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了电却卖不出?两部门发文破解弃能难题》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19-06-27
  • 面对资源和环保的压力,我国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正在持续扩大。2018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1.87万亿千瓦时,但在同年,弃水、弃风、弃光电量加起来超过1000亿千瓦时,与三峡电站2018年全年的发电量大致相当。  

    为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长效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等。  

    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问题凸显  

    2012年以来,我国风电、光伏发电快速发展,水电保持平稳较快发展。2018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26.7%。2019年一季度,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388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3%。其中,光伏发电44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6%;生物质发电24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6.7%。  

    在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同时,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的送出和消纳问题开始显现。2019年一季度,新疆、甘肃和内蒙古弃风率分别为15.2%、9.5%和7.4%;全国弃光率2.7%,新疆(不含兵团)、甘肃和青海的弃光率分别是12%、7%和5%。  

    四川乐山太阳能研究院院长姜希猛教授是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他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人大代表年年都在全国两会上提出,但消纳存在很大难度。如四川甘孜州大渡河上水电站众多,光是其中一座水电站的年弃水电经济损失就达10亿元。这主要是各地可再生能源基地是先建的,电网、用户等与基地对接不是很顺畅。在没有消纳责任要求约束和现有电力电网规划、建设、运行方式下,电源电网统筹协调能力不足,导致本地消纳和外送能力潜力无法发挥。  

    国家能源局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弃风主要集中在新疆、甘肃地区,弃风电量和弃风率都比较高;内蒙古弃风率已大幅下降,但因装机量大,弃风电量仍然较高;吉林、黑龙江的弃风率也较高;水电主要是西南水电存在送出问题。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其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姜希猛说,《通知》实行消纳保障机制,也符合可再生能源优先利用的法律要求。可再生能源消纳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加强合作、共同努力,联合推动保障机制的落地。  

    建立消纳的强制性市场份额标准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借鉴国际经验,《通知》提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就是在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总体框架下,依法建立强制性市场份额标准。即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要求承担消纳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或用电量,均应达到所在省级行政区域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相对应的消纳量。实行消纳保障机制的目的就是促进各省级行政区域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同时促使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公平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责任,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长效发展机制,促进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建设。  

    “从之前的‘配额制’改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后,更能体现政策的主要目的和作用,即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智汇光伏创始人王淑娟说。  

    此外,《通知》明确,逃避消纳且不按要求整改的市场主体将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目前,受系统调峰能力不足、市场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影响,我国可再生能源还存在比较突出的限电问题。  

    “消纳保障机制对政府部门、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等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负责人说,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对超额完成消纳责任权重,或超过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的省级行政区域予以奖励,对未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要求限期整改,将消纳量与全国能源消耗总量、强度“双控”考核挂钩;所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未履行消纳责任的电力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逃避消纳社会责任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市场主体,依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  

    不会对终端电力用户产生明显影响  

    实施保障机制会不会影响终端电价?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负责人表示,《通知》实施后,对终端电力用户,共同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通过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向其他市场主体购买消纳量或绿色电力证书,正常情况下可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对于确因用户自身原因未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情况,在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总体供应充足情况下,设计合理的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交易及绿证交易机制,可保证用户终端用电成本基本不上升,不会对终端电力用户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明显影响。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研究员时璟丽说,实施消纳保障机制的一个直接目的是促进各地区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为鼓励先进和激发地方的积极性,形成正反馈氛围。  

    据统计,全球共有100多个国家或联邦州(省)实施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英、澳、美等电力市场成熟的国家也普遍采用消纳保障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2019—2020年,风电开发以消纳存量核准项目为主,发展区域及模式的均衡态势将会得以延续。”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陶冶表示,消纳中最为重要的是解决省间壁垒的问题,增加地方政府可再生能源购电意愿。“今年弃风率降到6%左右是可以期待的,明年确保全国平均弃风率降低到5%以下。”  

    “当前,各地电网企业的业务也在转型,在可再生能源方面介入程度也在深化,积极性大幅提升。”姜希猛说,但是电网建设、线路扩容等建设周期长,投资较大,需要各部门紧密协调配合,消纳保障机制的建立健全,以及消纳的效果还有待观察和确认。  

