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车用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 储能系统运行要求》地方标准》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1-06
  • 12月18日,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地方标准DB31/T 1525—2024《车用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 储能系统运行要求》。该文件将于2025年4月1日开始实施。据悉,该文件规定了车用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储能系统的基本要求、安全及运行维护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在上海市范围内以退役车用动力蓄电池作为储能载体,并网点 35kV 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单个并网点储能功率不超过30MW的用户侧中小型储能系统。

    其中明确了,储能系统应具备远程监控系统,具有实时监控、告警提示、历史数据查询、远程控制等功能,而且应具备削峰填谷、容量管理、配套可再生能源自发自用等电能管理功能,也应具备参与电网需求响应等互动模式。

    其中电池管理系统应具备诊断梯次利用电池或电池管理系统的异常运行状态,上报相关告警信号至能源管理系统和储能变流器的功能。能源管理系统应具备接收并显示BMS上传的梯次利用电池电压、电流、电池能量状态、功率、温度及异常告警等信息的功能。

    此外,电池管理系统应能就地和远程对梯次利用电池运行参数、告警、保护定值进行设置,并应具备梯次利用电池的保护功能,能发出告警信号和跳闸指令,实施就地故障隔离。

    参与编写单位包括: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杭州煦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智能新能源汽车科创功能平台有限公司、同济大学、威睿电动汽车技术(宁波)有限公司、上海轩邑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上汽集团创新开发研究总院、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大学、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上海瑞浦青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原文来源:https://www.nengyuanjie.net/article/108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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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8-03-27
    •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题1:制定《管理办法》是基于什么背景? 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新能源汽车产销国,动力蓄电池产销量也逐年攀升,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迫在眉睫,社会高度关注。2009-2012年新能源汽车共推广1.7万辆,装配动力蓄电池约1.2GWh。2013年以后,新能源汽车大规模推广应用,截至2017年底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180多万辆,装配动力蓄电池约86.9GWh。据行业专家从企业质保期限、电池循环寿命、车辆使用工况等方面综合测算,2018年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将进入规模化退役,预计到2020年累计将超过20万吨(24.6GWh),如果按70%可用于梯次利用,大约有累计6万吨电池需要报废处理。动力蓄电池退役后,如果处置不当,随意丢弃,一方面会给社会带来环境影响和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也会造成资源浪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国务院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有利于保护环境和社会安全,推进资源循环利用,有利于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对于加快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作为一个新兴领域,目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和困难:一是回收利用体系尚未形成。目前绝大部分动力蓄电池尚未退役,汽车生产、电池生产、综合利用等企业之间未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同时,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法律支撑;二是回收利用技术能力不足。目前企业技术储备不足,动力蓄电池生态设计、梯次利用、有价金属高效提取等关键共性技术和装备有待突破。退役动力蓄电池放电、存储以及梯次利用产品等标准缺乏;三是激励政策措施保障少。受技术和规模影响,目前市场上回收有价金属收益不高,经济性较差。相关财税激励政策不健全,市场化的回收利用机制尚未建立。 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制度,研究建立回收利用管理机制,制定了《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方责任和监管措施,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问题2:《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哪些主要原则?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链条长、环节多、范围广,涉及管理制度、政策衔接及市场机制等诸多方面。我们在《管理办法》编制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原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二是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原则。对动力蓄电池从设计、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回收、利用等各环节提出相关要求;三是有法可依原则。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所有行为及相关方责任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做好与现有政策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四是政府引导与市场相结合原则。在发挥政府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能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在回收体系建设、梯次利用等领域创新市场模式。 基于以上考虑,《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相关主体责任,以动力蓄电池编码标准和溯源信息系统为基础,实现动力蓄电池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责任可究,构建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推动建立完善的标准和监管体系,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健康持续发展。 问题3:《管理办法》的编制过程是怎样的? 《管理办法》编制过程中,我们组织有关研究机构、协会等单位专家,对汽车生产、电池生产和综合利用等企业进行了广泛调研,对我国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现有状况,国外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制度、模式以及技术进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了《管理办法》初稿,并多次征求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同时完成了向世界贸易组织进行通报(WTO/TBT通报)等工作。最终发布的《管理办法》是充分汇集各方意见并达成共识的结果。 问题4:《管理办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具体包括总则、设计生产及回收责任、综合利用、监督管理、附则5部分,31条以及1个附录,内容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 一是确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作为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并对外公布,通过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企业等回收动力蓄电池,形成回收渠道,也可以与有关企业合作共建、共用回收渠道,提高回收率。汽车生产企业还应落实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信息发布等责任要求。同时,梯次利用企业作为梯次利用产品生产者,要承担其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责任,确保规范移交和处置。 二是开展动力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针对动力蓄电池设计、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回收、利用等产业链上下游各环节,明确相关企业履行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构建闭环管理体系。 三是建立动力蓄电池溯源信息系统。以电池编码为信息载体,构建“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动力蓄电池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责任可究。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全过程实施信息化管控,是《管理办法》的核心管理措施。《管理办法》对汽车生产、电池生产等企业明确提出溯源管理要求,各相关企业应及时上传相关信息。 四是推动市场机制和回收利用模式创新。《管理办法》重视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探索新型商业模式,如发起和设立产业基金以及研究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加快形成市场化机制,推动关键技术和装备的产业化应用。同时,支持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产学研协作,以市场化应用为导向,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模式创新。 五是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最大化。为最大化利用退役动力蓄电池剩余价值,《管理办法》鼓励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则,开展动力蓄电池的再利用。