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个西部地区村镇污水治理典型案例》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治理
  • 编译者: 郑春晓
  • 发布时间:2019-05-27
  • 本文总结了8个来自村镇环境科技产业联盟企业提供的西部地区村镇污水治理项目案例,希望给读者带来思考与帮助。

    1.四川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高槐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项目概况:四川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高槐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于2017年6月建成,处理规模30m³/d,出水水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标准GB18918-2016》一级A标准。

    工艺原理:本项目采用改良型A2/O工艺,在厌氧池前增加预脱硝池和选择池,以降低回流污泥中硝酸盐对厌氧放磷的影响,并抑制丝状菌生长,为了解决缺氧池反硝化碳源不足的问题,将进水按比例进入厌氧池和缺氧池中。采用分段进水有如下作用:为了控制和适应厌氧区、缺氧区对碳源的利用,采用分段进水,以达到各区段能更好地达到预期处理效果。为适应进水水质的变化,可根据需要调节进水量,改变运行模式,增加了运行方式的灵活性。改良型A2/O工艺在进水碳源充足或要求总氮去除率较低时,可以很好的均衡除磷脱氮效果,且运行稳定可靠。

    运维模式:本工程为地埋式一体化设施。采用PLC控制和3G技术,可进行远程操作,无需现场管理,自动化程度高,维护操作均方便,工艺简单高效。远程采集水质数据,减少人工水样采集的工作量和人工测量的统计分析工作量,高效自动化、信息化。(项目推荐企业: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广西南宁市宾阳县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项目概况:广西宾阳县黎塘镇新兴村现有村民约450人,用水量标准按120L/(人·d),则污水排放量约为40吨/天。污水来源为洗衣水、洗澡水、厨房用水、卫生间污水等,通过管网集中收集到污水处理站点集中处理。处理规模:40吨/天出水水质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

    工艺原理:采用A/O接触氧化工艺(核心设备为DEB双效生物滤床污水处理设备),DEB双效生物滤床污水处理设备以传统A/O接触氧化工艺为基础,通过选用适合的生物填料及增加了载体微生物技术,采用流动床生物膜处理器与固定床微生物反应器技术相结合的处理方式,达到双重处理效果。

    运维模式:交由第三方公司接手进行污水处理站点的运营,每吨污水处理电费约0.25元。(项目推荐企业:广西威尔森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3.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玫瑰营镇、庞家村污水处理项目

    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右翼前旗玫瑰营镇、庞家村,为政府新农村乡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示范项目。项目规模分别为:玫瑰营镇污水处理水量25m³/d,庞家村污水处理水量12m³/d。出水水质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标准,同时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冲厕、城市绿化标准。

    工艺原理:项目采用BSFRTM污水处理技术,基于A缺氧+O好氧+BSFR污泥过滤的工作原理,在A/O生化反应去除有机物的基础上,再通过BSFR污泥过滤器的澄清、絮凝、过滤,出水达到一级A标准,部分指标达到地表Ⅳ类标准。分散式BSFRTM污水处理装置装置无损耐用寿命长,水下处理全部为防腐结构部件,不设水下机电部件,所有动力(曝气/搅拌/回流/排泥)均来自鼓风机。除优良的生化性能外,新增设电絮凝预处理工艺,提高了污泥过滤层的稳定性,增加了污泥吸附过滤的性能,同时还保证了电化学除磷效果。

    运维模式:分散式BSFRTM污水处理装置依靠PLC全自动运行,同时支持远程管理,通讯链路支持GPRS/CDMA。利用远程管理,多项BSFRTM装置构成的污水处理站点系统,可以通过链接集中管理系统,进行非常方便的统一管理。运行管理实行三级管理:一级站点现场PLC+触摸屏自动运行管理;二级地方基站计算机全程监控管理,人员定时巡检、清理、加药、维护;三级总公司服务中心远程管理。(项目推荐企业:北京万侯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4.宁夏任家庄煤矿生活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工程

    项目概况: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临河镇任家庄,规模600吨/日,占地面积1200平米,排放标准为GB18918-2002的一级A标。项目自2018年建设竣工,经过试运行后正式投入使用,处理后达标产品水夏季回用于矿区绿化;冬季输送至矿区冬季蓄水池暂存,夏季复用。

    工艺原理:项目采用PASG工艺,PASG是“厌氧为主,综合生化为辅的二级生化处理”技术,主体工艺由两级生化处理构成:第一级为厌氧生化处理,第二级为综合生化处理。厌氧微生物附着于填料表面生长,当废水经推流通过填料层时,在填料表面的厌氧生物膜作用下,废水中的有机物被降解。第一级厌氧生化池对于废水中的CODcr去除率能达到60%-80%。综合生化池表面负荷为1.8-2.5m3/m2•d。由鼓风机以低压的方式对该段工艺进行供氧,并以变频方式,由FUSION自动控制系统控制污水中溶解氧浓度,在综合生化池中营造出溶解氧梯度分布环境,实现菌膜的厌氧、兼氧、好氧三种共生状态,以去除污水中的NH3-N并深度去除CODcr;同时综合生化池出水以一定比例回流至厌氧池,利用厌氧池的缺氧环境及碳源,将污水中的硝氮还原,最终使综合生化处理系统处理后的出水稳定达标。

