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文:珠三角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锅炉》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4-12-16
  •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件指出,合理控制煤炭消费量。推进现有煤电机组节能降耗。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珠三角地区逐步扩大Ⅲ类(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粤东粤西粤北地区Ⅲ类禁燃区扩大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

    压减工业用煤。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等前提下,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生物质锅炉(含气化炉)、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关停整合。珠三角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锅炉;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5年,基本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内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及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

    重点区域新、改、扩建熔化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采用清洁能源,原则上不使用煤炭、生物质等燃料。推动全省玻璃、铝压延、钢压延行业清洁能源替代。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

    全文如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

    粤府〔2024〕8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7日

    (本文有删减)

    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坚持区域协同治理和污染源头防控,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加强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推进大气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具有广东特色的多元共治大气污染治理格局,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重点区域。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珠三角地区及清远市,不含惠州市龙门县,肇庆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州市、阳山县。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省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2微克/立方米以下,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完成国家下达的NOx和VOCs减排目标。广州和佛山市二氧化氮(NO?)年均值控制在30微克/立方米以下,东莞和江门市NO?年均值控制在26微克/立方米以下,其他地级以上市保持在现有浓度水平以下。

    二、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四)严格新建项目准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两高一低”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中的应用。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新建高耗能项目达到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重点区域(清远市除外)建设项目实施VOCs两倍削减量替代和NOx等量替代,其他区域建设项目原则上实施VOCs和NOx等量替代。

    (五)升级改造现有产能。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快工业领域全流程绿色发展。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标准以及淘汰类、限制类产能排查建档,逐年细化并落实产能淘汰任务。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价认证,以建材、化工、石化、有色、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加快推进现代化工厂建设,实现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开展重点行业、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整体清洁生产审核模式试点。

    (六)整治提升传统产业集群。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城市要结合数字化转型、节能减排、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对现有存在突出问题的产业集群要制定整改方案,统一整治标准和时限,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推进涉VOCs产业集群建设“绿岛”项目,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等。

    (七)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大绿色环保企业政策支持力度,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先进工业涂装技术和设备研发制造、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深入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八)发展清洁低碳能源。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力争达到30%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40%左右。完善天然气管网运营机制,年用气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靠近主干管道且具备直接下载条件的工商业用户可实施直供。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工业锅炉和炉窑清洁能源替代以及运输车船使用。工业锅炉和炉窑“煤改气”要在落实供气合同的条件下有序推进。

    (九)合理控制煤炭消费量。推进现有煤电机组节能降耗。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珠三角地区逐步扩大Ⅲ类(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粤东粤西粤北地区Ⅲ类禁燃区扩大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

    (十)压减工业用煤。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等前提下,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生物质锅炉(含气化炉)、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关停整合。珠三角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锅炉;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5年,基本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内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及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

    重点区域新、改、扩建熔化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采用清洁能源,原则上不使用煤炭、生物质等燃料。推动全省玻璃、铝压延、钢压延行业清洁能源替代。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

    四、深入推进交通结构优化调整

    (十一)优化调整客货运结构。发挥铁路、水路的运输优势,推动大宗货物和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水水中转”。建设完善集疏港铁路专用线,大力发展铁水、公铁、公水等多式联运,持续提升全省铁路旅客运输量在客运总量的比重。力争到2025年,集装箱铁水联运量达到100万标准箱(TEU),珠三角地区沿海主要港口利用疏港铁路、水路、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汽车运输大宗货物的比例达到80%,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城市绿色出行比例超过70%。

    (十二)推广使用清洁低碳的运输及作业工具。各地级以上市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全部使用电动汽车或氢燃料电池车。珠三角地区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接入平台的网约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每年新增及更新的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和节能车比例不低于60%,其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公务租车提倡选用新能源汽车。各地级以上市新增或更新的城市物流配送、轻型邮政快递、轻型环卫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达80%以上。通过划定限行区等措施推进淘汰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燃油铁路机车加快改造升级为电力机车,未完成“油改电”的机车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国六车用柴油(含硫量不高于10ppm)。在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及港口码头、机场和物流园区加快推进中重型货车、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推进“近零碳码头”试点示范。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和机械设备,加强对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燃油行为的监督执法检查。到2025年,形成较完善的珠三角内河液化天然气(LNG)动力船舶运输网络;结合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实施,全省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具备条件的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基本消除船舶“冒黑烟”现象。