    陶冶说,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是《通知》目前阶段最为明确的目标,但从远期看,是为相关激励政策改革打下基础。平价上网之后,固定标杆价格没有了,项目补贴没有了,可再生能源该如何引导值得思考。   

    能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提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区域的消纳责任权重落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消纳实施方案。为确保消纳实施方案及相关措施得到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实施方案应报请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该负责人介绍,省级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在技术体系上比较容易实现消纳的组织实施工作。电网公司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依据有关省级政府批准的消纳实施方案,负责组织经营区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纳。  

    承担消纳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第一类市场主体为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第二类市场主体为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一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第二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

相关报告
  • 《上海发文!可再生能源项目度电补贴0.05-0.3元!》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5-31
    • 5月30日,上海发改委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其中名提出: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项目,对可再生能源项目按程序给予0.05元/千瓦时—0.3元/千瓦时的资金支持。 鼓励民营企业投建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共享充电桩示范小区、高水平换电站等示范项目,对充电设备给予30%—50%的设备补贴,对充电站点和企业给予0.05—0.8元/千瓦时的度电补贴,落实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免收电力接入工程费等措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发改规范〔2023〕6号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提振民间投资信心、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5日 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民间投资是全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是上海市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耕耘者、建设者、分享者。为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 1.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依法开展投资。各区、各部门推进民间投资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编制服务办事指南,细化服务标准,明确办理时效,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在浦东新区试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通过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许可经营项目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标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材料,即可取得行政许可。(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审改办、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2.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发布和重要政策宣传推介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的项目及上海“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滚动列入年度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由市重大办负责协调推进。支持民间投资与国有资本联合,通过合资共设、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共同参与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的设计、施工、原材料、设施设备供应等,在招投标中一视同仁,坚决破除隐性壁垒。(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重大办、市国资委) 3.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在政府投资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在企业投资领域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不得拒绝使用保函。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算主管部门要在预算编制环节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银保监局) 二、优化民间投资环境 4.加快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修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目录,进一步下放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全面推进落实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纳入建筑师负责制试点且已投保注册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项目,经责任建筑师告知承诺,在具备相关审批要件后,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不再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核发前置条件。巩固提升“多测合一”改革成效,全面推广“桩基先行”,全面推进“水电气网联合报装”,推进民间投资一站式办理施工许可,一次申请并联审批,一次性核发电子证照。(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5.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按照50%幅度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6.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优化土地市场交易环节,对采取定向挂牌以及仅有一人报名参与竞拍的出让地块,取消现场交易环节,民间投资可以直接电子挂牌交易并确认竞得。产业用地地价实行底线管理原则,工业用地最低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研发用地最低可按本市研发用地基准地价出让。弹性年期到期续期时的土地价款,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经集体决策,可按照原出让合同约定价格,综合评估确定续期价格。支持民间资本组建基金,参与存量产业园区转型升级,涉及规划调整给予支持。鼓励存量产业用地提容增效,按照规划和产业导向,民间投资存量工业和仓储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7.