    运维模式:采用FUSION控制平台(数据远传数据库功能、远程网络云监视及参数控制;自动远程报警报修;全部电机变频控制),智能化管理、维护简单。(项目推荐企业:四川立蓝水务有限公司)

    5.四川资阳市财政干部学校度假村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

    项目概况:项目位于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三岔镇,应用人口100-500人,处理规模5-50t/d,出水水质为《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第一项出水标准:化学需氧量3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6mg/l,氨氮1.5(3),总氮10mg/l,总磷0.3mg/l。

    工艺原理:主要工艺为Bio-MOST微氧速澄工艺。污水进入生化反应池,在生化反应池内铺设有TPU曝气软管,生化系统内高比例回流系统对进水浓度快速稀释,实现整个生化反应池内污染物浓度差最小化,极大的提高了抗冲击负荷;通过反应池内溶解氧反馈曝气风机实现精确曝气,使反应池内实现低溶解氧状态,实现同步硝化和反硝化反应,从而达到去除有机物、氨氮、总氮、总磷的目的;反应池混合液自流进沉淀区实现泥水分离,清水通过出水堰出水再经紫外消毒达标排放,沉淀池污泥通过独特的回流廊道无需动力自流回到反应池中。

    运维模式:环能科技定期到站点取水检测,根据出水数据调整工艺控制参数,现场设备由度假村工作人员(兼职)每天巡检。巡查内容:设备运行工况,反应池污泥情况,出水感官等。维护频率:每天巡检1次,每2天配200l10%浓度PAC药剂。(项目推荐企业: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宁夏农垦集团暖泉农场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项目概况:项目竣工时间2018年8月,设计规模170m³,出水水质达到《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一级A标准。CODCr<50mg/L,BOD5<10mg/L,NH3-N<5mg/L,TN<15mg/L,SS<10mg/L,TP<0.5mg/L,pH值6~9。

    工艺原理:项目采用BioComb新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来自污水收集管网的污水汇入调节池,在调节池内调质调量;调节池污水通过提升泵提升进入BioComb一体化装置,BioComb一体化装置分为缺氧区、好氧区、沉淀区、过滤区和设备间共五个部分,每个区域分隔独立。BioComb一体化装置可采取连续进水、连续排水方式;缺氧反应区采用空气搅拌的方式,能够去除部分有机物和硝酸盐氮,稳定活性污泥絮体的作用;在BioComb好氧生化反应器内进一步去除有机污染物、氨氮、SS等目标污染物,其中曝气系统采用软管曝气方式,具备较大的抗冲击能力,可实现自清洗;生化反应器出水自流入沉淀区,进行活性污泥与处理后出水的分离,沉淀区出水经过滤消毒处理后达标排放;沉淀区的污泥回流采用气提回流。(项目推荐企业:北京博汇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陕西胡家坝镇污水处理工程

    项目概况:胡家坝镇污水处理工程位于陕西省宁强县,为新建污水处理项目,占地面积约1404平方米。服务范围为胡家坝镇镇区,包括胡家坝村、汪家坝村2 个村,镇区总人数约4314人。本项目污水来源为镇上的生活污水。本污水厂规模为远期规模900m³/d,近期规模600m³/d,处理出水水质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工艺原理:项目采用贝斯高效生物反应器一体化设备,采用改良的A3/O工艺+MBBR+生物过滤技术。在传统的A2/O工艺的基础上增加预脱销区,保证厌氧条件,强化除磷效果;好氧区添加悬浮高效生物膜填料,增大污泥负荷、微生物浓度有效脱氮除磷;出水采用部分沉淀+生物过滤组合运行形式,保出水SS稳定达标。

    运维模式:贝斯高效生物反应器设备采用合续信息化管理平台。该平台依托信息化控制器数据采集基础,可实现贝斯污水处理设备的远程监控、智能故障报警与诊断、统计数据及数据分析和权限管理等功能;可结合手机等便携式设备实现移动办公,实现污水处理设备的互联网+的应用。本项目设备运行自动化程度高,可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远程监控设备的运行状况,无需专人值守。配置三名专业人员定期巡检。(项目推荐企业:云南合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8.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宝兴寺村污水处理站

