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广西发布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治理
  • 编译者: 王阳
  • 发布时间:2018-08-13
  • 日前,广西印发《广西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

    广西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

    (2018—2020年)

    为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切实改善我区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13号),制定本作战方案。

    一、作战目标

    到2020年,长江、珠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三类)比例分别达到100%和96%,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目标,地表水无劣五(V)类水体;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1%;各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设区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三(III)类的比例高于94.9%;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近岸海域国家考核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不低于90.9%,入海河流消除劣V类水体。重点流域和湖库、重点海域水质目标详见附件1。

    二、作战任务

    深入实施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一河一策”、“一湾一策”,以“治差水、保好水”为原则,扎实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加快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大力提升水环境监管能力。开展漓江等重点流域、良好湖泊优良水体保护,推进未稳定达标的南流江、九洲江、下雷河、钦江等流域,洪潮江水库、武思江水库、牛尾岭水库等湖库以及廉州湾、茅尾海、防城港湾、铁山港湾等海域的污染综合治理。重点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广西北部湾沿海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

    (一)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

    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县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推进规范化建设,全面排查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2018年12月底前,全区各设区市全面完成本级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2019年12月底前,全区各设区市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深化地下水污染防治,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整治。2020年12月底前,单一水源供水的桂林市、贺州市、来宾市、崇左市完成城市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程。

    1.加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严格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加大黑臭水体整治力度,在确保无新增黑臭水体基础上,通过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多种手段,逐步消除黑臭水体。2018年12月底前,钦州市、贵港市、百色市、贺州市、崇左市的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19年12月底前,北海市、防城港市的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起,确保各设区市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长效运行,防止黑臭反弹。(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2.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到2020年,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北海市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其他设区市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不低于85%,全区所有城镇具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实现镇镇建成污水处理厂,运营第一年污水负荷率达到30%、第二年达到50%、第三年达到70%。对全区各设区市建成区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2018年12月底前,桂林市、梧州市、贵港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建成区污水处理设施需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桂林市、防城港市、北海市、钦州市、玉林市的县级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19年12月底前,柳州市建成区污水处理设施需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20年12月底前,南宁市县级及以上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扩容改造南宁市建成区污水处理设施,2020年实现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0万吨/日。到2020年,玉林市新增(新建)5万吨/日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新建(扩建)的县级及以上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物价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3.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逐步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大幅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对新建城区,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做到雨污分流。加强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资源化利用,有效减少城市面源污染。到2020年,全区各设区市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内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建成较为完善的排水防涝设施。(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实施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严格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要求,制定和实施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攻坚计划和工作方案。以“控磷除氮”为重点,抓好养殖、生活、工业、农业面源等污染综合治理和河道生态修复。抓紧推进南流江流域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治理工作,2018年12月底前,玉林市、钦州市、北海市制定完成辖区内畜禽养殖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模式;加快推进城乡生活直排口截污治理,加快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配套污水管网建设,流域内镇级生活污水处理厂负荷率不低于80%;按时建成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投运,确保出水稳定达标排放,严控水洗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有磷产品,对涉水污染企业进行“铲污除险”专项大排查并严格依法处理;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和秸秆还田,抓紧出台控磷政策措施;科学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依法全面清理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场,大力推广生态健康养殖,开展养殖水域滩涂环境治理,加大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开展河道生态修复,重点整治流域内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加大非法采砂打击力度;将治污责任落实到河长、各级党委政府及各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2018年12月底前,南流江横塘断面年均水质达四(Ⅳ)类,亚桥断面年均水质达Ⅲ类,各支流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2019年12月底前,南流江横塘断面、亚桥断面年均水质均达III类,各支流全面消除Ⅴ类水体;2020年12月底前,南流江横塘断面、亚桥断面年均水质稳定达到III类,各支流年均水质达到或优于Ⅳ类,确保“一年初见成效、两年显著见效、三年大见成效”。南流江流域干支流水质目标详见附件2。(责任单位:玉林市、钦州市、北海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水文水资源局)

