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优先安排风光指标,支持呼和浩特经开区实施新能源源网荷储一体化配套建设》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4-01-30
  • 国际能源网获悉,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指出,允许国家级经开区按规定制定实施投资奖励、贷款贴息、设备补贴、培训补贴等产业引导扶持政策;允许国家级经开区和有实力的投行、证券公司等共同申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先行建立试点,按照“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规范运作”的原则,实现基金资产增值,为支持和扶持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产业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优先安排风电、光伏建设指标,支持呼和浩特经开区实施新能源源网荷储一体化配套建设;在碳排放指标等指标分配方面采取指标单列动态管理;在用地、用能、用水等约束性指标上给予适当倾斜,满足国家级经开区发展需要。

    重点发展生物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数字产业、绿色食品加工、生物医药、风能光伏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推动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

    文件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加速推动自治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提升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增强对地区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国家级经开区打造成为科技创新的引领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牢把握党中央对内蒙古的战略定位,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以提升规模和质量效益为目标,以激发对外经济活力和壮大产业实力为重点,以创新管理机制为抓手,以强化资源要素保障为支撑,加快建立更加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更加灵活实用的开发运营机制、更加激励干事创业的选人用人制度、更加系统集成的政策支持体系和更加亲商安商富商的营商环境,着力推动开放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努力实现国家级经开区对外合作水平和经济发展质量的“双提升”,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二、发展目标

    到2027年,全面提升国家级经开区综合经济实力,提高开放发展水平和区域经济贡献度,进一步增强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带动力和支撑力。

    ——国家级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取得重大成效,园区治理能力大幅提升,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完善,营商环境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综合经济实力、创新发展能力、开放开发活力显著增强,国家级经开区地区生产总值(GDP)年均增速实现8%以上,工业总产值增幅达15%以上,成为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在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中的排名实现大幅提升,力争进入全国前150名,西部地区前25名;

    ——现代高新技术产业体系基本建成,各主导产业实现整体创新升级,部分产业发展进入全国先进行列,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取得新突破,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实现新飞跃;

    ——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初步建成,外贸外资规模进一步拓展扩大,外向型经济质量水平实现较大提升。国家级经开区实际使用外资年均增长10%以上,占所在盟市实际使用外资比重达到3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

    1.扎实推进扩权赋能。按照“权责对等、职能匹配、能放皆放”原则,加快推进国家级经开区扩权赋能,赋予国家级经开区自治区、盟市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除确需由自治区和盟市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原则上依法授权或委托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实施,实施范围覆盖国家级经开区所有管辖区域。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设立集中办事场所,对暂时无法下放的权力事项,继续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能。建立国家级经开区与自治区相关部门直接对接机制,享受自治区级直通车便利。各有关盟市可根据国家级经开区发展需要,依规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依法精简投资项目准入手续,简化审批程序,实施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改革,推行容缺审批管理方式;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加强园区项目引进规划,将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工作重点集中在项目前期策划、项目落地环节,对由企业投资自行承担风险的项目,在审批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承诺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适度倾斜政策。允许国家级经开区按规定制定实施投资奖励、贷款贴息、设备补贴、培训补贴等产业引导扶持政策;允许国家级经开区和有实力的投行、证券公司等共同申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先行建立试点,按照“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规范运作”的原则,实现基金资产增值,为支持和扶持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产业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优先安排风电、光伏建设指标,支持呼和浩特经开区实施新能源源网荷储一体化配套建设;在碳排放指标等指标分配方面采取指标单列动态管理;在用地、用能、用水等约束性指标上给予适当倾斜,满足国家级经开区发展需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创新建设运营模式。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进行资产优化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支持民营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开发、建设、管理特色产业园,在准入、投融资、服务便利化等方面给予支持。(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现代产业集聚发展。

    5.统筹协调产业布局。科学确定国家级经开区发展战略定位,明确高质量发展路径和方向,严把准入门槛,编制主导产业全景图,构建现代产业生态体系。国家级经开区产业布局应各有侧重,结合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自身特色主导产业,避免趋同化。鼓励各有关盟市将重大产业项目优先规划布局在国家级经开区,积极引进培育龙头企业、头部企业,重点推进主导产业升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6.培育高精尖产业集群。重点发展生物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数字产业、绿色食品加工、生物医药、风能光伏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推动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加快引进先进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关键零部件和中间品制造企业。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支持企业建设新兴产业发展联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卫生健康委,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服务企业创新发展,支持企业充分享受创新创业政策红利;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力度,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规模。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一批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提升创新发展能力,为产业转型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运营和维权援助,鼓励发展工业设计、物流、会展、金融、智库、法律、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人力资源等生产性现代服务业,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大力发展科技金融服务业,支持产业技术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知识产权局、地方金融管理局等部门,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开放型经济质量。

    9.加大外资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和所在盟市结合区域特点和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出台支持外资发展和促进招商引资的配套举措,编制和发布本区域外商投资指引,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抓好外资项目落地和建设。支持各地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规定,对重点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给予支持。(自治区商务厅,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动对外贸易保稳提质。鼓励国家级经开区所在盟市制定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相关发展措施,促进贸易和产业融合发展,打造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外贸产业集群;引导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培育壮大外贸经营主体,对其市场开拓、国际物流运输和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等给予支持,支持设立境外营销网点和海外仓,发展跨境电商业务;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外贸企业与出口信用保险、外贸综合服务、跨境电商平台、中欧班列等建立稳定的服务链、供给链,帮助企业保订单、稳市场;支持拓展自用集装箱运输、跨境班列、卡车班列等专用通道业务,鼓励支持国家级经开区结合主导产业,积极开展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引导加工贸易项目优先向国家级经开区集聚,并在口岸通关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中国信保第三营业部内蒙古业务处,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绿色数智发展。

    11.加快绿色园区建设。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园区(生态工业园区)、低碳零碳园区。积极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循环化改造,实施完善园区内产业横向耦合、纵向延伸、循环链接。积极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加快形成多种能源协同互补、综合利用、集约高效的供能方式,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收运体系,提高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再利用能力。积极引入低碳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等,推动低碳技术创新应用转化,开展能源替代技术、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工艺降碳技术、低碳管理技术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动低碳技术的产业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能源局,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推进数字产业赋能。鼓励各类资本在国家级经开区投资建设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支持通信企业开展5G网络规模组网,设立通信基站用电报审安装绿色通道,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企业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限制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建设国家级经开区“智慧大脑”,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建设人工智能、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加快推进政务、交通、应急、综治等领域数字化建设,支持数字园区建设以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推进区内企业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创建智能制造共享中心和数字产业创新中心、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培育一批面向垂直行业和细分领域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推进企业间供应链信息对接共享,鼓励区内企业建设智能仓储等平台,探索推进无人配送等示范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拓展创新发展载体。