    项目概况:宝兴寺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由蓝田县水务局出资建设。服务范围为宝兴寺一、二组,服务人口815人,主要处理宝兴寺一、二组村民产生的生活污水。占地面积185平方米,设计处理规模50t/d,处理站工程费用约74.76万元,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工艺原理:项目主体工艺为多级生物接触氧化反应器。生活污水进入处理站后,首先经过格栅区进入调节区,杂物被格栅截留,人工清除;调节区调节水质和水量,调节区的提升泵将污水提升进入“多级生物接触氧化反应器”,经过1级缺氧、2级好氧处理、沉淀澄清后进入湿地滤池进行深度处理后排放。部分沉淀污泥及硝化液经排泥泵排入缺氧池,部分剩余污泥排入污泥浓缩池,污泥上清液回流到调节池,污泥在污泥池内厌氧消化,定期外运。

    运维模式:本处理站吨水电耗0.19元/m³。运行维护管理包括设备日常管理、水质日常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日常维护及维修等。(项目推荐企业:陕西朗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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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秦刚:世界银行的中国村镇污水治理项目经验总结-中国水网》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治理
    • 编译者:王阳
    • 发布时间:2018-06-25
    • 世界银行对中国的贷款项目开始于1981年,项目涵盖扶贫、农业、水利、林业、教育、环境保护、能源、城市发展等领域。在途项目超过100个,对应贷款额度超过100亿美元。近年来,针对村镇污水治理领域,世界银行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在中国提供可持续的村镇污水收集与处理服务。近日,在2018(第四届)环境施治论坛中,世界银行高级供排水专家秦刚向与会人员分享了世行在华村镇污水项目的实践经验。 本文根据嘉宾发言内容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世行贷款项目的特点 世界银行是全球最大的多边开发机构,也是联合国的组成机构,总部在华盛顿,中国局在北京。世界银行有两个目标,一是消除绝对贫困,二是促进共同繁荣。 秦刚介绍,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是成果或者目标导向的项目。一切建成的基础设施,皆是产出。投放到整个项目周期中,就是建成了多少管网,建成了多少污水处理厂。但建成只是世行愿景的第一步:项目实施结束时,必须见到成果,且在项目的生命周期内,成果必须能够持续下去。项目成果包括服务越来越多的用户,以及扩大污水收集及处理量,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在这些阶段目标之上,最终的目标是改善水环境。 中国村镇污水处理领域面临的挑战 通过系统分析,秦刚认为,中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域面临的挑战,存在着非常显著的地域特征,跟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社会发展水平、当地文化习俗,以及政府的认知等有着强烈的相关性。 比如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人口稀疏,地理环境和气候严酷,尚未具备村级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的条件。因此,一般情况下,世界银行在西部省份的农村治理项目会首先把室内跟室外的厕所、化粪池建好。秦刚介绍:“我们在四川和陕西进行的西部供水健康项目中,有一部分工作就是教农民如何正确洗手,从而降低疾病发病率,这些社会绩效也是能算出来的。” 在东部省份,经济比较发达,人口密集,能够建设集中的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世行在这些地区的主要目标是关注机构和服务的长期可持续性。但目前也面临诸多挑战,比如排放标准直接套用城镇标准、不关注运营维护、污水处理费难收集、机构角色不明确等。 中部省份已经开始建设集中的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但接户率不高,也有一些不合适的技术导致污水厂失败的案例。由于时间、经验和财力的不足,一些工作不够连续,会出现某个县建设了污水厂,但管网没有形成配套。 秦刚总结,从世界银行角度来看,中国农村污水治理领域有明显进步。第一,政府近年来持续加大村镇污水处理领域的资金投入。第二,政府现在也逐渐重视考核,不仅考核产出,也考核成果。与此同时,在这一领域,中国也面临重大挑战:首先,中国村镇污水处理起步晚,各省边实践边探索,付出了不少学费和代价;其次,考核时间太紧迫,地方没有充分时间调研筹划,时间表太紧的话,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基础设施建设的一般规律,投资的效率和效果将会大打折扣。 世界银行的中国项目经验 从80年代开始,世界银行在中国农村供排水领域做了大量项目,积累了不少实践经验。秦刚将其总结如下: 在规划及政策层面,应树立提供村镇污水收集与处理服务的理念,不管在城市,不管农村,最后需落实到服务上,而不是建设了多少厂。所以相应的机构安排与资源配置,也要围绕着服务,而不仅仅是建设。规划及政策的制定,也需预先考虑运维服务商及用户(农户)。目前,政府在规划层面,至多考虑到运维商,而关于农户的习惯、要求、支付能力,甚至包括他的禁忌跟习俗的考虑,都较为缺乏。 在技术及标准层面,应确保需求预测(投资规模)不偏离实际。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决定了项目的技术方案、建设投资、运维成本、财务分析、污水费及政府补贴水平,是农村污水处理项目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要跟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相契合,不是越高越好;要因地制宜,不要一刀切;要采用造价低、建设及运营成本低、操作简单的农村污水处理技术,技术上的“百花齐放”不利于运维。 在实施层面,世界银行的项目非常关注污水管网的接户,接户是维持处理站正常运行的关键。不管项目建设跟运营单位是谁,污水管接户政府都要深度介入。如果政府把接户的事都给运营方和社会资本方,对于政府来讲是没有尽责的。另外,社区的参与非常重要。秦刚总结:“从世界银行的经验来讲,做农村污水项目一定要下笨工夫、苦工夫。农村的项目点多面广,不管是设计单位还是服务单位,总想走一些捷径。世界银行项目至少30几年经验证明走捷径最终是要失败的。” 世界银行近年在中国的农村供排水项目 近十年,世界银行做了很多农村供排水项目。秦刚挑选了几个典型案例,与参会人员分享心得。包括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及饮水工程建设项目、西部农村供水项目、宁波新农村发展项目、江西城乡供排水综合项目、四川德阳供排水项目。 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及饮水工程建设项目是世行为浙江省选定市县提供的可持续的农村供排水服务。投资共4亿美元,其中世行贷款2亿美元,地方配套2亿美元,地点位于安吉、富阳、天台、龙泉四县市区超过20个集镇,500个自然村,受益人口超过100万。 项目准备阶段是在2013年,那时,浙江正在进行无农村污水运动,由农办牵头,但没有农村污水排放标准,遍地一级A/B标准的处理站;重厂站,轻管网;重建设,轻运营;水价低,且运营资金不足;机构能力不足。所有问题都摆在面前,怎么处理?秦刚介绍:“项目建设的时候见招拆招,克服了一个个困难。我们跟浙江省环保厅进行了连续半年的沟通,出台了项目自己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限值。技术方面,按照自然条件、地理分布、人口分布,制定技术路线。社区参与方面制定硬指标,任何一个村庄想进世行的盘子,都需要村庄大部分村民同意。”
  • 《最高检发布服务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治理
    • 编译者:郑春晓
    • 发布时间:2019-04-12