降低市政公用接入成本。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费用。(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 8.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政商定期沟通机制,各级领导干部通过深入调研等方式,为民营企业解难题、办实事。健全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在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项目落地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事业单位要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 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责任部门:市工商联、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9.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建设和管理领域的民营企业争创上海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定期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评选,加强对民营企业参与我市重大工程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营造鼓励民营企业干事创业、更好发挥作用的浓厚氛围。(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联) 三、完善民间投资融资服务 10.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在全市41个主要执法领域分两批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进一步便利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优化“一网通办”“随申办”融资信用服务功能和设置,加强与银行合作深化“联合建模全流程放贷”创新试点,助力中小微企业更加便捷、精准获取融资服务。推动公共信用信息数据上链工程,优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上海)”网上平台信用修复结论共享和互认机制,推动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同步更新公共信用修复结论,实现“一次申请、同步修复”。(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司法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市级主管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11.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平台优势,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消费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发行REITs产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REITs产品战略配售。支持民营企业在沪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将不同地区资产进行整合优化后通过基础设施REITs充分盘活。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报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基金)、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项目。落实“应科尽科”,支持符合科创板定位、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等要求的未上市民营企业到科创板上市,已在境外上市的民营企业回归科创板上市。(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 12.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优化完善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进一步增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优化批次业务占比要求,稳步提升民营企业首贷率。(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 13.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推动金融机构积极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支持。稳步提高新发放企业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对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和与融资相关费用支出,督促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推动民营企业平均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滚动实施中小微企业信贷奖补政策,对在沪银行申报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产品“应纳尽纳”,优化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奖励考核,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持续推进无缝续贷增量扩面,在符合各行授信管理要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到“零门槛申请、零费用办理、零周期续贷”。(责任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 四、引导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14.支持民间投资科技创新。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等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支持民营企业申报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对获得认定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开办费和经营奖励。鼓励民营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产业上下游等建立多种形式技术联合体,申报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加大对民间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力度,持续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民营企业和上海市重点服务独角兽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支持鼓励有技术优势的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5.加大三大产业民间投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深度参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产业高地建设,全面落实好三大产业相关的各项资金补助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优秀产业人才纳入“产业菁英”,实施重点产业人才专项政策保障。充分依托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检查、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加强对民营企业研发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创新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注册申报的指导。