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8-10-11
  • 闽政〔2018〕1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创新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赶超目标,经研究决定,在落实好已有的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及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激励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出如下措施:

    一、 加大对创新绩效的正向激励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与企业产值、研发投入等生产经营情况相挂钩的创新激励机制。对企业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比例的绩效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按原有政策比例分担。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统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加大对地方政府考核奖励。至“十三五”末,力争全省研发投入保持年均22%以上的增速。其中:全国百强县研发投入力争达到25%的增速,非基本财力保障县研发投入力争达到22%的增速,基本财力保障县研发投入力争达到20%的增速,23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研发投入力争达到18%的增速。对上述四类县(市、区)在研发投入水平(R&D/GDP)位居前1~3位的,分别给予当地政府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的绩效奖励。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力争研发投入保持年均22%以上的增速。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统计局、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加强重点创新主体培育。建立重点“双高”企业和重大创新项目党政领导挂钩和联系人制度,筛选100家重点高成长企业和100家高新技术企业,抓好政策精准辅导,协调解决困难问题。精心筛选一批有代表性、示范性、导向性的重大创新项目,纳入省级“五个一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营造比学赶超浓厚氛围。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简化程序切实提升企业创新获得感。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通过网上在线申报,由省科技厅、财政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统一确定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由市、县(区)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统计局,福建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发挥福厦泉国家自创区引领作用

    发挥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建设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将自创区建设发展任务纳入当地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每年对福厦泉三个片区进行考核评估,省级专项资金奖励部分按50%、30%、20%比例给予分档奖励。

    福厦泉三市要落实建设自创区的主体责任,采取行业指导与园区管理联动、政府统筹与国企运营结合等运行模式,实现“一区多园”统一管理。放大自创区外溢效应,推动省内其他高新区主动对接自创区,示范带动闽东北经济协作区、闽西南经济协作区共同发展。发挥自创区与自贸区的联动发展效应,推动双区优势互补、政策叠加、成果共享。

    加快推动山海科技协作,按照“共同投资、共同研发、共享成果”的原则,打造若干个特色明显、支撑有力、机制灵活的山海协作创新平台,鼓励山海创新平台优先落地山区,支持有需求的山区龙头企业在福厦泉三片区与当地政府、高校院所共建山海协作创新平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山海协作创新平台,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

    加快发展创新工场、创客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新型孵化模式,为初创企业提供全流程创新创业服务。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期内每培育1家,给予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效能办、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商务厅、财政厅、人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建设若干高水平福建省实验室

    根据国家和我省战略需求,对标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创建标准,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原则,在能源材料、海洋科学、网络信息、先进制造和医药健康等领域建设若干个高水平福建省实验室,面向海内外吸引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集聚国内外高校院所、央企民企创新资源,打造汇聚高端创新人才、催生重大科技创新、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创新高地。

    省实验室建设采用“一室一案”,以5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启动建设3年后进行考核评估。建设经费按“一事一议”、多元投入和分段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省财政每年资助每个实验室运行经费不少于5000万元,连续资助五年。省实验室所在地政府要在用地、基础建设、人才引进和成果转化等方面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具体方案和扶持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订。

    创新省实验室体制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行目标导向、绩效管理、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新型运行机制。省实验室不定行政级别,人员规模根据建设目标和实际任务需求确定,在岗位设置、人员聘任、职称评定、研究方向和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财政厅、经信委、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着力引进重大研发机构

    围绕物联网、大数据、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和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依托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龙头企业大力引进高水平的重大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资助比例标准,从原有30%提高至50%,非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额从10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额从2000万元提高至3000万元。特别重大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对引进落地后成效显著的重大研发机构,经考核评估,再按其执行期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绩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高效灵活的市场化机制,培育发展一批体制机制活、研发能力强、示范效应明显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对经评估命名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50万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

    五、加大行业领军企业研发扶持力度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位居全国行业前三)牵头承担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按企业所获国家实际资助额1︰1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费用由省、设区市财政按3︰1比例分担,设区市分担部分由设区市级政府统筹研究确定市、县两级出资比例。奖励资金由企业用于相关研发活动。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按企业所获得省实际资助额一定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设区市和县级政府自行确定。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在闽设立高水平研发中心,享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助政策,且资助标准从原有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提高至5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加快发展