    • 近日,最高检察院公布一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污染典型案例,涉及黑臭水体、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和水体生态环境等方面。 北京3月2日消息,记者当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日,最高检发布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这批典型案例包括吴湘等十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刘洋等十六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赵成春等六人非法采矿案,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督促镇政府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推进各级检察院特别是长江沿线省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10项检察举措”,为各级检察院特别是长江沿线省市检察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引。 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相关人员介绍,在典型案例编研过程中,注重围绕非法采砂等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问题选取案例。注重回应保护长江检察实践中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例如,“吴湘案”明确了使用电鱼方式捕鱼,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赵成春案”回应了非法采砂砂石价格如何认定、被雇佣人员责任如何认定等疑难问题。 记者采访了解到,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综合体现了检察机关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多种检察职能保护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工作成效。该批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例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1件,公益诉讼案例1件。较好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指引下,综合运用立案监督、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提起公诉、检察建议、申请先予执行等多种方式开展法律监督,打出“组合拳”,主动监督、铁面司法、智慧履责,取得“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工作成效。 据介绍,典型案例还梳理总结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工作经验。如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运用检察建议督促镇政府履职取得良好效果,为崇明岛污水治理作出检察贡献等。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编者按:为进一步推进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长江沿线省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10项检察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本报予以刊发,以期为各级检察机关开展相关检察工作提供指引、参考。 吴湘等十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要旨】 在非禁渔区、非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非法捕捞行为破坏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及时修复被损害的渔业生态资源,检察机关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湘,湖南省岳阳市旅游局原职工。 被告人王光飞、陈科等11人,均为渔民。 2017年6月,被告人吴湘在洞庭湖捕龙虾贩卖时认识了被告人王光飞。因为上半年经营状况不好,王光飞等渔民提出要吴湘组织他们在洞庭湖捕鱼,弥补捕龙虾贩卖的损失。吴湘找到被告人陈科,要求陈科利用其熟悉洞庭湖水域等便利,为他组织渔民采用电鱼方法捕鱼提供便利。吴湘与王光飞商议所捕渔获物由吴湘与渔民四六分成,吴湘得四成,王光飞等渔民得六成。 2017年12月19日至30日,吴湘组织王光飞等人多次在洞庭湖水域,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门板式”电网进行非法捕捞,共计捕获渔获物566.96千克,非法获利12280元。2018年1月1日,吴湘组织陈科等人分乘5条渔船,在洞庭湖大桥至长江城陵矶之间水域,使用“门板式”电网进行非法捕捞,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的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2150.05千克。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吴湘等非法电捕鱼损害了洞庭湖区和长江岳阳段城陵矶水域的渔业生态资源,造成成鱼损失量为8600千克,鱼卵、仔鱼损失量约为400余万尾。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出庭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8年5月7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湘等12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2018年6月21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出示、宣读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的生态损失评估报告、渔政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并重点就本案“情节严重”的构罪要件进行了阐释,证明了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一是作案地点特殊。吴湘等人非法电捕鱼现场位于长江岳阳城陵矶段,东面为三江口长江水域,南面为城陵矶,西面为三江口洞庭湖水域,北面为君山芦苇荡。三江口是洞庭湖入长江之口,是长江干流与洞庭湖连通的重要水域,此处清浊交汇,是长江江豚种群进行迁移的唯一通道,也是多种鱼类洄游和产卵的越冬场和育幼场,鱼类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脆弱。历史上,该江段共分布有鱼类215种,近年来由于非法捕捞,渔业资源明显衰退,现在能够监测到的鱼类仅有58种。 二是作案方式特殊。电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被告人采用的“门板式”电网,通过电线与发电机连接后,能够释放出1000伏至2000伏左右的高压,使用渔船拖着带电渔网在水中进行扫荡式捕捞,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是一种毁灭式的捕捞方式。这种捕捞方式导致各类受波及水生物死亡或受损,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损伤,运动能力、捕食能力、抗病能力和识别能力都会显著降低,并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鱼类种群繁衍。同时电流还会对水体中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鱼类饵料生物资源量显著降低,导致过电水域局部“荒漠化”,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 三是非法捕捞数量巨大。