    13.加强国际交流与区域合作。鼓励国家级经开区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鼓励外国机构、港澳地区、国内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建立国内跨区域合作关系,深度融入国内经济大循环。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开展合作交流,谋划建设京津冀产业配套基地,着眼建设“京津冀研发、内蒙古转化”的集中承载地,主动承接京津冀地区产业转移项目,打造高端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基地。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加强与国内知名科技园区、企业总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采取一区多园、总部+孵化基地、整体托管等模式在国家级经开区建设一批合作园区。探索跨区域共建园区、托管园区和飞地经济等合作模式,主动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形成利益共享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搭建国家级经开区联盟共建平台。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开发区的交流合作,发挥其在投资促进、产业转移、信息共享、项目对接、资源统筹等方面优势。鼓励呼和浩特经开区、巴彦淖尔经开区与黄河流域国家级经开区,呼伦贝尔经开区与东北三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合作,加强产业转移与配套协作,维护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区内国家级经开区根据各自优势开展差异竞争,实现协同发展,提升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开展合作,统筹引资引智引技,统筹产业梯度转移与周边市场开拓,统筹平台机制建设与人才交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壮大国家级经开区规模。支持国家级经开区聚焦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统筹协调和发展质量,稳步提升综合发展水平,力争在国家级经开区年度考核中实现晋位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经开区积极申报国家级经开区,稳步提升我区国家级经开区规模和整体经济实力。(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要素保障和资源高效利用。

    16.建设国际化营商环境。全面实行“多证合一、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多验合一、多测合一”等创新工作模式,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大厅建设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建立市场监管、安全生产、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在内的行政综合执法队伍,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鼓励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探索开展全过程代办制。落实各项惠企便民政策,及时兑现各项承诺。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有竞争力的招商引资政策,对于重大产业项目和科技创新类项目国家级经开区可以采取“一企一策、一业一策”的优惠激励措施。(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强化集约高效用地。加强国家级经开区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合理预留项目用地。允许国家级经开区在不变动核准范围的前提下,实行规划刚性约束与弹性调整并举机制,有序安排项目落地。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序,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国家级经开区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规定,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加强国家级经开区存量土地再开发,促进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的盘活利用。鼓励新入区企业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企业合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等改造;支持园区内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发展医疗、教育、科研等项目。鼓励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通过创新产业用地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满足国家级经开区的产业项目用地需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利用好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各类产业专项资金强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对于国家级经开区公益类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的建设申请专项债券给予适度倾斜,鼓励各盟市对所属国家级经开区整合提升给予相应财政支持;支持在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展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试点;支持国家级经开区财政完全独立,自治区下达各项专项转移支付时,单独列示,单独调款;支持国家级经开区的政府债务参照旗县(市、区)政府债务管理模式,与所在盟市剥离,单独运行与管理。(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9.降低能源资源成本。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燃气直供气试点、供排水第三方服务等改革。鼓励区内企业与发电企业直接进行电力交易。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规定开展非居民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完善人才政策保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动态激励良性用人机制,对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可探索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多种分配形式。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对急需引进的各类人才实施包括户籍办理、出入境、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创业投资等“一站式”服务。对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按照规定适当放宽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对国家级经开区引进外籍高端人才,提供入境、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鼓励支持大专院校、职业院校、社会教育机构与国家级经开区共建人才培养基地,为国家级经开区提供人才保障。(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海关等部门单位及国家级经开区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协同联动,加强对国家级经开区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重大事项,促进解决困难问题,有效推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构建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国家级经开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对权力运行实施全过程监督,精准问责,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维护国家级经开区良好政治生态,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建立国家级经开区容错纠错机制,在符合有关规定条件下,对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中出现的工作失误或偏差允许纠错、容错,营造支持鼓励创新、勇于担当的良好工作氛围。(自治区有关部门,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要充分认识推进国家级经开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聚焦开放创新,因地制宜加紧出台配套办法,增强政策协调效应,有效提升国家级经开区发展水平。

    2024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原文来源:https://solar.in-en.com/html/solar-24355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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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好美丽大草原。坚持保护优先,全面落实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禁牧休牧等制度。依法开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严格草原分区用途管控和基本草原占补平衡,禁止随意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用途。坚持以草定畜,摸清草原健康和退化情况,加快解决超载过牧问题。鼓励利用一般耕地、退耕还草地等发展人工饲草和草种业,建设一批优质饲草基地,实施草畜一体化发展。科学划定保护修复区域,开展人工种草与天然草原改良,加快退化、沙化草原治理,提升草原品质和生态功能。除国家批准的重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项目外,严控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基本草原上规划建设新的煤炭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扩大煤炭等矿产资源露天开采区域。到2035年,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45%以上,草原多样性显著增加。 (二)保护好北方大森林。坚持造林与护林并重,全面落实林长制、天然林保护与修复等制度。加强大兴安岭、阴山山脉、贺兰山山脉等区域天然林保护,加快推进“三北”工程建设,提高黄河、嫩江、西辽河等流域森林植被覆盖度。合理规划国土绿化空间,坚持以水定绿,科学选择树种,做好种苗保障。严格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严控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开展退化林核查,对低质低效林、残次林实施改造。提升大兴安岭嫩江上游水源涵养功能,保护重要水源地安全。加强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到203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2.57%、蓄积量达到16.57亿立方米。 (三)建设好北方防沙带。坚持增绿和治沙相结合、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对重度、中度、轻度沙化区实施分区治理。打好打赢黄河“几字弯”攻坚战、科尔沁和浑善达克两大沙地歼灭战,配合打好河西走廊—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阻击战。因地制宜推进沙化土地治理,科学恢复沙地植被。实施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推广磴口模式、库布其模式、光伏治沙模式等经验做法,在高水平保护的前提下发展沙区特色旅游业、林沙草产业等。加强同蒙古国、日本、韩国等在沙尘暴防治领域的合作,推动沙尘暴监测数据共享和沙源地及路径区生态环境修复技术交流合作。 (四)守护好河湖湿地。健全河湖长制,压实各地治河治湖责任。科学规划岸线利用和保护,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以黄河、西辽河等流域为重点,加强水土保持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严格湿地用途监控,对生态系统退化严重、生态脆弱敏感的重要湿地开展综合治理。