    (十三)全面保障油品质量。组织开展成品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关停和取缔不合规炼化项目,加强原油采购和使用管理。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加强对成品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加油装置;加大柴油使用环节检查力度,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使用油品抽测频次,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

    (十四)严格管控机动车排放。加强对新车环保达标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实现新生产货车系族全覆盖。在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时,对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开展检测。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积极探索通过原始数据存储、数据加密传输等技术,防止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弊。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2025年年底前柴油车遥感监测覆盖率达到60%以上。强化对遥感监测超标率10%以上的重点用车大户入户检查,严厉打击拆除尾气后处理装置、破坏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放遥感监测监督检查,严格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强化对超标排放机动车的部门联合监管和执法,基本消除机动车“冒黑烟”现象。

    (十五)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治理。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等。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及铁路内燃机车“冒黑烟”现象。按照国家要求,广州白云、深圳宝安、珠海金湾、揭阳潮汕等年吞吐量超过5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到2025年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

    五、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十六)有序开展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全省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可视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情况实行粗钢产量调控。推动现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和独立粉磨站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对于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的企业实施减少错峰生产时间等正向激励政策,新建(含搬迁)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和独立粉磨站等要按照超低排放要求建设。对达到国家超低排放改造要求,且符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及其补充说明的A级和引领性企业条件的,经地级以上市评估后,可认定为环保绩效A级企业。

    (十七)推进工业锅炉和炉窑提标改造。按国家要求开展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推动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推动现有的企业自备电厂(站)全面实现超低排放。积极引导生物质锅炉(含电力)开展超低排放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淘汰生物质锅炉。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置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煤矸石、垃圾、胶合板和漆板(或含有胶水、油漆、有机涂层等的木材)、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处理处置,禁止随意将其制成燃料棒、气化或直接作为燃料在工业锅炉、工业炉窑、发电机组等设备中燃烧。

    (十八)全面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全面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加大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低(无)VOCs含量涂料推广使用力度。

    (十九)实施重点领域深度治理。开展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专项整治,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以珠三角地区石化基地以及揭阳大南海石化基地、湛江东海岛石化基地、茂名石化基地为重点,加快推进储存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的内浮顶罐使用全液面接触式浮盘或开展内浮顶罐废气收集治理,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石化企业要制定整改计划,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下次检维修期间完成整改。污水处理场(站)排放的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排放的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各地级以上市应定期开展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实施情况审核评估。到2024年,广州、珠海、惠州、东莞、茂名、湛江、揭阳7市完成市级LDAR信息管理模块建设,并与省级LDAR综合管理等子系统联网。各地级以上市要每年组织开展一轮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

    完善基于环境绩效的涉VOCs企业分级管控,定期动态更新分级管控清单。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应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组织实施低效失效VOCs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按照要求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六、强化面源污染防治

    (二十)综合治理扬尘污染。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扬尘防控责任,严格执行建筑工地“六个百分之百”措施,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指导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创建一批扬尘控制示范工地,并向社会公布。市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水务等线性工程严格落实扬尘控制措施,实行分段施工。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和城镇新建住宅建筑全装修交付,2025年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市政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左右,县级城市建成区达到70%左右,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及时采取绿化、硬化、清扫等措施。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装卸采用抑尘措施,其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城市绿化应科学选择绿化树种,减少植物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二十一)加强露天焚烧管控和秸秆综合利用。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强秸秆资源台账定期调度,2025年年底前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6%以上。各地级以上市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秸秆等露天焚烧行为监管。