根据评估,电鱼方式对成鱼造成的损失,可区分为沉底的鱼(电晕或电死)、上浮的鱼(电晕或电死)以及电伤逃跑的鱼三部分,其中仅上浮的鱼能够被打捞上来作为渔获物。本案现场查获的渔获物约有10个品种,达2150.05千克。根据评估,造成成鱼损失量8600千克,鱼卵、仔鱼损失量约为400余万尾。 吴湘等12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和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申请先予执行 2018年5月29日,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吴湘等12名被告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承担生态评估费用。 因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将于2018年6月30日结束,如果等到裁判生效时执行,将不能完全修复洞庭湖生态资源。为充分利用洞庭湖尚处于禁渔期的时机,6月20日,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生态修复,法院裁定限吴湘等12名被告于6月25日前交付68666元,购买成鱼和鱼苗后在长江岳阳段城陵矶水域放流成鱼8600千克,幼鱼400余万尾,并责令吴湘等12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专家评估费用1万元。 2018年6月25日,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人民法院、公安、渔政等部门,以“牢记嘱托,忠诚履职,守护好一江碧水”为主题,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渔民和志愿者在洞庭湖边举行了大型公益诉讼增殖放流生态保护活动,现场见证投放成鱼、幼鱼,并委托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三)处理结果 鉴于吴湘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履行民事裁定,投放成鱼和鱼苗,被其破坏的水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对吴湘等12名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2018年7月5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湘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光飞、陈科等拘役,没收发电机、“门板式”电网、电线等作案工具。吴湘等人当庭表示不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警示与指导意义】 (一)电鱼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捕捞方式。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使用电鱼方式捕鱼,是典型的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捕鱼,无论渔获物多少,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非禁渔区和非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捕鱼,达到5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也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二)检察机关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区别于普通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种特殊、独立的案件类型,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同时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而提起的一种诉讼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本案中,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湘等12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时,就吴湘等人损害洞庭湖水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有利于及时修复洞庭湖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三)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和修复费用。如何确定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如何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是办理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的要点和难点。本案中,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评估报告,明确量化了吴湘等12人非法捕捞行为对洞庭湖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害,提出了可通过投放一定数量的成鱼和幼鱼的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生态修复的建议。检察机关结合评估情况,委托渔政部门参考当地市场价格,对放流鱼种进行价值估算,为公益诉讼请求提供了明确依据。这种认定因非法捕捞导致生态损失范围的方法,可供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时参考借鉴。 (四)在公益诉讼领域可探索适用先予执行措施。先予执行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适用于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等紧急情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通常也具有急迫性、时效性,有的一旦错过合适的修复时机,可能导致生态损害扩大甚至永久性功能损害。本案中,为在禁渔期结束前及时修复受损水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保证了在禁渔期内增殖放流,既使受到损害的长江洞庭湖流域渔业生态资源得到修复,又从法律上惩治震慑了非法捕鱼行为,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刘洋等十六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要旨】 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威胁、驱赶、滋扰、打砸、勒索等手段控制长江一定水域非法采砂作业,通过收取“保护费”等形式聚敛钱财,严重破坏该水域社会治安、航运秩序、堤防安全、生态环境和经济秩序的,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洋,无业。1997年3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0月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黄华宇、张轩等15人,均无业。 2015年3月,被告人刘洋发现长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长达十余公里的江面上有船只在非法采砂,利润巨大。该段流域江面辽阔,公安机关查处难度大。刘洋“发小”黄华宇有个拆迁公司,手下养了一帮人。刘洋遂找到黄华宇,合谋商定采取控制长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非法采砂作业的手段从中牟利,每条船采砂一船收2000元。