加快推动呼伦湖、岱海、乌梁素海、达里诺尔、察汗淖尔、西辽河、黄河“几字弯”、居延海等河湖湿地恢复,保障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促进河湖湿地休养生息和健康发展。到2035年,水土保持率达到56.89%。 (五)管理好水资源。坚持“四水四定”,严格实行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加力推进农业、工业、城市等节水增效,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加强水资源优化配置和统一调度,坚持先节水后调水,“一市(盟)一策”打好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严格取用水审批,对不符合产业准入条件、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等管理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新增取水,对水资源超载区域暂停新增取水许可审批。加快推动用水权改革,激活用水权交易。将再生水、雨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科学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加强水网和水系连通建设,实施蓄水、调水工程,推进河套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 (六)提升耕地质量。强化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建设,落实最严格的黑土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坚决守住1.7亿亩耕地红线。推进盐碱地治理改良,在河套土默川平原、西辽河流域、黄河南岸灌区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充分挖掘零星分散耕地、“空心村”宅基地等转化为耕地的潜力。严禁以占补平衡为名将草地、林地、河湖湿地等转化为耕地,根据水资源承载力有序退出农牧交错区低产耕地。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广水肥一体化和减肥增效技术,建立健全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体系,加强病虫害监测。到2035年,耕地质量提高到5.10等级。 (七)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修复。依托生态功能区,以黄河重点生态区、大兴安岭森林带和北方防沙带为重点,开展全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在黄河十大孔兑、东北黑土地、黄土高原等重点地区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大力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高标准建设淤地坝(拦沙坝)。加快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及尾矿库生态修复。巩固乌梁素海、科尔沁草原保护和修复治理成果,加快推进大青山山水林田湖草沙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实施黄河流域、西辽河流域、大兴安岭中段—嫩江源头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项目。 (八)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快建立以贺兰山、大青山等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严格管控自然保护地内非生态活动,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和数据库,在生物多样性优先区域、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开展生态系统和重点物种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加强国家重点保护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原生境的保护修复,连通重要物种本土和跨境迁徙扩散生态廊道,推进濒危野生动植物扩繁中心建设。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严厉打击各类乱捕滥猎行为。争创生物多样性友好城市。到2027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种数保护率达到80%,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种数保护率达到85%。 三、加快推进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 (九)优化国土空间发展格局。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空间管控要求,守牢国土空间发展保护底线。坚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执法监督和保护修复,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巩固优化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城市化地区空间布局,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区,以更适度的紧凑空间和容积率、更人性化的建筑和公共空间尺度,打造宜居低碳城市。到2035年,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全面形成。 (十)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升级。积极创建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大力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推进电力、钢铁、石化、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集群化转型。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大力推进绿色制造示范创建和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鼓励工业企业实施绿电替代、采用绿色工艺、使用绿色材料,打造更多减污降碳示范园区、低碳园区、零碳园区。到2035年,绿色制造达到先进水平,绿色低碳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全面形成。 (十一)大力发展现代能源经济。加快大型风光基地和源网荷储、风光制氢等场景项目建设,集中打造风光氢储产业集群和呼包鄂通装备制造基地。实施灵活电网工程,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扩大鄂尔多斯、锡林郭勒、通辽、呼伦贝尔等地已建特高压通道外送新能源电量规模,提升绿电供给能力。支持鄂尔多斯建设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支持包头打造世界“稀土之都”、“绿色硅都”,支持锡林郭勒、阿拉善、鄂尔多斯、巴彦淖尔建设大型新能源基地。加强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抢占能源新技术应用高地。 (十二)加快交通运输行业绿色低碳转型。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扩大电厂“公转铁”覆盖范围,推进铁路专用线进入大型工矿企业,推广“新能源+散改集”运输模式。加强公路煤炭运输环境污染治理,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和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优化充电桩建设布局,加强油气氢电综合能源站建设,呼和浩特、包头、乌兰察布、鄂尔多斯等重点地区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50%。到2027年,新增汽车(不含货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达到35%;到2035年,铁路货运周转量占总周转量比例达到60%以上。 (十三)积极推动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政策,有针对性地培育壮大草产业、林下经济、沙产业。建立生态产品监测和价值核算机制,开展生态产品信息普查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区域生态品牌提升行动,持续推进“中国天然氧吧”、“避暑旅游目的地”、“中国宜居城市”等生态品牌创建,积极培育森林康养、冰雪旅游、大漠观光等生态文化旅游业。 (十四)大力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深入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持续深化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技术、设备推广应用。大力推广节地模式,优配增量、提效存量。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开发,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尾矿回收利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支持呼和浩特市建设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重点城市,乌海市、包头市建设国家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托克托县、乌拉特前旗建设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强化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工业企业节材、节能、降碳。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力争到2025年年底前全区80%以上旗县级以上机关建成节约型机关。到2035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效率达到全国同类地区先进水平。 四、加快建设美丽城市和美丽乡村 (十五)建设美丽城市。有序推进城市更新,补齐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全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抓好建筑能效提升、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发展等工作。积极创建美丽宜居城镇、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到2035年,城市建筑全面实现清洁取暖。 (十六)建设美丽乡村。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开展乡村振兴暨和美乡村“十县百乡千村”创建行动,建立符合农村牧区实际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粪污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治理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体系,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乡村风貌引导,全面推进乡村绿化和农房节能改造。“一村一策”探索乡村发展新路径。推进美丽乡村示范旗县建设,树立美丽乡村典型。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到2027年,美丽乡村整县建成比例达到40%;到2035年,美丽乡村基本建成。 (十七)建设美丽内蒙古先行区。坚持以点带面、分层分类、梯次推进,支持呼和浩特建设美丽首府、鄂尔多斯建设美丽暖城,支持美丽呼伦贝尔建设。在阿尔山市、海拉尔区、康巴什区、多伦县、凉城县等地开展美丽内蒙古先行区建设。建设二连浩特—扎门乌德生态文明共建试验区。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打造一批特色小镇、和美乡村、美丽河湖、生态园区。 五、加快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十八)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以细颗粒物控制为主线,大力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推进钢铁、焦化、水泥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实施工业炉窑燃料清洁化替代和深度治理,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全面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大力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深入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因地制宜推动清洁取暖改造,扩大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面积。加强柴油车污染治理,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发展,加大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力度。加强施工现场、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区域扬尘管控,强化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完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实施重点行业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加快消除重污染天气。大力解决群众“家门口”的餐饮油烟、恶臭等污染问题。深入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建设安静小区。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到2027年,全区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下降到25微克/立方米;到2035年,各盟市细颗粒物浓度均控制在25微克/立方米以下。 (十九)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深入推进重点河湖保护治理,建设美丽河湖。以呼和浩特、包头为重点,推进入黄支流稳定消劣。实施大黑河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工程。加强水源涵养区和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开展黄河流域、“一湖两海”等重点河湖水生态监测评价。扎实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备用水源地建设,巩固提升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水平。推进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健全入河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持续开展黑臭水体整治,严格城镇排水管网纳管许可管理,加快开展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老旧破损管网更新改造和雨污管网混错接整治。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开展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提升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推进黄河流域和重点湖库清漂,积极应对蓝藻水华等生态灾害。到2027年,全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到2035年,“人水和谐”美丽河湖基本建成。 (二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扎实推进土壤生态环境风险源头防控,开展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等重点行业绿色化提标改造。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有序推进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对用途转变为“一住两公”的地块实行全过程管理。探索建立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模式。建立地下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科学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完善地下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到2027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到2035年,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二十一)强化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大力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强化大宗固废增量消纳和存量治理,严防各种形式的固体废物走私和变相进口。压实煤矸石、粉煤灰产生企业资源化利用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支持鄂尔多斯市开展高铝粉煤灰资源化利用,支持锡林郭勒盟试点开展粉煤灰外运消纳、资源化利用。建设区域性特殊类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以黄河流域为重点推进尾矿库污染治理,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综合治理。加强石化、涂料、纺织印染、医药等行业新污染物治理。到2027年,“无废城市”建设比例达到60%,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明显下降;到2035年,“无废城市”建设实现全覆盖,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六、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二十二)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健全碳排放双控配套制度,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十五五”时期全面实行碳排放双控。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逐年编制自治区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实施甲烷及其他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行动。 (二十三)多层次多领域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推进工业、能源、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牧业等重点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升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领域多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治理水平。建立固定源污染物与碳排放核查协同管理制度,编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融合清单,协同推进城市空气质量达标与碳达峰。开展区域、城市、园区、企业等多层次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推进鄂尔多斯市试点建设。到2035年,多层次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治理体系全面建成。 (二十四)积极推进碳交易。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减排降碳,鼓励符合条件的灌木造林等项目开发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积极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交易。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日常监管。推进呼和浩特、包头、呼伦贝尔、兴安盟林业碳汇交易试点工作。推进林草碳汇(包头)试验区和呼伦贝尔、兴安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建设。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加强林草湿资源损害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 七、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五)健全生态安全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生态安全法治体系、政策体系、协同应对体系和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健全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经济安全、资源安全等领域协作,全面提升生态安全监管、科技支撑、风险研判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应对和响应处置能力,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二十六)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健全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推进核安全文化示范基地建设。加强放射源全程信息化管理,确保放射性物品运输、使用和野外作业安全。强化包头放射性废物库规范管理,加强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依法打击涉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推进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规范化管理,控制电磁辐射污染。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监测与应急能力建设。 (二十七)强化生物安全管理。建立全链条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提高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强化野生生物种质资源收集保藏,开展重要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成效评估。加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机制,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治外来物种侵害。加强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风险检测、识别、评价和监测。探索开展重点湖泊生态预警监测。 (二十八)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风险。建立气候变化观测监测体系,强化面向重点领域和气候敏感行业、区域的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加强气候风险管理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持续提升农牧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等领域的气候韧性,加强基础设施与重大工程气候风险管理。深化呼和浩特等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到2035年,气候适应型社会基本建成。 (二十九)严控环境风险。建立健全环境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体系,深化跨部门、跨区域应急联动合作。完善重点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一河一策一图”预案。强化危险废物、尾矿库、新污染物监测监管,加强环境应急监测、物资储备和队伍建设,建设包头市黄河流域(内蒙古)环境应急监测和物资储备库。开展环境健康管理试点。 八、推进美丽内蒙古建设全民行动 (三十)培育弘扬生态文化。加强“大地文心·内蒙古生态文学创作基地”建设,推出一批生态文学精品力作,举办生态文化论坛,开展优秀作品评选、展演。支持满洲里、二连浩特等边境口岸城市打造生态文化对外传播交流互鉴窗口。推动有条件的博物馆、展览馆、科教馆等创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 (三十一)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持续推进“光盘行动”,坚决制止餐饮浪费。深入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提升绿色出行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品,强化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实现城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全覆盖。积极构建绿色低碳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大力推广“碳普惠”。深化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等示范创建。 (三十二)构建全民行动体系。广泛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实践活动。鼓励企业引入先进绿色生产理念和管理模式,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推进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培育打造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品牌。深化环保设施开放,向公众提供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服务。完善公众生态环境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 九、健全美丽内蒙古建设保障体系 (三十三)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责任。 (三十四)完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标准体系。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辐射、噪声、农膜等污染防治和湿地保护、水土保持、城镇绿化、森林草原碳汇管理等领域法规规章“立改废”。加强零碳、低碳标准研制,推动体现内蒙古特色的绿色发展标准化建设。推动水循环利用领域标准化建设。 (三十五)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政策体系。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全要素全流程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推动黄河流域省际间横向生态补偿,探索建立沿黄盟市间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建设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生态环境治理市场,推进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市场化交易。完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和农村环境治理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三十六)建设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加快建设覆盖环境质量、污染源、自然生态状况等天空地一体化、精细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提升预测预报水平。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价体系,实现降碳、减污、扩绿协同监测全覆盖。