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批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电力现货交易》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2-03-09
  • 2月27日,国家电投海阳101兆瓦/202兆瓦时储能电站成功完成山东电力现货市场交易,成为全国首批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独立储能电站。

    据国家电投山东分公司发展营销部副总经理林华介绍,海阳101兆瓦/202兆瓦时储能电站项目是山东省首批调峰类储能示范项目之一,于2021年8月开工建设,同年12月27日并网投运,今年2月正式成为山东首个通过市场注册的独立储能电站。“此次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电力现货交易,采用国家电投自主开发的储能现货辅助决策系统,通过预测日前市场电价,制定储能充放电曲线与次日的充放电策略,再根据储能电站自身性能,将充放电曲线报到交易中心,待调度下发指令后,根据指令进行合理充放电。”

    山东电力工程咨询研究院智慧能源事业部设计总工程师裴善鹏表示,独立储能电站成功参与电力现货交易,为储能发展探索了一套新的商业模式,独立储能电站企业或将因此改变“盈利难”的现状。

    记者了解到,独立储能电站即企业独立运营的储能项目,改变了储能为单一用户主体服务的商业模式,使一个储能系统能为多个发电企业、多个用户,甚至整个电力系统进行服务。“独立储能电站灵活度更高,可以作为发电电源,参与电力现货交易市场,获得收益。”裴善鹏说。

    目前,电力现货交易市场主要围绕中长期、日前、实时电能量交易和备用、调频等辅助服务交易展开,通俗来讲就是电力由政府定价改为市场定价,电价将在不同时间段根据供求关系上下浮动。“独立储能电站作为电力现货市场主体,参与电力现货交易市场,可以在低谷电价时段,以最便宜的电价将电买进,储存备用。在峰值电价时段,将储存的电卖出,通过赚取电力现货交易市场发电侧的峰谷价差,从中获益。”裴善鹏说。

    他以山东为例介绍,独立储能电站在未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之前,按照当时的价格政策,作为购电用户,以销售目录电价买电,平均电价为0.66元/千瓦时;以上网标杆电价卖电,平均电价为0.39元/千瓦时,储能企业盈利空间很小。但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后,依托电力现货交易市场发电侧峰谷价差,独立储能电站企业开始有了盈利模式。“从今年1-3月的运行情况看,山东电力现货交易市场最低价格在-0.08元/千瓦时,最高电价约为0.5元/千瓦时,峰谷价差在0.42元左右 ,也就是说储能企业交易一度电可赚0.42元。扣除必要的输配电价和政府基金附加后,保守预测,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电力现货交易市场一年可赚取数千万元,非常可观。”裴善鹏说。

    “山东电力现货市场实施容量电费机制,即只要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可控可调的发电电源,每年都可获得几千万收益。由于山东省属于全国首批8个电力现货市场试点省份之一,在电力现货市场方面早有布局,所以容量电费机制在山东省率先尝试。通过参与电力现货交易市场,储能有了可行的商业模式,可以自己赚钱了。”裴善鹏表示,目前,除国家电投山东海阳储能电站外,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滕源华电储能电站和三峡新能源(庆云)关家三峡储能电站也被纳入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

