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加强稀土行业产品标准体系建设 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和政策支撑》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制造与材料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冯瑞华
  • 发布时间:2020-08-20
  • 一流的企业做标准,二流的企业做品牌,三流的企业做产品。对当今我国稀土行业的企业而言,谁掌握了行业产品标准,谁就掌握了行业竞争的话语权。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12项行业标准及10项行业标准外文版报批公示,其中包含3项稀土行业标准外文版,具体为钕铁硼合金化学分析方法,锆、铌、钼、钨和钛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还发布21项稀土国家标准,具体为高纯金属镱、六硼化镧、镝、铽金属靶材、热喷涂用氧化钇粉末、超细氧化镝粉、钪稳定氧化锆复合粉、钪铝合金靶材、高纯稀土金属等化学分析方法。

    同时,这些行业标准的说明中特别强调,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国内外对稀土产品实验室化学分析和检测数据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几年来,我国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稀土产品化学分析方法行业标准,但随着国内稀土产业的发展,稀土产品的化学分析方法行业标准还不够完善。

    为了提供更准确、更高效的检测服务,稀土产品化学分析实验室往往需要采用自己制定或改进的检测方法,特别在稀土化学分析领域,越来越多的实验室使用标准以外的检测方法,但如何确保这些检测方法的适宜性和可靠性,一直存在争议。

    因此,工信部出台了一系列稀土产品化学分析方法,首先是实验室对化学分析方法进行确认和方法验证的指南性文件,旨在提高稀土产品实验室化学分析方法和检测数据质量,确保化学分析实验室所提供的数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其实,我国稀土标准化工作就是要围绕国内外市场需求、企业和社会发展需求、行业技术发展状况,要有系统思想和战略思维,同时,通过技术创新带动标准研制,这样才能保持稀土标准的竞争力和生命力。

    工信部此次发布的这些稀土产品化学分析方法国家标准,就是要将现行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国家标准,并将国家标准范围严格限定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取消不适应稀土产业发展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稀土市场竞争已从产品和技术之争转变为标准和知识产权之争。稀土企业的竞争力不仅表现在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方面,更突出表现在我国产品标准能否成为国际行业标准即国际标准话语权方面。

    值得强调的是,制定稀土产品化学分析方法标准的目的在于实施,否则,再好的标准也是一纸空文。当然,这些标准一旦实施,将倒逼稀土行业转型升级。相信工信部将加快推动稀土行业产品标准的全面普及,指导稀土企业、检测机构等加快生产环节升级改造和使用环节应用实施,为稀土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和政策支撑。

