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防洪体系与评价》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与防治领域信息门户
  • 编译者: 徐慧芳
  • 发布时间:2006-04-06
  • 长江是中国最大的河流,也是世界上第三大河流。频繁而严重的洪涝灾害一直是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按照“蓄泄兼筹,以泄为主”的防洪指导方针及“江湖两利,左右岸兼顾,上中下游协调”的指导原则,长江流域特别是中下游地区开展了堤防整修加固。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形成了由堤防、部分支流水库、蓄滞洪区、河道整治工程及非工程措施组成的长江防洪体系。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提出了对如何进一步提高长江的整体防洪能力和流域防洪管理的建议。
  • 原文来源:http://www.cws.net.cn/Journal/cwr/200303B/19.htm
相关报告
  • 《《长江保护法》构建长江流域生物保护新体系》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lifs
    • 发布时间:2021-03-05
    • 《长江保护法》构建长江流域生物保护新体系 .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最丰富的河流之一,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但长期以来,受拦河筑坝、水域污染、过度捕捞、航道整治、挖砂采石、滩涂围垦等影响,长江水生生物状况日益恶化,形势严峻。对此习近平总书记痛心疾呼:“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简称“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突显长江生态健康状况的关键显性指标――水生生物保护,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为基本原则,构建了既突出重点又统筹整体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新体系,为强化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强化重点水域捕捞控制制度 长江保护法与渔业法等法律相衔接,强化了对长江重点水域捕捞活动的控制。一是明确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二是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这使得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和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和重点水域暂定10年禁捕等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比渔业法的规定更直接、更明确。 同时,长江保护法对于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重点水域禁捕期内从事生产性捕捞的罚则的设定,相较于渔业法的规定在处罚类型和幅度上都更为严厉,在罚款数额上明确了下限,并将电鱼、毒鱼、炸鱼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上限提高到10万元。此外,对于收购、加工、销售在水生生物保护区或者重点水域禁捕期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明确了法律责任和处罚部门,弥补了渔业法在此方面的不足,对长江禁捕监管执法形成了及时而有力的法律支撑。 重视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 栖息地对水生生物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关键性意义。栖息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破碎化、隔离是造成水生生物衰退和珍稀物种濒危的主要因素。因此,保护栖息地是保护水生生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和关键性措施。长江保护法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相衔接,突出了对水生生物栖息地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 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长江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由国务院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长江流域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制定修复方案和行动计划;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 要求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施、河湖连通、生态调度、灌江纳苗等多种措施,充分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 管控采砂活动。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数量。 加强水生生物物种保全 长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水生生物多样性丰富,有4300多种生物,其中特有鱼类180多种,是我国重要的淡水水生生物遗传资源库。物种保全是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的重要目标之一,在长江保护法中从多个方面得到了加强。 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对长江流域标志性重要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的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水生生物救护。 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规定国务院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长江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制定修复方案和行动计划,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 从生态整体性多角度支撑水生生物保护 除了上述直接针对水生生物保护的规定外,长江保护法有关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的诸多规定,都从不同的角度形成对水生生物保护的支撑。 水污染防治。 良好的水质是水生生物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水污染是威胁长江生物的重要原因之一。长江保护法有关水污染防治的规定,均对水生生物保护具有支撑作用。特别是以下几个方面尤其重要:一是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包括农业农村部门在内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二是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河湖岸线特殊管制。 河湖岸线对水生生物栖息地维护及其生存繁衍均有重要支撑作用。长江保护法加强了对河湖岸线的保护,规定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由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修复规范,确定岸线修复指标;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同时还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生态用水保护。 长江保护法从多个方面对生态用水保护进行了规定,涉及水生生物保护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重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保障长江河口咸淡水平衡。在长江流域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应当经科学论证,并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对长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对跨长江流域调水实行科学论证,加强控制和管理。实施跨长江流域调水应当优先保障调出区域及其下游区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统筹调出区域和调入区域用水需求。实施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改善长江流域河湖连通状况,恢复河湖生态流量,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 湿地保护。 湿地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对保持生物多样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江保护法规定加强湿地保护,要求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发布长江流域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名录及保护范围,加强对长江流域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完善科学支撑体系 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需要全面系统且强有力的科学支撑,为此长江保护法从标准、评价、调查、监测、信息、风险预警、咨询、评估、论证等多方面健全科学支撑体系。 规定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标准体系。 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并将结果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 规定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每十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已经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等开展科学技术等专业咨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长江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 健全组织体制保障 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与生态保护、修复及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需要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尤其是各级政府各部分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协同合作。为此,长江保护法首先规定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河湖长的保护责任,并进一步明确要求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作者系上海海洋大学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院长、渔业法律法规研究与咨询中心主任) 来源:中国农村网、《农村工作通讯》 编辑:蔡薇萍 .