    从国内情况看,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刚刚起步,电力现货交易市场还存在不确定性,储能企业参与电力现货交易市场的运行及收益情况还有待进一步观察。“下一步,应着重完善出台电力现货市场条件下的储能政策,在保证充放电价平进平出政策不变的情况下,维持储能利用发电侧峰谷价差盈利。储能参与电力现货的市场容量电价标准及过网费标准等,有待进一步商榷。”裴善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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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能源网/储能头条(微信号:chuneng365)获悉,7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的通知》,在“创新要素支撑加快项目建设”中,通知强调了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坚持新型储能市场化发展方向,推动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积极参与电力现货交易,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独立储能月度可用容量补偿的2倍标准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 政策清单(第四批)的通知 鲁政发〔2022〕1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紧紧锚定“走在前、开新局”,聚焦聚力“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了《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0日 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 政策清单(第四批) 一、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2.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其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扩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行业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新扩围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以及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原5个特困行业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提高至45%,对非预留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5.对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受疫情影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迟报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减免时间统一追溯至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6.加大宽带和专线提速惠企力度,2022年年底前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7.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从2022年二季度起,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 8.加大对科技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中小微物流配送(含快递)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贷款按照本金的60%、交通物流贷款按照本金的100%对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 9.优化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优选一批小微企业贷款积极性高、风险控制效果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新增发放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当确认为不良后给予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 10.组织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省级示范项目建设,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省级财政给予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 11.支持全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外资企业拓宽跨境融资渠道,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通过要素保障、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等政策,推动外方债权人将债权转增注册资本。(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 12.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二、创新要素支撑加快项目建设 13.坚持新型储能市场化发展方向,推动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积极参与电力现货交易,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独立储能月度可用容量补偿的2倍标准执行。(牵头单位: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 14.优化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和实施,在不改变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确定的年度实施计划和成片开发范围的前提下,允许县(市、区)根据项目需求变化情况,在已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优化调整项目的类型、面积、位置及实施时序。2021年度计划实施率达到70%以上的县(市、区),可编报2022年成片开发方案;实施率未达到70%的县(市、区),如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未纳入已批成片开发方案范围的省、市重点项目,可在符合国家、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报批要求的前提下,统筹编报2022年成片开发方案。(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15.拆旧复垦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在扣除村民安置、公共服务配套、村集体自身发展用地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包括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可以在省域内跨市、县(市、区)有偿调剂使用。指标调剂在全省统一的“调剂平台”上运转,实行网上公开竞价。(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16.在山东省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总部,年检验检测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职工达到300人以上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山东省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认证机构总部,累计发放有效认证证书达到1万张以上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三、着力扩大就业规模 17.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实施该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8.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2022年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出现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县(市、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所有参保企业,以及无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无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县(市、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实施该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9.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将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最高100元。(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0.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最高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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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2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电力现货市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两份文件指导和管理电力现货市场。文件提出:“推动储能、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和新能源微电网等新兴市场主体参与交易。” 文件要求:按照“统一市场、协同运行”的框架,构建省间、省/区域现货市场,建立健全日前、日内、实时市场。加强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衔接。 电力现货市场应先开展模拟试运行、结算试运行,符合条件后进入正式运行。 更为重要的一点,这次电力现货市场确定了参与者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文件提出:准入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允许退出。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愿申请办理退市手续: (一)市场主体宣告破产、退役,不再发电、用电或提供辅助服务。 (二)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市场主体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 (三)因电网网架结构调整,导致市场主体的发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市场准入条件。 (四)长期不具备发电能力的发电机组向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申请取消准入资格并获得批准。 (五)售电公司退出条件按照国家有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的管理规定执行。 在落实电力现货市场监管方面,文件提出: 电力现货市场主体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通过以下滥用市场力、市场串谋等不正当手段制造市场供需紧张或宽松的行情,操纵或影响市场交易价格,谋取不当利益。 (一)市场主体利用市场份额和优势地位,通过物理持留、经济持留等方式操纵市场价格。 (二)市场主体通过合谋、串谋或以私下约定等方式统一开展市场报价,或集中资金进行买入或卖出的电力交易以操纵市场价格。 (三)以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延迟披露信息等手段影响市场交易价格走向。 (四)通过无故申请机组设备检修或延长检修期限,故意限制自身发电能力,从而减少市场有效供应、提高市场价格。 (五)以远高于市场同类型机组边际成本进行市场申报。 (六)同一集团内的不同发电企业,或不同的发电、售电企业在相同的交易时间段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或同一集团内的不同企业刻意偏离成本与供需形势开展交易,以操纵市场价格。 (七)同一集团内的不同发电企业利用电网阻塞,集中转入或转出中长期交易合同,以赚取现货节点电价价差收益的行为。 (八)以抬高或压低某日或某个时段的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买入或卖出合同,以操纵市场价格。 (九)在跨省跨区交易中随意更改报量报价信息,影响省内市场价格。 (十)其他经认定属于市场操纵行为的情况。 各地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应对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进行规定。电力现货市场运营机构发现以上事项应当予以记录,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并及时报告能源监管机构调查处理。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电力现货市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和运营,加强电力现货市场监管,维护电力现货市场秩序和市场成员合法权益,我们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起草了《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电力现货市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意见建议传真至010-81929144,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fgs_nea@163.com。 感谢参与和支持! 附件: 1.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 2.电力现货市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