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 "问诊" 长江干流岸线治江焦点专家谈》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8-05-11
  • 2018年04月16日 来源: 瞭望新闻周刊

    3月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水利部的统一部署,长江水利委员会(下文简称“长江委”)会同流域9省市正式启动为期一个月的长江干流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核查工作,对超过8000公里的干流岸线、总计近3500个岸线利用项目进行“把脉问诊”。

    这是十九大后我国在长江流域启动的一项重大生态保护与修复行动。当前,长江岸线利用与保护的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深层次原因有哪些?此次专项检查行动的重大意义是什么?重点核查工作有哪些主要特点?如何建立长江干流岸线保护与利用的长效监管机制?等等,为此,《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独家专访了长江委主任马建华和长江委建管局副局长王永忠。

    长江岸线利用新老问题交织

    《瞭望》:当前长江干流岸线保护与利用的基本情况如何?

    马建华:长江集“黄金水道”与“黄金岸线”于一体,岸线资源丰富,虽总体利用率不高,但利用格局不合理。

    从岸线利用分布来看,根据《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统计数据,长江溪洛渡以下干流河段岸线总长8311.7公里,已利用岸线长度1713.1公里,岸线利用率20.6%。

    整体来看,岸线利用率与沿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各地利用水平不一致,总体呈上游至下游逐步增高的态势。其中,长江上游岸线利用率约12.5%,中游岸线利用率约23.1%,下游岸线利用率约28.0%。各省市岸线利用主要集中在城市江段。

    从岸线利用格局来看,港口码头岸线利用最多,占已利用岸线的41.7%;取排水口次之,占已利用岸线的19.9%;跨(穿)江设施占15.3%;生态景观利用占5.0%;其他方式占18.1%。总体表现为生产生活岸线居多、生态岸线偏少的利用格局。

    《瞭望》:当前长江干流岸线利用存在哪些问题?

    王永忠: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以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长江岸线利用不合理现象明显好转。通过开展非法码头、非法采砂、入河排污口、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岸线保护与利用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一大批岸线利用项目得到整改、提升、规范。

    同时受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制约和历史条件的限制,当前长江岸线利用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局部地区岸线利用布局不尽合理,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及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一定影响。一段时期以来,因过于注重发展经济,岸线利用不同程度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加之缺乏统一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一些项目开发利用布局不尽合理,开发利用方式粗放,造成河岸冲刷,或导致局部河势失稳,对防洪安全及河势稳定造成不利影响;有些危化品码头、排污口布局不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对供水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有些开发项目布置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可能影响珍稀鱼类的洄游、繁殖等;有些项目布置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对自然景观及其环境造成影响。

    二是局部江段岸线开发利用程度高,岸线资源相对紧缺的矛盾日渐凸显。长江岸线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特别是同时满足河势稳定、水深条件优越、陆域宽阔、对外交通方便的岸线资源更是稀缺。随着长江沿岸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大批重要港口、重要产业园区、过江交通设施、临港产业沿江布局,经济发达地区局部江段岸线开发利用程度高,少数区(县)岸线利用率已达70%以上。局部河段岸线资源相对紧缺的矛盾正日益成为制约这些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三是局部江段岸线利用效率低,岸线利用集约化水平亟待提高。由于缺乏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等诸多因素,部分江段岸线利用项目存在多占少用和重复建设现象,岸线利用效率低,不能充分发挥岸线资源的综合效能。一些企业没有统筹协调好岸线资源利用与后方陆域布局的关系,未能充分发挥岸线资源的综合效益;有的岸线利用项目存在“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深水浅用”,以及专用码头占用过多岸线、公共码头建设缺乏岸线等不合理现象,岸线资源配置不合理,岸线利用效率低。

    《瞭望》:这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马建华:长江岸线利用存在的问题,归根到底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责任不明确、岸线利用成本低所导致的。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针对岸线管理的全国性法律法规,有关岸线管理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岸线利用管理缺乏顶层设计。同时,在实际管理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岸线纳入河道管理,交通部门将岸线纳入港口管理,土地管理部门将岸线纳入土地管理,客观上造成了岸线行政许可审批的多头管理和条块分割,管理职责交叉。

    另外,长期以来,沿江一些省份对岸线资源实行的低价或无偿使用制度,导致岸线资源价值被严重扭曲,在岸线资源日益紧张的同时,使用代价却十分低廉,导致有些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多占少用等现象时常发生,不利于岸线的高效集约利用。

    专项检查提升监管水平

    《瞭望》:长江干流岸线开展专项检查行动有哪些重大意义?

