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区域绿电绿证交易范围实现省级行政区全覆盖》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 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5-01-08
  • 近年来,绿电绿证交易市场蓬勃发展。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南方区域绿电绿证交易量累计突破1000亿千瓦时,达到1047.5亿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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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21年以来,南方区域绿电绿证市场不断增容扩量,参与主体数量快速增长,交易规模前两年已实现翻番,2023年南方区域绿电绿证交易量达9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48%;2024年交易量进一步扩大到903.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超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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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南方区域绿电交易电量达到220.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57%;绿证交易规模达到6829万张(折合电量682.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2倍,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数量超9000家,为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发展、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目前,南方区域的绿电绿证交易范围已覆盖全国省级行政区,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绿电发展中心负责人张廷营介绍。

    接下来,南方电网公司将积极应对碳排放双控带来的能源结构深刻变革,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进一步健全新能源更高比例参与市场机制,完善跨省跨区绿电交易机制,推动完善港澳用户参与绿电绿证市场机制,探索适应分布式光伏等新型主体交易机制,扩大绿色电力供给,强化绿电、绿证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有效衔接,支撑国家能源安全和“双碳”目标实现。

  • 原文来源:https://news.bjx.com.cn/html/20250108/14214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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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高比例新能源时代来了。 在浙江,甲辰龙年春节期间,全省新能源最大出力1957万千瓦,占比达59.1%。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全国电力工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全国累计发电装机容量30.7亿千瓦,同比增长14.1%。其中,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约7.1亿千瓦,同比增长51.6%;风电装机容量约4.7亿千瓦,同比增长19.9%;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约占全国总装机53.8%,风电光伏发电合计装机11.8亿千瓦时,已超过煤电装机(11.7亿千瓦时)。 能源转型比预想中来得更快,相应的消纳、调控等问题,也不再是未雨绸缪,而是极为迫切的当下。作为消纳高比例新能源的核心枢纽,电网在新能源产业链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不久前,笔者分赴浙江各地,走访调研供电企业、新能源制造企业及工业园区等,看各方如何群策群力推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尤其电网企业如何以新技术为起点优化要素配置,发挥好“链长”“平台”作用。 新能源螺旋式向上发展乘坐观光电梯52秒便可来到高达130米的观景平台,目之所及的厂房屋顶铺满光伏板,25台风机在杭州湾岸边徐徐转动,生物质能电厂的蓝色烟囱高高挺立。 这里是海宁尖山新区,钱江潮涌的起潮之地,2000年前后历经八年围垦形成,并迅速成长为浙江省百亿级工业强镇。这里也是我国分布式光伏起步最早、发展最快、最密集的区域,也是国家首批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全省县域规模最大的光伏行业集聚区。 截至2023年底,尖山新区人均光伏装机达15.7千瓦,光伏渗透率超过96.81%;全年新能源就地消纳量达6.11亿千瓦时,占当地全社会用电量的14.1%。 “这些厂房都是近十几年新建,屋顶平坦,结构合理,周围没有遮挡,很适合开发屋顶光伏电站。”国网海宁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褚明华说,海宁市政府近年来持续发力新能源赛道,产业链日趋完善,区域内企业、公共机构、居民开发分布式光伏的氛围非常浓厚。 不只海宁一域。纵观浙江全省,各地从政府到民间,都对新能源发展“踌躇满志”。 从钱塘江入海口,沿海岸线往南,宁波、舟山、台州、温州等沿海城市,都因地制宜加快新能源产业布局,沿海核电基地、海上风电等一批重大项目纷纷落地。最南端,资本嗅觉灵敏的温州,“核风光水蓄氢储”全链条持续发力,风光装机从2020年的100万千瓦增长至2023年的400万千瓦。 从能源变革中看民营经济发祥地的“二次创业”路 内陆地区,山水资源丰富。在“九山半水半分田”的丽水,新能源和抽水蓄能可开发容量双双超800万千瓦,清洁能源装机占比高达98%。目前,浙江已投产抽水蓄能合计668万千瓦,并有3860万千瓦纳入国家中长期抽蓄规划,已核准规模位列全国第一。 数据显示,浙江全省风光新能源装机增长率连续三年超过30%。截至2024年6月底,浙江清洁能源装机7118万千瓦,占比已达全省电力装机总量的52%。其中,新能源装机4813万千瓦,占比超三分之一。 一次能源匮乏但经济发达、嗅觉敏锐的浙江,不仅从自身能源供给角度大力推动新能源发展,更是积极布局新能源全产业链,加快培育形成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 钱塘江源头所在、浙皖闽赣四省边际的衢州,致力打造产业结构完善的新能源产业集群,过去两年,已有5家超百亿元新能源锂电池产业链项目落户衢州。 同时,不少浙江新能源制造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也形成了比较优势。晶科能源2006年在海宁成立之初只是一家小型光伏企业,通过持续创新和技术研发,其光伏产品不仅在国内市场占据领先地位,也在国际市场崭露头角,全球每10块光伏组件中,就有一块来自晶科。 采访中不少业内人士坦言,如今的局面来之不易。从挣点没有技术含量的组装辛苦钱艰难起步,到一步步突破关键技术,经历过高歌猛进的狂欢时代,遭遇欧美卡脖子“铩羽而归”,伴随国家新能源扶持政策相继出台的“柳暗花明”,又陷入过甚嚣尘上的“弃风弃光”“产能过剩”“行业洗牌”等争议,再到当下迎来无可辩驳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新能源产业在不看好和长期看好不断交织着的“一波三折”中,以螺旋式向上发展。 电力系统需要重构平衡逻辑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陆续出台诸多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从技术、管理、市场等不同层面推动新能源发展。