    (二十二)加强餐饮油烟、恶臭异味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依法对从事餐饮服务项目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应采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拟开设餐饮服务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在广州、深圳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运行状态监控。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

    七、建设空气质量改善先行示范区

    (二十三)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空气质量改善先行示范区建设。在国家指导下完善粤港澳三地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推进三地在大气环境监测、污染天气预报、移动源排放跨境联合监管等领域深度合作。推进大气环境、车船用油、绿色产品和绿色物流、绿色金融等领域标准规则衔接。推动建立统一的空气质量健康指数(AQHI)评估和发布机制,开展大湾区引领性空气质量标准及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探索性研究。

    八、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二十四)提升大气环境监测预警能力。完善并业务化运行全省大气颗粒物化学组分网、大气光化学评估监测网,实现大气污染追因溯源常态化。加强机场、港口、铁路货场、公路、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化工园区等大气环境监测。加快建设省级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平台。持续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准确率。

    (二十五)健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建立“预测研判-措施制定-落地评估”的大气污染防控闭环工作机制,加强区域统筹研判、上下风向城市协同防控、任务落实调度等。建立完善珠三角地区预防重污染天气区域联防联控体系,结合不同时段风向通道,划定联防联控城市范围,优化重污染应对的启动条件和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同步预警、协同响应、联动监管,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二十六)加强污染天气防控。按照污染天气“防重抢轻”要求,完善省市县三级预警应对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细化管控方案和管控清单,减排措施应落实到具体生产线或生产设施。相关管控措施严禁干扰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重点区域城市应结合本地VOCs排放特征,研究制定大气污染高发季强化减排措施。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

    九、提升大气环境管理能力

    (二十七)强化执法监管能力建设。优化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环境执法差异化监管。将全面生产和使用符合国家和我省低VOCs含量产品要求的企业,以及环境绩效为A级的涉VOCs企业、工业炉窑等优先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将环境绩效为C级的涉VOCs企业、工业炉窑、“两高一低”企业等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扩大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范围,不具备实施污染物浓度自动监测条件的,应安装能间接反映排放状况的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开展涉气重点源自动监控系统专项整治工作。到2025年,年销售汽油量大于(含)2000吨的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落实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聚焦短板弱项,提出切实可行的时间表、路线图,确保行动方案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具体落实方案,于2024年年底前将相关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汇总,由省生态环境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工作进展。

    (二十九)严格监督考核。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年度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地级以上市给予奖励。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有效期为5年。