开展生态建设、荒漠化综合防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生态环境修复成效监测评估,开展生态质量监督监测评价,强化生态监测预警。加强生态监测机构队伍建设,配强遥感解译分析和地面监测力量。 (三十七)构建全方位监督体系。发挥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作用,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案件线索移交转办,强化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责任追究。完善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机制,强化督察队伍和能力建设。探索将生态环保督察整改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内容。 (三十八)加大资金投入和金融扶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统筹自治区既有资金,专项支持美丽内蒙古建设。强化财政金融和价格政策支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引入社会资本,拓宽资金渠道,探索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探索区域性项目金融支持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序推进绿色信贷,发行绿色债券,稳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三十九)强化科技支撑与数字化应用。推广绿色低碳科技,加大减污降碳、多污染物协同治理等领域科研力度。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学科建设。加强生态环境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引育一流科研人员和技术人才。健全重大科研项目实施和科技成果产出工作机制,建设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推进关键领域技术创新,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构建一体化大数据体系,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监管、修复“一张图”。 (四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健全生态环境部门与自然资源、水利、林草、农牧等部门的联合执法衔接机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事项清单制度。推广“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非现场监管模式,推行视频监控和环保设施用水、用电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手段,积极推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及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在生态环境执法中的应用。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等领域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盟市、旗县(市、区)监管执法能力和基层执法队伍建设。理顺旗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制,优化生态建设管理职责部门的执法责任,探索符合苏木乡镇实际的执法模式。 十、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 (四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美丽内蒙古建设的全面领导,构建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抓落实、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推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各级政协要加大生态文明建设专题协商和民主监督力度。各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工作重点,强化组织实施和调度评估,年度工作情况书面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由其汇总后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各盟市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 (四十二)加强考核评估。开展美丽内蒙古建设监测评价和进程评估,研究建立美丽内蒙古建设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与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成效考核等的衔接。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美丽内蒙古建设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十三)强化宣传教育。持续深入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美丽内蒙古建设的经验做法、突出成效、先进典型,讲好内蒙古生态环境保护故事。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将其纳入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体系,深入推进各类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建设。持续开展全国生态日、六五环境日等主题宣传和生态文明教育进家庭、进社区、进工厂、进机关、进农村等活动,大力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 《内蒙古:鼓励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项目》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3-20
    • 3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官网发布“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通知提出,支持新增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增配新能源规模,支持工业园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励燃煤机组灵活性改造,鼓励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项目。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定位、产业链配套的重大示范项目,光伏治沙、采煤沉陷区治理、矿区治理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国家试点示范及乡村振兴等项目,支持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性新能源项目。支持统筹推进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按照“空间分离、时间同步”原则,优先支持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一体化建设。 文件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2〕7号)同时废止,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五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在稳中求进的基础上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进实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确保经济运行处于合理区间,提出如下政策清单。 一、推进农牧业优质高效转型 (一)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实施优质高效增粮示范行动,安排110亿元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2.实施耕地保护与建设行动,对395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对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实施1920万亩黑土地保护性耕作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盐碱地等后备土地资源适度有序开发综合利用,开展盐碱化耕地综合利用,推动在盐碱化耕地种植水稻、高粱等耐盐作物。(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二)实施种业振兴行动。 4.安排9000万元资金,支持实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良种化水平提升、优势特色品种培育三大工程。(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科技厅、财政厅) 5.开展种业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安排1亿元资金,继续对草种业、奶牛、肉牛、肉羊、马铃薯5个优势产业和杂粮、蔬菜、向日葵、甜菜等产业实施的14个项目,进行滚动支持。增加特色畜禽、作物等种业领域和优质饲草生产与收获加工、天然草原改良与提质增效等草产业领域“揭榜挂帅”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林草局) 6.建立优良品种奖励机制,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马铃薯优质新品种,年推广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年推广面积在30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对通过国家审定的玉米、大豆等品种每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三)实施奶业振兴行动。 7.增加优质奶源供应,鼓励新建规模化奶牛养殖场,推动优质奶牛扩群增量,对2021年以后建成的3000头规模化养殖场,依据新增奶牛存栏数量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8.支持奶牛育种扩群增量。对具有奶牛和乳肉兼用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能够培育出国际国内排名种公牛,并经考核达标的育种企业给予奖励。对养殖场能繁母牛利用性控胚胎培育高产奶牛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9.加大饲草收储补贴力度,对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收储饲料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10.鼓励扩大苜蓿草种植面积,对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的种植企业(合作社、种植户)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11.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提高生鲜乳加工能力,对国家和自治区级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生鲜乳加工增量给予补贴、对3-5月份使用生鲜乳进行喷粉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 (四)推进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 12.安排40亿元以上资金,支持建设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巩固提升奶业、玉米2个千亿级产业集群,以及肉牛、肉羊、向日葵、羊绒、马铃薯、杂粮杂豆、小麦、蔬菜、饲草料和大豆10个百亿级产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13.扎实推进肉类生产,实施肉牛、肉羊、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支持调出大县围绕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实施方案有关任务,提高养殖效率和生产效益,鼓励就地新建改建大型屠宰项目,配套建设畜禽产品精细分割、冷链加工及配送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14.支持皮革、羊毛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群、产业强镇、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财政厅) 15.支持建立农牧业品牌目录,鼓励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推动“蒙”字标认证,开展品牌宣传推介。(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农牧厅) 16.继续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试点旗县(市、区)加快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对商贸流通企业建设、改造农畜产品预冷和贮藏保鲜设施,农产品批发市场转型发展给予一定补贴;通过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盟市创建星级农贸市场。(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二、推动工业调整优化升级 (一)培育壮大工业产业链。 17.对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当年投产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势特色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建设重点项目,按照贷款实际利息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一年贴息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18.