  • 原文来源:http://www.xincailiao.com/news/news_detail.aspx?id=57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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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制造与材料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冯瑞华
    • 发布时间:2020-08-20
    • 一流的企业做标准,二流的企业做品牌,三流的企业做产品。对当今我国稀土行业的企业而言,谁掌握了行业产品标准,谁就掌握了行业竞争的话语权。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12项行业标准及10项行业标准外文版报批公示,其中包含3项稀土行业标准外文版,具体为钕铁硼合金化学分析方法,锆、铌、钼、钨和钛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还发布21项稀土国家标准,具体为高纯金属镱、六硼化镧、镝、铽金属靶材、热喷涂用氧化钇粉末、超细氧化镝粉、钪稳定氧化锆复合粉、钪铝合金靶材、高纯稀土金属等化学分析方法。 同时,这些行业标准的说明中特别强调,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国内外对稀土产品实验室化学分析和检测数据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几年来,我国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稀土产品化学分析方法行业标准,但随着国内稀土产业的发展,稀土产品的化学分析方法行业标准还不够完善。 为了提供更准确、更高效的检测服务,稀土产品化学分析实验室往往需要采用自己制定或改进的检测方法,特别在稀土化学分析领域,越来越多的实验室使用标准以外的检测方法,但如何确保这些检测方法的适宜性和可靠性,一直存在争议。 因此,工信部出台了一系列稀土产品化学分析方法,首先是实验室对化学分析方法进行确认和方法验证的指南性文件,旨在提高稀土产品实验室化学分析方法和检测数据质量,确保化学分析实验室所提供的数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其实,我国稀土标准化工作就是要围绕国内外市场需求、企业和社会发展需求、行业技术发展状况,要有系统思想和战略思维,同时,通过技术创新带动标准研制,这样才能保持稀土标准的竞争力和生命力。 工信部此次发布的这些稀土产品化学分析方法国家标准,就是要将现行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国家标准,并将国家标准范围严格限定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取消不适应稀土产业发展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稀土市场竞争已从产品和技术之争转变为标准和知识产权之争。稀土企业的竞争力不仅表现在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方面,更突出表现在我国产品标准能否成为国际行业标准即国际标准话语权方面。 值得强调的是,制定稀土产品化学分析方法标准的目的在于实施,否则,再好的标准也是一纸空文。当然,这些标准一旦实施,将倒逼稀土行业转型升级。相信工信部将加快推动稀土行业产品标准的全面普及,指导稀土企业、检测机构等加快生产环节升级改造和使用环节应用实施,为稀土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和政策支撑。
  • 《工信部等12部委联合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制造与材料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冯瑞华
    • 发布时间:2019-01-07
    • 十二部门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国资、税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有关直属海关,中国稀有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五矿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稀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稀土行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发布以来,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联合地方开展了多轮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行业秩序明显好转,营造了较好发展环境。但受利益驱使,私挖盗采、无计划生产等黑稀土问题仍时有发生,严重干扰市场秩序和合法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升行业发展质量,现就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私挖盗采、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等扰乱行业秩序的突出问题,加大查处、惩戒力度,以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为重点,将督查贯穿于依法整顿全过程,切实落实集团管控责任和地方监管责任,实现稀土开采、生产、流通以及进出口秩序规范有序,产品价格平稳合理,资源利用绿色环保,发展质量不断提升,稀土资源战略支撑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加强重点环节管理 (一)确保稀土资源有序开采 加大对重点资源地和矿山动态督查力度,坚决依法取缔关闭以采代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外包等违法违规开采稀土矿点(含回收利用),没收违法所得,彻底清理地面设施。严格管控压覆稀土资源回收,对本区域压覆稀土资源回收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已有压覆稀土资源回收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开展工作,做好矿点生态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严防安全和生态破坏事件。(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落实开采和冶炼分离计划 督促辖区内稀土集团每年按时公示其所属正在生产的稀土矿山名单(含压覆稀土资源回收项目)和所有冶炼分离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在稀土产品追溯系统中如实填报原材料采购(含进口矿采购数量)、实际产量、销售量、库存等信息。结合年度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总量控制计划、稀土产品追溯系统、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量、资源税完税证明等数据,定期核查计划执行情况,严禁开展代加工业务。对存在收购、加工和倒卖非法稀土矿产品,超计划生产,进口手续一证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省级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税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全面排查辖区内现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限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只能以稀土功能材料及器件废料等二次资源为原料,禁止以稀土矿(包括进口稀土矿)、富集物及稀土化合物等为原料。严控新增稀土资源综合利用(含独居石处理)企业数量和规模,严禁以综合利用为名变相核准冶炼分离企业,督促实际工艺、装备与核准文件不符的企业转产。(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牵头,省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产品流通监管 健全完善稀土产品追溯系统和稀土专用发票产品目录,做到全流程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稀土矿产品、冶炼分离产品和稀土金属等企业如实开具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假冒品名。不定期检查稀土贸易企业,核实交易产品来源、数量,对买卖非法稀土产品,不开或虚开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严格落实稀土出口法定检验程序,做到批批必检。严格稀土出口许可证管理,重点关注出口异常企业,对经有关部门认定货源非法的出口企业,依法暂停其国内生产、销售,并停止核发企业出口许可证。加强对稀土产品进口管理,稀土矿产品进口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依法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严禁伪报瞒报等不法行为。(各省级税务、海关、商务、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不断增强行业自律 (五)提升集团管控能力 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企业监管,严格落实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总量控制计划、环保、资源税、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政策,确保实质性管控和规范运营管理;严控新增冶炼分离产能,异地搬迁改造须坚持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压减低效无效冶炼分离产能和建设区域稀土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提高原材料转化率,向稀土新材料、终端应用一体化发展,力争每个集团形成2~3家稀土深加工龙头企业。(中国稀有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五矿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稀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负责) (六)发挥中介组织作用 建立稀土行业诚信体系、稀土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制度,定期评估会员企业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及时取消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企业的会员资格。健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在行业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发布举报电话和邮箱,对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奖励。(中国稀土行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等按其承担的主要任务分工负责) 四、提升行业发展质量 (七)促进绿色高效发展 支持稀土集团和研究单位不断完善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广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创建冶炼分离示范工厂,建设高水平、可移动、可示范的离子型稀土绿色矿山,严控氨氮对地下水的污染。强化对稀土矿山、冶炼分离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辐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评审批(含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加强火法冶炼和稀土烘干焙烧、烧结等工艺环节废气治理,妥善处理处置含放射性废渣。对环评手续不全、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长期不正常,且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到位。(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及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推动功能应用 鼓励发展稀土深加工应用产业,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支持稀土高端应用和智能化项目,提升稀土新材料产品质量和智能制造水平,促进镧、铈、钇等高丰度稀土元素应用。支持建立国家级稀土功能材料创新中心,实施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推广应用,提升行业竞争力。加强稀土新材料产学研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稀土新材料供应商先期介入下游用户产品研发(EVI),促进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及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 统筹研究秩序整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量化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强化联合执法。(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负责)制定健全相应机制和工作细则,层层压实责任。每年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查,并及时将自查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十)健全督查机制 建立联合督查机制,每年针对地方政府、稀土集团落实整顿要求情况组织1次专项督查。将私挖盗采、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作为督查重点,对存在工作进展缓慢、政策长期不落实、玩忽职守,参与、纵容甚至包庇违法违规活动等行为的地方和企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负责) (十一)畅通举报渠道 利用政府网站、地方媒体等途径发布举报方式,及时将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通报相关部门,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利用各自门户网站及时通报和曝光典型案件,宣传工作成效。面向地方政府工作人员、行业从业人员开展培训,不断提升责任意识。(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及各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处罚力度 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加强对私挖盗采、违规新建等情况的监控。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税务、海关等领域现行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震慑违法分子。健全企业“黑名单”制度,限制不良记录企业享受贷款、上市、评级等政策。(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