  • 《长江流域2017年8月份水资源质量公报》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7-10-20
    • 改革,中国共产党的鲜明旗帜,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 党的十八大以来,湖南省水利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全面落实水利改革有关工作部署,解放思想,凝心聚力,水利改革工作谱写出新篇章,汇聚起发展新动能。 在2011年9月至2014年8月在全国率先开展水利改革试点基础上,2014年7月,省水利厅出台深化水利改革实施方案,并成立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逐年将各项改革任务分解到责任人。 湖南省水利厅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加快推动全省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进行了一系列大胆尝试和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有源头活水来。湖南省以水利改革推动水利发展,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了有效支撑和保障。 简政放权 全面提升行政工作效率 “以前办理水行政审批,需要业主来回跑不同的业务处室,费时费力。现在,只要资料齐全,回家等结果就行了,还可网上实时查询办理进度。”2016年5月23日,在湖南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正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业务的五凌江永电力有限公司耿女士,明显感受到了办事的方便。 群众少跑腿的背后,是省水利厅水行政审批上演了一出审批事项“瘦身”、审批时限“缩水”、审批服务“塑形”的“变形记”。2016年3月出台的《湖南省水利厅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提出,以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水行政职能转变为目标,以精简前置审批事项为重点,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投资项目涉水前置审批分类合并实施,改善审批管理方式,优化审批流程,真正实现简政放权。 积极落实国家和省级关于“放管服”工作要求,开展水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优化流程实现审批提速,清理规范投资报建审批事项。5年来,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项目按照上位制度要求或取消或下放,由16项调整为11项,其中8项分级下放到市县,实现审批事项精简,做到了权力进一步下放,极大加快了工程建设前期工作推进。 省水利厅着力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制定了科学严格的工作制度,实行项目审批“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对一个项目同一阶段涉及多项或多级审批的,由行政审批窗口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实施审批合并办理,水行政审批项目办下时限较法定期限提速三分之一以上。 5年来,省水利厅加强报建项目审批清理规范,将原有的“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涉河管理事项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等4项,合并为“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和“权限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清理规范后现有投资项目报建审批5项。 强化考核 全面促进水资源管理增效 中央确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来,湖南省各级各相关部门攻坚克难,不断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进水资源管理体系建设,全力落实各项水资源管理保护措施,水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五年来,湖南省以考核为抓手,全面落实最严格管理制度;以增效为引领,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以保护为目标,稳步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深化水资源领域改革;以监控为重点,不断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省政府出台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建立了省、市、县“三条红线”分年度控制指标体系,通过层层考核,有效传导了工作压力,凝聚了工作共识,逐步形成了水资源管理倒逼机制。 积极践行“节水优先”工作思路,省政府出台了多项节水相关制度文件,强化制度保障,严控用水总量,严控用水效率,大力推进节水示范建设。 全面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水功能区管理逐步完善,2015年以来省级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达到100%,基本形成了以水功能区为单元的水资源保护体系。饮用水源保护逐步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启动,全面推进了长沙市、郴州市、株洲市、凤凰县、芷江县等5个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和常德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 不断深化水资源管理关键领域改革,积极探索建立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颁布实施了《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建立健全了部门、地市协同推进的“流域一盘棋,共治一江水”的管理模式。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改革,在长沙县开展了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与水权交易试点,长沙县桐仁桥水库灌区、浏阳市浏阳灌区、宁乡县黄材水库灌区等建立了“先费后水、节奖超罚”的农业水价改革模式,积极推进管道灌溉,建立了政府主导、农民用水协会积极参与的行业间水权交易模式。 不断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全面完成国控一期湖南省项目建设任务并通过了水利部技术评估以及省级整体验收,对399户规模较大的取用水户实行了重点监控。全面完成了省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和14个地市水环境监测分中心建设,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重要饮用水源地、重要交界断面监测覆盖率达到100%。 明晰权责 逐步完善水生态文明体系 湖南省将“山水林田湖”作为生命共同体进行系统治理,开展水体确权划界,推进“河长制”,探索城市水利“多规合一”,开展水生态文明建设。 推进了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印发了《湖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及洞庭湖区堤防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导则》,在试点县推广实行。完成了《湖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试点技术方案》及试点县划界成果的初步审定工作,形成全省河湖划界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强化“河长制”顶层设计,研究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制度,建立了省、市、县、乡、村河长体系,初步构建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长责任体系,每条河流都有“河长”了。 创新城市水利管理机制,选定了岳阳市等8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编制了城市水利规划,切实发挥“多规合一”实效,探索城市水利管理新方向、新思路。 推进了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指导和考核,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湖南省“十三五”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水生态工程评价标准技术规范》、《水生态文明建设考评体系》等一系列配套方案和制度体系。 