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按照实际完成关键设备软硬件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19.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标准煤)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20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大数据中心电源使用效率(PUE值)首次降低到1.3的,按照技改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以盟市为单位,按照更换设备投资额的10%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0.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对年节水量5万吨以上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约1吨水给予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1.支持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对新建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量1万吨/年以上的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高端化、绿色化、循环化利用项目,每综合利用1吨给予10元补助;再生资源中废塑料、废纸回收加工利用量在1千吨/年以上的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节水标杆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3.对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典型应用场景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4.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5.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的企业,达到5A级、4A级、3A级、2A级、A级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6.对按照新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申报审批或启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给予补助。对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申报审批的药品品种,以受理注册申请或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为节点;对启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以受理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申请或者备案临床试验为节点,先行补助30万元,对按新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注册申请获批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再给予不低于总投入20%的后续补助,原则上单个品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但对取得创新药批准文号的药品可适当增加补助金额。(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药监局) 27.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做好现代能源经济这篇文章。 28.支持煤炭优质产能释放,提高发电供热用煤中长期合同履约水平。优化电价政策,支持煤电企业提高发电出力。(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29.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电源及配套送出工程建成即并网,对纳入相关规划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项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草局、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0.支持新增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增配新能源规模,支持工业园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励燃煤机组灵活性改造,鼓励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1.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定位、产业链配套的重大示范项目,光伏治沙、采煤沉陷区治理、矿区治理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国家试点示范及乡村振兴等项目,支持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性新能源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32.对纳入示范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按照制氢量所需电量合理配置新能源规模。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发放新能源汽车号牌。(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公安厅) 33.支持统筹推进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按照“空间分离、时间同步”原则,优先支持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一体化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34.持续支持清洁取暖工程建设和大气污染防治。按照“以供定改”原则,对自治区电供暖年度接入规模进行统一规划和接入。〔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 (三)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 35.有序淘汰国Ⅲ以下柴油老旧车辆,引导推广新增和更新车辆使用新能源重卡,新增和更新城市公交车辆新能源车辆占比不低于85%,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不低于1600辆。自治区本级新增和更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40%以上,盟市新增和更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平均达到30%。(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能源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36.对新建改建新能源汽车及配套零部件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37.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0%以上。新建居民小区配套机动车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改造老旧小区时,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排2亿元专项债,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燃料电池加氢站建设。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38.完善公路服务区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实现除高寒高海拔以外区域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四)支持工业园区提质增效。 39.支持低碳零碳示范园区建设,对自治区低碳示范园区、零碳示范园区,根据新增可再生能源消纳对应的能耗量给予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0.安排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固废渣场、集中供热、管网、标准化厂房等园区基础设施类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1.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按年度对工业园区考核评价,对综合实力考核评价靠前的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支持;对争先进位、亩均效益、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招商引资等单项指标考核评价靠前的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进入全国排名前60名、年度排名提升5位以上及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五)加强工业创新平台建设。 42.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新创建成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43.支持食盐电子防伪追溯系统建设。对完成食盐电子防伪追溯系统建设且接入国家食盐电子防伪追溯平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4.对新创建的区域级、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给予奖补。对新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且与国家顶级节点实现互联互通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的企业,依据应用效果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5.加强顶层设计,对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进行全面梳理,通过充实、调整、整合、撤销、新建等方式对实验室进行优化重组,推动提高实验室质量。(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46.支持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对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的数字化转型示范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六)加大科研攻关力度。 47.继续开展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试点,对认定为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按照保费的8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8.安排2亿元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示范重大工程建设。聚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东北振兴、乡村振兴、数字经济等重大战略任务,组织实施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实施“双碳”、稀土等领域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揭榜挂帅”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49.持续推进实施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自治区自然基金加大投入,继续支持智能制造领域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50.对自治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国家奖金额度的5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和奖励。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中长期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国有企业,发放的激励收入据实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资委) 51.安排5200万元资金,引导支持北斗产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军民融合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52.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目录》纳入支持计划。支持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发布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指导目录,对列入目录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区内实现转化应用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七)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53.开展先进工业企业评价活动,对自治区评定的工业技改投资先进企业、科技创新先进企业、节能降耗先进企业、数字化应用先进企业、“专精特新”先进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统计局) 54.