    马建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贯彻落实好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既是本次专项检查行动的出发点,也是本次专项检查行动的落脚点,其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长江岸线是长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长江岸线管理保护,把长江岸线管理保护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对促进长江修养生息,维护其生态功能,实现长江岸线在保护中科学利用,促进沿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依法履行水行政管理的职责要求。长江岸线管理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由于种种原因,长江干流少数地区岸线利用项目未批先建和不按批复要求建设的现象仍然存在,局部河段岸线布局不合理、岸线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仍较突出,亟需全面掌握长江岸线利用和保护现状,系统总结长江岸线管理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更好地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责提供有力抓手。

    三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重要举措。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是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重要任务。目前,长江流域各地正在按照中央部署,大力推进全面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各项工作,通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全面掌握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基本情况,为科学制定“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和促进河长制、湖长制“见行动、见成效”提供重要支撑。

    四是强化河湖岸线精细化管理保护的重要基础。随着沿江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长江干流河道内建设了大量的码头、桥梁、管线、取排水口等岸线利用项目。这些岸线利用项目的审批、建设、监管情况等资料相对分散,部分项目资料不全,难以满足河湖精细化管理需求,迫切需要全面摸清家底,建立项目台账和综合管理平台,为长江河湖精细化管理奠定基础。

    五是实施《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抓手。2016年9月,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正式印发《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作出了总体规划安排。开展专项检查行动能够有力促进长江岸线资源有效保护、科学利用和依法管理,成为推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重要抓手。

    《瞭望》:此次开展的重点核查工作有哪些主要特点?

    马建华:正在开展的重点核查工作是专项检查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组织上注意高位推动、部门联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专项检查行动,水利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沿江9省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开展,沿江9省市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自查,长江委会同沿江9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次专项检查任务。

    在技术上注意传统与信息化深度融合。为开展此次专项检查行动,长江委开发了面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的网上填报系统,填报的项目信息直接进入长江委一张图信息系统,同时利用遥感影像处理和GIS技术开发了长江委一张图移动APP、重点核查信息采集及提交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提高重点核查效率,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任务目标上注意摸清家底与提升监管水平有机结合。首先是摸清长江干流岸线保护与利用家底、建立岸线利用项目台账;其次是推进长江岸线规范化管理,通过岸线利用项目的清理整改,完善管理法规制度,建立信息系统长效更新维护机制和岸线利用项目的动态监控机制等,全面提升长江岸线管理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推动长江干流岸线在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的基础上实现科学、绿色、可持续利用。

    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瞭望》:“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共识,在岸线保护与利用方面,流域内有哪些成效突出的探索和经验?

    王永忠:在共抓长江大保护的总体要求指导下,流域内许多地区在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方面,开展了很多有益的实践和探索。

    一是制定出台岸线保护与利用相关管理规定。部分地区通过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不断加强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提高长江岸线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加快沿江产业布局调整优化。近年来,各地区以问题为导向,面对沿江生态保护形势严峻、产业转型升级任务艰巨等难题,根据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要求,加快沿江产业布局调整。

    三是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理念,积极推进岸线修复。近年来,各地积极将生态优先理念融入长江岸线保护中,大力推进岸线保护与修复工作。

    四是开展长江岸线有偿使用制度探索。沿江部分省市对岸线资源有偿使用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上海、浙江、安徽等省市立法先行,通过立法建立岸线使用费征收制度,并积极予以实施。

    《瞭望》:如何建立长江干流岸线保护与利用的长效监管机制?

    马建华:为实现长江经济带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发展,促进长江干流岸线的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加快建立长江干流岸线保护与利用的长效监管机制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是要全面加快长江保护法立法进程。通过立法明确长江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明晰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为长江干流岸线的依法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要加快推动长江岸线保护与利用的“多规合一”。统筹衔接好不同行业保护与利用的目标和任务,以统一的目标、有序的分工、紧密的协作、强大的合力,共同加强长江岸线保护与利用。

    三是要大力加强长江岸线利用联合执法监管。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契机,推动建立流域与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加强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相关监管措施执行到位;同时,充分运用物联网、遥测遥感等技术手段,对长江干流岸线进行动态监控,做到违法违规水事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降低执法难度,提高管理效能。

    当前,还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系统的“一揽子”的监管制度创新。

    一是探索建立河流岸线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制度。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划定并严守河流岸线生态保护红线;对需要保护的河流岸线,禁止开发利用,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