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动态纳入本市研发用物品“白名单”、进出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优化通关流程、缩短通关时间。统筹全市政府投资的高性能计算资源,为民营企业提供中立普惠、持续迭代、安全可靠的公共算力资源。(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委、上海海关) 16.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新型基础设施。延长新型基础设施项目贴息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底,提供最高1.5个百分点的利息补贴。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等引导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广泛参与数据、算力等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补需方”改革,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通过政府采购、租用等方式使用民间投资的数据储存和算力资源;通过科技创新券支持民营企业租用算力、存储资源;推动政府部门租用民间投资专用算力支持大语义学习、元宇宙、时空底图等专业场景应用。(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科委、市国资委、市大数据中心) 17.强化绿色发展领域民间投资支持。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项目,对可再生能源项目按程序给予0.05元/千瓦时—0.3元/千瓦时的资金支持。鼓励民营企业投建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共享充电桩示范小区、高水平换电站等示范项目,对充电设备给予30%—50%的设备补贴,对充电站点和企业给予0.05—0.8元/千瓦时的度电补贴,落实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免收电力接入工程费等措施。(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电力公司) 18.稳定房地产民间投资。运用好专项借款、配套融资等相关政策措施,扎实推进“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民间投资参与“两旧一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 19.促进民间投资参与社会民生服务。进一步放宽对社会办医医疗设备的配额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利用存量空间资源,建设养老、体育、社会福利等项目,养老等社会领域民间投资新建项目实现整体地价水平与标准厂房类工业基准地价相当。支持更多市场主体参与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支持民办高校发展,制定新一轮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实训中心建设投资补助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市民健身设施补短板重点项目,市级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按实际投资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给予补助。用好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电影事业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旅游发展等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文创、旅游等民间投资项目。(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教委、市体育局、市文化旅游局、市财政局) 20.鼓励民间投资参与乡村振兴。鼓励以市场化方式在乡村振兴领域设立投资基金。针对农村低效闲置的各类资源,加大盘活利用力度,鼓励民间资本进行整体开发,发展特色种源产业,做强农业品牌,做精数字农业,打造绿色农业高地。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结合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创新开发模式,引入产业内核,形成特色产业空间。(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文化旅游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崇明区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来源:国际能源网/储能头条
  • 《可再生能源发电助推农村能源革命》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8-16
    • 广大农村地区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是落实碳达峰目标、大力发展新能源的重要增长极。2023年3月,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的通知》,并印发《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方案》,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统筹城乡清洁能源发展成为主要模式。本文聚焦以电为中心的农村能源转型路径,结合首个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兰考县)实际工作以及全国典型县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实践,深层次剖析县域规模化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亟待处理的三对关系,进而提出电力助推农村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开发相关建议,为新一批试点县提供经验借鉴,助力农村能源革命向纵深推进。 一、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成为推动县域能源转型的主力军 县域是能源转型实施的基本单元,更是落实国家“双碳”目标、助推能源转型发展的重要阵地,承载了90%的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发电装机规模快速扩张。 (一)首个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成效显著 2018年7月,国家批复《兰考县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建设总体方案(2017-2021)》,兰考县紧抓试点建设机遇,积极推进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系列项目建设,全方位探索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应用,实现电力消费由“远方来”到“身边取”转变。自2018年试点建设以来,兰考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快速增长,截至2022年底,全县新能源装机超过116万千瓦,较试点前增长超过三倍,本地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达到87.4%,支撑兰考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由49%增长至67%,2022年4月8日至12日实现连续5×24小时本地全清洁能源供电,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大幅提升。 (二)非试点县以电为纽带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在“双碳”目标下,非试点县立足本县实际,主动探索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有效模式。调研结果显示,65%的县域紧紧围绕可再生能源发电这一成熟技术应用创新,推进本县域能源转型发展。湖北广水市建成首个县域级100%新能源新型电力系统,形成以新能源供电为主体、与大电网柔性互联、源网荷储协同互动、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未来电网新形态和能源可持续发展新模式。