对具备梯次利用价值的,可用于储能、备能等领域;不具备梯次利用价值的,可再生利用提取有价金属。通过对动力蓄电池的多层次、多用途合理利用,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与经济效益。同时,与已实施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等管理政策相衔接,推动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六是明确监督管理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制定拆卸、包装运输等相关技术标准,构建标准体系,并建立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管理制度。同时,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合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企业强制性认证证书、公开企业履责信息、行业规范条件申报及公告管理等措施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问题5:为落实《管理办法》要开展哪些工作? 《管理办法》现已出台,如何贯彻落实好是关键,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回收利用体系。推动汽车生产企业加快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公布回收服务网点信息,确保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引导汽车生产、电池生产、综合利用等企业加强合作,通过多种形式形成跨行业联合共同体,建立有效的市场化机制。我们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目前已推动成立了回收利用产业联盟,积极鼓励创新商业模式。 二是实施溯源管理。对动力蓄电池进行统一编码,并开展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是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的重要手段。已组织开发了“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将于近期启动运行,实施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的全生命周期信息采集,做好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的在线监测,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三是完善标准体系。在已发布动力蓄电池产品规格尺寸、编码规则、拆解规范、余能检测等4项国标基础上,加快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有关标准的研究和立项工作,推动发布一批梯次利用、电池拆卸、电池拆解指导手册编制规范等国标,并支持开展行业、地方和团体相关标准制定。 四是抓好试点示范。近期将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启动试点示范,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先行先试,开展梯次利用重点领域示范。通过试点示范,发现问题,寻求解决方案。培育一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标杆企业,探索形成技术经济性强、资源环境友好的多元化回收利用模式。我们积极推动中国铁塔公司开展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试验,目前已在12个省市建设了3000多个试验基站,取得了较好效果。 五是营造发展环境。加强与已出台的新能源汽车等有关政策衔接,研究财税、科技、环保等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或设立产业基金,推动关键技术和装备的产业化应用。 推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保障新能源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同时,我们也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顺利进行。
  • 《七部门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8-07-26
    •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能源局 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8〕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生态环境、交通、商务、市场监管、能源主管部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函〔2018〕68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组织对有关地区及企业申报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进行了评议。经研究,确定京津冀地区、山西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青海省、宁波市、厦门市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为试点地区和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试点实施方案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计划,明确各项任务分工,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确保完成试点目标任务。 二、注重区域协作。各试点地区要与周边地区建立联动机制,破解影响和制约协作开展的瓶颈问题。结合各自产业基础和特点,充分发挥区域互补优势,开展废旧动力蓄电池的集中回收和规范化综合利用,促进形成以点带面的协同发展格局,实现跨区域产业链融合发展。 三、统筹推进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汽车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回收服务网点,充分发挥现有售后服务渠道优势,与电池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合作构建区域化回收利用体系。做好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信息公开,采取回购、以旧换新等措施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 四、积极探索创新商业模式。要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密切合作,形成跨行业利益共同体。利用信息技术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建设第三方商业化服务平台和技术评估体系,探索线上线下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新型商业模式,形成成熟的市场化机制。 五、统筹产业布局和规模。结合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动力蓄电池退役量等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报废汽车、电子电器拆解以及有色冶金等产业基础,统筹布局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适度控制拆解和梯次利用企业规模,严格控制再生利用企业(特别是湿法冶炼)数量,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六、强化科技支撑。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平台及第三方认证机构等各方面优势,促进产学研用合作,重点加强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建立完善动力蓄电池绿色制造、回收利用及处置污染防控等标准体系,形成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机制。 七、抓好项目建设。以重点建设项目为抓手,带动试点工作整体推进,解决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高效再生利用等突出瓶颈问题,树立一批行业标杆企业,建设一批示范工程,促进相关标准及政策措施逐步完善。 八、加大政策支持。制定出台支持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与相关产业政策的对接,充分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加大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项目的支持力度。 九、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要按照试点实施方案目标、任务等要求,做好组织协调,通过重大项目建设保证示范工作落实。加强与试点地区的对接合作,发挥自身优势,在梯次利用商业模式构建、关键技术研发、标准规范研究及信息化平台建设等方面加强创新。 十、加强过程管理。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注重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优化试点方案,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推进。 十一、做好宣传解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环境安全风险及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提升社会公众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问题重要性的认知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二、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地区和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要对试点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在试点期满后组织开展试点评估,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推动在全国范围内构建完善、高效、规范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其他非试点地区也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研究提出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备案。要加强政府引导,推动汽车生产等相关企业落实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责任,构建回收利用体系和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加强与试点地区和企业的经验交流与合作,促进形成跨区域、跨行业的协作机制,确保动力蓄电池高效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能源局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