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4月1日起施行》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治理
  • 编译者: 王阳
  • 发布时间:2021-03-26
  • 《条例》共8章100条,从规划管控、污染治理、防洪排涝、修复保护、保障监督等方面对白洋淀及其流域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规范。

    该《条例》紧紧围绕以淀兴城、城淀共融的理念,坚持兴水利、防水患、治污染、保生态全面发力,推进白洋淀上下游、左右岸、淀内外全流域治理,有效恢复白洋淀生态功能,不断增强新区防洪功能,为实现白洋淀碧波安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表示,通过全面推进补水、治污、防洪三位一体建设,推动惜水、节水、涵养水多管齐下,真正让白洋淀的水净起来、美起来、多起来、动起来。

    据了解,《条例》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最严厉的处罚保护白洋淀生态环境,严格了水污染法律责任,对非法设置排污口、屡查屡犯、污染水体等违法行为,坚持严惩重罚,提高了处罚下限。明确规定了“三线一单”制度,科学划定白洋淀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真正使法规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为促进雄安新区高质量建设与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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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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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河北省委、省政府近日正式印发《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2018-2035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做出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2017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实地考察雄安新区时强调,建设雄安新区,一定要把白洋淀修复好、保护好。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决做好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由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牵头,组织国内水利、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的研究机构共同编制了《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2018—2035年)》,提出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基本方向、路径和具体措施。这部最新出台的规划都有哪些亮点?如何恢复“华北之肾”白洋淀的功能,实现以淀兴城、城淀共荣的要求?对此,专家又是如何解读的? 1.jpg 白洋淀风光 央广记者杜震 摄 广袤的华北平原,白洋淀是这里最大的淡水湿地系统,素有“华北明珠”“华北之肾”的美誉。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河北雄安新区的消息发布。雄安新区将白洋淀囊括其中。习近平总书记对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非常重视,在2017年2月23日视察雄安新区时明确指出“既要利用白洋淀自然生态优势,又要坚决做好白洋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能因城废淀”。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曲久辉表示,白洋淀是雄安新区建设的重要基础,没有白洋淀,就不会有雄安新区。《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2018—2035年)》一共分为九章,以淀兴城、城淀共荣的理念贯穿其中。 曲久辉:“也就是说治好白洋淀是为了保障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反过来也会支撑和要求白洋淀有更好的质量,提升白洋淀的生态修复和环境改善这种能力和水平,所以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曲久辉介绍,水资源不足、水污染较重以及淀泊生态环境破碎已经严重影响白洋淀“华北之肾”功能的发挥。对此,《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2018—2035年)》中,把生态空间管控放在了首位。 曲久辉:“会形成一个我们叫做一淀,三带,多廊和九片的这样一个生态格局。那么可以想象一下,未来的这个白洋淀建设好以后,和新区这样的一个生态空间,它应该是一个结构完整,功能健全,生态优美,水质和整体质量稳定。” 2.jpg 白洋淀风光 央广见习记者闾陈雨 摄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单保庆表示,根据《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2018—2035年)》,按照不同的空间管控要求,实施不同的生态环境管控层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一级生态空间区域里,对流域污染物排放限控要求相当高,明确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把人类活动带来的干扰降到最低。针对新区及上游流域工业产业结构布局进行调整优化。 单保庆:“它是一个系统的,它这个生态空间有多少,在什么地方,是什么类型,怎么恢复,怎么管控,显然就是最大的一个亮点。”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赵钰进一步指出,当前,治理白洋淀现有污染是最为迫切的工作之一。而在生态空间管控的理念下,流域治理这一国际成熟经验也将在白洋淀的治理保护中重点实施,府河、孝义河、唐河等8条入淀河流与白洋淀被视为一个整体的水生态系统,统筹考虑,采取控源截污、清理河道等治污措施。 赵钰:“就从流域这个概念时候呢,我们白洋淀的规划它有三个圈层,一个呢就是咱们这个环淀区域,白洋淀及其周边,大概约600平方公里,第二个就是这个新区,第三个圈层就是大清河流域白洋淀上游河北的部分,大概约3万平方公里。所以说在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过程中呢,它不是就淀而治淀,它是流域统筹。” 3.jpg 白洋淀风光 央广见习记者闾陈雨 摄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单保庆告诉记者,中国的流域治理普遍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湖泊的水质标准和河流的水质标准不衔接,河流的水质标准和城镇区域的污水厂尾水排放标准不衔接,导致流域治理成为“纸上谈兵”。而根据《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2018—2035年)》,白洋淀的流域治理将逐步建立流域水质目标管理,确保规划落地。 