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55.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研发经费奖励。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制度,引导科研人员精准服务企业科技创新。(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56.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其申报职称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57.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对参与试点的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含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工业互联网平台等)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按照不超过每家服务试点企业实际改造成本的20%且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进行测算,每个服务平台最高奖补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58.实施中小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工程,支持一批优质中小企业健全首席质量官制度,帮助和引导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59.安排3000万元外经贸专项资金,支持自治区跨境电商发展。发挥跨境电商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外贸优化升级。(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60.安排2000万元外经贸专项资金,开展县域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工作,对经认定的县域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地区给予支持,通过持续优选扶持一批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旗县(市、区),立足现有优势培育发展外向型产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61.安排2000万元外经贸专项资金,开展公共海外仓培育工作,按项目法给予支持,经过两年培育、一年扶持,重点在RCEP成员国、“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和地区建设一批公共海外仓。(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三、促进服务业提质提效 (一)加快培育新兴服务业。 62.支持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年度内累计促成技术转移转化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照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63.支持商务会展业发展,对中国—蒙古国博览会等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主管部门及以上层级名义主办的商务会展活动,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内蒙古贸促会) 64.按照首版次软件取得知识产权或证书规定期限内截至申请时的实际销售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新开发的工业软件(工业APP),按照研发该产品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65.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各盟市针对当地优势产业、特色商品进行电商化改造,培育“小而美”网络品牌,拓展线上营销渠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开展电子商务共享云仓试点示范,降低电子商务企业综合运营成本,带动中小型电商企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66.继续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实施全区口岸提升货运量奖补政策,鼓励各口岸进一步优化服务,提升通关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口岸办) (二)加快发展物流服务业。 67.通过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开展网络货运产业试点。(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68.鼓励农村牧区客运货运邮政快递融合发展,给予国家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投资补助200万元,对承担农村牧区客运功能的旗县(市、区)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20万元,对投入运营的苏木乡镇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3万元,打通农牧民出行消费“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69.对新命名的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对新命名的自治区级“四好农村路”示范旗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70.按照补贴后区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等原则,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每单不超过0.3元,由各盟市制定实施差异化后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71.列为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且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每个给予1000万元资金奖补。延续对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的企业奖励,每年对评审合格且排名前五名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72.继续对通行自治区内高速公路ETC客货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继续推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在不削弱高速公路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探索实施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差异化收费模式和配套政策措施。降低高速公路出行成本,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加快恢复接触性服务业。 73.继续开展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工作,对国家级、自治区级试点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补。支持国内外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知名品牌开设首店、举办首发活动,按照活动的宣传推广、场租和展场搭建总费用的50%,最高补助100万元。支持商业综合体等企业招引首店入驻,成功引进国际品牌每个补助10万元,引进国内品牌每个补助5万元。落户内蒙古的首店可以选择落户、装修、租房三种奖补资金,奖补金额从5万元到300万元不等。鼓励盟市开展促消费活动,发放消费抵用券。(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74.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旅游休闲城市、品牌旅游景区、度假区、乡村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支持旅游景区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支持重大文旅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75.安排2亿元旅游发展资金,对创建5A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红色旅游融合发展试点及国家5C、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等项目给予奖励;对自治区重点旅游项目予以支持;对打造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重点文旅品牌活动予以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76.安排4000万元文旅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支持“内蒙古礼物”文化旅游商品实体店、文化旅游商品开发、沉浸式演艺等项目,推动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77.积极推进绿色商场创建,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对获得认定的绿色商场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四)加快提升传统服务业。 78.安排不低于50亿元资金,加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支持卫生健康、教育强国、全民健身、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托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及社会服务兜底等重大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 79.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增加普惠养老供给,对列入国家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按照每张床位2万元给予支持,旅居型按每张床位1万元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卫生健康委) 80.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工程,支持公办机构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日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对列入国家普惠托育专项的项目,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教育厅) 81.将社区养老、保洁、维修、生活配送等家政服务项目纳入市政建设规划。根据家政服务业企业规模、带动就业数量、服务质量、运营规范度和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荣誉称号等情况,对家庭服务业企业分档考核并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 82.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新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资金;支持中华老字号、内蒙古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 四、强化要素支撑 (一)加强土地要素保障。 83.在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依据,应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并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一张图”(申报用地时由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附图承诺)。(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水利厅、能源局) 84.在全区各类开发区内推行“区域评估+标准地”模式,确保2023年底前“标准地”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占比达到30%。(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85.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86.在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允许除特殊建设工程外需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零增地”技改项目先建后验,依法依规报审。(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87.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前提下,支持风电光伏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对使用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的、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按原地类认定。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88.鼓励风电光伏项目利用露天矿排土场、采煤沉陷区土地。对于因采煤沉陷无法恢复的农用地,根据变更调查技术规程标准符合变更条件的按现状调查,上报国家予以变更。(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 89.