  • 原文来源:https://coal.in-en.com/html/coal-26534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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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10-11
    • 《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发布。 主要目标: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秋冬季期间(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长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5%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5%左右。 实施区域: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市、芜湖市、黄山市、池州市、六安市、宣城市、安庆市、铜陵市、淮南市、滁州市、阜阳市、亳州市、淮北市、蚌埠市、宿州市,共 41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施策,针对长三角地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的突出难题,全面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深入实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压减化工钢铁建材等过剩产能,加快燃煤和生物质锅炉淘汰整治,推进城市建成区散煤清零,持续开展工业企业治污设施提标改造,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工业炉窑、柴油货车专项行动;加强重点时段区域联防联控,强化重大活动主办地及其周边城市、主要输送通道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督查问责,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关于燃煤发电方面: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采取综合减煤措施,重点削减非电煤炭消费总量。相比2017 年,2018 年上海市、浙江省煤炭消费总量持续下降,江苏省净削减1500 万吨以上,安徽省煤炭消费总量实现“由增转降”。严禁新建自备燃煤机组,新建大型燃煤机组实行容量和耗煤量等量或减量替代。积极推进煤炭集中使用,2018 年电力行业煤炭消费量占行政区域煤炭消费总量达到65%以上。制定专项方案,淘汰能耗、水耗、环保、安全等不达标30 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在确保电力、热力稳定供应基础上,2018 年江苏、浙江、安徽分别淘汰44 万千瓦、42 万千瓦和32 万千瓦燃煤机组。制定各类工业园区“一区一热源”行动方案,30 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进行供热改造,供热半径15 公里范围内的小燃煤热电机组和燃煤锅炉全部关停。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对现有天然气热电联产企业列出清单,秋冬季严格实施以热定电,纳入“压非保民”清单。对新增“煤改气”工业项目,要坚持增气减煤同步,以气定改。 因地制宜推进重污染城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2017年秋冬季PM2.5浓度超过70微克/立方米的城市,应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根据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在资源有保障前提下,可不予限产。各省(市)应制定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各城市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2018年10月底前,省级相关部门将错峰生产方案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 加大“两高”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2018年12月底前,江苏省压减水泥熟料产能210万吨、浙江省压减水泥熟料产能183万吨; 实施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程。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2018年12月底前,上海市完成产业结构调整项目1000项,其中钢铁、化工、有色、铸造、建材、制药等重污染企业60家;江苏省完成化工等行业企业67家;浙江省完成化工、铸造、建材等行业企业124家;安徽省完成有色、铸造、建材等行业企业53家; 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强化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2018年底前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力争实现10天预报能力,省级预报中心基本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 大幅提升铁路水路货运量。2018年12月底前,对水泥等行业等大宗物料运输企业环评报告中铁路专用线、水路、管道等建设要求未落实的,责令其2019年3月底前完成整改;具备水路、铁路货运条件的重点企业,全部禁止公路运输煤炭和矿石; 建立重点行业排放清单。各城市要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对水泥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产业规模、生产工艺、治污设施、排放情况,2018年10月底前建立详细的排放清单; 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推进水泥等重点行业深度污染治理,按照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制定整治计划,对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2018年12月底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别完成4家、36家、32家、185家企业的提标改造;水泥等重点行业,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所有物料(废渣)储存、装卸、破碎、输送及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要深度治理。各地应建立无组织排放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排放节点、污染物种类等,2018年10月底前,建立管理台账,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12月底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别完成20家、435家、25家、393家企业的无组织排放改造任务。 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水泥、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所有物料(废渣)储存、装卸、破碎、输送及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要深度治理。各地应建立无组织排放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排放节点、污染物种类等,2018年10月底前,建立管理台账,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12月底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别完成20家、435家、25家、393家企业的无组织排放改造任务。 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各城市要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水泥等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2018年10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自2018年11月1日起,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气象局、佛山市政府三方共建珠三角大气环境超级观测站》

    • 来源专题:大气污染防治
    • 编译者:APC
    • 发布时间:2018-01-08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气象局、佛山市政府在佛山南海生态气象综合观测基地签署合作协议。三方将升级改造佛山南海生态气象综合观测基地,共建珠三角大气环境超级观测站,以科技为支撑,探索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新模式。   珠三角大气环境超级观测站现为佛山南海生态气象综合观测基地,是在国家一级农业气象试验站基础上升级建设的,除了传统的农业气象观测业务外,还有大气环境、现代设施农业等监测项目。在大气污染物监测方面,除了常规的6要素监测外,还具备VOC监测、大气污染源解析等功能,并能够分析污染成因以及气象条件对污染的影响。   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珠三角地区大气污染来源非常复杂,污染治理在前期大幅减排的基础上难度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上已进入攻坚期,必须进一步突出和强化科技的引导和支撑作用。通过这次合作,三方共同探索建立“集精密观测、精确分析、精准施策和精细管理为一体”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新模式,这对珠三角区域甚至全国具有非常重要的引领和示范意义。   此外,省环保厅和省气象局还将建立环境空气质量、气象要素观测数据信息及数值模拟、资料同化分析结果的实时共享资料库,建立通畅的数据信息交互机制,实现环境与气象数据资料共享。三方联合开展国家、省和行业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科研项目申报。省环保厅和省气象局优先将佛山作为示范区,加强先进技术、经验的推广应用。佛山市政府每年实施大气复合污染防治科研攻关计划,系统推进大气复合污染问题研究。三方还将深化会商分析和预测预报、人才培养以及大气环境重点难点问题研究等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