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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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 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8-04-13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联装﹝2018﹞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2018年4月3日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制造强国、科技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建设,推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推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定期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相关信息。

    第四条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

    本规范所称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章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及测试车辆

    第五条 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 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 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 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 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 具备对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与测试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四) 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 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 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七) 经测试主体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规程,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 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三) 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 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2、3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

    1. 车辆控制模式;

    2. 车辆位置;

    3. 车辆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

    4. 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5. 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6. 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7. 反映测试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8. 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9. 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五) 测试车辆应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省、市级政府发布的测试要求以及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

    (六) 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检测验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的项目。

    第三章 测试申请及审核

    第八条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辖区内道路选择若干典型路段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测试主体向拟开展测试路段所在地的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道路测试申请。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 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但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当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

    (三) 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四)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 测试主体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

    (六) 获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七) 测试方案,包括测试路段、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八)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第十条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审核测试申请,为审核通过的测试车辆逐一出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见附件2),定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测试通知书应当注明测试主体、车辆识别代号、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测试路段等信息。其中,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二条 如需变更测试通知书基本信息的,由测试主体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变更后的测试通知书。

    第十三条 测试主体凭测试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向测试通知书载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十四条 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区域应当根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应当超过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

    第十五条 已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测试车辆,如需在其他省、市进行测试,测试主体还应申请相应省、市的测试通知书,并重新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但是,相应省、市级政府准许持其他省、市核发的测试通知书、临时行驶车号牌在本行政区域指定道路测试的除外。

    第四章 测试管理

    第十六条 测试车辆应当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上路行驶。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和测试项目开展测试工作,并随车携带测试通知书、测试方案备查。

    第十七条 测试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标示“自动驾驶测试”字样,提醒周边车辆注意。

    第十八条 测试驾驶人应始终处于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位上、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

    当测试驾驶人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及时接管车辆。

    第十九条 测试过程中,测试车辆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货物。

    第二十条 测试过程中,除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测试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路段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第二十一条 测试主体应每6个月向出具测试通知书的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测试报告,并在测试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测试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2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报告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情况。

    第二十三条 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测试通知书:

    (一)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为测试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二) 测试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三)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测试车辆方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撤销测试通知书时应当一并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转交给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地公安交管部门;未收回的,书面告知核发地公安交管部门公告牌证作废。

    第五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驾驶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期间发生事故时,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测试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七条 测试主体应在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根据系统请求,驾驶人需要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响应请求,驾驶人可以对系统请求不进行响应;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操作,不需要驾驶人介入。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 原文来源:http://xxgk.miit.gov.cn/gdnps/wjfbContent.jsp?id=612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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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能网联汽车是我国抢占汽车产业未来发展制高点的国家战略,是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的重要突破口,是关联众多重点领域协同创新、构建新型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载体,对塑造产业生态、提高交通安全、实现节能减排等具有重大意义。 9月18日,2018世界智能网联汽车大会在上海召开。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王江平在大会致辞中指出,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大力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对于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意义重大。 本次大会一是全面展示了智能网联汽车最新技术水平,二是大力推动了智能网联汽车全球创新资源集聚,三是一致达成了长三角智能网联汽车一体化发展共识,四是率先扩大了智能网联汽车开放道路测试区域范围,五是加快完善了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发展布局。 多部门协作 务实推进产业发展 王江平指出,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与各相关部门沟通协作,统筹推进顶层设计、协同创新、标准法规等各项工作,积极务实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和产业加快发展步伐。 一是统筹协调,推动成立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车联网产业发展专项委员会,强化产业发展的统筹;发挥中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联盟的协调作用,为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标准、测试等方面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5G技术在车辆应用上的研发验证,批准5G和车联网试验频率使用,率先发布5G系统在中频段内的频率使用规划。 二是支持创新,委托汽车学会组织编制《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路线图》,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指导;推动组建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加快智能网联汽车创新中心建设,搭建上下游及行业间协同创新的平台;在物联网、核高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等重大专项中对车载操作系统、5G技术研发等关键技术研发给予支持。 三是规范标准,制定发布《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成立全国汽标委智能网联汽车分标委,加快国内重点标准制修订,全面参与国际标准法规的制定与协调。还会同公安部、交通部联合出台《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编制发布《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规程(试行)》。 四是测试应用,支持上海、北京-河北、重庆、浙江、吉林长春、湖北武汉、江苏无锡等地区建设测试示范区。上海已完成200余个测试场景及开放道路V2X测试环境一期的建设,北京完成12.8公里开放道路改造并面向全球开展智能驾驶测试验证服务,重庆搭建了LTE-V测试基站和智能交叉路口基础设施。 创新驱动 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 王江平表示,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一步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深化改革开放、强化技术创新,在创新驱动、安全保障、标准引领、环境营造上狠下功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更高质量、更快速度发展。 创新驱动,就是加快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突破,推进新型架构设计、传感器融合、车载计算平台开发等,抓好5G通信技术在汽车上的测试和应用;安全保障,就是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全生命周期信息安全防护设计,构建包含预测、防护、检测、响应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标准引领,就是加强自动驾驶技术、测试验证、信息安全等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构建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环境营造,就是推动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的法律法规制修订,研究制定促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的支持措施,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道路智能化改造,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跨产业、多技术融合的特点突出,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协同推动。王江平强调,一直以来,中国汽车产业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目前中国汽车市场已是全世界最为开放的汽车市场之一,几乎所有知名国际汽车集团公司在中国都设有合资企业,并获得了良好回报。今年,中国政府进一步加大汽车产业对外开放力度,主动降低了汽车产品进口关税,制定了汽车产业放开外资投资限制的时间表,并已经放开了新能源汽车和专用车外资投资股比限制。中国政府愿意进一步加强与各国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政策、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欢迎国外汽车企业与中国汽车产业界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以合作促发展,以协同促共赢,共同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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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4-10
    •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做好绿色能源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优化大型光伏基地和光伏发电项目空间布局。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将其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合理安排光伏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相关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可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光伏项目新增用地用林用草的规划依据。 《通知》强调,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选址建设大型光伏基地;对于油田、气田以及难以复垦或修复的采煤沉陷区,推进其中的非耕地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基地。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光伏发电项目输出线路允许穿越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 《通知》提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具体依据《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分类),根据用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在加快办理项目用地手续方面,通知要求,建立用地用林用草联审机制,并及时办理征地或租赁等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