    充分发挥数字福建建设成果作用,加快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有序开放,分类推动重点领域开放数据,制定数据资源开放政策和操作细则。充分发挥数字福建大数据技术服务中心和海峡大数据交易中心等公共平台作用,支持市场主体开展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深度训练和场景应用,培育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企业。对企业使用人工智能数据资源所产生的费用,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范围。

    设立“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省级科技重大专项,聚焦物联网、机器视觉、智能机器人、智能芯片、智能制造以及智慧海洋等重点领域,支持产学研联合实施重大专项专题。支持成立省级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人工智能重点领域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和产业发展的交互与融合。

    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和产业化,符合条件的,由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补助。支持在“智慧城市”“雪亮工程”和“智能安防”等建设工程中开展人工智能新产品示范应用,助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数字办、公安厅、经信委、财政厅,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提升科技金融服务水平

    2019年—2021年,省财政每年出资2亿元设立专项补偿资金(省科技厅、经信委每年各安排1亿元),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原则,为全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和增信支持,并通过“银政保”“银政”两种模式,分别提供期限一年以内单笔各不超过500万元、2000万元的流动性融资支持。在“银政保”模式下,专项补偿资金按每笔贷款保险费的25%给予企业融资保费补助,并对保险公司所承担的70%风险责任达到约定上限后的不足部分给予补偿;在“银政”模式下,专项补偿资金与金融机构各按50%比例共同承担贷款本金风险责任。