黄华宇安排人到江上去查船,查船的人负责报船号给刘洋,刘洋告诉他们哪些船已交保护费可以采砂,哪些船要交保护费,不交则要采取打砸等方式驱赶。每天收回来的钱交给黄华宇,由他负责开支查船费用,利润由刘洋和黄华宇平分。 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刘洋、黄华宇以原有人员为基础,并招募人员加入,逐步形成了分工明确的非法组织。该组织以刘洋、黄华宇为首,张轩等为骨干成员,利用夜晚和长江江面水域广阔之机,流窜作案,通过实施有组织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长江武汉段水域非法采砂活动予以控制。 为了便于作案和控制组织成员,刘洋和黄华宇多次向组织成员灌输“不准吸毒赌博,不准接私活,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讲的不讲”等组织纪律,并向组织成员按月发放工资,由组织集中供应伙食和香烟,同时采取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和慰问金,行动中成员受伤医治由组织报销医药费等手段对该组织成员实施管理和控制。 2016年2月,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先后将刘洋等16名被告人抓获。经查实,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刘洋、黄华宇等共计敲诈勒索2381船次,聚敛钱财达173万余元。刘洋、黄华宇各分得赃款15万元。该组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及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给长江流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社会治安、航运秩序、堤防安全、生态环境和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恶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2016年3月16日,刘洋团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引导取证,认为该案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建议公安机关将侦查方向转向“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进一步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对刘洋等16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 (二)出庭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7年8月3日,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洋等1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2017年11月4日,江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从四个方面对该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发表意见: 一是组织特征。本案中,刘洋和黄华宇为组织领导者,有6名较为固定的骨干成员,还有多名一般参加者,组织成员多达20余人。为了便于作案和控制组织成员,该组织内部等级结构严密、成员分工明确。 二是经济特征。该组织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巨额钱财。刘洋等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或以暴力为后盾通过垄断经营长江部分水域非法采砂业务,以收取“保护费”等手段,向2381船次敲诈勒索,聚敛钱财达173万余元,数额巨大。 三是行为特征。以被告人刘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威胁、驱赶、滋扰、打砸、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手段,对采砂船主进行敲诈勒索,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该组织利用其组织势力和影响对他人造成威慑,欺压、控制非法采砂船只和人员,表现出明显的暴力性、胁迫性、有组织性。 四是危害性特征。该组织非法控制采砂行业,扮演“地下执法者”的角色,危害生态环境,影响了长江堤防安全,破坏了当地的航运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降低了公众的安全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三)处理结果 2017年12月20日,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洋、黄华宇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罚金30万元;判处其他14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有期徒刑三年到十一年零六个月。刘洋等不服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结合办案提出对策建议 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剖析案件特征,分析了监管和执法方面问题,提出了关于打击黑恶势力控制长江武汉段水域采砂行业的对策建议:一是针对长江武汉段流域“涉砂”利益链条,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综合监管体系;二是针对长江武汉段流域“涉砂”“涉黑”犯罪,构建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三是提高查办长江武汉段流域“涉砂”“涉黑”犯罪的执法水平,构建“涉黑”案件“侦捕诉”协作机制。武汉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长江武汉段非法采砂行为开展了专项治理。 【警示与指导意义】 (一)刘洋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长江非法采砂利润巨大,暴利诱惑下易滋生黑恶势力犯罪。刘洋等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对非法采砂船主形成心理震慑,对长江武汉段一定水域的采砂作业形成非法控制,以向非法采砂船主勒索“保护费”的方式牟取暴利,并将其中部分经济利益用于支撑该组织的非法活动和发展壮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检察机关对“涉黑”犯罪要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团伙性、行业性寻衅滋事等犯罪案件过程中,要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注重审查案件是否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可以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侦查方向、取证要求、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处理好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问题,依法准确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三)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积极推动非法采砂行为的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惩治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背后的黑恶势力犯罪,对保障和促进长江经济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查找发案原因,搞清楚非法采砂为何禁而不绝,黑恶势力收“保护费”“地下执法”因何猖獗,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有何漏洞,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有关部门堵漏建制、规范管理、加强执法,最大限度挤压和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和非法采砂蔓延的空间和土壤,运用检察力量保障长江经济带社会治安、航运堤防安全和生态环境。 