在符合重大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等新业态的,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加强能耗指标统筹。 90.全面落实新增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政策,对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燃料动力用能和原材料用能实行差别化的节能审查政策,在项目能耗强度影响评估中,对项目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予以核减。(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91.实行项目节能审查能耗强度标杆值政策,突出能耗强度导向,充分保障低能耗强度项目用能需求,有效化解高能耗强度项目影响,引导能耗要素向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质量项目配置。(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92.组织实施自治区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加强能耗指标统筹,合理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能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 93.全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3年底,全区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力争达到20%。(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94.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收取担保费率原则上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不超过1%、500万元以上不超过1.5%。对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达到一定占比的,按照其当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对当年收取融资担保保费率降至1%(含)以下的,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10%给予保费补助。单户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 95.支持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按照融资成本最高不超过8%的标准,重点对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牧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新型经营主体提供10万元至10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 96.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在产粮大县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央和自治区分别承担45%和30%的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内蒙古银保监局) 97.继续发挥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作用,支持农业发展银行为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粮食提供更大规模融资增信。(责任单位: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内蒙古银保监局、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98.加大产业基金对重点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2023年安排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4亿元,以市场化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产业链重大项目,产业基金规模力争达到13亿元以上。加快推动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基金认缴到位,重点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99.有效发挥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和纾困基金作用,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缓释企业刚性兑付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100.有效应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支持推广汇率避险政策及汇率风险管理产品,鼓励银行减费让利,引导涉外企业树立风险中性意识,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与水平。推动建立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性担保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金融监管局、商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101.鼓励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辖区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嵌入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持续监督放贷机构按照要求明示贷款年化利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 102.鼓励更多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对向中国证监会、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对在沪深北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补;对在境外(香港、纽约、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奖补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内蒙古证监局) (四)加强人才政策支持。 103.优化人才落户和子女入学政策,进一步完善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对来内蒙古投资兴业的企业家和高层次人才子女,由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就近就便安置入学。(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104.支持盟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持续做好公租房保障,基本实现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各地区可结合当地的人才引进政策,针对不同层次人才,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具体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2023年计划实施棚户区改造1万套。2023年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万套。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2023年计划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1602个、21.03万户。继续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有效改善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05.实施重点产业链尖端人才奖励制度,在首批打造重点产业链中,对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重点企业中,年薪高于100万元的研发一线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表彰,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旗县(市、区)留成部分,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额予以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统计局) 106.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使用自治区人才专项编制予以保障。对于科研成果具有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较为突出的高层次人才,与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自治区补助15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07.对“大国工匠”“北疆工匠”分别按照每人每年2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 108.推进临时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 五、优化发展环境 (一)减轻企业负担。 109.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无分歧账款一律清偿到位,确保欠款动态清零。(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110.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责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111.落实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对运输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邮政寄递等涉及民生物资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配送车辆,给予优先通行权。(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二)优化市场环境。 112.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形下,实现企业在属地海关“申报、查验、放行”,落实空运快件RCEP“6小时通关”要求。(责任单位:呼和浩特海关) 113.积极争取国铁集团增加内蒙古中欧班列开行计划,鼓励和支持增加开行线路。在口岸通关、铁路作业等方面建立路企协作机制。(责任单位: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口岸办,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114.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支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深化“蒙速办·四办”服务。实施“一网通办”2.0建设,实现企业开办、经营许可等高频事项“一次办”“掌上办”“跨省通办”。(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管局) 115.持续提升重点项目代办帮办服务质效,为重点投资项目企业提供精准代办、贴心帮办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管局) 116.对带动力强的重点企业开展计量技术研究、标准制修订、检验检测、质量攻关、创新研发等质量提升综合服务。推广“蒙检在线”服务平台,加强宣传推广营业执照“一照通行”,实现企业身份识别和实名认证,全面应用电子身份认证和电子印章。(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117.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治理。聚焦行业协会,重点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违规收费、利用行业特殊地位强制收费等行为;聚焦水电气暖领域,继续加强水电气暖乱收费检查,强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价格监管,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交通物流领域,加大交通物流领域收费检查力度,查处机场、公路超过政府指导价限定幅度、不落实降费优惠政策措施、对内涵明确项目重复收费等行为;聚焦金融机构融资环节和支付环节,重点查处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中间业务只收费不服务、不落实支付手续费减免政策等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118.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废除歧视、妨碍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规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政策措施抽查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三)激发地方活力。 119.鼓励各地区通过股权分配、税收分成等方式合作共建重大项目,支持发展“飞地经济”,按照采购规模,对产值、投资、税收等经济指标在产销两地进行分成核算。对落在先进制造集中区的项目按照集中区相关建设方案和政策落实。(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统计局) 120.按照各盟市优化营商环境评估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情况,对排名靠前的盟市在安排自治区基本建设预算资金时给予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