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能源监管办全面撬动行业监管工作》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19-02-19
  • 近日,甘肃能源监管办组织召开行业监管座谈会,分析行业监管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部署2019年行业监管工作。  

    会上梳理了历年行业监管重点工作,包括工作方式方法,成效、意义,存在的问题、心得体会、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家能源局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以问题为导向,突出监管重点,提出了2019年工作思路和工作计划。按照办党组整体工作安排,从顶层设计、宏观体制、政策体系的高度引领行业监管工作,提出明确具体的任务和要求。  

    甘肃能源监管办主要负责人强调:2019年,行业监管工作要按照能源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推进改革为主线,调整能源结构为目的,紧紧围绕“四个革命、一个合作”战略布局,遵循绿色发展的理念,以规划、计划、产业政策、重大项目的监管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协同监管、关注民生诉求,努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会议确定,2019年以“放管服”为理念,全面开展行业为监管:配合国务院“放管服”政策,做好能源战略、规划、政策、重大项目的落实情况监管,促进简政放权后地方“接得住、落得下、管得好”;关注油气体制改革,主动参与油气管网公平开放监管;落实天然气产供储销政策,强化供需形势分析和监测预警,保证民生用气供应;针对甘肃新能源发展现状,开展储能、清洁取暖、光伏扶贫、增量配电网和智能微电网等专题调研,为能源局和地方政府建言献策,助推甘肃能源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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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3-26
    • 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9个省(区、市)电网企业。监管项目并网时间原则上为2025年3月底前。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2025〕25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能源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监管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能源法,规范电网设施公平开放行为,提升电网企业接入和服务水平,根据《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2025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国能发监管〔2025〕4号),国家能源局决定在江苏、陕西等19个省(区、市)开展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和积极稳妥推进“双碳”目标,加强能源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开展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重点聚焦接网工程投资建设及回购、各类主体接入电网流程和时限执行情况、电网互联流程和时限执行情况、信息公开与报送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意见建议,推动相关政策有效落实,提升接入电网服务水平,保护相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能源高质量发展。 二、监管范围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9个省(区、市)电网企业。监管项目并网时间原则上为2025年3月底前。 三、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四)《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 第432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 (六)《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5号);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 (九)《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 (十)《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445号); (十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4〕26号); (十三)《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4〕44号); (十四)《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 (十五)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四、监管内容 (一)电网企业对接网工程投资建设及回购情况 重点监管电网企业对新能源、储能等各类主体配套送出工程、电网侧变电站内间隔及主变投资建设情况;电网企业在提供接入服务过程中是否违规收取服务费、改造费等情况;电网企业对新能源、储能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的接网工程回购情况(包括电网企业推进回购工作开展情况、接网工程项目手续合规性、电源企业出售意愿等);新能源等各类电源项目与配套送出工程规划建设进度是否相互协调等。 (二)电源、储能等各类主体接入电网流程和时限执行情况 重点监管申请接入电网的常规电源、新能源、分布式电源和储能等各类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电网企业是否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受理电源等项目业主的接入申请;电网企业是否拒绝向电源等项目业主提供接入本电网须知晓的必要信息;电网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向各类项目业主出具有关书面回复意见;电网企业与电源等项目业主有关接网协议签订情况;电网企业对常规电源、新能源、分布式电源和储能等各类项目接入服务保障情况;电网企业在提供并网接入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区别对待情况;电网企业是否不规范受理、违规设置技术壁垒、违规收费等。 (三)电网互联项目流程和时限执行情况 重点监管申请公平开放服务的电网互联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电网企业是否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受理电网互联提出方的接入申请;电网企业是否拒绝向电网互联提出方提供接入本电网须知晓的必要信息;电网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向电网互联提出方出具有关书面回复意见;电网企业与电网互联提出方有关联网协议签订情况;电网企业对地方独立电网、增量配电网、微电网等并网互联服务保障情况;电网企业在提供电网互联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区别对待情况;电网企业是否不规范受理、违规设置技术壁垒、违规收费等。 (四)电网企业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重点监管电网企业是否建立公平开放服务工作制度;相关工作制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相关工作制度具体落实情况等。 (五)电网企业信息公开和报送情况 重点监管电网企业是否建立公开电网公平开放服务相关信息的工作制度;公开的相关信息是否规范齐全;是否建立信息报送的相关工作制度;是否按时报送季度电网公平开放情况及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信息等。 五、监管进度安排 本次综合监管工作分四阶段开展,具体如下: (一)启动部署(3月)。国家能源局编制印发专项监管工作通知,启动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各派出机构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及日常监管情况,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做好具体工作安排。 (二)自查自纠(4月)。省级电网企业严格对照《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等有关文件,开展自查自纠,于4月3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属地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和内蒙古电力公司总部要组织所属区域省级电网公司全面做好自查自纠,并形成总部层面自查报告,于4月30日前报送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查基本情况、自查发现问题、自查问题已采取的改进措施、下一步工作举措等。 (三)现场监管(5月至6月)。各派出机构组成工作组赴辖区内电网企业,采取监管座谈、查阅资料、查看系统、问询笔录、核查账簿、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现场监管。现场监管以问题为导向,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市场主体开展延伸监管,充分核实、验证有关情况。为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对于开展电力领域综合监管的地区,现场监管纳入综合监管工作一并开展。 (四)问题处置(7月至9月)。各派出机构根据企业自查发现问题和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梳理形成问题清单,编制监管工作总结,并于7月30日前报送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国家能源局组织相关派出机构系统梳理各地专项监管工作情况,形成专项监管报告。对于其中涉及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总部的问题,将视情组织延伸至相关单位进一步核实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是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支撑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电网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专项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专项监管要求认真做好配合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工作协同配合。各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按照专项监管工作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阶段的相关核实工作,并协助相关派出机构开展现场监管,指派专人负责与工作组对接,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有关材料和数据,对于专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举一反三,全面彻底整改。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派出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规定,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并鼓励运用数字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严格遵守廉政相关规定,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私自与监管对象单独接触、泄露专项监管工作情况等,做到程序规范、依法用权。 联系电话:010-81929576 国家能源局 2025年3月18日
  • 《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印发》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1-02-06
    • 国家能源局日前印发了《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明确加强重大能源项目落实情况监管。 《工作要点》提出全面落实能源安全新战略,着力推进能源规划、政策有效落地。 加强重大能源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围绕电煤稳定供应、新能源并网消纳等重大发展任务,强化国家能源规划、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断提高能源行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率。积极做好“十四五”能源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的制定工作,督促各地抓紧建立规划落实机制,推动能源规划的有效实施和能源结构的持续优化。 加强重大能源项目落实情况监管。国家能源局将跟踪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油气管道、大型煤矿项目、水电站、核电站、储气设施等重大工程项目合规建设情况、生产运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不按照国家能源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建设的项目,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