赵成春等六人非法采矿案 【要旨】 长江水域非法盗采江砂活动严重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和水体生态环境,严重威胁长江航运及堤防安全,应以非法采矿罪论处;“采运一体”盗采模式可以采用“抵岸价”认定犯罪数额;运输者和采砂者事前共谋,以非法采矿罪的共犯论处;受雇佣人员与主犯相互勾结,积极实施非法采矿活动,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成春,采砂船船主。 被告人赵来喜,运砂船船主。 被告人李兆海等4人,采砂船和运砂船船工。 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赵成春与被告人赵来喜经共谋,由赵成春负责在长江镇江段采砂,赵来喜以小船每船1500元、大船每船2400元的价格收购。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赵成春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李兆海、李永祥在长江镇江段119号黑浮下游锚地附近水域使用吸砂船非法采砂,将江砂直接吸到赵来喜的两艘货船上,后分别由赵来喜的雇工被告人赵加龙、徐培金等人驾船将江砂运输至赵来喜事先联系好的砂库予以销售。 经鉴定,涉案江砂成分主要为石英砂,属于非金属矿产。赵成春、赵来喜、李兆海、李永祥非法采砂38万余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52万余元。赵加龙参与非法采砂22万余吨,价值90万余元;徐培金参与非法采砂15万余吨,价值62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2016年2月22日,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步派员提前介入,提出三点取证意见:一是研究论证江砂是否属于矿产资源;二是重点收集有关盗采江砂数量的书证,并对江砂价值进行认定;三是查证受雇佣人员、收购江砂人员的作用和主观故意,评判是否构成犯罪。 检察机关提出取证意见后,公安机关在如何确定江砂价值的问题上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江砂被打捞出水面,非法采砂行为即已完成,应以江砂的出水价格认定砂石价值。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江砂在市场上的销售价格认定砂石价值。第三种观点认为,结合本案开采、运输、销售行为的整体性,应以江砂抵岸价格认定砂石价值,但涉案江砂经赵来喜等人运输到镇江、南京等多地,运输距离的远近直接影响江砂的收购价格。 承办检察官提出以江砂到达镇江本地的抵岸价格作为鉴定江砂价值节点,理由是:(1)本案系“采运一体”的作案方式,不应以出水价格来认定砂石价值;(2)犯罪嫌疑人将江砂运输到岸边并被砂商收购,其牟利目的才得以实现,以抵岸价格认定具有合理性;(3)犯罪嫌疑人在镇江、南京等不同地点销售,以距离较近的镇江本地抵岸价格认定,对犯罪嫌疑人较为有利。检察机关的意见获得公安机关认可。 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了以下问题:一是江砂属矿产资源。国土资源部南京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和江苏省地质环境勘查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一致认定本案江砂为细砂,成分主要为石英,为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非金属矿产中的天然石英砂(建筑用砂),属于矿产资源;二是涉案江砂价值。公安机关查获了犯罪嫌疑人之间交接江砂船次、资金往来等书证,有效锁定犯罪嫌疑人盗采江砂数量,并根据犯罪嫌疑人作案方式、目的等,以江砂运抵镇江的被收购价为节点,认定了涉案江砂的单价以及盗采江砂价值;三是受雇佣人员构成共同犯罪。李兆海等四名受雇佣人员明知他人盗采江砂而积极提供协助,且四人长期从事非法采砂行为并多次逃避行政处罚,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二)审查起诉进一步查明受雇佣人员作用 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经提讯查明,在日常盗采活动中,赵成春与赵来喜两名主犯主要负责谋划、组织,一般不在现场,由李兆海等四名受雇佣人员在采砂现场负责联络,敲定采砂具体时间、地点,以及负责江砂的交接、记账和现场签字确认等工作,四人对采砂现场具有管理职能。同时,经向有关部门调取近年统计年鉴、工资指导价位等资料,李兆海、李永祥等四人的收入明显超过当地一般船工,进一步证实了该四名受雇佣人员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 (三)出庭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6年8月31日,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成春等6人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2017年1月17日,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赵来喜及其辩护人称赵来喜只是运砂,没有采砂,不应当定性为非法采矿罪共同犯罪。 公诉人答辩:一是从犯意联络来看,二人事前共谋实施非法采砂活动;二是从本案操作流程分析,在非法采砂过程中,运砂与采砂不可分割;三是从犯罪目的来看,运输、销售是非法采砂谋取暴利的必然过程。赵成春与赵来喜分工协作,构成开采、运输、销售整体作案行为链,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对长江砂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应属共同犯罪。法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 (四)处理结果 2017年4月28日,京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成春、赵来喜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兆海、李永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赵加龙、徐培金罚金1.8万元、1.6万元。被告人违法所得142.52万元予以追缴,吸砂船只予以没收。赵来喜不服,提出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警示与指导意义】 (一)赵成春等被告人在长江水域非法采砂构成非法采矿罪。近年来,建筑市场对砂石需求旺盛,受利益驱使,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现象屡禁不止。河砂是保持河床稳定和水流动态平衡不可缺少的铺盖层和保护层,在河道非法采砂,破坏河床结构和水流动态平衡,掏空防洪工程基础,使堤防控水能力下降,影响防洪安全。非法采砂行为还改变局部河段泥沙输移的平衡,影响河势稳定,导致废弃物、污染物随意排放,扰动底泥引发重金属污染,危害饮水安全,破坏长江渔业资源生存繁衍环境。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非法采砂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要合理确定非法采砂的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河砂是一种短期内不可再生资源,具有财产属性,天然河砂资源迅速减少,价格持续上涨。实践中,对非法采砂价值难以认定的,可由价格认证机构出具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江砂存在出水价、抵岸价、离岸后市场销售价等不同价格,以及因运输、销售地点的远近等因素导致价格差距较大的情况。