    二是探索建立规划环境影响和防洪影响评价制度。可在长江保护法中增加规划环境影响和防洪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条款,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管理办法,通过建立一整套规划环境影响和防洪影响评价制度,推进城镇布局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行业专项规划等规划环境影响和防洪影响评价制度的落实,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河道防洪要求、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河势条件的协调统一。

    三是探索建立河湖岸线水域有偿使用制度。可在长江保护法中增列河湖水域岸线有偿使用制度的相关条款,统筹考虑岸线资源条件、开发利用现状、岸线资源保护需求、长江经济带发展需求、企业承受能力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以河湖岸线水域的有偿使用促进岸线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以经济杠杆来有效阻止岸线的占而不用或多占少用。

    四是探索建立岸线利用退出机制。目前,长江干流岸线利用存在“宽进”、“有进无退”等问题,导致有的倒闭企业岸线资源长期闲置,有的产业布局不合理,有的地区岸线利用效率不高等问题,有必要探索建立岸线退出机制,促进岸线的高效利用和资源价值的充分发挥。

    五是探索建立岸线使用权出让、转让机制。可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岸线资源价值评估体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手段,实现岸线资源的有偿出让和转让,通过市场竞争手段,促使长江岸线资源价值的有效实现和岸线的集约节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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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7-08-10
    • 2017年05月03日 来源: 人民长江报 2016年9月,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正式印发由长江委技术牵头编制完成的《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岸线规划》)。《岸线规划》全面分析了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经济社会发展对岸线开发利用的要求;按照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需求,划分了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及开发利用区等四类功能区,并对各功能区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开展了岸线资源有偿使用专题研究;提出了保障措施。 《岸线规划》编制背景 长江岸线作为支撑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资源,是沿江重要国民经济设施建设的载体。随着沿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长江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按照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部署,统筹长江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长江岸线资源的科学利用、有效保护和依法管理。编制《岸线规划》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实现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的需要。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打造中国经济新支撑带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战略部署。随着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的逐步实施,长江航运、临港产业、跨穿江设施建设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期,对岸线开发利用将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迫切需要统一规划,协调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促进岸线资源整合,提高岸线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助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二是保障防洪、供水、通航安全及河势稳定的需要。长江经济带凭借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已发展成为我国综合实力最强、战略支撑作用最大的区域之一。随着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的深入推进,岸线开发利用需求更加迫切,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布局和方式对防洪、供水、通航安全及河势稳定将带来不利影响,迫切需要统一规划,强化管理,统筹岸线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防洪、供水、通航安全及河势稳定。 三是强化岸线资源保护的需要。长江岸线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对沿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存在局部江段布局不合理、使用效率低、资源浪费严重、部分地区供需矛盾突出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统一规划和加强管理,实现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四是维系优良生态环境的需要。长江岸线是长江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涉及众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重要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岸线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迫切需要通过科学布局、强化保护,避免岸线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维系优良生态,推动长江绿色生态廊道建设。 目前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水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和岸线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长江岸线开发利用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由于岸线管理涉及部门众多,责任主体不明确,岸线开发利用缺乏统一规划的指导等原因,导致目前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局部地区岸线利用布局不尽合理,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及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一定影响。有些建设项目由于开发利用布局不尽合理,开发利用方式粗放等,造成河岸冲刷,或导致局部河势失稳,对防洪安全及河势稳定造成不利影响;有些危化品码头、排污口布局不符合河段水功能区管理的要求,甚至布置在水源保护区内,对供水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有的建设项目布置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可能影响珍稀鱼类的洄游、繁殖等;有的建设项目布置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对自然景观及其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同时,局部地区岸线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建设项目的群体累积效应已经显现,对防洪、河势、供水、航运和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二是局部江段岸线开发利用程度高,岸线资源相对紧缺的矛盾日渐凸显。长江岸线资源是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具有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特别是同时满足河势稳定、水深条件优越、陆域宽阔、对外交通方便的岸线资源更是稀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大批重要港口、重要产业园区、过江交通设施、临港产业沿江布局,导致局部江段岸线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岸线资源相对紧缺的矛盾正日益成为制约这些地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三是局部江段岸线利用效率低,岸线资源浪费严重。由于受经济发展阶段制约,以及缺乏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等原因,部分江段岸线利用存在多占少用和重复建设等现象,岸线利用效率低,造成岸线资源浪费。一些企业未能统筹协调岸线利用与后方陆域布局的关系,未能充分发挥岸线资源的综合效益。