方法等的相应规定,导致碳排放监测数据准确性与可信度不足。为解决这一问题,需从健全区域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机制、健全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构建项目碳排放和碳减排核算体系等方面着力,明确各层级、各领域、各行业的碳排放监测方法和核算指标。 《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提出,到 2030年要构建系统完备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为此,应加强对碳排放数据的统计与管理,建立完善的数据收集和共享机制,明确各方碳监测责任。一方面,搭建碳排放监测管理平台,通过监测设备实时收集碳排放数据,帮助企业准确记录、分析和报告其碳排放数据,以供企业运用大数据技术准确评估碳排放态势,助力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减排策略。另一方面,加强碳市场监管与核查体系建设,安装监控设备,核实企业碳排放数据与配额,确保市场公平公正,维护稳定有序的碳市场。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数据质量控制的规定,在明晰相关主体责任义务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数据报告和信息披露监管,实现数据公开共享。 政府主管部门应及时披露企业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确保控排企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构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碳排放双控信息公开对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作用。 加强规划引领强化碳排放评价 《能源法》将能源规划作为专门的一章,以法律制度强调国家制定和完善能源规划,发挥能源规划对能源发展的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在“双碳”目标下,政府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能源发展规划,明确碳排放控制目标和任务,加强能源项目审批和监管。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开展碳排放核算与报告,制定节能减排措施。同时,应将碳排放指标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实现对碳排放的全面监管和有效控制。应将企业和机构纳入碳排放指标监管范围,将碳排放融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增强综合评价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促进节能降碳。 加强监管协同增强监管合力 碳排放双控制度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需要加强协同监管,形成合力,提升监管效能。《能源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协同,明确跨部门协同监管的法定义务,增强监管合力。 完善的碳排放监管和执法机制能够有效减少企业碳排放管理中的规避和违规行为。在执法与监管过程中,应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协同合作模式,健全严格的执法机制,确保法律法规有效执行。特别是要对温室气体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协同监管。同时,通过科技赋能执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碳排放监测的精准度和效率,实现对能源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碳排放的实时监控,加大对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健全环境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建立碳排放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加强对碳排放监测与核算机构的监管,从而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发展。 以公正司法保障碳排放双控制度落实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权作为处理矛盾纠纷、实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碳排放双控制度驱动能源清洁低碳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近年来发生的“弃风弃光”案、碳排放配额清缴案主要表现为针对碳排放的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对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进行了定义以及标准划分。气候变化诉讼作为一种新的案件类型,将在推动气候治理特别是减少和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发挥作用,也将填补民事和行政监管的空白地带。针对我国气候变化诉讼司法需求与立法现实之间存在脱节的问题,亟须需进一步明确气候变化诉讼概念。建议可先出台有关气候诉讼、碳排放数据造假诉讼方面的司法解释,为公正司法提供保障。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