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度第一批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执法案例的通报》

  • 来源专题:农机装备
  • 编译者: 江浩
  • 发布时间:2025-06-11
  • 为总结农机安全生产领域执法经验,推动“以案示警、以案促改”,我们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2024年度执法案例中,遴选了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的案例,现将第一批4个案例予以发布,供各地学习借鉴。
    一、北京市多部门两级协同查处伪造拖拉机证书和牌照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北京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总队)接到某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举报,当事人刘某某疑似使用5本伪造的拖拉机行驶证办理投保业务。市总队查询农机牌证系统后确认5本行驶证均系伪造。市总队对刘某某立案调查,发现其仅为保险业务代办人员,无证据表明其伪造了拖拉机行驶证,予以撤案处理,但其代办的5本伪造行驶证成为主要违法线索。市总队遂向本市承保拖拉机保险业务的两家保险公司发送协查函,调取了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拖拉机投保数据(行政处罚追溯期为2年),又发现了28个涉嫌使用伪造拖拉机证书和牌照骗保的线索,至此共发现33个涉嫌伪造拖拉机证书和牌照的线索。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市总队于2023年4月将上述线索移送北京市公安局提请协助调查。
    2024年5月,市总队将以上案件线索通报给北京市检察院,该院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同月,市总队利用非现场监管手段,构建了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伪造牌证数据比对模型,调取了保险公司2019年5月至2024年5月拖拉机投保数据共5253条(刑事犯罪追溯期为5年),比对后共发现316台拖拉机证书和牌照涉嫌伪造,其中80%是通过某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投保。市总队将以上违法线索和证据提交北京市检察院。由于涉嫌伪造拖拉机证书和牌照的涉案人数较多,北京市检察院统筹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立案调查。
    (二)查处情况
    316个违法线索由北京市检察院分配至8个区检察院。区检察院牵头区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分别进行查处。其中,8个违法线索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处理,以涉嫌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证书和牌照为案由共立案8起,因超过追溯期限撤案6起,办理完结2起。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的规定,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部分)》第4项,执法人员依法对使用伪造证书和牌照的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分别处以罚款800元和750元;其余308个违法线索由区公安机关办理,伪造证书和牌照由公安部门一并收缴。
    二、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查处陆某某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证书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8日,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在奉贤区西纬西路检查时发现,陆某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号牌为沪011)行驶证副页样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NY/T 347—2018)的要求不符。经核实,当事人之前无换领行驶证副页的相关记录,所持行驶证副页涉嫌伪造。当事人供述,原行驶证副页破损无法使用,因图方便找人制作了一张假副页。
    (二)查处情况
    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证书,违反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第三十一条“行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农业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执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临时行驶号牌、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和相关登记表格的式样、规格,由农业部制定”的规定。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管理等11部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农委规〔2020〕4号)中《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执法机关依法对涉案证书予以收缴,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以罚款600元。
    三、江苏省宿迁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维修服务点维修农业机械未按照规定保存维修记录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2日,宿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城区某维修服务点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刘某某维修了一台号牌为苏136的轮式拖拉机,但未按照规定填写农业机械维修记录,也无法提供近三年内的农业机械维修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要求其于4月27日前限期改正未按照规定填写和保存维修记录的行为,并向其提供了1份农业机械维修记录的空白文本。6月26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维修服务点于6月10日维修了一台号牌为苏133的轮式拖拉机,但是仍未按照规定填写和保存农业机械维修记录,未及时改正。
    (二)查处情况
    未按照规定填写和保存维修记录,违反了《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第二十条“修理者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地填写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送修故障、检查结果、故障原因分析、维护和修理项目、材料费和工时费,以及运输费、农机用户签名等;有行驶里程的,应当注明”和《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填写维修记录,维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维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宿迁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16项,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元。
    四、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查处王某某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1日,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春晓街道干岙村检查时发现,正在操作手扶拖拉机(号牌为浙023)作业的王某某,所持操作证件为G1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8日),使用该操作证件仅可操作轮式拖拉机,并不包括手扶拖拉机。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该局已于10月24日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仑发(农机)责改〔2024〕49号),要求改正,但当事人拒不改正。
    (二)查处情况
    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规定。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机)》第5项,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元。
  • 原文来源:http://www.amic.agri.cn/secondLevelPage/info/30/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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