有的存在“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深水浅用”,以及专用码头占用过多岸线,公共码头建设缺乏岸线等不合理现象,岸线资源配置不合理,岸线利用效率低,岸线资源浪费严重。 四是岸线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当前岸线开发利用和保护相关法规制度尚不健全,缺乏统一的岸线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管理涉及行业和部门众多,存在“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等问题;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缺乏有效的市场、经济调控等管理手段,制约了岸线资源的科学利用、有效保护和依法管理。 《岸线规划》的指导思想及编制原则 本次《岸线规划》遵循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部署,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思路,根据《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确保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通航安全,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妥善处理好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促进岸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构建科学有序、高效生态的岸线开发利用和保护格局,支撑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 本次《岸线规划》主要贯彻以下规划原则: 一是统筹兼顾,科学布局。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和岸线自然条件,正确处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充分考虑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通航安全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不同地区及不同行业的开发利用需求,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岸线,充分发挥岸线资源的综合效益。 二是保护优先,综合利用。坚持保护优先,强化岸线节约集约利用,实现在保护中促进开发、在开发中落实保护。协调城市发展、沿江开发、港口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对岸线的利用需求,统筹岸线与后方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岸线资源综合利用。 三是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执法检查,严格审批监管,提升管理能力;以规划为约束,充分发挥市场调控作用,研究建立岸线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依法管理。 四是远近结合,持续发展。既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又充分兼顾将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远期发展预留空间,做到远近结合、持续发展。 《岸线规划》的规划范围 为贯彻落实《2015年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要点》提出的“控制河势、统筹规划长江岸线资源,促进长江岸线有序开发”等要求,考虑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长江干支线航道现状与能力提升、金沙江航运发展要求,规划范围长江干流河道为溪洛渡坝址至长江口,长江支流及湖区为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汉江、赣江等六条重要支流的中下游河道以及洞庭湖入江水道、鄱阳湖湖区。规划范围河道总长度6768公里,岸线总长度17394公里,涉及云南、四川、重庆、贵州、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10个省(直辖市)。 长江岸线功能区的划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统筹规划长江岸线资源,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等要求,依据国务院批复的《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 年)》,考虑河道自然条件、岸线资源现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要求,将岸线划分为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四类。 岸线保护区是指岸线开发利用可能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重要枢纽工程安全等有明显不利影响的岸段。 岸线保留区是指暂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或有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或为满足生活生态岸线开发需要,或暂无开发利用需求的岸段。 岸线控制利用区是指岸线开发利用程度较高,或开发利用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可能造成一定影响,需要控制其开发利用强度或开发利用方式的岸段。 岸线开发利用区是指河势基本稳定、岸线利用条件较好,岸线开发利用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岸段。 岸线功能区的划分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防洪、河势、供水、航运等方面的要求,科学划定岸线功能分区,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强了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保护。 规划范围内共划分岸线保护区516个,长度为1964.2公里,占岸线总长度的11.3%;岸线保留区1034个,长度为9306.3公里,占岸线总长度的53.5%;岸线控制利用区817个,长度为4642.8公里,占岸线总长度的26.7%;岸线开发利用区232个,长度为1480.4公里,占岸线总长度的8.5%。其中,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长度占比合计约64.8%,充分体现了“保护优先 绿色发展”理念。 《岸线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岸线规划》正式印发后,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依据。为保障规划的顺利实现,明确了以下主要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对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市场等措施积极推动规划实施,确保规划目标按期完成。进一步完善多部门分工合作、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岸线管理体制。水利、国土、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二是强化规划约束。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岸线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沿江产业布局规划、港口规划等规划制定应与本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立项需符合规划要求,严禁建设与规划不符项目。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划定应充分考虑岸线功能分区管理要求。加强地方政府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媒体监督作用。 三是提升管理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岸线管理责任单位,保障工作经费,配置必须的管理设施、设备,加强岸线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日常巡查、检查。推进跨行业、跨地区的岸线资源信息整合与共享,利用遥感、遥测等技术手段加强岸线动态监控,提升岸线管理信息化水平。 四是严格执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针对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切实维护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良好秩序。依法建立长江岸线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格岸线的保护和利用。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岸线功能区管理要求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 五是落实责任追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岸线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将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领导综合考核内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长江岸线保护问题突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要依法依规追究主要领导、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作者: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