    (四)实施广西北部湾沿海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严格落实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和城市群发展规划,严把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关,全面落实重大项目审批制度,制定并严守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负面清单要求,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进入,推动临港工业绿色化升级改造,大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全面调整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严格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加强“散乱污”企业整治,加快推进企业入园管理,强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加快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全面推行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加强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增强脱氮除磷功能,全面落实市、县两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和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以廉州湾、茅尾海、防城港湾、铁山港湾为重点,推动河口海湾综合整治。全面整治入海污染源,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加强不达标排污口的清理、整治工作,全部清理非法排污口。全面落实禁养区、限养区制度,大力推广生态、健康、循环型水产养殖模式,互净清洁养殖生产工艺,无公害标准化健康养殖技术以及鱼虾混养、鱼贝生态养殖技术,积极发展不需人工投饵的浅海贝藻养殖和鱼贝藻间养,限制近海投饵网箱养殖,鼓励发展深海抗风浪网箱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等,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严格控制水产养殖污染影响。推进海洋垃圾防治和清理。推动绿色港口创建,进一步优化港口码头结构。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北部湾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评估及相应设施建设方案》,建设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船舶垃圾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强化陆海污染联防联控,加强入海河流治理与监管,重点推进南流江、钦江、西门江等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和岸线开发管控,统筹安排海洋空间利用活动。严格执行广西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加大红树林、海草床等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完善山口国家级红树林保护区、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仑河口国家级红树林保护区、茅尾海自治区级红树林保护区等保护区建设,全面清理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非法用海用地,严厉打击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制定实施闲置用海处置管理办法,建立海域使用权收回制度。到2020年,全区大陆自然岸线(滩)保有率不低于35%,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5%,重要海洋生态和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基本保持良好。(责任单位: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海洋和渔业厅、北部湾办、法制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广西海事局等)

    (五)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1.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加快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优先选择基础较好、群众积极性高、资金整合力度大的村屯开展整治工作,2020年完成1700个行政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加大相关涉农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初步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长效运行维护机制,加强对已建成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落实运营经费,确保达到污染治理预期效果。(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乡村办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2.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大力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加快普及卫生厕所。到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城镇近郊区等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基本完善,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全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和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均保持在90%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乡村办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3.加强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广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坚持种植和养殖相结合,充分发挥沼气池的作用,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污资源化利用。2019年12月底前,逐步推行不能自行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的所有养殖场户实施“截污建池”,实现粪污“就地腐熟”、粪肥“就地贮存”。散户养殖实行干清粪,配套建设畜禽粪污存储设施,落实粪污处理利用责任,提高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在散养密集区统一建设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第三方服务组织,对畜禽粪污、病死畜禽统一回收处理。鼓励扶持种植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养殖企业开展有机肥还田合作,实现粪肥低成本就近利用,提高粪污资源化水平,杜绝粪污或沼液直排。完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空间,按要求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2019年6月前,依法全面清理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场,开展养殖水域滩涂环境治理,加大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2019年,规模池塘养殖场推行生态健康养殖。开展池塘养殖尾水处理试点,加大水产养殖场养殖尾水排放监管。逐步推广高效安全配方饲料,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降低养殖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开展重点江河湖库破坏生态环境的养殖方式综合整治,加大违法水产养殖执法力度,依法清理违法违规的养殖设施,严厉打击非法养殖活动。(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4.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重点控制化肥农药使用不当造成的水污染问题,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严格执行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和废弃农膜回收,完善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到2020年,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进一步优化施肥结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应用每年稳定在4000万亩(次)以上,确保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农作物秸秆还田率达到60%。进一步改进施肥方式,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面积提高到100万亩(次)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工商局、质监局、农垦局、供销社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统筹谋划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着力解决漓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加大本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拓宽污染治理资金来源渠道,统筹谋划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加快漓江流域截污综合治理,延伸扩展流域的截污区域,全面整顿漓江及其所有支流排污口。开展上游水源林保护,不断扩大漓江水源林面积,增加水源林涵养水源功能。对沿江可视范围内景观受损地带实施生态景观林封育,对世界自然遗产地的历史遗留的景观受损山体、边坡进行喀斯特地区生态系统修复与示范。加快城市段自然洲岛生态修复,彻底清除洲岛鱼餐馆等突出问题。开展河道生态修复及生态护岸建设,实施漓江沿岸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整治漓江风景名胜区“四乱一脏”等突出问题,加强沿江居民点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风貌改造。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保护好漓江流域自然生态景观资源和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资源。(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等;桂林市人民政府)

