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15年,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the US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简称FCC)提出了其开放的因特网秩序,将互联网重新归类为《通信法》第二章规定的共同载体,外加FCC依据《电信法》706条规定的授权,均为保护网络中立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作为互联网内容和服务的提供商和消费者,研究图书馆及其母机构长期以来一直依赖全球网络的开放性,包括非歧视性的准入。而在新的领导下,FCC正试图推翻或修正2015年的法令。2017年7月18日,研究图书馆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Research Libraries,简称ARL)已与八家高等教育协会联合,向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提交意见,以支持强有力的网络中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