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40年代以来中国大陆海岸线演变特征》出版》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系统—海洋科技情报网
  • 编译者: liguiju
  • 发布时间:2024-09-13
  • 近日,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侯西勇研究员团队主持编著的学术专著《20世纪40年代以来中国大陆海岸线演变特征》作为“地球大数据科学论丛”之一,由科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20世纪40年代以来中国大陆海岸线演变特征》是研究团队对十余年中国大陆海岸线相关研究工作的系统性梳理、集成、总结和提升。本书通过广泛收集反映20世纪40年代以来不同历史阶段中国海岸带区域基本状况和特征的地图与海图资料、卫星影像等信息,应用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以及多学科的模型方法,深入分析、系统阐述了过去近80年间中国大陆海岸线演变的过程、特征、规律和机制。全书共计18章、60余万字,其出版丰富了该领域研究成果,增进了大众和科技工作者对中国海岸带区域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长期演变特征的理解和认知,并将为中国大陆海岸线保护、海岸带综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很有价值的政策参考。

    该书的出版得到了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和研究所前沿部署项目等科研项目的支持。

  • 原文来源:https://yic.cas.cn/xwzx/kydt/202408/t20240826_7318072.html
相关报告
  •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 人类的智商开始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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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hujm
    • 发布时间:2018-06-13
    • 日前,一项刊登在国际杂志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上的研究报告中,来自挪威的科学家们通过研究发现,在过去几十年里,人们的IQ测试分数一直在缓慢下降;文章中研究人员对相关结果进行了描述,同时他们也提出了多种可能性的原因来解释为何人们的IQ分值会发生下降。 此前研究结果显示,在上世纪第一阶段,人们开始变得更聪明了,而人们聪明与否是以智商来衡量的,这种倾向被称之为弗林效应(Flynn effect);如今人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来解释人类思维的光明,比如更好的营养、卫生保健、教育等等,所有这些因素都能帮助人们比他们本来更聪明,但如今研究人员却发现,这种趋势或许已经开始终结了,人们非但没有变得更加聪明,反而开始越来越笨了。 这项研究中,研究人员对20世纪70年代至2009年招募进入挪威国家服务的青年男子进行研究,对这些参与者的IQ测试结果进行分析,研究人员共得到了73万个测试结果,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后,他们发现,参与者的IQ分值每一代都会下降7分,而这明显逆转了大约70年前的测试结果。 但这也并不全是坏消息,研究人员还发现了不同家族之间的差异,即某些IQ分值下降或许是由于环境因素所致;但研究者指出,生活方式的改变也占据了非常大的比重,而且诸如教育系统、儿童阅读较少以及经常玩电子游戏或许对于IQ水平下降有关。很不幸的是,其他研究人员也发现了类似的研究结果。 最近一个来自英国的研究团队也发现,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人类IQ得分每十年就会下降2.5分至4.3分。去年12月份,来自美国的研究人员发现,摄入更多鱼类的儿童或许趋向拥有更高的IQ,而且他们谁的更好,而睡眠或许也是影响成年人智力水平的另一个因素;值得注意的是,现代许多国家的儿童摄入的鱼类非常少。
  • 《国家海洋局《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系统—海洋科技情报网
    • 编译者:mall
    • 发布时间:2017-04-0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优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实现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大陆海岸线的保护、利用与整治修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 第三条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军民融合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与近岸海域、沿海陆域环境管理相衔接,实现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军事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牵头负责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军委联合参谋部、国防动员部建立海岸线保护利用协调机制,统筹军事安全与开发利用,协调做好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保护工作。 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 第五条 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线调查统计规范,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岸线资源调查、自然岸线认定和保有率统计工作。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海岸线修测工作。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岸线修测工作,修测成果经国家海洋局审查,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章 岸线分类保护 第八条 国家对海岸线实施分类保护与利用。根据海岸线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分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个类别。 军队管理使用的海岸线,其保护利用纳入国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范围。 第九条 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自然岸线应划为严格保护岸线,主要包括优质沙滩、典型地质地貌景观、重要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等所在海岸线。 严格保护岸线按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要求划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严格保护岸段名录,明确保护边界,设立保护标识。 除国防安全需要外,禁止在严格保护岸线的保护范围内构建永久性建筑物、围填海、开采海砂、设置排污口等损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条 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海岸线应划为限制开发岸线。 限制开发岸线严格控制改变海岸自然形态和影响海岸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预留未来发展空间,严格海域使用审批。 第十一条 人工化程度较高、海岸防护与开发利用条件较好的海岸线应划为优化利用岸线,主要包括工业与城镇、港口航运设施等所在岸线。 优化利用岸线应集中布局确需占用海岸线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岸线长度,提高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优化海岸线开发利用格局。 第十二条 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技术规范,指导监督省级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口整治规划等涉及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相关规划,应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管理要求。 第三章 岸线节约利用 第十三条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岸线开发利用现状和本省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制定自然岸线保护与控制的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 第十四条 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进行论证和审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明确提出占用自然岸线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结论。 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用海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占用人工岸线的建设项目应按照集约节约利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提高人工岸线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 占用海岸线的建设项目应优先采取人工岛、多突堤、区块组团等布局方式,增加岸线长度,减少对水动力条件和冲淤环境的影响。新形成的岸线应当进行生态建设,营造植被景观,促进海岸线自然化和生态化。 第十七条 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应合理布局生产、生活和生态等岸线。除生产岸线、特殊利用岸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岸线区域外,均应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开放。 海洋休闲娱乐区、滨海风景名胜区、沙滩浴场、海洋公园等公共利用区域内的岸线,应由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公益用途。 第四章 岸线整治修复 第十八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编制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库;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项目清单,纳入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库。 第十九条 国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线整治修复技术标准,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重点安排沙滩修复养护、近岸构筑物清理与清淤疏浚整治、滨海湿地植被种植与恢复、海岸生态廊道建设等工程。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海岛和海域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岸线整治修复资金投入机制,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海岸线动态监视监测,及时掌握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动态信息。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现场巡查,及时核查上报违法占用海岸线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国家海洋局定期组织海岸线保护与利用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占用海岸线的违法用海行为,对违法用海占用、破坏自然岸线等重大案件挂牌督办。 第二十三条 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对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督察,对地方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等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落实不力的,进行警示约谈。 第二十四条 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对违规审批占用自然岸线用海项目、未完成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自然岸线保有率不达标的地区,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项目限批,暂停受理和审批该区域新增占用自然岸线的用海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2020年) 附表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