单保庆:“白洋淀将来就是一套流域的排放标准,比如说工业,不同行业,城镇污水厂,目前河北省已经在展开这方面了,就是说流域排放标准,第二个还有流域水环境标准,甚至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生态环境的监测标准都在制定,还有地表水标准,将来可能以白洋淀流域这种地方标准的建设肯定是要的。” 唐河污水库位于白洋淀上游的唐河主河道内,全长17.5公里。20世纪70年代,白洋淀水域污染日趋严重,保定市为截留排入白洋淀的工业污水,修建了唐河污水库,临时存放这些工业污水。 相比于流域治理,白洋淀淀区内的治污工作着手更早一些。雄安新区设立以来,全区范围内606个纳污坑塘已全部治理完毕,清渔、清围工作正在进行。随着《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2018—2035年)》的出台,淀区治污步伐势必加快。 根据《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2018—2035年)》,未来几年,白洋淀淀区部分纯水村将实施有序搬迁。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单保庆介绍,目前白洋淀淀区有40个纯水村,户籍人口达到九万多人,生产生活给白洋淀生态环境带来巨大压力。监测显示,目前影响白洋淀水质的有四个关键指标,分别是COD、氨氮、总氮和总磷。其中50%以上的COD、总磷来自淀边村和纯水村的生活污水、垃圾、水产养殖等。 单保庆:“这些村子有几种对策,或者说有几种安排。第一,全搬,第二,部分搬,第三,不搬。不搬的情况下比如我村落污染的治理,垃圾部分的高度管控,环境保洁,加上监管。然后我们做过多种模拟,后来发现不行,就在现状情况之下,白洋淀淀区它承载不了这么多的村落,也承载不了这么多人口,它有一个合适的容量。不解决白洋淀这个村落这个问题,显然是无法恢复白洋淀一个良好的生态系统。至少水污染控制不了,或者说不能完全控制到位。” 那么,纯水村搬迁工作如何有序推进呢?根据《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2018—2035年)》,按照淀区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要求,分批有序实施外迁。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曲久辉:“叫做急缓有度,搬迁有序。腾挪出的生态空间可以恢复。对淀区的污染源减少有重要贡献,有比较大的贡献,剩下的会留下一些村庄,这些村庄也有历史的一些遗迹,要把它保存下来,要制定严格的环境管理要求,把这环境污染源控制住,阻断污染源。” 据了解,在人类生产生活和交通方式的影响下,白洋淀生态空间破碎严重。白洋淀历史上有143个淀泊,而现在只有不到40个,严重制约了白洋淀生态功能。根据规划,在治污的同时,淀区生态修复工作也会很快展开。 2017年9月,雄安新区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专家,对白洋淀上游唐河污水库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发现唐河污水库存有10万立方米的污水,还有数量不少的固体垃圾和疑似危险废物。2018年5月,唐河污水库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一期工程正式启动。 中国科学院生态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赵钰介绍,除了治污和修复生态,这部最新出台的规划还明确了未来保护与利用白洋淀的相关政策、法规及保障机制。其中,规划提出将建立天地一体、功能完善、智能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精细化管理提供依据。同时,建设流域生态环境大数据、云计算系统,搭建流域生态环境智能化管理平台,实现生态环境智能管理平台与新区智能城市管理平台的互联互通。 赵钰:“随着白洋淀相关措施的实施,里面是动态实时的过程,方便我们随时调整,这和以往不同。以前提出一个问题,形成一个措施,就是一个手段,白洋淀是形成一个思路,进行一个试点和启动,同时建立一个智能化的监测体系,随着淀区变化调整措施,做到准确、科学、合理、经济。包括坑塘治理,关停散乱污,包括流域治理,都做了很多措施。” 根据规划,到2020年,白洋淀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取得明显进展;2022年,白洋淀环境综合治理取得显著进展,生态系统质量初步恢复;2035年,白洋淀综合治理全面完成,淀区正常水位保持在6.5-7米,淀区面积稳定在360平方公里,淀区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三到四类标准。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曲久辉表示,有些工作现在已经开始,并且进展很快。根据工作安排,白洋淀上游八条河流,府河和孝义河会优先治理。淀区内,白洋淀北部、靠近起步区的水域,会优先治理。如今,《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2018—2035年)》出台后,治理行动的推进,会比想象的要快。但是总体目标的达成,可能会比想象中慢一些。 曲久辉: “现在就是我们有近期目标,有中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生态系统的恢复它需要时间,不仅需要时间,还需要我们做很多事情,包括刚才说的水量的问题,水质问题,生态空间的问题,同时它又需要我们耐心的呵护和保护,因为还需要做长期的这样的保育。就生态系统的恢复和自然过程的延替,我们必须尊重这个规律,不可能一蹴而就。”
  • 《5月1日起施行!山西忻州出台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4-11
    • 4月8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忻州市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适用于忻州市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活动。《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勘查地热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开采地热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需要变更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载明事项的,采矿权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同时,《条例》对开采地热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在地热水资源开采达到控制总量的区域内,禁止新增地热水开采井。开采地热水资源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不得擅自变更井位和井深。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条例》强调,地热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费。新建、改建、扩建地热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热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 关于地热水资源利用后产生的污水,《条例》指出应当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禁止利用渗井、渗坑或者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排放、输送和存贮地热污水。