我国新能源产业也迎来持续高速增长期,但不可避免地出现利用率高低起伏、消纳困难等问题。 去年6月,国家能源局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工作,对包括浙江在内的6省开展分布式光伏剩余可接入电网容量摸底。结果显示,除浙江外,其余省份均出现了并网困难情况。实际上,作为分布式光伏大省,浙江局部地区、部分时段也存在着光伏消纳的困扰。 海宁尖山新区新能源发展早,也就更早遭遇发展中的问题。褚明华回忆说,2016年春节期间,电网负荷需求下降,而天气晴好光伏大发,尖山电网就遭遇了潮流倒送大电网问题。 无现成经验可借鉴,国网海宁市供电公司通过技术、管理、机制等多维度创新,从新能源接入、预测、调控等各环节入手,在“试验田”里不断探索,逐步构建了“54321”工作体系。 在尖山新区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区,褚明华向笔者演示源网荷储一体化协调控制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数千座分布式光伏电站、上百兆瓦可控负荷、数座储能电站的能量流转清晰可见。该平台可对聚合的“源网荷储”四侧资源池进行分析,自动生成策略,调控各侧资源,实现全域的多级源网荷储协同互动,寻求新能源发展状态下能源供需多维度的“自我平衡”。 褚明华说,“自我平衡”即在各层各级区域范围内实现“平衡自治”,可以理解为“不把矛盾上交”。 这一思路已得到广泛认可,浙江各地从自身条件出发在不同实施路径上积极实践。 丽水缙云县大洋镇,位于海拔800米的山区,水电、风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资源丰富,但远离负荷中心、电网结构相对薄弱。去年投运了融合“风光水储”的能源汇集站,“脾气”不同的多种能源首先在此汇集,“步调一致”后打捆送出。 全国首个“共建共享”清洁能源汇集站在丽水投运 在宁波北仑灵峰工业园区,全球首套轻量化中压柔性互联装置日前投运,该装置安装在两座110千伏变电站的10千伏线路上,相当于在两个供区之间多了一个“双向开关”。当一个供区出现负荷紧张、另一个供区新能源出力富余时,该装置可随时“开”或“关”,实现“无时差”互济转供,不把“矛盾”上交到上级电网。 “电力系统在千变万化中追求平衡的艺术”,走访中不断有人表达这一观点。 传统技术条件下,电能难以大规模存储,即发即用的固有特性下,“平衡”是电力系统的生命线。长久以来,一头是相对稳定可控的传统火电水电机组,一头是预测准确度较高的刚性用电负荷,电力系统在强计划中保持了较好的平衡。 随着光伏、风电等新能源的高比例加入,电源侧的“不可控”因素大大增加;在负荷侧,电动汽车、新型储能等非单一流向的新型产销型负荷也不断出现,发、用两头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系统平衡难度直线上升。 “需要重构平衡逻辑。”国网浙江电力新型电力系统研究中心研究表明,随着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加速推进,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的过程,正是重构电力系统平衡逻辑,寻求安全、经济、绿色“三难问题”最优解的过程。 系统工程需要系统布局 电网系统是新能源高效输送和消纳的核心环节,但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先立后破,由政府主导、电网引导、各方参与。从新型电力系统省级示范区之一――浙江一域观察,笔者以为大力推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系统布局。 其一,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强大电力系统自身调节能力。 随着新能源的高比例加入,以及新型负荷的发展,电力系统保持平衡变得更为复杂,不断提升电力系统的调节能力非常重要。 近年来,特高压交直流、柔性直流、低频输电、智能配电网等一系列重大技术研发、重大装备研制,是各级电网协调均衡发展的关键。在浙江,依托物联网、5G通信、AI等技术,聚焦虚拟电厂、车网互动等资源,支撑源网荷储各方高效参与电网运行和常态化应用。建设资源配置型坚强主网、高效互动型新型配网、全域服务型数字电网,走访的过程中,“实干、实绩、实效”导向在科技创新中驱动效应明显。 对电网企业而言,必须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培育能源电力领域新质生产力,以强大的系统调节能力,包容、消解新能源“不稳定的脾气”。 其二,加速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大市场,以市场化手段改善时空错配问题。 从政策驱动转向市场拉动,是新能源发展进程中无法逾越的“成人礼”。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2022年发布的《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到2030年,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其中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建设就是重要一环。 “新能源入市”逐渐成为各方共识。作为外向型经济大省,站在绿色低碳转型的风口,浙江的实践验证了市场的拉动力。自2021年9月绿电交易启动以来,截至2023年底,浙江电力市场注册用户超12.7万,居国家电网公司首位。 谁在买绿电绿证? 无现货、不市场;不市场、难风光。现有的绿电交易是在中长期交易框架下设立的,而现货市场能进一步在上游激励调节灵活资源响应促进新能源消纳,下游发现价格协调用电平衡。 据业内人士透露,浙江明年或将新能源、储能作为独立主体纳入现货市场交易,逐步形成发用两端双边参与的竞价机制,通过市场供需、价格信号引导各方资源发挥更大效用。这也意味着,新能源将承担系统平衡责任,重估投资收益,各利益主体关联密切,现货平稳运行尚需协同衔接。 其三,既要通过顶层设计统筹,也要允许基层因地制宜。 今年2月8日,衢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须取得电网接入意见后方能办理备案手续。4月,浙江省能源大数据中心上线具有地区新能源消纳承载力评估功能的新能源e平台,优化各地新能源空间布局、发展规模和开发时序。 走过初生期政策扶持、补贴刺激下的“一哄而上”,我国新能源走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必须加强规划协同和机制约束,统筹推进源网荷储协同规划,合理确定各类电网和调节资源的建设规模、布局和时序。 有业内人士同时也指出,各地经济结构不同,用能需求不同,新能源禀赋也各异,消纳水平、电网承载能力都不尽相同,在强调顶层设计的同时,也要允许各地根据自身经济发展和能源结构,因地制宜优化调整相关措施。 “任何一个新兴产业在最初发展阶段,往前两步,又后退一步,再前进一步,都是无可避免的过程。”国网浙江电力发展策划部副主任孙可认为,新能源还处于高速增长期,尽管面临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问题不会无解,新能源产业长期看好。
  • 《北京:鼓励和支持开展跨区域绿色电力交易!》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3-31