完善制度 有效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积极谋划破解水利工程建设存在的“难题”和“隐患”,在招投标监管、建设管理模式、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下功夫,攻坚克难,切实取得了实效。 创新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2015年12月,省水利厅建成了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并投入运行。截至目前,湖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8个市级交易中心完成了本地交易中心的系统部署建设、实现了招标投标电子化。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了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对湖南省从业的市场主体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公示。截至目前,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在湖南省平台公示的从业单位近800余家,其中外省从业单位300余家。实行红黑名单制度,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对市场主体信用红名单、从业单位失信黑名单、从业人员失信黑名单的纳入条件、管理程序和激励惩戒措施等进行了规定,有效规范了工程建设市场管理。 强化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逐步完善质量监管相关制度,省水利厅先后印发了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重大事故“黑名单”制度(暂行)》、《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单位责任感。 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自2014年起,根据水利部的统一部署,湖南省启动了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2014年,澧县、双峰县被批准列入全国改革示范县,长沙县、安仁县、芷江县列入省级改革示范县。2017年3月,结合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试点成果,湖南省制定《湖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即将出台。 多方开源 进一步实现水利投入稳定增长 5年来,通过发挥公共财政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及带动引领,积极鼓励和广泛吸收金融、社会资本等投资水利,逐步建立水利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 公共财政投入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公共财政投资稳步增长,“十二五”期间,全省共争取水利投资1290亿元,是“十一五”的两倍,实现了水利投资的新突破。5年来,省级财政水利投入实现了逐年递增,目前规模已达到近45亿元,较2012年翻了近6倍。 水利建设融资机制逐步建立。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分别与省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交通银行明确优先支持水利,实行最优惠的贷款利率;农业发展银行湖南分行把支持水利改革发展作为政策性信贷的重点,从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等5个方面加大政策性信贷投入。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建立水利建设项目市场融资机制,已有36家水利投资公司通过资产整合;省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由省财政再注入资金,优化资产结构。 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利。深入贯彻国家相关部署,积极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事业建设,积极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莽山水库立项为国家层面联系的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首批试点项目,水库枢纽工程建设采取项目法人“投融资—建设—经营—移交”的模式,围绕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投资经营主体,完善政府投资、经营产品定价、财政补贴、金融支持等政策推进试点改革。洮水水库工程项目实行国家投资与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经营相结合模式,提出了“公益由财政补助,投资由效益弥补,移民由政府包干”招商建设模式,将洮水水库建设和二级电站开发项目、县城供水项目、旅游有限开发权等项目实行“1+3”捆绑式开发,全面实施项目法人招标;汉寿县人饮工程以PPP特许经营权模式,通过公开招标与北控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合同,融资推进建设。 强化创新 全面提速农村水利管理体系建设 立足五大发展理念,着重创新,创新发展思路,创新监管体制,健全农村水利管理体系。 创新发展思路。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积极推进农村水利生态化标准化建设,推动实现农村水利现代化,着力实现“生态农田、健康河塘、标准设施、田园风光”。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范化、生态化的指导意见》、《水利设施及管理用房外观设计方案》,组织编制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标准化设计图集》等。 创新建管机制。推进建设监督方式转变,小农水项目县实行“市级遴选项目县,县级遴选项目村”双重遴选立项申报,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模式实施。推进投入发动机制改革,以公共财政投入为引导,以“五小水利”项目和小农水项目县项目等为载体,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引导农民群众和社会资本投入农田水利建设。推进管护机制创新,在农田水利改革试点县建立起县乡村三级农田水利工程台账,实行工程管护分级负责。推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完善,实现基层水管单位乡镇全省全覆盖,实现改革试点地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村全覆盖。 依法治水 不断深化水行政法制改革 湖南水利坚持深化水利改革和法治建设共同推进,坚持立法、执法、监督、保障一体建设,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规范湖南水利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健全完善适合湖南省水情的水法治体系,为强化水治理、维护水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抓立法,为依法治水提供法律保障。湖南省水利地方立法,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目前实行的地方水法规已有8部。党的十八大以来,省水利厅进一步加强水利立法工作,为全省水利改革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2014年《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列为立法调研项目,目前该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二审,计划今年内正式出台。2014年,对《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对上位法的相关条款作出了补充和细化,既突出了立法的湖南地方特色,又增加了上位法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强执法,有力保障现代水利发展。2015年,湖南省按照水管范围行政执法“全覆盖,无盲点”的要求,建立健全执法队伍体系,下移执法重心,强化市、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落实水行政执法责任制。省级层面加强支队执法力量建设,湘江流域以长沙、衡阳、永州为基点加强支队执法力量建设,2016年推进永州支队建设。县级层面,已于2015年在新化、桃源、祁阳三县开展水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计划从2016年开始,每年推广20%的县(市、区),到2020年全面完成基层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