    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并购交易。鼓励各类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福厦泉三地要积极探索设立以产权管理、资本运作及投融资业务为主业,以服务高新技术发展为目标的市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市级投资控股公司打通资金链,实现科技企业发展与投融资的有效对接,推动经营资源向高新技术等领域集中。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财政厅、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福建省税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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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前,福建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要求在落实好已有的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及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激励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我省创新驱动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以创新驱动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实现赶超目标。 措施一:加大对创新绩效的正向激励 力争研发投入保持年均22%以上的增速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比例的绩效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 加大对地方政府考核奖励。至“十三五”末,力争全省研发投入保持年均22%以上的增速。其中:全国百强县研发投入力争达到25%的增速,非基本财力保障县研发投入力争达到22%的增速,基本财力保障县研发投入力争达到20%的增速,23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研发投入力争达到18%的增速。对上述四类县(市、区)在研发投入水平(R&D/GDP)位居前1~3位的,分别给予当地政府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的绩效奖励。 加强重点创新主体培育。建立重点“双高”企业和重大创新项目党政领导挂钩和联系人制度,筛选100家重点高成长企业和100家高新技术企业。精心筛选一批有代表性、示范性、导向性的重大创新项目,纳入省级“五个一批”项目库。 措施二:发挥福厦泉国家自创区引领作用 发挥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将自创区建设发展任务纳入当地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每年对福厦泉三个片区进行考核评估,省级专项资金奖励部分按50%、30%、20%比例给予分档奖励。 放大自创区外溢效应,推动省内其他高新区主动对接自创区,示范带动闽东北经济协作区、闽西南经济协作区共同发展,打造若干个特色明显、支撑有力、机制灵活的山海协作创新平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创新平台,根据建设进度,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 加快发展创新工场、创客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新型孵化模式,为初创企业提供全流程创新创业服务。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期内每培育1家,给予奖励5万元。 措施三:建设若干高水平福建省实验室 省财政每年每个资助不少于5000万元,连续资助五年 根据国家和我省战略需求,在能源材料、海洋科学、网络信息、先进制造和医药健康等领域建设若干个高水平福建省实验室。 省实验室建设采用“一室一案”,以5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启动建设3年后进行考核评估。建设经费按“一事一议”、多元投入和分段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省财政每年资助每个实验室运行经费不少于5000万元,连续资助五年。 创新省实验室体制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行目标导向、绩效管理、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新型运行机制。 措施四:着力引进重大研发机构 围绕物联网、大数据、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和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依托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龙头企业大力引进高水平的重大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资助比例标准,从原有30%提高至50%,非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额从10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额从2000万元提高至3000万元。特别重大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对引进落地后成效显著的重大研发机构,经考核评估,再按其执行期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绩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培育发展一批体制机制活、研发能力强、示范效应明显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对经评估命名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50万元。 措施五:加大行业领军企业研发扶持力度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位居全国行业前三)牵头承担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按企业所获国家实际资助额1︰1的比例给予奖励。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在闽设立高水平研发中心,享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助政策,且资助标准从原有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提高至5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措施六: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加快发展 充分发挥数字福建大数据技术服务中心和海峡大数据交易中心等公共平台作用,支持市场主体开展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深度训练和场景应用,培育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企业。对企业使用人工智能数据资源所产生的费用,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范围。 设立“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省级科技重大专项,支持成立省级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在“智慧城市”“雪亮工程”和“智能安防”等建设工程中开展人工智能新产品示范应用,助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措施七:提升科技金融服务水平 2019年—2021年,省财政每年出资2亿元设立专项补偿资金(省科技厅、经信委每年各安排1亿元),为全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和增信支持,并通过“银政保”“银政”两种模式,分别提供期限一年以内单笔各不超过500万元、2000万元的流动性融资支持。 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并购交易。鼓励各类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全文见省政府网站(http://www.fujian. 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8-08-23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创建珠三角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打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高地,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合作及成果转移转化,鼓励与港澳联合共建国家级科技成果孵化基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成果转化平台。加快建设华南技术转移中心,打造华南地区最具活力和影响力的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平台,完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库,推动技术标准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和统计指标。加快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政策,建立省财政资助的应用类科技创新项目成果限时转化机制。在项目立项时明确约定成果转化期限。健全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制度,推动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建设国家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平台,争取军民融合创新资源落户广东。(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中心。按照“一产业一方案”原则,实施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工程,大力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高质量专利培育工程,培育建设一批产学研与知识产权服务协同式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扶持各类创新中心开展高质量专利培育工作。加快建设中国(广东)、(佛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构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用和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支持“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横琴特色试点平台”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培育项目。加快建设中国(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交易运营平台,构建市场主导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推动商标审查协作广州中心建设,推进国家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试验区和国家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广州)基地建设。持续办好广东知识产权交易博览会。(省知识产权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资源共享。加强与港澳的科技合作,共同实施粤港澳大湾区核心技术基础研究攻关计划,开展重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协同攻关。探索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加强对高校、科研院所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的系统支持。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放共享,深入推进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探索建立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机制,加强第三方运营机构建设,构建政府指导与市场运行、线上与线下服务有机结合的共享服务体系。全面实施创新券补助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创新服务,共享仪器设施。(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投贷联动等融资服务模式创新。积极争取我省成为国家第二批投贷联动试点地区。支持银行机构探索投贷联动业务,加强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的合作,强化信息和资源共享,推动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支持银行机构参与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对基金所投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深入开展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工作,建立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深入推进专利保险试点,推广“政府+保险机构+服务机构”联动模式。