预计支撑全年100%新能源独立供电时间占比超过70%、新能源供电量占比超过80%。浙江缙云县建设全国首个乡村生态氢能示范工程,发挥新型电力系统和能源互联网作用,利用当地丰富的水、光、生物质等自然资源制备高纯度的绿氢与生物天然气,助力乡村共同富裕。青海共和县创新立体化生态光伏发展模式,建设塔拉滩太阳能生态发电园区,吸引入驻新能源企业84家,总装机容量8430兆瓦,累计发电量突破500亿千瓦时,占青海省比重58.7%,相当于全青海省半年的社会用电量。 二、县域规模化可再生能源发电开发需要处理好三对关系 “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千家万户沐光行动”深入实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开发助力县域绿色发展成为共识,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快速增长,一些矛盾也逐步显现,亟需重点关注。 (一)开发节奏上要处理好“快慢关系” 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持续进步,开发建设成本不断下降,已全面进入平价无补贴发展新阶段,叠加农村空间与资源优势以及政策因素,装机规模陡增。乡村振兴战略纵深推进促进农村地区用电需求持续释放,但可再生能源开发速度远超负荷增长速度,对电网建设和电力系统运行带来新挑战。 一是分布式光伏建设速度快与配电网升级改造周期长匹配难。分布式光伏建设周期短,井喷式建设并接入配电网,基本上是在“消费”原有电网系统的接入裕量。随着分布式光伏持续接入,以农村电网为典型代表的县域配电系统将从放射状无源网变为具有大量分布式电源的有源网,传统的规划建设理念难以维系,加上配电网升级改造周期长,源网不匹配导致电网设备运行风险日益凸显。比如,因分布式光伏发电引起的配电网反向重过载问题日益突出,配电变压器烧毁现象时有发生。为保证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高质量建设,要有序引导分布式光伏建设节奏,实现分布式电源与配电网承载能力协同发展。 二是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快速增长与本地用电负荷缓慢释放匹配难。规模化可再生能源接入县域电网,本地电力供应快速增加,但受风光出力不确定性影响,叠加县域电网调节性资源匮乏,源荷难以实时匹配,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就地消纳存在困难,甚至出现省网频繁出现火电机组压至最低、集中式新能源全停调峰,分布式光伏发电已无法就地就近消纳,甚至层层上送至特高压电网的现象。可再生能源高速开发虽促进了县域能源供给的清洁化转型,但开发节奏快慢要与本地负荷发展相适应,才能实现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就地服务县域能源清洁发展的初衷。 (二)开发模式上要处理好“权责关系” 在国家政策引导下,新能源设备厂商、渠道商、新能源企业等市场主体蜂拥而至,积极推进县域新能源开发模式创新。分布式光伏利用农民闲置屋顶,在生产绿色电能同时还能为农民创收,成为县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最活跃的要素。然而,一些深层次的、长远的问题仍要公平处理,方能确保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行稳致远。 一是处理好农民与分布式新能源企业间的利益问题。农户出屋顶+厂商出设备+银行出资金+新能源企业负责运维的模式成为主流,短期内大大加快了农村地区光伏开发进程。以河南为例,2022年分布式光伏新增装机全国第一,新增容量占分布式光伏全年新增总量比重达到89%。但从长远来看,农民的付出和收入是否匹配、经营分布式光伏的新能源企业是否尽到相应的义务等方面,还有很多需要商榷的地方。从实际调研来看,部分开发主体借用商业模式创新,与农民签订看似公平的协议,快速提升分布式光伏市场占有率,一定程度上影响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调研结果显示,在光伏实际开发过程中,光伏企业获得了80%以上的光伏发电收益,却利用户用光伏由农民备案报装等方式,逃避了建设运行安全职责。农户月收益仅百元左右,却可能承担着长达十几年的屋顶租赁责任、光伏设备管护责任。此外,部分光伏企业利用百姓缺乏辨别能力,采用虚假宣传、欺诈投资等手段,向老百姓承诺虚高的发电收益,甚至利用“光伏贷”损害百姓利益。 二是处理好分布式电源与其他电源间的公平性问题。按照现行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基本不参与电力系统调峰和辅助服务费用分摊,主要靠常规电源和集中式新能源场站承担调节任务。随着屋顶光伏规模不断扩大,其他电源的调节任务日益繁重。以某中部省份为例,近两年统调火电利用小时数持续保持低位,较全国平均水平低750~1100小时,集中式光伏电站利用率已经降至90%左右。此外,与集中式场站相比,屋顶光伏不承担汇流线路、升压变电站等设施投资,整体投资回报相对较高,更应该与其他电源共同承担调节义务。 (三)系统运行上要处理好“内外关系” 县域规模化可再生能源开发对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是一把“双刃剑”。从县域电力系统自身来看,本地清洁电力供应能力大幅提升,减少了外部化石能源输入,加速了地区清洁低碳转型步伐;从全省电力系统一盘棋来看,县域电网功能形态、运行方式,电力系统电力电量平衡基础、安全稳定运行机理发生深刻变化,增加上级电网运行调度难度。 一是注重县域电网内部智慧运行能力建设。县域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持续上升,出力与负荷存在时空差异,加之县域内部可调节资源匮乏,可再生能源发电难以实现就地消纳,需要通过大电网进行消纳,以确保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以全国首个农村能源革命试点为例,可再生能源装机是平均负荷的6倍,但仍然有37.4%电量由外部电网供应。针对县域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坚持本地资源服务本地能源转型的思路,紧紧围绕“对内智能”的建设原则,推进源网荷储全要素优化布局、多元调节资源丰富可控、全环节设备状态全息感知、数字化调控手段全面覆盖,确保试点县域各电压等级设备智能运行,最大限度实现清洁电力本地消纳。 二是注重县域电网外部友好互动能力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化接入县域电网,潮流双向流动,可再生能源出力高峰时段送上级电网,出力低谷或者不出力时刻从上级电网吸纳电力,导致县域电网断面“大开大合”现象时常发生,甚至完全挤压大电网调节空间,带来运行风险进而造成弃电。针对以县域为单元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这一大趋势,要坚持“对外友好”的原则,推进县域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着力构建源网荷储一体化运行策略体系,保障各要素收益与责任对等,通过智能控制和价格引导,实现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源网荷储分层分区自平衡、县域电网与外部电网经济高效协同运行。 三、高质量实施农村能源革命试点相关建议 (一)推动乡村地区源、网、荷、储协调发展 坚持“量”“率”协同原则,科学评估分布式电源最佳接入方式与极限接入容量,引导新能源有序接入。研究制定乡村地区储能发展实施指导意见,明确储能配置原则、应用模式、市场机制,推进集中式风电光伏、整县规模化分布式光伏按照一定比例租赁共享储能,推动多元储能与农村配网协调发展,促进县域发用电就地平衡。 (二)探索多元新兴要素接入和融合的运营模式 鼓励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发展,探索智慧能源、微电网、虚拟电厂等多种商业模式,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促进形成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的内生动力。同时,根据各省光资源与开发条件差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支持地方发展新能源+特色产业,推动新能源与各领域融合发展。 (三)建立新能源和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机制 加快推动分布式电源进入电力市场,通过中长期交易规避风险、现货市场发现价格,绿电交易体现价值,充分发挥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低边际成本、高附加值优势,促进新能源高效消纳。同时,建立配建储能转独立储能机制,明确新型储能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制定新型储能参与现货、辅助服务等各类市场交易的准入、交易、结算细则,建立适应其生产运营特性的商业模式,促进新型储能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