对此,应从采砂工作原理、盗采运作模式入手,合理确定价格认定节点。对于采运双方未事前通谋,在采砂现场予以销售的,应以出水价格认定;对于“采运一体”实施犯罪,非法采砂后运至市场被砂商收购的,应以抵岸价格认定,销售地点难以确定的,一般应以较近的抵岸地为价格认定节点。 (三)要准确认定受雇佣人员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实践中,对非法采砂活动中受雇佣人员的责任认定,除结合其参与利润分成、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或者曾因非法采砂行为受过处罚外,还应参考其在整个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和主观过错,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分析评价:(1)是否明知他人未取得采砂许可,仍为其提供开采、装卸、运输、销售等帮助行为;(2)是否听命于雇主,是否具有一定自主管理职责;(3)是否多次逃避检查或者采取通风报信等方式帮助逃避检查。通过综合评价,对构成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不枉不纵。 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督促镇政府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 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中,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导致环境污染状态持续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推进长江生态环境治理。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中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督查组对上海市2017年城乡中小河道整治情况进行督查。上海市环保局2018年1月至5月的水质检测结果通报显示,崇明区黑臭河道(以小河小沟为主)约1000条,占当地河道的10%左右,水环境治理任务较为繁重。5月17日,崇明区河长办向各乡镇河长办发出《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本区列入2017年城乡中小河道整治任务的18条河道及2018年新增的15条河道进行自查并整改落实。截至2018年7月,经崇明区河长办委托第三方对相关水体进行检测,相关乡镇辖区内河道仍存在诸多黑臭水体,治理效果不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线索来源 鉴于区河长办成立时间不长,工作机制制度尚不够健全完善,为推进黑臭水体治理,崇明区人民政府、区河长办多次与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沟通,希望积极发挥司法机关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黑臭水体治理。2018年8月,崇明区政府向检察机关移送了《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专项督查第六工作组受理事项交办单》《上海市崇明区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单》《国家城市黑臭水体专项督查乡镇自查情况汇总》等线索和材料。 (二)调查核实 2018年8月6日,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成立“8·06”黑臭河道办案组,由检察长带领公益诉讼检察官、生态检察官,及时查清乡镇在河道治理中的职责,确定履职主体,开展相关工作。崇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询问乡镇河长办负责人,详细了解河道水质整改现状及近期水质考核结果,并协助乡镇河长办勘查了崇明区相关乡镇河道,走访听取河道周边村民意见。利用无人机等设备,现场查看农业种植、蟹塘养殖、截污纳管改造、生活污染排放等影响水质的陆面区域,全面掌握河道周边环境现状,做好诉前取证固证工作。 经调查核实,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确定堡镇、中兴镇、长兴镇内10条河道存在较为严重的水质油黑污染,水体中氨氮、溶解氧和透明度等指标明显不达标,三镇政府履行河道管理不尽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三)提出检察建议 2018年8月17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堡镇、中兴镇、长兴镇政府发出书面检察建议,督促三镇加强对水治理工作的重视,依法履行对受污染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并提出了具体治理建议。 为增强检察建议实效,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在长兴镇政府组织开展了检察建议宣告送达。在对三镇政府负责人宣告检察建议时,邀请区河长办派员列席,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 (四)监督结果 三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在检察建议回复期内聘请社会化养护单位,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拆除违建、生态修复、加快居民生活污水统一截污纳管施工进度、确保“雨污分流”等措施,落实黑臭水体整改。 经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截至2018年12月,三镇政府均已依法全面履职,相关河道非法网簖和违章搭建等被及时拆除,岸坡垃圾、河道水生有害植物被及时清理,河水黑臭现象消除。同时,通过制发和公开宣告检察建议,起到良好警示效应,推动崇明区其他乡镇政府由点及面开展黑臭水体整治。根据整治后定期监测数据显示,崇明区优于三类水质的水体占监测水体70%以上,优于四类水质的水体约占90%,全区水体质量已有明显改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警示与指导意义】 (一)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崇明区位于长江入海口中心,是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最后一公里。全区共有1.6万余条大小河湖,拥有青草沙、东风西沙两个重要水源地,以及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两个重要生态承载区。目前,崇明岛正在建设世界级生态岛,生态环境保护对崇明意义重大。本案中,三镇政府履行河道管理不尽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用“检察蓝”守护“生态绿”,督促基层政府及时全面履行污水治理职责。 (二)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的作用,实现行政公益诉讼的双赢多赢共赢。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发送检察建议与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因此,发送检察建议能够达到监督目的的,就不必再提起公益诉讼。 (三)宣告送达有助于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检察建议宣告送达,是提升检察建议社会影响力,增强检察建议“刚性”的有效方式。开展检察建议宣告送达,应当商被建议单位同意,可以在人民检察院、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由检察官向被建议单位负责人当面宣读检察建议书并进行示证、说理,听取被建议单位负责人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宣传、教育、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