    • 2025年3月26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文件明确,市加强与其他地区的能源合作,支持可再生能源基地和可再生能源电力输送通道建设,通过政府间合作协议等方式拓宽可再生能源电力来源;鼓励和支持开展跨区域绿色电力交易;加强调峰储能设施建设,优化调度运行。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完善政策措施,支持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改善电网网架结构,发展分布式智能电网,提高接纳、输送和消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 本市支持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接纳、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详情如下: 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 (2025年3月26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目标与规划 第三章 推广与应用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推动本市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应当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施国家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创新驱动的原则,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与城市建设相融合。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区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统计、园林绿化、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健全可再生能源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依法平等保护可再生能源市场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可再生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引导全社会的绿色能源消费,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七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等地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协作机制,在资源开发、设施互联、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市场建设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 第二章 目标与规划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水务、气象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对本市可再生能源的类型、分布情况、应用领域等资源情况开展调查。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结合本市可再生能源的资源调查结果和技术条件,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确定各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监测与考核。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综合考虑资源禀赋、供给能力、消费需求、开发利用经济性等因素,编制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相关内容纳入能源发展、供热建设发展等规划。 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任务,按照所在地区国土空间发展要求,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输送通道以及重大工程、重点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用地需求。 第三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推进建设下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在具备条件的关停废弃矿区、垃圾填埋场和荒滩、荒坡等未利用地建设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 (三)在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农村地区建设分散式风电项目;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第十三条 本市加强与其他地区的能源合作,支持可再生能源基地和可再生能源电力输送通道建设,通过政府间合作协议等方式拓宽可再生能源电力来源;鼓励和支持开展跨区域绿色电力交易;加强调峰储能设施建设,优化调度运行。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完善政策措施,支持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改善电网网架结构,发展分布式智能电网,提高接纳、输送和消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 第十五条 本市支持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接纳、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电网企业应当科学评估电力系统接纳能力,建设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规模和进度相适应的配套电网设施。 电网企业应当及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提供并网设计必要信息和办理流程时限查询、咨询答疑等规范便捷的并网服务。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类新型储能技术的成熟度、经济性、安全性等因素,稳妥推动新型储能设施建设。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序建设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新型储能设施和新能源汽车等灵活负荷,探索建设智能微电网,发展智慧能源项目。 本市探索绿色电力直供,促进就近消纳,提高利用效率。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支持在新建或者改造供热、供冷系统过程中,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浅层、中深层地热能,推广应用再生水源、空气源热泵技术和太阳能光热技术,充分挖掘利用余热资源,建设相关配套储热、储冷设施,推动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供热、供冷联动发展。 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地下水、地热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园林绿化、交通等部门应当统筹生物质能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指导农林废弃物、生活垃圾等生物质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支持生物质能合理用于发电、供热、交通等领域。 第二十条 本市科学布局和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加氢基础设施,拓展氢能在发电、供热、交通等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 利用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燃气、热力、氢,符合国家燃气管网和热力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和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受其入网。 