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开征水资源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与防治领域信息门户
  • 编译者: 徐慧芳
  • 发布时间:2006-04-04
  • 目前我国水资源状况确实令人堪忧。据有关资料反映:我国是世界上缺水最严重的13个国家之一,人均拥有水资源总量只相当于世界人均水资源的1/4,美国的1/5,俄罗斯的1/7,加拿大的1/50。而且分布极不均匀。当前我国干旱缺水的省区(市)达20多个,有2/3(约400个)的城市缺水。因为缺水,我国每年减产粮食几百亿斤,每年造成经济损失达数千亿元;因为缺水,我国荒漠土地的面积已达262.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27.3%,而且每年仍以246平方公里的速度在扩展,沙漠已经逼近北京……。水成为制约西部大开发的最大问题,也是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限制因素。面对如此严峻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在我国开征水资源税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是十分可行的。
  • 原文来源:http://www.cq-l-tax.gov.cn/cqds_gzjl/gzjl_end.asp?id=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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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郭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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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1日起,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要求,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这对于巩固和扩大前期水资源税改革成果,激励企业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对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实施办法明确,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 所谓从量计征,是指以实物量单位为计税依据,固定单位税额为适用税率的一种计税办法。它的实质是,资源使用量与资源税额直接挂钩——反映企业资源使用量与税收负担之间的线性关系。与之相对应的从价计征,是指以价值量单位为计税依据,固定比例税率或超额累进税率为适用税率的一种计税办法。它的实质是,资源使用额与资源税额“价税联动”——体现资源使用额与税收负担之间的非线性关系。 由此不难发现,从量计征因难以真实反映资源的价格变动状况和稀缺程度,因而无法准确计量资源税额的相对变化和资源损耗成本。以此确认和计量的资源税收入也就无法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长,用税收术语来说也即缺少税收收入弹性。从价计征就不存在这一问题,能够从根本上消除从量计征增加资源税收入唯一靠提高固定税额档次的弊端,真正体现税收收入弹性原则。这也即从量计征逐步被从价计征替代的原因之所在。 那么,水资源税从量计征为何被从价计征替代呢?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价格形成机制缺陷。水资源税功能作用的发挥,通过具体征收环节传递聚集“中间变量”因素的微观主体,借助市场主体与市场价格“信号”的“反馈回路”机制得以实现。但水资源本身又是自然分割的、空间区域分布不均衡的,更是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竞争性交易的,因而其价格形成机制存在先天缺陷。在市场价格发现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从价计征因无法锚定“价”而失去意义。 二是不存在级差收入。资源税的重要功能与作用之一,就是通过对资源级差收入水平的适度有效调节,以排除因资源禀赋差异造成的收益分配不合理状况,促进资源使用主体之间开展公平竞争,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但水资源与其他资源相比有其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水是同质的,不存在级差;二是水是可再生的,可以循环利用。由此,既不存在反映级差的“价”,也无法确定反映级差的“价”,以“价”为锚的从价计征自然也就成了“无源之水”。 三是资源环境政策工具协同效应。就水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而言,前者的功能作用主要是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水资源优化配置,后者的功能作用主要是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治理,这就客观上需要两者间的协同联动和功能啮合。也就是说,各自功能作用的发挥需“一体化”综合考虑,不能单枪匹马。而协同效应的质量又取决于水资源税征收效果的好坏。就此而言,从量计征下的“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显然要优于从价计征的“铁板一块”。在这种意义上,水资源税从量计征有望成为联结环境保护税、环境责任险等相关资源环境政策工具的“纽带”。 实践中,对于消耗水资源的纳税主体而言,征收水资源税意味着企业产品的生产成本被还原为能够真实反映水资源消耗和水生态补偿的完全成本(社会成本内部化),进而对纳税主体形成“倒逼”机制,促使其改进节水技术,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本版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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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制晚报讯(记者 蒲长廷)今天上午,北京市水资源税信息共享平台上线工作会召开。8月1日起,纳税人“只跑一次网路”就可以办理水务局、税务局两部门业务。此外,记者从平台上线工作会上获悉,用于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场馆(场地)建设以及试运营、测试赛和赛事期间的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创新 数据信息互通 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事” 据北京市税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水资源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旨在方便纳税人“少走马路,多用网路”,不断优化首都营商环境。市税务局和市水务局突破部门业务界限,在确保平台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两部门的不同业务操作在同一系统运行,让纳税人“只跑一次网路”即可办理两部门业务。 据介绍,平台在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客户端中加入涉及水务业务的“月水量填报”及“水量核定信息查询”功能,使得纳税人通过纳税申报系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后台对税务部门传递的水量数据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反馈到纳税人申报客户端,纳税人可以查询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水量结果。 通过两部门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达到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事”的目的。据了解,此平台系统建设模式在全国各水资源税试点省市中属于首创。 效果 “费改税”实施以来 地下水取用量明显减少 据统计,2018年上半年,北京市4000余户水资源税纳税人共缴纳税款15.58亿元。 此外,根据“费改税”最新政策,用于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场馆(场地)建设以及试运营、测试赛和赛事期间的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据国税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费改税”,地下水取用量减少。 由于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更加严格规范,地下水税额标准高于自来水税额标准,倒逼企业转变用水方式,改进取用水设备,减少水资源浪费。水资源税的开征使纳税人节水意识逐渐加强,越来越多的单位开始加强用水成本管理,逐渐减少取用地下水水量,转而使用城镇公共管网供水。 随着时间的推移,税收政策对节约用水、抑制地下水超采的作用会进一步显现。据统计,一季度北京共有100余家自备井单位转为使用城镇公共管网供水。 此外,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改革过程中,由于特种行业税额标准较以前水资源费的标准有所提高,特种行业用水单位已经意识到其用水的规范性和节约用水对其自身的重要性,部分企业开始考虑转换取水方式,特种行业使用地下水数量有明显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