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风电、光伏等!湖南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细则征求意见公布》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 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5-06-18
  • 6月17日,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湖南电力市场系列规则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湖南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现阶段,参与现货交易的发电侧经营主体包括公用燃煤机组、燃气机组、风电及光伏等;参与现货交易的用户侧经营主体包括批发市场用户及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参与现货交易的新型主体包括独立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
    发电侧:220千伏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交易,纳入容量电价机制执行范围的110千伏公用燃煤(含煤矸石)机组以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现货交易。35千伏及以上风电、光伏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交易,新能源场站与其配建新型储能按联合方式运行、一体化申报;其余风电、光伏原则上不报量不报价,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现货交易,若具备条件可选择其他参与方式,其中10千伏风电、光伏可选择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交易,10千伏以下风电、光伏可选择由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参与现货交易。
  • 原文来源:https://guangfu.bjx.com.cn/news/20250618/14469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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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电力市场注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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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6-18
    • 6月17日,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湖南电力市场系列规则意见的通知。 其中《湖南省电力市场注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文件明确通用条件,经营主体应当是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内部核算主体、个体工商户、执行工商业电价或具有分布式电源的自然人等民事主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及相关注册材料,可办理市场注册业务;若存在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经营主体,在修复后方可办理市场注册业务。 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经营主体基本条件(1)与电网企业签订负荷确认协议或并网调度协议,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2)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3)具备聚合可调节负荷以及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等资源的能力;(4)具备对聚合资源的调节或控制能力,拥有具备信息处理、运行监控、业务管理、计量监管、控制执行等功能的软硬件系统;(5)聚合范围、调节性能等条件应满足相应市场的相关规则规定。 文件明确,电力交易机构每年开展经营主体持续满足注册条 件核验,必要时组织对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核验,发现符合正当理由退出电力市场交易或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吊销且未申 请市场注销的,予以自动注销处理,并报国家能源局湖南监 管办公室和湖南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售电公司持续满足注册 条件核验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虚拟电厂(含 负荷聚合商)初期参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 《云南电力市场现货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V2.0版)征求意见稿:参与省内中长期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均应参与现货市场交易》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11-20
    • 云南能监办发布关于征求云南省内电力市场五个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通知,包含《云南电力市场现货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V2.0版)》、《云南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V2.0版)》、《云南电力市场交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V2.0版)》、《云南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管理实施细则(V2.0版)》和《云南电力零售市场实施细则(V2.0版)》5个文件。 其中云南电力市场现货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V2.0版) 征求意见稿提出:原则上,参与省内中长期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均应参与现货市场交易,参与方式可分为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报量不报价参与现货市场。 省内燃煤机组、具有较好调节性能的市场化水电以及试点参与优化出清的风电、光伏原则上采用报量报价的方式参与现货出清;其他市场化水电、风电、光伏等交易单元采用报量不报价的方式参与现货出清。 现货市场起步阶段,参与省内中长期市场交易的用户(包括售电公司、批发用户等)采用报量不报价的方式参与现货市场;现货市场运行成熟、具备条件后,以用户侧报量报价模式组织现货市场交易。 新型主体(主要包括独立储能、虚拟电厂等)需满足并网调试运行、分时正反向计量、接入调度直控、签订相关协议等前置条件,完成市场注册后,可采用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