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方式建立“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省科技厅、省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保监局、深圳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打造国际风投创投中心。探索建立天使投资风险补偿制度,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前段延伸。发挥省创新创业基金引导作用,重点投向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助推创新创业。改革省政策性引导基金的出资方式和管理模式,鼓励加大让利幅度,允许基金归属财政出资部分的收益全部让渡给社会资本出资方。规划建设一批股权投资集聚区,大力吸引具有丰富科技企业投资经验的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落户。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深化与国内外风投创投机构合作。制定实施财政资金、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配套政策,完善绩效评价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工业互联网协同创新行动。实施企业创新创业协同行动,组织实施工业互联网应用创新专项,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打造一批跨行业、跨领域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和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提供企业生产优化、行业协同、产业资源共享配置等服务。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开放标准等方式,带动上下游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发展。推动基于互联网的国家级制造业“双创”平台建设,培育一批制造业新模式新业态。建设省级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监测平台和中小企业网络安全公共服务平台,构建自主可控的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广“制造产能+创新创业”模式,支持地市开展“制造产能券”试点,构建制造能力与创新成果资源对接机制,促进新技术、新成果、新项目与广东制造深度对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大力发展分享经济。组织开展共享经济示范平台建设,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分享人才智力、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科技成果等创新资源。推动交通出行、无车承运物流、快件投递、旅游、医疗、教育等领域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化组织运营模式,促进传统生活服务行业分享经济发展。大力推进“互联网+汽车”发展,加快车联网建设。加快建设互联网教育关键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打造面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在线培训等领域的互联网教育平台。鼓励打造平台型医院,发展远程医疗协作网,实现优质医疗服务开放共享,促进共享医疗规范发展。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间法律关系,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权益保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制订实施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数字经济。依托广东“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政府数据向社会开放,鼓励引导公众和社会机构对政务数据、公共服务领域数据进行社会化开发利用。鼓励大数据、互联网、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数据资源和云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新创业。推动建设一批人工智能小镇,发展人工智能产业和应用,打造集产业链、投资链、创新链、人才链、服务链于一体的人工智能创新创业生态系统。鼓励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围绕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开发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创新应用解决方案。依靠信息技术创新驱动,不断孵化和催生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无人机、智能机器人、智能传感器,以及移动支付、新零售、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数字经济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依托广东省大数据开发者大会、“云+未来”峰会等组织开展数字经济创业创新竞赛,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生态环保领域创新发展。组建环境研究院,加强大气、水污染治理、土壤修复等重点领域环保科技专项研究,推动先进成熟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实施节能环保产业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推动低碳循环、治污减排、监测监控等核心环保技术、成套产品、装备设备的研发。推广水环境治理、土地整备开发、投融资三位一体的模式和政府主导、企业总包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的方式,探索市场化的治水治污新模式。(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落实金融服务、财政税收、医保社保、用地用电等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各类返乡下乡人员对接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共享农庄农场、创意农业。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产品加工示范区,聚集要素,共享资源,为农村双创提供实习、咨询、孵化等服务,推动形成产业集群。开展农村创业创新人才培训行动,评选全省十大杰出新型职业农民、推介农村创业创新优秀带头人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聚焦关键核心领域高层次人才需求,推进重点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实施“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等重点人才工程,积极引进培养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高端经营管理人才、金融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创新柔性引才机制,实施海外专家来粤短期工作资助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实施海外青年人才引进计划,吸引世界知名高校博士来粤开展博士后工作。深入推进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建设,推进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支持港澳台青年人才和高等学校毕业生来粤创新创业。建设汕头华侨试验区等华侨华人创新创业基地,探索建立华侨华人创新创业综合服务体系。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大力吸引“海归人员”来粤创新创业。落实国家对外国留学生的创业政策,鼓励外国留学生来粤创新创业。实施省人才优粤卡政策,给予持卡的高层次人才本地居民待遇,并提供各类优惠便利服务。深入推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全面实施出入境便利措施,完善外国高层次人才由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机制,实现工作许可、签证和居留有机衔接。(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港澳办、省台办、省侨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落实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加大创新成果转化评价权重,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加大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力度及收入分配倾斜,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与奖励制度,探索完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益用于科研团队(个人)的激励部分、单位承担的各类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部分暂不列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横向课题经费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及结余经费可以全部奖励项目组,科技人员的报酬及项目结余经费奖励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进一步完善科研人员兼职取薪、离岗创业、工资待遇等政策,落实国家相关社保政策。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完善科研人员在企业与事业单位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构建全链条创新创业孵化育成体系。实施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行动,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全链条孵化育成体系。大力建设专业孵化器群,引导孵化器、众创空间建立专业化服务体系,支持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细分领域建设平台型众创空间。推动创业投资机构与孵化器、众创空间全面对接,实现全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科技金融服务的“全覆盖”。深入实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支持创投孵化器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相应扶持政策。开展全省大型骨干企业“双创”示范建设,制造业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快建设“双创”示范基地。深入推进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园区、深圳南山区、深圳福田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中山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实施省创业孵化基地提升发展行动,打造一批创新创业要素集聚、服务专业、布局优化的“双创”重点区域和支撑平台。建设30家高水平省级“双创”示范基地,构建多元化的“双创”生态体系。推进江门市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整合创建一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办好全国“双创”活动周系列活动和“创客广东”“众创杯”“创青春”等创新创业大赛。(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化创新创业政务环境。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压缩开办企业环节和时间。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行商事登记银政直通车服务。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措施的过程中全面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及时废止或修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加大对行政性垄断案件的执法查处力度。制定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规范“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实现市场监管检查和执法检查事项随机抽查全覆盖。实施办税便利化措施,持续升级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完善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制度。(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省有关部门要细化工作任务和进度安排,加大政策实施力度。省发展改革委要适时开展跟踪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