    (七)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染。逐步完成全区106个工业集聚区(见附件3)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及达标排放。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安装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工业集聚区,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园区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并按照规定撤销或提请撤销其园区资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实施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入园企业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2.专项整治重点污染行业。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排放限期改造。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以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制糖、酒精、有色金属、化工、铁合金、氮肥、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印刷、垃圾填埋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进行业达标排放改造。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解决;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责令其明确落实整改的措施、责任和时间;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根据专项治理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新(改、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八)全面贯彻实施河长制湖长制。

    落实行政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河长(湖长)主体责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新机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制,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防联控,明确各级河长(湖长)职责,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系统网格化工作格局。定期开展河道湖库垃圾清理和保洁,保持清洁畅通。(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卫生计生委、水文水资源局,广西海事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九)大力提升水环境监管能力。

    加强地表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推进水质自动站(以下简称水站)建设进度,按国家要求按期完成32个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水站建设并投入使用,同时完成21个已建成的水站上收,逐步将自动监测数据代替手工监测数据;2020年完成市级饮用水水源地水站建设(见附件4),实现全区地表水和饮用水考核断面自动监测全覆盖。加强海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构建各部门统一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和完善海洋环境自动化监测系统,建立健全海洋灾害防控和应急体系,逐步实现广西北部湾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实时监控和预警。到2020年,初步建立陆海统筹生态环境监控与预警业务化信息管理系统。(牵头单位: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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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县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推进规范化建设,全面排查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2018年12月底前,全区各设区市全面完成本级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2019年12月底前,全区各设区市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深化地下水污染防治,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整治。2020年12月底前,单一水源供水的桂林市、贺州市、来宾市、崇左市完成城市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程。 1.加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严格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加大黑臭水体整治力度,在确保无新增黑臭水体基础上,通过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多种手段,逐步消除黑臭水体。2018年12月底前,钦州市、贵港市、百色市、贺州市、崇左市的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19年12月底前,北海市、防城港市的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起,确保各设区市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长效运行,防止黑臭反弹。(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2.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到2020年,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北海市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其他设区市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不低于85%,全区所有城镇具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实现镇镇建成污水处理厂,运营第一年污水负荷率达到30%、第二年达到50%、第三年达到70%。对全区各设区市建成区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2018年12月底前,桂林市、梧州市、贵港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建成区污水处理设施需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桂林市、防城港市、北海市、钦州市、玉林市的县级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19年12月底前,柳州市建成区污水处理设施需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20年12月底前,南宁市县级及以上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扩容改造南宁市建成区污水处理设施,2020年实现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0万吨/日。到2020年,玉林市新增(新建)5万吨/日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新建(扩建)的县级及以上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物价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3.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逐步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大幅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对新建城区,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做到雨污分流。加强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资源化利用,有效减少城市面源污染。到2020年,全区各设区市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内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建成较为完善的排水防涝设施。(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实施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严格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要求,制定和实施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攻坚计划和工作方案。以“控磷除氮”为重点,抓好养殖、生活、工业、农业面源等污染综合治理和河道生态修复。