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地热污水。禁止私接地热水管网窃取地热水资源,禁止破坏地热水开采井和地热水资源监测设施。 以下为原文: 忻州市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 (2022年12月29日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热水资源保护,发挥地热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地热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热水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赋存于地壳内部或者天然出露的,二十五摄氏度以上的水资源。 第四条  地热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五条  地热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采、总量控制、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热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地热水资源保护,对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推进资源整合,严格控制开采规模,合理配置产业布局,推动地热水资源集约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第七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辖区内地热水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地热水资源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地热水资源管理的相关职责。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和健康、能源、地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热水资源的义务,对违法行为有检举的权利。 在保护和管理地热水资源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水资源的调查情况,编制全市地热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地热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热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热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开发利用方案、保护措施、产业发展、规划执行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批准的地热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已公布实施的规划,确需修改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勘查地热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 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地热水资源勘查活动。 第十二条 开采地热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开采活动。 需要变更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载明事项的,采矿权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开采地热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在地热水资源开采达到控制总量的区域内,禁止新增地热水开采井。 第十四条 开采地热水资源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不得擅自变更井位和井深。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热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建立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勘查作业完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应当将地热水资源的勘测成果及历史资料,包括藏深、温度、范围等地质状况,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采矿权人应当将地热水井的平面布置图、井深、水位、水温、水质和出水量等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地热水资源产业,保持采补平衡,推动地热水资源集约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热资源的地质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地热水资源保护范围,制定和实施地热水资源保护措施。 在地热水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危害地热水资源的设施,禁止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地热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实施技术改造,降低用水消耗。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热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 已有地热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设施和节能节水设施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健康、地震等相关部门建立地热水资源监测系统,对地热水资源的水温、水位、水质、流量及周边地质环境实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信息。 第二十五条  地热水资源利用后产生的污水,应当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或者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排放、输送和存贮地热污水。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地热污水。 第二十六条  禁止私接地热水管网窃取地热水资源。 禁止破坏地热水开采井和地热水资源监测设施。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事地热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鼓励在沐浴养生、旅游休闲、医疗康养、地热采暖、种植养殖等方面梯级开发和综合利用地热水资源。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