第二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在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和城市更新、乡村建设、能源系统改造、产业园区建设等方面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支持建设以可再生能源为主、多能互补的综合能源项目。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件进行研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发电、供热、制冷等。 政府投资相关项目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设备设施的投资建设。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应用指导机制,支持和指导建设单位结合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节能报告中明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内容纳入项目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实施细则或者方案。 项目建设主体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者损坏。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管理等环节落实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市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消费促进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逐步与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衔接,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推动实现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目标。 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碳排放单位、绿色发展示范区、低碳园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水平。 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可再生能源,使其可再生能源消费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机制。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下达的本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确定各区消纳责任权重,将消纳量分解到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相关经营主体,并对消纳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测、考核。 经营主体可以通过自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购买绿色电力和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完善绿色电力交易服务管理机制,指导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绿色电力交易,为经营主体参与绿色电力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提供智能化、便利化服务。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指南,面向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培训,普及有关知识,推广典型应用案例。 销售可再生能源产品或者提供可再生能源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销售的产品质量或者所提供的技术服务负责,向用户说明安全操作知识,提供售后服务。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展可再生能源领域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的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可再生能源科技创新。 市科技、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与建设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科技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和本市产业促进政策,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支持先进光伏、地热、生物质能、新型储能、智能电网等符合区域产业布局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推动完善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支持建设综合性、专业性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集聚地和应用示范区。 鼓励可再生能源高端制造业,咨询设计、研发试验、检测认证等科技服务业以及综合能源服务业发展。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与天津市、河北省以及其他地区的相关单位在可再生能源主要设备、关键部件研发、生产制造和回收利用等领域开展产业合作。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推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根据需要组织制定和修订地方标准,完善标准体系。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和修订工业、建筑、交通、电力、热力等领域相关标准时,应当结合实际提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要求。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相关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加强可再生能源国际标准研究,参与国际标准体系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市优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简化申报材料,缩短审批时间。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手续中,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经明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内容的,不再单独办理可再生能源项目立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示范工程建设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提供信贷、债券、保险、担保等绿色金融服务。 第三十七条 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法健全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方法。 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报送可再生能源统计相关数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