抓紧推进南流江流域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治理工作,2018年12月底前,玉林市、钦州市、北海市制定完成辖区内畜禽养殖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模式;加快推进城乡生活直排口截污治理,加快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配套污水管网建设,流域内镇级生活污水处理厂负荷率不低于80%;按时建成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投运,确保出水稳定达标排放,严控水洗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有磷产品,对涉水污染企业进行“铲污除险”专项大排查并严格依法处理;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和秸秆还田,抓紧出台控磷政策措施;科学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依法全面清理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场,大力推广生态健康养殖,开展养殖水域滩涂环境治理,加大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开展河道生态修复,重点整治流域内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加大非法采砂打击力度;将治污责任落实到河长、各级党委政府及各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2018年12月底前,南流江横塘断面年均水质达四(Ⅳ)类,亚桥断面年均水质达Ⅲ类,各支流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2019年12月底前,南流江横塘断面、亚桥断面年均水质均达III类,各支流全面消除Ⅴ类水体;2020年12月底前,南流江横塘断面、亚桥断面年均水质稳定达到III类,各支流年均水质达到或优于Ⅳ类,确保“一年初见成效、两年显著见效、三年大见成效”。南流江流域干支流水质目标详见附件2。(责任单位:玉林市、钦州市、北海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水文水资源局) (四)实施广西北部湾沿海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严格落实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和城市群发展规划,严把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关,全面落实重大项目审批制度,制定并严守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负面清单要求,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进入,推动临港工业绿色化升级改造,大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全面调整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严格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加强“散乱污”企业整治,加快推进企业入园管理,强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加快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全面推行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加强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增强脱氮除磷功能,全面落实市、县两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和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以廉州湾、茅尾海、防城港湾、铁山港湾为重点,推动河口海湾综合整治。全面整治入海污染源,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加强不达标排污口的清理、整治工作,全部清理非法排污口。全面落实禁养区、限养区制度,大力推广生态、健康、循环型水产养殖模式,互净清洁养殖生产工艺,无公害标准化健康养殖技术以及鱼虾混养、鱼贝生态养殖技术,积极发展不需人工投饵的浅海贝藻养殖和鱼贝藻间养,限制近海投饵网箱养殖,鼓励发展深海抗风浪网箱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等,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严格控制水产养殖污染影响。推进海洋垃圾防治和清理。推动绿色港口创建,进一步优化港口码头结构。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北部湾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评估及相应设施建设方案》,建设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船舶垃圾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强化陆海污染联防联控,加强入海河流治理与监管,重点推进南流江、钦江、西门江等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和岸线开发管控,统筹安排海洋空间利用活动。严格执行广西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加大红树林、海草床等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完善山口国家级红树林保护区、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仑河口国家级红树林保护区、茅尾海自治区级红树林保护区等保护区建设,全面清理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非法用海用地,严厉打击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制定实施闲置用海处置管理办法,建立海域使用权收回制度。到2020年,全区大陆自然岸线(滩)保有率不低于35%,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5%,重要海洋生态和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基本保持良好。(责任单位: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海洋和渔业厅、北部湾办、法制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广西海事局等) (五)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1.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加快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优先选择基础较好、群众积极性高、资金整合力度大的村屯开展整治工作,2020年完成1700个行政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加大相关涉农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初步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长效运行维护机制,加强对已建成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落实运营经费,确保达到污染治理预期效果。(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乡村办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2.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大力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加快普及卫生厕所。到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城镇近郊区等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基本完善,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全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和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均保持在90%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乡村办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3.加强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广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坚持种植和养殖相结合,充分发挥沼气池的作用,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污资源化利用。2019年12月底前,逐步推行不能自行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的所有养殖场户实施“截污建池”,实现粪污“就地腐熟”、粪肥“就地贮存”。散户养殖实行干清粪,配套建设畜禽粪污存储设施,落实粪污处理利用责任,提高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在散养密集区统一建设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第三方服务组织,对畜禽粪污、病死畜禽统一回收处理。鼓励扶持种植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养殖企业开展有机肥还田合作,实现粪肥低成本就近利用,提高粪污资源化水平,杜绝粪污或沼液直排。完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空间,按要求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2019年6月前,依法全面清理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场,开展养殖水域滩涂环境治理,加大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2019年,规模池塘养殖场推行生态健康养殖。开展池塘养殖尾水处理试点,加大水产养殖场养殖尾水排放监管。逐步推广高效安全配方饲料,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降低养殖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开展重点江河湖库破坏生态环境的养殖方式综合整治,加大违法水产养殖执法力度,依法清理违法违规的养殖设施,严厉打击非法养殖活动。(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4.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重点控制化肥农药使用不当造成的水污染问题,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严格执行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和废弃农膜回收,完善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到2020年,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进一步优化施肥结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应用每年稳定在4000万亩(次)以上,确保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农作物秸秆还田率达到60%。进一步改进施肥方式,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面积提高到100万亩(次)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工商局、质监局、农垦局、供销社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统筹谋划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着力解决漓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加大本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拓宽污染治理资金来源渠道,统筹谋划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加快漓江流域截污综合治理,延伸扩展流域的截污区域,全面整顿漓江及其所有支流排污口。开展上游水源林保护,不断扩大漓江水源林面积,增加水源林涵养水源功能。对沿江可视范围内景观受损地带实施生态景观林封育,对世界自然遗产地的历史遗留的景观受损山体、边坡进行喀斯特地区生态系统修复与示范。加快城市段自然洲岛生态修复,彻底清除洲岛鱼餐馆等突出问题。开展河道生态修复及生态护岸建设,实施漓江沿岸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整治漓江风景名胜区“四乱一脏”等突出问题,加强沿江居民点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风貌改造。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保护好漓江流域自然生态景观资源和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资源。(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等;桂林市人民政府) (七)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染。逐步完成全区106个工业集聚区(见附件3)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及达标排放。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安装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工业集聚区,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园区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并按照规定撤销或提请撤销其园区资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实施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入园企业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2.专项整治重点污染行业。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排放限期改造。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以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制糖、酒精、有色金属、化工、铁合金、氮肥、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印刷、垃圾填埋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进行业达标排放改造。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解决;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责令其明确落实整改的措施、责任和时间;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根据专项治理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新(改、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八)全面贯彻实施河长制湖长制。 落实行政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河长(湖长)主体责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新机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制,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防联控,明确各级河长(湖长)职责,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系统网格化工作格局。定期开展河道湖库垃圾清理和保洁,保持清洁畅通。(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卫生计生委、水文水资源局,广西海事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九)大力提升水环境监管能力。 加强地表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推进水质自动站(以下简称水站)建设进度,按国家要求按期完成32个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水站建设并投入使用,同时完成21个已建成的水站上收,逐步将自动监测数据代替手工监测数据;2020年完成市级饮用水水源地水站建设(见附件4),实现全区地表水和饮用水考核断面自动监测全覆盖。加强海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构建各部门统一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和完善海洋环境自动化监测系统,建立健全海洋灾害防控和应急体系,逐步实现广西北部湾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实时监控和预警。到2020年,初步建立陆海统筹生态环境监控与预警业务化信息管理系统。(牵头单位: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 《天津市打好碧水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 (2018—2020年)发布》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治理
    • 编译者:王阳
    • 发布时间:2018-08-24
    • 近日,天津市市政府发布了天津市打好碧水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要求到2020年,全市基本消除黑臭水体,详情如下: 天津市打好碧水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 (2018—2020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加强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打好碧水保卫战,大幅削减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切实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坚持调整产业、产能、运输和空间布局“四个结构”,做到“四减四增”,坚持尊重规律、标本兼治,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扎实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加快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保障饮用水安全,消除城市黑臭水体,为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渤海天津海域生态环境保持稳定;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 到40%以上,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劣于Ⅴ类)断面比例降低到30%以下;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极差点位比例不超过25%。 (三)工作原则。 ——绿色发展,严守底线。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发展思路,把绿色发展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增加新增长动能的必要条件,把水环境保护作为保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主要底线,以环保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模式和生产生活方式,减少污水和污染物排放量,推动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质量导向,单元控制。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水质改善目标和清单。将重要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难度较大的国考和市控断面控制单元列为优先控制单元,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和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为突破口,制定并实施精细化、差异化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水陆统筹,系统施治。推进重点流域和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综合运用控源减排、生态修复、强化监管等多种手段,系统实施水污染治理、水资源配置、水生态修复等工程,构建系统 化、综合化的水污染防治模式。 ——压实责任,多元共治。强化各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水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水环境质量只能更 好、不能变坏。加强信息公开与激励,形成全民参与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推动结构转型升级。 1.严格环境准入。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格建设项目审批,按照本市“十三五”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严格审批程序,不符合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的不予审批。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停止审批工业园区外新建、改建、扩建新增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核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到2020年,组织完成本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2.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制定本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分解落实,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按时退出。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有序推进全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推进清洁生产,依法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实施审核,提升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3.严守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完善本市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水平衡测试,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推动节约用水示范,推动本市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水行业达到用水定额标准。加大工业水循环利用,支持鼓励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严格落实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实施《水效标识管理办法》,提升城镇节水水平。加快推进农业节水进程,在涉农区推广渠道防渗、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4.加大非常规水源利用。促进再生水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新增取水许可。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40%以上。推动海水利用,在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十三五”期间重点消化现有产能,海水淡化规模按需发展,重点发展“点对点”供水模式。 (二)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深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加快推进全市工业集 聚区整合和撤销取缔,开展整合后的工业集聚区环境基础设施大排查,按照国家要求进行规范化整治,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强化市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监管,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集聚区内工业废水达到预处理要求。2018年组织开展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处理设施专项执法行动。 2.强化工业企业水污染分类治理。进一步排查现有废水直 排企业和达标情况,以落实新修订的本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散乱污”企业整治为突破口,通过关停一批、迁入园区一批、提升改造一批等措施,推动现有废水直排企业污水实现集中 处理或排水水质达到地表水功能区要求。 3.深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国家规定的重点行业许可证核发,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实行纳入排污许可的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管理,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 4.实施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全面开展屠宰、乳制品制造等18个氮磷重点行业调查,切实摸清底数。实施氮磷排放总量控制,实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氮磷总量指标减量替代。强化氮磷排放重点行业企业监管,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超标企业整治。 (三)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全面加强排水管网建设。启动和苑、西姜井、宋庄子、张贵庄路等中心城区污水管网空白区管网建设工程。实施东丽区新立街、北辰区大张庄镇等环城四区污水管网空白区管网建设工程。全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基本实现全覆盖。 2.提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继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全市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厂6座,同步建设配套管网。加快完成中心城区津沽等5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9年底前,建制镇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率分别达到85%和95%以上,全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3.推进城市面源污染治理。组织开展全市合流制片区和管网混接错接点排查,因地制宜实施中心城区和北辰区、滨海新区等区域雨污管网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雨水管道中积存的雨(雪)残留水及初期雨水排入污水管网。2019年底前,建成中心城区新开河、先锋河等调蓄池2座。深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2020年全市建成区20%面积达到海绵城市要求。 (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深入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管网敷设、处理站建设,确保到2020年规划保留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基本实现农村生活污水达标排放或利用。继续实施375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 2.防治畜禽及水产养殖污染。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监管,严肃查处禁养区内违法违规养殖行为。全面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全市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实行散养密集区畜禽粪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明确限养区和禁养区。推进标准化健康养殖,深入推进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改造海水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车间,工厂化养殖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80%以上。 3.加强农业面源防治。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推广配方肥和有机肥,到2019年,全市化肥利用率达到40%,逐步减少化肥施用量。开展农田退水治理,建设生态沟渠、植物隔离条带、净化塘等设施减缓农田氮磷流失。 (五)实施流域系统治理。 1.强化入河排污口门治理。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底数排查,制定全市及各区入河排污口门整治方案。逐步开展重点排污口门水量、水质同步监测,在具备自动监测条件的入河排污口实施在线自动监测。逆流溯源,深入推进入河污染源整治。 2.实施重点河流污染治理与生态净化修复。以独流减河治理为突破点,实施一批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大幅降低荒地河、付庄排干、东排明渠和大沽排水河等4条境内入海河流水污染物浓度。开展中心城区20条共163公里河道水生态修复。继续实施河道清淤工程,防治内源污染。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快推进“一河一策”方案编制和任务实施。 3.综合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全面排查水体环境状况,建立全市黑臭水体清单,制定整治方案,综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生态恢复、雨水调蓄等措施,2020年全市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六)保障水生态环境健康。 1.严格水资源保护。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突出节水和再生水利用,高效配置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大力推动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逐步提高沿海钢铁、重化工等企业海水淡化水及海水利用比例。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